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202 05 研究堆调试(20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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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附件一: 核安全导则 HA D202/05 研究堆调试 国家核安全局 2010 年 6 月 23 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北京 2010 4 研究堆调试 (2010年6月23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10年6月23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 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5 目 录 1 引言 . .7 1.1 概述 . 7 1.2 目的 . 7 1.3 范围 . 7 2 调试大纲 . 8 2.1 概述 . 8 2.2 格式与内容 . 10 3 调试组织机构 .12

2、 3.1 组织机构 . 12 3.2 管理组 . 14 3.3 建造组 . 14 3.4 调试组 . 15 3.5 运行组 . 15 3.6 其它各组 . 15 3.7 职责分工 . 15 3.8 参加小组之间活动接口 . 20 3.9 设施的移交 . 21 3.10 应急计划 . 22 4 调试阶段 .2 2 4.1 总则 . 22 4.2 调试阶段划分、先决条件和试验 . 23 5 调试程序和报告 .28 5.1 调试程序 . 28 5.2 调试报告 . 30 6 文件 . .31 6.1 调试文件 . 31 6.2 记录的保存 . 32 6 6.3 安全分析报告的修改 . 33 7 新实

3、验装置和修改的调试 .33 7.1 总则 . 33 7.2 调试阶段的延伸 . 34 附录 A:不同阶段的调试试验和先决条件.35 名词解释 .5 3 7 1 引 言 1.1 概述 1.1.1 本导则是对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1.2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 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 的安全水平,不会对研究堆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2 目的 本导则为研究堆调试大纲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指导性要求。 1.3 范围 1.3.1 本导则适用于对公众潜在危害有限的各种类型非均匀热中子研究堆的调试。

4、均匀研究堆、快 中子研究堆、小的试验性动力堆、带有特殊装置(如热或冷中子源 、高压和高温回路)的研究堆以及功率超过几十兆瓦的研究堆等可 能还需另外的要求,如可能需要特殊的附加调试活动。功率超过几 十兆瓦的研究堆在某些方面还可能需要采用动力堆相应的安全导则。 1.3.2 对于功率为几十千瓦的研究堆和临界装置, 可能适宜采用详尽程度低于本导则要求的调试大纲 ,而本导则的某些要求也可能不适用于这类研究堆。因此,本导则 中的要求应根据其对具体研究堆的适用性进行分类。分类应该考虑 这些要求所涉及的系统和设备 8 对安全和运行的重要性、所涉及活动 和领域的成熟性和复杂性。分类也可能有助于确定调试大纲的内容

5、。 1.3.3 本导则主要适用于新设计或新建的研究堆的调试,也适合于研究堆的再调试以及实验装置和 具有重要安全意义的反应堆修改的调试。 1.3.4 本导则包括调试大纲的要求,调试的组织、管理、试验和审查的程序,以及调试与建造和运 行活动的接口关系,还包括在调试期间对变更和文件的管理。 2 调试大纲 2.1 概述 2.1.1 制定和执行调试大纲是为了证明安全分析报告中所述设计的要求和意图可以得到满足。 2.1.2 对调试大纲的规划应从设计阶段开始,以便设计人员与调试规划人员之间相互交流,使设计 包含利于反应堆调试过程所必需的设计特性。 2.1.3 在具有重大安全意义的反应堆修改之后或新实验装置安

6、装时通常需要编写调试大纲。 2.1.4 调试大纲编制完成经本单位审批后,必须提交给安全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并在付 诸实施前接受适当的审查和认可。 9 2.1.5 为达到调试大纲的目的所需的组织安排应准备就绪。应该设计一个方便、实用的工作流程图 ,使现有的人员、设备和方法得到最佳使用。 2.1.6 调试大纲应考虑到所有预期的反应堆运行模式(包括预计的堆芯布置和实验装置在内) 。预计的堆芯布置和实验装置的限制应包含在运行限值和条件的限制条件 中,并应在调试过程中得到验证。 2.1.7 在反应堆调试期间,应充分考虑到某些实验装置的调试可能与反应堆系统同时进行,这些调试应包括在调试大纲里。 2

