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102-2016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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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3 附 件 HAF102-2016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16年 修 订 , 2016年 10月 26日 国 家 核 安 全 局 批 准 发 布 )1 引 言1.1 目 的为 实 现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 防 止 或 减 轻 可 能 危 及 安 全 的 事 件后 果 , 本 规 定 提 出 了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的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的 设计 , 以 及 规 程 和 组 织 流 程 所 必 须 满 足 的 要 求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 建 造 、 运 行 和 退 役 阶 段 的 分 析 、验 证 和 审 查

2、 , 技 术 支 持 以 及 核 安 全 监 督 。1.2 范 围1.2.1 本 规 定 提 出 了 进 行 全 面 安 全 评 价 的 要 求 , 以 确 定 核 动 力厂 在 各 种 运 行 状 态 和 事 故 工 况 下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危 险 。 安 全 评 价 过程 涉 及 确 定 论 安 全 分 析 和 概 率 论 安 全 分 析 这 两 种 互 为 补 充 的 技 术 ,分 析 中 必 须 考 虑 各 种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 包 括 可 能 单 独 地 或 组 合 地 影 响安 全 的 诸 多 因 素 。 这 些 事 件 有 如 下 几 种 类 型 :( 1)

3、 源 自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本 身 ;( 2) 由 人 员 行 为 引 起 ;( 3) 与 核 动 力 厂 及 厂 址 环 境 直 接 相 关 。1.2.2 本 规 定 不 涉 及 极 不 可 能 影 响 核 安 全 的 一 般 工 业 安 全 和 由 4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所 引 起 的 非 放 射 性 影 响 。1.2.3 本 规 定 中 的 核 动 力 厂 主 要 是 指 为 发 电 或 其 他 供 热 应 用( 诸 如 集 中 供 热 或 海 水 淡 化 ) 而 设 计 的 , 采 用 水 冷 反 应 堆 的 陆 上 固定 式 核 动 力 厂 。1.2.4 其 他 类 型

4、或 采 用 革 新 技 术 的 反 应 堆 设 计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但 应 经 过 细 致 的 评 价 和 判 断 。2 安 全 目 标 和 纵 深 防 御 概 念2.1 安 全 目 标2.1.1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在 核 动 力 厂 中 建 立 并 保 持 对 放 射 性 危 害的 有 效 防 御 , 以 保 护 人 与 环 境 免 受 放 射 性 危 害 。2.1.2 为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必 须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控 制 在 运 行 状 态 下 对 人 员 的 辐 射 照 射 和 放 射 性 物 质 向 环 境的 释 放 ;(

5、2) 限 制 导 致 核 动 力 厂 反 应 堆 堆 芯 、 乏 燃 料 、 放 射 性 废 物 或 任何 其 他 辐 射 源 失 控 事 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 3) 如 果 上 述 事 件 发 生 , 减 轻 这 些 事 件 产 生 的 后 果 。2.1.3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适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的 所 有 活 动 , 包 括 规 划 、 选址 、 设 计 、 制 造 、 建 造 、 调 试 、 运 行 和 退 役 , 以 及 有 关 放 射 性 物 质的 运 输 、 乏 燃 料 和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管 理 等 。2.2 辐 射 防 护 设 计2.2.1 为

6、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在 所 有 5 运 行 状 态 下 核 动 力 厂 内 的 辐 射 照 射 或 由 于 该 核 动 力 厂 任 何 计 划 排 放放 射 性 物 质 引 起 的 辐 射 照 射 低 于 规 定 限 值 , 且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同 时 , 还 应 采 取 措 施 减 轻 任 何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2.2.2 为 了 实 现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辐 射 防 护 设 计 必 须 使 得 核 动 力厂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来 源 都 处 在 严 格 的 技 术 和 管

7、 理 措 施 控 制 之 下 。 但不 排 除 人 员 受 到 有 限 的 照 射 , 也 不 排 除 法 规 许 可 数 量 的 放 射 性 物 质从 处 于 运 行 状 态 的 核 动 力 厂 向 环 境 的 排 放 。 此 种 照 射 和 排 放 必 须 受到 严 格 控 制 , 并 符 合 运 行 限 值 和 辐 射 防 护 标 准 , 且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量 低 。2.3 安 全 设 计2.3.1 安 全 设 计 必 须 :( 1) 防 止 由 于 反 应 堆 堆 芯 或 其 他 辐 射 源 失 控 所 引 起 有 害 后 果 的事 故 , 并 在 一 旦 发 生 事 故

8、时 减 轻 其 后 果 ;( 2) 保 证 在 设 计 中 考 虑 的 所 有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都 低 于 相 关 限值 , 并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3) 保 证 有 严 重 放 射 性 后 果 的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极 低 , 并 尽 最大 可 能 减 轻 这 种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2.3.2 为 了 证 明 在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中 实 现 了 基 本 安 全 目 标 , 必须 对 设 计 进 行 全 面 的 安 全 评 价 , 以 确 定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来 源 , 并 评估

