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 5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 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 000 kg的M类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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