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工作可接受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要求可靠性分析的核电厂安全系统。本标准涉及的方法也适用于要求可靠性分析的下述系统或系统的一部分:与安全有关的系统、涉及到与安全有关和非安全有关系统之间相互影响的其他系统。本标准也适用于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试验、维护和维修等各个阶段。分析的时机选择取决于分析的目的。本标准也适用于其他核反应堆安全系统的可靠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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