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616-76,612.85C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727一93无线传输式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wireless transmittinghearing-speech training equipment for the deaf children1993一12一04发布1994一06一01实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无线传输式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14727一93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wireless transmittin
2、ghearing-speech training equipment for the deaf children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线传输式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的技术条件、测量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无线传输式(调频发射、接收即FM式与音频感应式两种,不含红外传输方式)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2引用标准CU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982声频功率放大器(扩音机)基本参数与一般技术要求GB 1983声频功率放大器(扩音机)基本参数的测量方法GB 2423. 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GB 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
3、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GB 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GB 2423.6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b,碰撞试验方法GB 2423.8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GB 2423. 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GB 6657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GB 6658具有感应拾音线圈输人的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GB 6659具有自动增益控制电路的助听器电声特性的测量方法GB 666。助听器及其有关设备的符号与标记GB 8898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GB 90
4、01声频放大器测量方法GB 9388无线传声器系统测量方法GB 9401传声器测量方法GB 11454助听器用音频感应回路的磁场强度GB 12641视听、视频和电视设备及系统维护与操作的安全要求3术语聋儿听力损失在41dB以上的儿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门2一04批准1994一06一01实施GB/T 14727一933.2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利用聋儿的听觉、视觉、触觉,对其进行听力和语言训练的设备(以下简称“聋儿语训设备”)。13无线传输式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传声器不经导线(如调频和音频感应等)传至听者耳机的聋儿语训设备。3.4音频感应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利用音频电磁场的作用,将声音信号从传
5、声器传至听者耳机的聋儿语训设备。3.5调频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设备利用调颇传送方式将声音信号从传声器传至听者耳机的聋儿语训设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诀41聋儿语训设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零、部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4.2技术特性及测星方法4.2. 1调频聋儿语训设备由传声器、辅助输入端子、放大发送器等组成发射部分;由接收器、功能选择器、放大器及传声器、耳机等组成接收部分。如图工所示发射那分接收部分图14.2.1门传声器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9401的规定。4.2.1.2辅助输入端子的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9001第17章的规定。4.2.1.3放大发送器技术特性及测量
6、方法应符合CB 9388的规定。载波频率和载波功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2.1.4功能选择器为具有单纯接收状态、单纯内装传声器状态和混合状态三种功能。4.2.1.5接收器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9388的规定。4.2.1.6传声器、放大器及耳机的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6657,GB 6659的规定。4.2.1.7系统有效距离的测量方法应符合GB 9388的规定。4.2门.8系统音频响应接收部分的功能选择器置于单纯接收状态。系统测试空间中环境噪声、机械振动以及电磁杂散场等干扰.对测试结果的影响都应不大于。.5dB。当信号源切断后,接收部分的输出声压级至少下降lOdB为符合要求。发送
7、部分和接收部分的距离不大于系统有效工作距离。声音信号自发送部分的传声器输入,自接收部分的耳机输出。按GB 6657的规定测量下列技术特性:最大饱和声压级;b.最大满档声增益;在标称参考测试增益位置的基本频率响应曲线;GB/r 14727一93d.总谐波失真;e等效输入噪声级。4.2.2音频感应聋儿语训设备由传声器、辅助输入端子、放大器、音频感应回路等组成发送部分;置于感应拾音线圈位置的助听器作为接收部分。如图2所示。粗助愉入端子传声器易应回路助听器发送部分接受部分图24.2.2.1传声器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同4.2.1.1条。4.2.2.2辅助输入端子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同4.2.1.2条。4.2
