本标准在起止式传输的数据终端设备(DTE)和数据电路终接设备(DCE)之间的接口处,为串行数据传输规定了信号质量要求。本标准所涉及的接口要与CCITT 建议V.24(电话网)、CCITT 建议X.24(数据网)相一致,而所涉及的接口是在下列国标的或CCITT 建议的DCE中规定的:与V.21、V.22、V.22bis、V.23、V.26 ter、V.32,V.32 bis、X.20、X.20 bis以及V.28电气特性;X.20以及V.10和/或V.11电气特性。本标准规定的信号质量要求,局限于在具有异步DCE的接口处或具有以异步方式操作的同步DCE的接口处,按照CCITT建议V.14或V.42的起止式传输。关于以在同步方式操作进行运行的DTE的信号质量不是本标准的组成部分。当在CCITT建议I.411定义的并在CCITT建议V.110、V.120和X.30中所规定的ISDN参考点R处理上述国标或CCITT建议中规定的接口时,本标准也是适用的。信号质量特性的应用不考虑是否包含复用设备,它们不适用于在互连部分之间存在中间设备以及无信号再生的场合。本标准不描述DCE或与之关联的线路的信号质量,也不描述可接受的比特差错率的任何要求。本标准不规定速率特性。调制速率和符号间隔的标称值与应用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