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人体暴露于照明设备电磁辐射的评估。评价包括频率介于20 kH10 MHz之间的感应电流密度和照明设备周围频率介于100 kHz300 MHz的比吸收率(SAR)。本标准适用于:-用于照明,以产生和/或分配光为主要功能,采用低电压供电或电池工作;供室内和/或室外使用的所有一般照明设备。一般照明设备系指工业照明、住宅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和街道照明设备;-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一般照明设备;-专门与照明设备一起使用的独立辅助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飞机和机场用照明设备;-道路车辆用照明设备(但用于公共交通中乘客车厢照明的照明设备除外);-农业用照明设备;-轮船/船舶用照明设备;-复印机、幻灯片投影仪;-电磁场要求在其他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设备。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的内装式元件,如灯的电子控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