7、.1.8 如果实验装置在使用前遵守适当的专用调试程序,其调试也可在反应堆调试之后进行。 2.1.9 在编写调试大纲时,应该利用其它同类反应堆设施调试和运行经验中的可用信息。 2.1.10 要求调试大纲根据系统、部件和构筑物的安全重要性,确定合适的试验,目的在于验证其功 能和安全性。这些试验应按功能组和逻辑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书面 程序进行,在实施程序前满足先决条件。因此,调试应分为若干阶段来进行。附录 A 中包括了一些对必要试验的指导。 2.1.11 应在整个调试大纲中设置审查的控制点或见证点,以核查试验结果已经得到评价,进入下一 阶段所必需的先决条件已经具备,从而确保营运单位和核安全部门的要求

8、已得到满足。 2.1.12 应制定调试所需的辐射防护、应急、实物保护和核材料 10 操作程序,并在调试大纲中予以引用 。应尽可能验证日常运行中所用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2 格式与内容 调试大纲的编制应使审查者和实施 者能了解试验的目的和方法,并易于管理控制和协调。调试大纲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概述; (2)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3)调试阶段,包括试验、先决条件和进度表; (4)调试的程序和报告; (5)文件需求; (6)质量保证。 2.2.1 概述 在概述中应给出有关每一个阶段的目的、要求、主要的试验和程序的总体情况以及预计的结果。 2.2.2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调试大纲应描述

9、负责调试的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机构图。应明确地指出有关的各级组织或小组以及 各个关键岗位(如管理小组和调试小组的负责人)的功能和职责。 2.2.3 调试阶段 2.2.3.1 调试大纲应描述调试中的主要阶段。这些阶段可以是: (1)A 阶段:装料前试验; (2)B1 阶段:装料、初始临界试验;B2 阶段:低功率试验; 11 (3)C 阶段:提升功率和功率试验。 2.2.3.2 调试大纲应描述主要调试试验用以证明所有反应堆设备和系统在设计技术规格书范围内可 安全运行。这种描述应包括开始试验的先决条件,诸如系统的设置 (如报警水平整定值)或预先项目已完成的证据。编制调试大纲时 应考虑各系统之间的相互依

10、赖关系。 2.2.3.3 调试大纲应描述主要试验的进度表。这个进度表尤其应该指出: (1)每个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试验顺序; (2)具体程序的编制、审查、技术人员的特殊培训、试验的实施、文件编制以及结果报告等所需要的时间周期(必要时) ; (3)适用的核安全管理要求,例如监督人员对试验的见证和检查。 (4)结果评价计划和安全分析报告修订计划(需要时) 。 2.2.3.4 调试大纲应描述控制和工艺系统及设备故障后果的模拟情况(如失去电源) ,这些故障是预计在该设施寿期内可能会出现的。调试大纲包括的这些模拟应仅达 到可行并且不危及反应堆安全的程度。 2.2.4 调试程序和调试报告 2.2.4.1

11、调试大纲应包括对调试程序的编写、审查和批准的规定。还应包括或适当引用用于主要试验的程序一览表。 2.2.4.2 调试大纲应包括以下规定:在上个阶段或分阶段之后, 12 编制在下个调试阶段开始之前需审查 和批准的总结报告;根据调试试验结论编制综合调试报告。 2.2.5 文件编制要求 2.2.5.1 调试大纲应包括对文件编制和调试记录归档以及记录所做的任何设计变更或所授予的任何特许的规定。 2.2.5.2 设施的安全文件(包括安全分析报告)和其他文件,应在必要时根据调试结果加以修订。 2.2.6 质量保证 调试期间质量保证应包括验证、审查、监查和不符合项处理。 3 调试组织机构 3.1 组织机构

