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下列条件下工作的高速船艏向控制装置的结构、性能、检验及试验要求:a)速度大于30 kn虽不大于70 kn;b)最大回转速度为20s;c) 按国际高速船安全规购(HSC规则)第13章要求,在70N70S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根据获得的艏向信息,在与船舶操纵性相关的限制范围内以最小的舵机动作保持预设艏向的艏向控制装置。本标准假定采用常规方案。如采用其他方案,本标准适用的要求仍旧有效;必须修改要求时,应充分说明理由。当速度低于30 kn时,艏向控制装置应符合IMO A342()决议的要求,当速赛在30 kn 70 kn时,应符合IMO A822(19)决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