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设计规则,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计。本规范包括九篇:A篇为总论,A篇规定了使用本规范的总则;B篇为1级设备;C篇为2级设备;D篇为3级设备;E篇为小型设备;G篇为堆内构件;H篇为设备支承件;J篇为低压或常城市储罐;Z篇为技术附录。前八篇的编排是一致的,均包括五章。首先规定本篇的适用范围;第二规定设备制造用的制品和零件;第三规定设备设计规则;第四规定制造和检验规则,最后规定设备制造完工后的试验、支承件标准及小型设备的鉴定试验。B、C、D篇分别用于1、2、3级设备中的各种容器(各种容器、各种换热器)、泵、阀门和管道;E篇适用于小型设备或部件;G篇适用于堆内构件;H篇适用于设备的各种等级的支承件;J篇适用于低压或常压的各类储罐。本规范的附录Z篇汇集了一些技术附录,包括标准的附录和提示的附录。标准的附录以罗马数字编号,属于强制性规定;提示的附录除附录ZI以罗马字编号外,其他均以大写的英文字母顺序编号,属于非强制性规定;在各篇中将提到应采用的附录。规定强制性附录的目的,是为了使各篇技术规则的叙述更加明确和简炼;规定非强制性附录的目的,是为了介绍一些公认的适用于各篇通用规定的方法和细则,以满足各篇一般性规定。从事设计活动的单位可以使用非强制性附录以外的其他方法或做法,但必须预先证明可以达到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