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制定机车车辆对设备的接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供电系统和牵引单元之间保护原则的协调,特别是短路故障的识别;线路的安装功率与列车的需求功率之间的协调;牵引单元再生制动和供电系统接受能力之间的协调;谐波特性的协调。本标准提出了牵引单元和地面装置之间的供电接口定义和供电质量要求。本标准在供电系统的框架内,规定了机车车辆和用于牵引的电力地面装置之间的接口。受电弓与接触网之间的相互影响;受电弓与控制-命令(尤其是信号)子系统的相互影响不在本标准的范围内。要求按以下线路类别分述: 干线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 本标准不适用于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已经接收的机车车辆。但是在新的设施条件下,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一个协定来认可既有的机车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