12、3.1.1 营运单位应建立调试组织机构。营运单位应对调试组织机构就如下方面进行描述: (1)组织机构框架; (2)职责范围; (3)授权等级; (4)审批渠道; (5)小组间接口。 3.1.2 在调试期间实施的重大活动可分成三类,即: (1)与设施建造和安装的最终阶段有关的; (2)满足调试特殊需要(包括安全审评)的; 13 (3)与设施运行有关的。 在调试过程中,由于有关建造、调试本身和运行操作活动会相互影响,因此,营运单位在建立调试 组织机构时应适当考虑上述活动。 3.1.3 典型的调试组织机构可包括: (1)管理组; (2)建造组; (3)调试组; (4)运行组; (5)其它的组(根据需

13、要) ,如安全委员会。 当有多个组织参与这一机构,应明确规定每个组织的职责和相互之间的接口。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不属于为调试建立的组织机构一部分,其将以审查、评价和在调试 过程所有阶段发放许可的角色参加调试。 3.1.4 不同的组织可以有多种方式组成这些小组。除了受设施的规模和设计的影响之外,这些组的 组成也可能取决于能否得到执行规定职能的人员以及他们的经验。 无论营运单位是否把这些活动中的任何部分承包给别的组织,但营运单位仍然承担安全责任。 3.1.5 研究堆各组之间的人员交叉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职责分工应使得试验的执行和其它功能及其验证适当地分离。 3.1.6 其他诸如设计单位、制造单

14、位和质量保证组织的代表可能参加调试活动。他们在必要时与各 小组合作。尤其是设计人员和 14 制造人员,应向各组提供足够的、完整的信息。 3.1.7 应该尽早地建立调试组织机构,并尽早确定为了确保充分协调调试活动所作的计划安排,以 便确定所有这些活动并作充分的准备。 3.1.8 如果运行人员并非早先的运行组成员,调试组织应该采取措施使他们参加调试,以便使他们 在调试过程中熟悉该设施。运行人员将获得现场的经验,这还有助 于在调试过程结束时将设施顺利地移交给运行人员。 3.2 管理组 3.2.1 营运单位可以自己组建管理组,直接管理调试。或者,可由营运单位指定管理组,代表营运单 位管理所有调试活动,

15、并控制和协调参与调试的其他各组的活动。 3.2.2 管理组成员应至少包括反应堆物理、辐射防护和核安全方面的专家。 3.2.3 管理组应该具有管理与调试大纲有关的所有活动的行政管理权。 3.2.4 反应堆负责人对反应堆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如果不同意管理组的决定,应由营运单位裁决。 如果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会危及安全,可能会介入。 3.3 建造组 建造组可由反应堆设施的设计人员、供货商、安装人员和建造人员组成。建造组应确保设施已经按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完成。 15 3.4 调试组 调试组应由对被调试系统和部件有 基础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他们的任务是确保对构筑物、系 统和部件进行试验以保证设施已按设

16、计建造完毕,各单个系统的运 行满足设计要求,并且整个设施已为安全运行准备就绪。 3.5 运行组 运行组应由对设施运行负责的人员组成。根据调试大纲,运行组要确保设施按调试大纲的假设和意 图运行。如有必要,运行组有足够的成员获得核安全监管部门授权 在装料期间和其后执行指定任务(如反应堆操作)的资格,应成为调试大纲的一部分。 3.6 其它各组 应成立独立于反应堆负责人的一个 或多个顾问组或安全委员会,在以下方面为营运单位提供建议:(a)反应堆安全及其安全相关的问题,(b)设计、调试和运行的事项的安全评价。委员会也应向反应堆负责人提供建议。安全委员会调 试期间的职责应在调试大纲中细述。其它各组,如质量

