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测量系统的校准及被校准测量系统维持在统计受控状态的通用原则。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以下目的的基本方法:a)测量变异性两种假定下线性校准函数的估计;b)校准函数线性性和测量变异性假定的检验;c)被测值基于校准函数变换后的新未知量的估计。本标准给出了校准函数使用周期的控制方法,用于:a)检验校准函数何时需要更新;b)通过校准函数变换后被测值的不确定度评估。本标准规定了特定条件下基本方法的两种替代方法,给出了基本方法和控制方法的示例。本标准适用于可获取标准样品的测量系统及假定线性校准函数的测量系统,并提供了检验线性假定的方法。本标准不适用于已知校准函数呈非线性情况,除非使用8.3描述的“夹逼技术”。本标准不区分各种类型的标准样品,并认为测量系统校准所用标准样品的接受值不存在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