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 言 本标准是等同采用 ISO 4030: 1983 目的是通过采用国际标准,使我国的汽车产品管理在积极参与国际市 场加强进出口汽车产品管理的形势下,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 的需要。 本标准在编制 VDS 代号部分时,考虑到我国的汽车产品型号一般情况下 至少有四位安码(见 GB 9417 88),因而在附录中增加一个中国的举例,企 业可根据 GB9417 88 编制产品型号后,仅在此处填入基本型号,不超过六位字 码,允许不加企业自定代号和专用车的分类代号。也可填入企业自行规定的代号。 GB/T 16737 1977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是等同采用国 际标准 ISO
2、 3780。 GB/T 16735 1997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 VIN)位置与固定是等同采 用国际标准 ISO 4030。 本标准中的附录 A 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承办人:刘 力。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B/T 16736 1997 ISO 前 言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各国国家标准学会( ISO 会员团体)的一个世界性 联合会。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由 ISO 技术委员会负责进行。每个会员团体对已经 没有技术委员会的某一专题感兴
3、趣进都有权派代表参加该委员会。各个与 ISO 有 联系的国际组织,官方和非官方的,也可参加此项工作。 国际标准草案被技术委员会采纳后,在 ISO 理事会承认其为国际标准之前, 须分以给各会员团体,征求赞同意见。 国际标准 ISO 3779 是由 ISO/TC 22 道路 车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 第二版( ISO 3779 1997)曾得到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赞同。 奥地利 联邦德国 南非 比利时 加纳 西班牙 巴西 匈牙利 瑞典 保加利亚 伊朗 瑞士 加拿大 意大利 土耳其 智利 日本 美国 捷克斯洛伐克 朝鲜 南斯拉夫 芬兰 荷兰 法国 罗马尼亚 没有一个会员团体对此方件表示不同意。 此第三版
4、,取代 ISO 4030 1977,连同草案修改稿一起已于 1982 年 1 月分发 给会员团体,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表示赞同。 澳大利亚 联邦德国 波兰 比利时 匈牙利 罗马尼亚 巴西 爱尔兰 南非 加拿大 意大利 西班牙 中国 日本 瑞典 捷克斯洛伐克 韩国 瑞士 埃及 荷兰 美国 法国 新西兰 苏联 下列国家的会员团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表示不同意此标准。 奥地利 朝鲜 英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车辆识别代号( VIN) 内容与构成 GB T 16736 1997 idt ISO 3779:1983 Road vehicles 一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
5、mber ( VIN) Content and structur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 VIN)的内容与构成,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 一个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ISO 3833 中所规定的汽车、挂车、摩托年以及轻便摩托车。 3 参考资料 GB T 16737 1997 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ISO 3833 道路车辆 类型 术语及定义 GB T 16735 1997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 代号( VIN)位置与固定 4 定义 4。 1 车辆识别代号( 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4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
6、号( WMI):是 VIN 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 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使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 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 30 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 车辆的 VIN 代号具有唯一性。 4 3 车辆说明部分( VDS):是 VIN 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 征的资料。 4 4 车辆指示部分( VIS):是 VIN 代号的最后部 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 而指定的一组字码。这组字码连同 VDS 部分一起,足可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 30 年 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4 5 制造厂:是指负责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
7、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个人、 厂商或公司。制造厂对 VIN 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4 6 年份:是指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4 7 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 VIN 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 VIN 代号的界线 (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线。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 混淆。 5 要求 5 1 VIN 的基本内容(见附录 A 中的举例) VIN 应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第二,车辆说 明部分( VDS)。第三,车辆指示部分( VIS)。 5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WMI) 此代号应是 VIN 代号的第一部分,根据 GB T 1673
8、7 规定应包括三位字码, 且是由制造厂以外的组织预先指定的。 5 3 车辆说明部分( VDS) 此部分应是 VIN 代号的第二部分,且应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 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位置,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此部分 应能识别车 辆的一般特征,其代码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5 4 车辆指示部分( VIS) 此部分应上 VIN 代号的最后部分,且应由八位字码组成,其最后四位字码 应是数字。 如果制造厂选择在此部分标示年份和 /或装配厂,那么建议用 VIS 部分的第一 位字码指示年份,第二字码指示装配厂。在标示年份时,推荐采用代码见表 1。 5 5 字码 在 VIN 代号中仅能
9、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 I、 O 和 Q 不能使用) 5 6 分隔符 特定分隔符的选用,由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 VIN 代号所用的任何字 码(见 5.5 条)或可能与 VIN 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分隔符应用在如 5.7.2 条 所述 VIN 代号每行的末端,也可用在两部他分之间。分隔符不能用在文件上。 5 7 VIN 代号的表示 5 7 1 印在文件上的 VIN 代号应在一行表示,且不要有空格。 VIN 代号在车辆上或制造厂标牌上显示时,应在一行或两行表示,不要有空 格且不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