17、保证组、辐 射防护组和设计组,可根据需要组成,参与调试。 3.7 职责分工 3.7.1 营运单位 3.7.1.1 营运单位必须对研究堆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安全责任不能转移。营运单位对监督全部调试活动的圆满完成负有全面的责任,并且对调试期间的安全负最终的责任 。营运单位还负责组建调试组 16 织,并确保调试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实施。 3.7.1.2 营运单位可把调试大纲的规划、制订和实施的部分或全部活动委托出去,但仍然对调试大纲的有效性负责。 3.7.1.3 营运单位应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试验的结果和分析。 3.7.1.4 如果在调试期间发现具有重大安全的问题(如在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对

18、营运单位递交文件 的审查和评价中,或作为在调试期间发现偏离的结果) ,营运单位应确保对问题进行安全分析,并遵守和反应堆本身相当的设计、建造 和调试程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恢复调试活动。 3.7.1.5 营运单位的责任包括:确保调试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审查和批准调试大纲。 3.7.2 管理组 管理组的责任包括: (1)参与确保调试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 (2)参与审查和批准调试大纲; (3)确保调试程序已由适当技术背景的人员和合适的委员会编制、审查和批准; (4)规定参加的小组的权限和职责; (5)规定联络渠道、人员资格和培训要求,以及组织调试大纲的审查; (6)确保设计人员参与制定试验

19、的目的和验收准则; 17 (7)控制、审查和协调参加调试的各组之间接口方面的活动; (8)监督调试大纲的执行; (9)解决参加调试的各组之间的问题; (10)确保有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有经验的、合格的以及被授权的(必要时)人员,进行调试活动; (11)确保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纠正在调试期间被确认的任何缺陷; (12)在由其他有关的组提供信息和支持的情况下编写综合调试报告。 3.7.3 建造组 建造组与调试过程有关的责任包括: (1)确保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已经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条件的要求安装完毕,并且得到适当的维护 ,以防止在交付调试组之前劣化; (2)提供安装竣工文件、侧重于设计变更的试验证书,

20、以及在建造阶段被批准的偏差,用作基准数据; (3)将安装好的系统移交给调试组并提供文件证明; (4)协助管理组确定试验目的和验收准则、评价试验结果、纠正偏差以及在必要时修订文件。 3.7.4 调试组 调试组的责任包括: (1)预先规划调试大纲,涵盖详细的调试试验并编制进度表和 18 程序,包括试验的次序、先决条件、审查点、以及所需的人力和设备; (2)确保参加调试活动的人员具有与其职责及其工作的安全重要性相应的资格; (3)必要时向参加调试活动的人员提供培训; (4)与适当的小组一起制定调试试验的目的和验收准则; (5) 编制系统记录设施数据的程序, 以便将来使用和更新信息; (6)编制配置控

21、制的程序,控制设施有意和无意的修改; (7)制订并实施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有秩序地将对构筑物、系统和部件所负的责任从建造组移交给 调试组,包括对部分安装的或有缺陷的系统确定必要的特殊预防措施及标识; (8)对管理权限由建造组移交给调试组的物项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其劣化; (9)根据调试期间的经验和作为设计修改的结果,升版调试大纲; (10)确保调试试验的先决条件是适宜的,核实书面的程序是合适的,并得到审查和批准; (11)确保调试程序遵守适当的规定和规则,包括辐射防护和安全; (12)执行调试试验,包括在部分安装时进行过初始调试的系统进行重复试验; (13)向营运单位报告调试中发现的所有缺陷,以

22、便采取纠正措施; 19 (14)确保在不能满足设计准则时,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得到审查和执行; (15)证明满意地执行了调试大纲; (16)签发报告、证明和竣工证明文件,并在移交之前保管所需的记录; (17)把经过调试的系统移交给运行组并提供文件证明; (18)确认正常运行期间使用的书面运行程序是合适的; (19)收回或取消调试期间使用的但不适用于正常运行的程序和设备; (20)通过尽可能多使用运行人员参加调试活动,确保为运行人员提供获得经验的机会; (21)确保在调试活动中保持设施适当的清洁。 3.7.5 运行组 运行组与调试有关的责任包括: (1) 参加调试活动并获得实际的培训和设施运行、

