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对艇体长度小于8 m的发动机驱动小艇最大推进额定功率的确定提出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一IS0 13590中所定义的个人艇;皮艇及爱斯基摩海豹皮艇;IS0 6185的第l部分第3部分中所定义的充气艇,但在IS0 61853中要求的按本标准进行试验,其最大速度不小于30 kn的硬质充气艇(RIBS)除外。赛艇(仅为竞赛而设计和建造的艇)。本标准未规定与最大额定功率相关的艇的结构强度要求,且不保证因水域、风、伴流和波浪等所有条件下导致不稳定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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