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械、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械和医师。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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