23、 维修的经验; (2)确认移交给运行组的系统满足设计、性能和安全的要求,承担被移交的系统的责任; (3)在调试期间按照经过批准的运行、维修和监督程序运行和维修反应堆; (4)更新和生效运行程序和其它运行文件,包括安全分析报告以及运行限值和条件。 3.7.6 其他各组 20 可能参与调试的任何其它组的责任由管理组确定。 3.8 参加小组之间活动接口 由于在设施调试期间很多活动并行开展,应由营运单位(或由管理组代表营运单位)管理这些活动 之间的接口,以保证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确保调试大纲的执行畅通无阻。 应建立合适的工作控制过程,协调涵盖主要工作任务的相关各组的活动。 3.8.1 建造组和调试组之间

24、的接口 建造组在调试过程中的职责应在调试开始前明确规定,以防误解。建造组和调试组可能有接口的特殊区域为: (1)调试部分安装的系统所需特别注意事项; (2)系统返回建造组纠正调试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设备在建造组干预后的再试验; (4)首次运转前建造组的证明。 3.8.2 调试活动和运行活动之间的接口 关于调试和运行活动之间的接口应特别考虑下列方面: (1)源自调试的基准数据和当前放射性条件的说明; (2)安全责任的变更,包括负责人的任命; (3)人员出入条件; (4)临时程序的控制; (5)辐射监测和防护的规定及程序; (6)应急计划和程序的编制; 21 (7)保存可能对退役有用的调试记

25、录。 3.9 设施的移交 3.9.1 营运单位应确保有合适的程序用于研究堆设施的移交。特别要关注人员、设施和安全的职责 得到明确的规定,且在合适的时间由合适的组织负责。 3.9.2 从核燃料到达现场之时,设施的安全责任要求由营运单位承担。 3.9.3 进行审查的人员应由接收移交文件包的营运单位指定。在进行审查时,应举行会议,而与移 交过程有关的营运单位的代表应在设施内进行巡检。 3.9.4 移交的文件,应包括: (1)一般信件、系统记录和日志簿 (2)来自建造阶段的接收包; (3)试验结果; (4)竣工图,包括电气、仪表、控制和流程图; (5)维修和监督记录; (6)供应商手册; (7)初始临

26、界试验、低功率试验和功率提升试验的记录; (8)满功率运行时的辐射调查结果; (9)备件目录。 应向营运单位提供证明所有参数和条件满足验收准则的最终验收文件。 22 3.10 应急计划 3.10.1 营运单位应确保应急计划及执行程序在装料前准备就绪并经过演习。应急计划中应考虑到非核危害。 3.10.2 所有与调试大纲有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应急方面的培训。 3.10.3 应规定在核或放射性事件中应采取的行动要求。 4 调试阶段 4.1 总则 4.1.1 调试可分为 A、B、C 三个阶段。应确定每个阶段进行的试验, 同时指出在继续下一阶段调试之前, 应完成试验结果审查的时间。 4.1.2 在这种审查的

27、基础上,管理组应考虑是否进行下阶段的调试,以及对后续阶段是否应根据试 验结果或根据一些没有做或没有完成的试验而加以修改。 4.1.3 此外,必要时在调试期间应该使用“分阶段”的概念。每个分阶段中试验的顺序应该按其实施的时间给出。在附录 A 中列出了在调试大纲中要包括的试验和先决条件的详细一览表。 4.1.4 在适当的调试阶段,相关的安全系统整定值和报警整定值,包括辐射防护仪表的整定值,都应加以确定并使用。 4.1.5 在确定试验的顺序时要考虑下列需要: (1)优先试验那些其它系统试验所需的系统; (2)在试验期间由于安全原因而需要投入的某些系统; (3)为了运行或安全的原因而证实反应堆或系统的

