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定义了RAMS各要素(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的安全性)及其相互作用,规定了一个以系统生命周期及其工作为基础、用于管理RAMS的流程,使RAMS各个要素间的矛盾得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本标准不规定轨道交通特定应用中的RAMS指标、量值、需求或解决方案,不指定保证系统安全的需求。这些应在各类特定应用的RAMS子标准中规定。a)所有轨道交通应用中和在此应用中各个不同层次的RAMS规范与说明例如,从整个轨道线路到位于轨道线路上的主要系统以及到这些主要系统内独立的或综合的子系统及其部件,包括所含软件,特别是:新型系统;集成到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中工作的新系统,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既有系统的其他方面;在本标准制定前的既有系统的更新,尽管它一般不能应用于此系统的其他方面。b)应用中生命周期所有相关的阶段。c)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支承工业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