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为了确定和/或考核联合循环发电装置的输出功率和热效率,需要进行验收试验。本标准为验收试验的实施和报告的编制规定了标准程序和规则。本标准为验收试验的测量方法提供了信息,也为试验条件下获得的结果按照保证条件或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修正的方法提供了信息。1.2 验收试验的目的是确定与性能保证值相关的联合循环的性能,如:a)属于同一个合同的整套发电装置(燃气和蒸汽部分)在规定运行条件下的输出功率;如果燃气轮机部分是由一个单独的合同所提供,则仅为蒸汽循环部分(底部循环)在规定运行条件下的输出功率。B)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的热效率、热耗率或燃料消耗率(只有当合同涉及整个联合循环时)。1.3 本标准适用于不补燃的联合循环发电装置。经适当修改,也可作为一般导则用于补燃的联合循环发电装置或其他型式的联合循环。本标准不适用于联合循环发电装置的各组成部分分属于不同合同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每个设备都有其相应的标准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