28、某些特性; 23 (4)进入下一阶段之前应完成的试验。 4.1.6 确定试验的顺序要使设施的安全不依赖于正在试验和尚未试验的系统和部件的性能。 4.1.7 所有安全重要的系统以及其运行所需的辅助和支持系统必须尽可能在现场进行功能试验。允 许系统进行部分试验的装置不得损害该系统的整体功能要求。 4.1.8 在调试试验开始之前,营运单位应完成编写、审查、批准和颁发下列支持性文件: (1)调试程序,包括有关的管理要求; (2)设计资料、初始运行手册、维修手册、运行限值和条件、监督/试验程序以及应急程序; (3) 建造文件, 包括建造前构筑物和设备的环境鉴定试验资料、建造试验报告、建造缺陷一览表,以及

29、被接受的建造不符合项; (4)安全分析报告。 4.2 调试阶段划分、先决条件和试验 4.2.1 A 阶段:装料前试验 在 A 阶段中,对于在该阶段计划要调试的设备应记录其初始运行数据、验证其功能并确认其与相连系统运行的相容性。 (1)A 阶段的先决条件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建造应该基本完成,部分未完成的建造项目不影响试验结果的有效性。与建 造有关的检查和试验,以及对建造符合设施图纸的验证应该已经完 成,其中有一些重要部件可能 24 已经在制造期间在制造厂中完成,以及在部件安装前在车间中完成。 (2)A 阶段的试验: 在 B 阶段开始之前要求完成 A 阶段的试验。在附录 A 中给出了该阶段里要实

30、施的试验的详细情况。 应制定一些程序,以确保对在 A 阶段之中或之后退回建造保管、维修或修改的构筑物、系统或部件进行适当的再试验。 在 A 阶段之后需要进行一次审查,以证明已经完成了试验大纲并提交了报告,确定并纠正了偏差, 以及所做的试验已足以证明装料、初始临界和低功率试验能安全地 进行。此审查应确认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否充分和可行,并且应确定对设施运行的任何新的限制。 4.2.2 B 阶段:装料、初始临界和低功率试验 (1)B 阶段进行的试验目的是确认反应堆堆芯、反应性控制系统、反应堆停堆和保护系统、其它安 全系统、反应堆物理参数、堆芯冷却剂系统特性,以及屏蔽(在适 当的情况下)是满足要求的。在

31、实施这些试验时必须仔细地采取特 殊的预防措施。在这个阶段中应尽可能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积累以便 于最终纠正与设计和建造方面有关的问题。 (2)一旦反应堆达到临界,所有安全设备,尤其是在启动前不能试验的设备,应该在低功率下做试 验。建议在低功率下运行一段时间对人员进行培训。 (3)B 阶段应分成如下的两个分阶段: (i) B1 分阶段:装料试验和初始临界试验; 25 (ii) B2 分阶段:低功率试验。 在进入 C 阶段之前,要求对 B 阶段的结果进行审查。 (4)B1 分阶段(装料试验和初始临界试验)的先决条件 (i) 应有适当的辐射防护程序和应急程序,并且用它们对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应付调试过程

32、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工况。 (ii) 反应堆停堆系统和适当的启动仪表应完全可以使用,并且能在运行工况的全范围内符合其设 计要求。应当有关于这种能力的证明文件,证明满足国家核安全监 管部门的要求(特别是符合为调试制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 。 (iii) 在开始逼近临界试验之前,启动中子监测仪表应可用。为了在这一分阶段中得到适当的中子 计数率以确保准确的测量和适当的控制,中子源应该布置在适当的几何位置上。 (iv) 附录 A.3.1 节中给出了 B1 分阶段先决条件。 (5)B1 分阶段的试验:装料试验及初始临界试验 在逼近临界的过程中,装料、移走吸收体或加入慢化剂要求做计算或估算,以预计堆芯反应性的变

