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轮发电机、柴油发电机、压缩机、泵、通风机、制冷机和电机等船舶机舱辅机振动烈度的测量方法和评价。本标准适用于船舶机舱辅机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振动烈度的测量和限值的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寻找振源、诊断故障、研究局部振动或其他研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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