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部件可回收利用性标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所使用的金属材料部件,质量超过100 g的塑料件,质量超过200 g的橡胶件、热塑性弹性体、复合材料部件,以及其他非金属材料部件。质量小于本标准规定的部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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