8、.2.3放大器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1982,GB 1983的规定。4.2.2.4音频感应回路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11454的规定。4.2.2.5助听器技术特性及测量方法应符合GB 6658的规定。4.2.2.6系统音频响应助听器的功能选择置于感应拾音线圈位置。系统测试空间中环境噪声、机械振动以及电磁杂散场等干扰对测试结果的影响都应不大于。.5dB。当信号源切断后,助听器的输出声压级至少下降l OdB为存合要求。助听器置于使用空间几何中心点,与地面垂直距离为0. 5m处,其感应拾音线圈的轴线与地面垂直。声音信号自发送部分的传声器输入,自助听器的耳机输出。按GB 6657,GB
9、 6659的规定测量下列技术特性:a.最大饱和声压级;b.最大满档声增益;c.在标称参考测试增益位置的基本频率响应曲线;d总谐波失真;e.等效输入噪声级。42.2.7音频感应聋儿语训设备使用空间的磁场强度分布以使用空间地面的几何中心为原点,沿地面上的最大长度为x轴,在地面上与其垂直方向的轴线为Y轴,以垂直地面的方向为Z轴。以Z轴值分别为。. 5m, lm和2. Sm的高度,沿x轴和Y轴方向,以不大于。.3m的间隔,以频率为1 OOOHz测量磁场强度。所测得结果以表格或曲线表示使用空间的磁场强度分布。如图3所示。GB/T 14727一93图343安全要求4.3.1佩带在聋儿身上的语训设备均不应有
10、外露的锐边和有害于使用者的凸起部位。其安装与佩带不应影响聋儿的正常活动。以自测与手感法进行评定。4.3.2设备的电器安全应符合GB 8898第5,9,10章及GB 12641的规定。4.4环境要求对聋儿语训设备应顺序进行下列环境试验。试验之前应按4.2.1.8条或4.2-2.6条对设备进行第一次特性测量。每项试验进行后应按4.2.1.8条或4.2.2.6条对设备再次进行特性测量。4.4门低温试验a.低温负荷试验样品在一10士3条件下应能连续工作lh,各种功能应正常。卜低温贮存试验样品在一25士3条件下贮存2h,经4h恢复后,在测试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c.试验方法应符合GB
11、2423. 1的规定。4.4-2高温试验a.高温负荷试验样品在40士2C条件下应能连续工作2h,各种功能应正常。b高温贮存试验样品在50士2条件下贮存2h,经2h恢复后在测试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c.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423.2的规定。4.4.3湿度试验样品在温度40士2 0C,相对湿度900o95%条件下连续贮存48h,经24h恢复后,在测试条件下其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423.3的规定。4.4.4振动试验将带有包装盒的聋儿语训设备紧固在振动台上,在颇率20Hz、加速度3g、振幅为1. 875mm的条件下,垂直、水平、侧向各振动l0min
12、。试验后在测试条件下其结构、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423. 10的规定。4.4.5碰撞试验样品按出厂要求包装好,应能承受脉冲峰值加速度为log,脉冲持续时间为16ms,碰撞次数为L 000士10次,碰撞速度为60-80次/min进行试验.试验后在测试条件下其结构、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423.6的规定。GB/T 14727一934.6自由跌落试验样品按出厂要求包装好,应按表1的规定A行自由跌落试验。试验后在测试条件下其结构、性能应符合要求,各种功能应正常。试验方法应符合GB 2423.8的规定。表1包装样品重量,kg跌落高度,mm
13、跌落面跌落次数(1010-簇2525800600450_4 s3 z按3-2-5-4-6顺序跌落,3为底面各一次检验规则5.1出厂检验5.1.1产品在出厂前必须逐套进行检验。5.1.2出厂检验应按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进行。5.1.3检验项目a.装配与外观质量;b.系统音频响应技术特性。5.1.4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由制造厂质检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出厂。5.2例行检验5-2-1有下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例行检验: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元器件、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成批生产,产品质量定期检查时;d.产品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例
14、行试验要求时。5.2.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4章全部内容。当为5. 2. la条时需作完所有试验项目,其余各项可根据质量检验部门的要求,确定试验项目。5.3抽样和判定规则5.3.,用于产品例行试验的样品不得少于三套。用于产品质量定期检查用的样品,按年产量每3 000套检验三套的比例抽取,年产低于3 000套按三套抽取。5.3.2检验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后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3.3样品按4.2.1.8条或4.2.2. 6条进行测量时有任意一项技术特性不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则该样品为不合格。5.3.4进行例行检验的三套产品中,如有一套不合格,可以再抽取不合格样品的2倍重复进行试验,仍有一套不合格时则
15、本批为不合格。5.3.5进行例行检验的三套产品中,有两套不合格时则本批不合格。符号与标记聋儿语训设备的控制和操作部位应按GB 6660规定设置明显正确的标记或符号,不包括在GB/T 14727一93GB 666。中的标记或符号应在用户使用说明书中给予明确的解释。6.2产品的外壳上应标有下列内容: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和型号;c注册商标;d出厂编号;e,电源电压和频率。包装、运输、贮存了.,包装7.1.1产品包装箱外必须标明制造厂名称、商标、数量、毛重、箱体尺寸、出广日期及印有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标志,其图形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了,1.2产品整机部分包装应有合理的防震、防潮、
16、防尘措施,且牢固可靠。7.1.3出厂包装的产品应附有:a.产品合格证;b.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d,保修单。了,2运输7.2.1产品应避免使用无减振设施的交通工具运输,并严禁与具有腐蚀性的物品一起运输。7.2.2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准抛掷、翻滚、侧置、倒放或重压。了.3贮存7.3.1产品应存贮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并与易燃品和化学腐蚀性的物品隔离,周围没有强磁场或其他有害气体存在。7.3.2产品应放在离地面20cm以上、距墙30cm以外的货架上。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残疾人康复和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金森、于连甲、张正国、程凯、王宏、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