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采用拆纱条样和剪割条样测定织物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方法,包括试样在试验用标准大气中平衡或湿润两种状态的试验。本标准适用于机织物,也适用于其他技术生产的织物(如针织物、非织造布、涂层织物及其他类型的纺织织物)。本标准不适用于弹性织物、纬平针织物、罗纹针织物、土工布、玻璃纤维织物、碳纤维织物和聚烯烃扁丝织物。本标准规定使用等速伸长(CRE)试验仪。注:根据有关各方协议可使用等速牵引(CRT)试验仪,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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