33、 化,并且测量反应性倍增量以确定随后安全的反应性添加量。如果 在逼近临界期间实测的堆芯次临界工况与运行前所做的预计偏差很 大,则必须推迟堆芯的进一步装料。只有在分析了偏差、确定了偏差的原因、了解了问题的本质,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行动后才能继续添加反应性。 在这一分阶段,应对可能为使用大纲所要求的预期的将来堆芯布置进行试验。 26 (6)B2 分阶段(低功率试验)的先决条件 必须核查 B1 分阶段调试试验的结果, B1 分阶段的调试结果是满意的方可进行 B2 分阶段试验。 (7)B2 分阶段的试验:低功率试验 (i) 在这个分阶段期间应避免使燃料受到显著辐照和反应堆部件被显著活化,以便在必要时对堆

34、芯和反应堆部件进行检查。 (ii) 应当进行低功率试验和测量,包括:反应性测量(包括反应性控制装置的反应性价值测量) 、停堆系统试验、中子通量分布图的测量、中子和辐射场的测量、 主回路冷却剂系统试验,以及对丧失电源的响应的验证。 (iii) 从低功率试验中得到的资料要保证实测的反应堆物理参数和安全分析报告中的这些物理参 数没有重大的差别。在进行下一阶段之前,应当研究和消除所发现的不适当的偏差。 (iv) 在许多情况下,要求对特定的反应堆类型做一些规定的试验,并且这些试验应在这个阶段中加以实施(可能时) 。 (8)在 B 阶段之后,应进行审查以证实:已完成了试验大纲并提出了报告,已确定并纠正了偏

35、差, 并且迄今所做的试验已足以证明能安全地进行功率提升和功率试验 。此审查应确认运行限值和条件是适当的和切实可行的,并且要确定对设施运行的任何新的限制。应根据调试结果审查培训计划和运行程序,必要时予以修改。 4.2.3 C 阶段:提升功率和功率试验 C 阶段试验的目的是确认正常运行以及在预计的运行事件期间 27 和之后的工况下反应堆能按照运行限 值和条件带功率运行(如电源故障或一回路冷却剂失流) 。 在 C 阶段,应当确定运行中例行测量和监测的所有安全有关参数的基准数据,包括初始的系统运行 参数和安全重要部件的诊断数据。这些数据将成为以后评价性能降级或性能变化趋势的基准。 (1)C 阶段可分成

36、如下的两个分阶段: (i) C1 分阶段:功率提升试验; (ii) C2 分阶段:功率试验。 (2)C 阶段的先决条件: 在 C 阶段开始之前,应满足下述先决条件: (i) 完成了 B 阶段的调试试验,评价并批准了试验结果; (ii) 按要求获得了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iii) 反应堆各系统(包括完整的热量导出系统)的功能已得到证明并作好了满功率运行的准备。 (3)C1 分阶段试验:功率提升试验 功率提升试验应按程序的规定逐步进行,每一步都要进行一系列试验以确认设计的要求,并确认继 续提升功率是安全的。应当审查试验中获得的数据和结果,并且应 在进行到下一个功率水平之前解决实测值与预

37、计值之间的差别。 (4)C2 分阶段试验:功率试验 在 C2 分阶段应进行下列试验: (i) 验证设施内的辐射剂量率符合预期, 并验证屏蔽的适用性; 28 (ii) 验证气体、液体和悬浮颗粒流出物都处在预期的可接受的水平上; (iii) 验证反应堆参数和特性(如反应性系数和氙及其他毒物的效应)都是符合预期并可以接受的。 (5)在满功率运行的验证试验之后,应进行一些试验和研究以证明或确认与应用和最佳化相关的各种参数。在批准的运行范围内,这些试验和研究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i) 合同规定的验收鉴定; (ii) 测量以前未包括的其它实验设备的影响; (iii) 燃料管理参数测量; (iv) 为运行、

38、环境和实验目的而进行的辐射测量的最终评价; (v) 束流和辐照装置的中子注量率和场的测定。 (6) 在 C 阶段调试之后应进行审查以证实:已确定并纠正了偏差,并且表明大纲对于证明反应堆设施能连续安全运行是合适的,C阶段调试已满意地完成了,并提出了 报告。此审查应确认所有测量的参数和条件都在可接受的限值之内,而运行限值和条件是合适的。如有必要,应对设施运行规定新的限 制。应根据调试结果审查培训计划和运行程序,必要时予以修改。 5 调试程序和报告 5.1 调试程序 5.1.1 在每个阶段的调试试验开始之前, 应完成对该阶段的调试 29 程序编写、审查、批准。必要时也应 为其它调试任务编写程序。程序

