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废弃产品的分类原则,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废弃产品。 本标准不包含下列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废弃产品的分类: 放射性物质; 对矿石和采石场进行探矿、萃取、处理和贮存产生的废弃物; 动物尸体、农业废弃物质,如渣滓物以及在农场使用的其他自然的、无害的物质; 报废的爆炸品; 文物; 医用药品; 危险废物;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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