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由医疗保健组织承办的机构采用湿热灭菌的工艺开发、确认以及常规灭菌控制的要求。本标准包括医疗保健机构所有的湿热灭菌工艺、灭菌因子既可以是蒸汽、蒸汽与空气混和物,亦可以是加压水。本标准不包括控制所有生产阶段的质量保证体系。除了通用要求外,本标准不对在灭菌系统中使用的所有设备提出具体要求(例如:清洗设备)。本标准并不涉及使用化学制品与蒸汽混合作灭菌因子的各种灭菌工艺。本标准不适用于GB 18278所涉及的工业湿热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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