39、还可用来为试验结果的评估和书面 证明提供帮助。调试程序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详细说明程序的目的,以及在条件许可时说明其原因(例如,证实安全分析中所作的一个假设) ; (2)确定和详细说明为确认试验物项的运行可接受性所需的全部活动; (3)详细说明要在规定的稳态和瞬态工况下测量的性能参数; (4)确定性能要求以及明确规定的验收准则。 5.1.2 某些调试活动可能只需要一般性的程序或细则一览表。 5.1.3 设备和系统试验的调试程序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标题; (2)检查将要使用的程序的最新修改的版本批准情况; (3)试验目的概述,要试验的设备,与大纲其余部分的关系; (4)与其他程序的关

40、系; (5)预期结果; (6)验收准则; (7)使用的试验方法; (8)先决条件和初始工况; (9)试验期间要求的安全措施; (10)预防措施,包括试验的中止; (11)正文:试验工况和每一步骤的指令; 30 (12)所需已标定的仪器的清单; (13)人员要求、职务、责任和资格; (14)要记录的数据清单和核对单; (15)对数据分析的要求和预计结果的说明; (16)试验完成的证明材料; (17)参考文献目录。 5.1.4 试验程序应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遵循日常运行规程, 以便证实并在必要时修正这些运行规程 ,并为运行人员提供熟悉设施日常运行规程的机会。 5.1.5 程序应该说明试验所需要的对

41、正常运行配置所做的任何改变,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在试验开 始之前进行检查和确认,以确保正确地做了这些改变,并且确保在 试验后把部件或系统恢复到其正常状态。 5.1.6 程序中应该包括对数据和试验结果(试验单和表格)加以收集和整理的安排;应说明分析的方 法并以便于进一步验证的方式表示出来。按验收准则评价试验数据 和结果,确认设计目标是否实现,安全分析中使用的不确定性应被计及,偏离也已纠正。 5.2 调试报告 5.2.1 在特定的阶段或分阶段结束之后, 应该由调试组编写概要报告。在随后的阶段或分阶段开始之 前,要对这些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准。报告应提交给管理组,如果需 要也应给调试大纲中的其他参与人员。

42、 31 5.2.2 每个试验的正式报告由调试组批准, 调试报告的格式可以多样化,但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作者、标识和分发清单; (2)摘要; (3)适用的试验程序参考文献; (4)试验方法和目的概述; (5)试验实施(包括数据) 、限值、存在问题或不足及解决办法的概述; (6)数据收集、分析和不符合项的概述(包括相关的细节和结论) ; (7)结果评价,包括验收准则的实现状态; (8)结论。 5.2.3 管理组负责组织审查调试报告,以保证大纲目标已经达到。管理组尤其应当确认运行限值和 条件已得到验证以及在安全分析报告里的假定和预计的反应堆性能已得到了证实。 5.2.4 调试活动一结束,

43、由管理组编写的综合调试报告,调试报告应包含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包括试验结果的整理和评价。 5.2.5 营运单位从管理组收到综合调试报告,并经过审核之后,按规定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进行审查认可。 6 文 件 6.1 调试文件 32 6.1.1 应当按照调试质量保证大纲的要求编制程序以便对文件加以识别、收集、保存、审查、批准、颁发、修订和归档。 6.1.2 为所提出的调试活动、 提供结果和结果的评价、 纠正偏差、允许不同组之间职责的移交、以及确 保这些活动已正确地实施,所产生的调试文件,应当供营运单位使用。 6.1.3 调试文件应包括: (1)调试质量保证大纲; (2)调试大纲和程序; (3)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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