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在船舶布置图中用于表示元件的符号。本标准适用于船舶布置图中元件符号的表示。本标准中的符号按1:100的比例绘制。若布置图按1:50或1:200的比例绘制,各个符号应按相应比例放大或缩小。所有符号应按其所表示设备的尺寸和比例来绘制。在21、31和41中规定的基本符号应与其他符号组合使用。组合实例见各符号表。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各种特殊设备和机器等可用与其实际形状相似的符号表示,且在说明图例上注明编号予以区别。表中规定的符号分类如下:a)舱壁(围壁)和舱壁孔;b)舱室家具;c)卫生设备;d)厨房和洗衣间;e)修理间;f)航行设备等;g)甲板设备;h)梯、舷墙等;i)舱口和舱口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