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数字电视接收设备的主观评价条件和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种接收和显示方式(如卫星、地面和有线等)的接收器、接收机和显示器(如阴极射线管、液晶、等离子等各种投影等显示方式)等数字电视设备(包括标准清晰度和高清晰度)的主观评价,其他类似用途的设备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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