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标准规定了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的通用要求,以获得对其能力和可信性的承认。在本标准中,“认证机构”是指运作产品认证制度的机构;“产品”是广义的,包括过程和服务;“标准”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范或技术法规。1.2 认证机构采用的认证制度可包括下列一种或多种模式,如ISO/IEC指南53:1988所述,这些可以与生产监督和(或)与供方质量体系的评审与监督结合使用。A) 型式试验或检验;b) 从市场和(或)供方仓库抽取样品的检测或检查;c) 对新的或在用的每个或某一特定产品的检测或检查;d) 批次检测或检查;e) 设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