9、 核 动 力 厂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可 能 受 到 的 辐 射 剂 量 , 以 及 对 环 境 的 可能 影 响 。 此 种 安 全 评 价 要 考 虑 以 下 内 容 : ( 1) 核 动 力 厂 的 正 常 运 行 ;( 2) 预 计 运 行 事 件 时 核 动 力 厂 的 性 能 ; ( 3) 事 故 工 况 。 在 分 析 的基 础 上 , 确 认 设 计 抵 御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和 事 故 的 能 力 , 验 证 安 全 重 要 6 物 项 的 有 效 性 , 以 及 确 定 应 急 计 划 的 输 入 。2.3.3 尽 管 采 取 措 施 将 所 有 运 行 状

10、态 下 的 辐 射 照 射 控 制 在 可 合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并 将 导 致 辐 射 源 失 控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减 至 最小 , 但 仍 然 存 在 发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 这 就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以 保 证 减 轻放 射 性 后 果 。 这 些 措 施 包 括 : 安 全 设 施 和 安 全 系 统 , 营 运 单 位 制 定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管 理 规 程 ,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场 外 干预 措 施 。2.3.4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设 计 必 须 采 取 实 际 措 施 ,

11、以 减 轻 核 与 辐射 事 故 对 人 的 生 命 、 健 康 以 及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 必 须 实 际 消 除 可 能导 致 高 辐 射 剂 量 或 大 量 放 射 性 释 放 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序 列 ; 必 须 保 证发 生 频 率 高 的 核 动 力 厂 事 故 序 列 没 有 或 仅 有 微 小 的 潜 在 放 射 性 后果 。 安 全 设 计 的 基 本 目 标 是 在 技 术 上 实 现 减 轻 放 射 性 后 果 的 场 外 防护 行 动 是 有 限 的 甚 至 是 可 以 取 消 的 。2.4 纵 深 防 御 概 念2.4.1 防 止 核 动 力 厂

12、 发 生 事 故 和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的 主 要 手 段 是 应用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 该 概 念 贯 彻 于 安 全 有 关 的 全 部 活 动 , 涉 及 核 动 力厂 各 种 功 率 及 停 堆 状 态 下 有 关 的 组 织 、 人 员 行 为 或 设 计 , 以 保 证 这些 活 动 均 置 于 各 种 独 立 的 、 不 同 层 次 措 施 的 防 御 之 下 。 即 使 有 一 种故 障 发 生 , 它 将 由 适 当 的 措 施 探 测 、 补 偿 或 纠 正 。 在 整 个 设 计 和 运行 中 贯 彻 纵 深 防 御 , 以 应 对 厂 内 设 备 故 障

13、或 人 因 引 起 的 各 种 预 计 运行 事 件 和 事 故 , 以 及 外 部 事 件 引 起 的 后 果 。2.4.2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的 应 用 主 要 是 通 过 一 系 列 连 续 和 独 立 的 防御 层 次 的 结 合 , 防 止 事 故 对 人 员 和 环 境 造 成 危 害 。 如 果 某 一 层 次 的 7 防 护 失 效 , 则 由 后 一 层 次 提 供 保 护 。 每 一 层 次 防 御 的 独 立 有 效 性 都是 纵 深 防 御 的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 1) 第 一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防 止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及 防 止

14、安 全 重 要物 项 的 故 障 。 这 一 层 次 要 求 : 按 照 恰 当 的 质 量 水 平 和 经 验 证 的 工 程实 践 , 正 确 并 保 守 地 选 址 、 设 计 、 建 造 、 维 修 和 运 行 核 动 力 厂 。 为此 , 应 十 分 注 意 选 择 恰 当 的 设 计 规 范 和 材 料 , 并 对 部 件 的 制 造 、 核动 力 厂 的 建 造 和 调 试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 在 这 一 层 次 , 降 低 内 部 危 险 可能 性 的 设 计 措 施 有 助 于 事 故 的 预 防 。 还 应 重 视 涉 及 设 计 、 制 造 、 建造 、 在 役

15、检 查 、 维 修 和 试 验 的 过 程 和 规 程 , 以 及 进 行 这 些 活 动 时 良好 的 可 达 性 、 核 动 力 厂 的 运 行 方 式 和 运 行 经 验 的 利 用 等 方 面 。 整 个过 程 以 确 定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和 维 修 要 求 及 其 质 量 管 理 要 求 的 详 细 分 析为 基 础 。( 2) 第 二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检 测 和 控 制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状 态 , 以防 止 预 计 运 行 事 件 升 级 为 事 故 工 况 。 尽 管 注 意 预 防 , 核 动 力 厂 在 其寿 期 内 仍 然 可 能 发 生 某

16、 些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 这 一 层 次 要 求 在 设 计 中 设置 特 定 的 系 统 和 设 施 , 通 过 安 全 分 析 确 认 其 有 效 性 , 并 制 定 运 行 规程 以 防 止 这 些 始 发 事 件 的 发 生 , 或 尽 量 减 小 其 造 成 的 后 果 , 使 核 动力 厂 回 到 安 全 状 态 。( 3) 设 置 第 三 层 次 防 御 是 基 于 以 下 假 定 : 尽 管 极 不 可 能 , 某 些预 计 运 行 事 件 或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的 升 级 仍 有 可 能 未 被 前 一 层 次 防 御 所制 止 , 而 演 变 成 事 故 。

17、在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中 , 假 定 这 些 事 故 会 发 生 。这 就 要 求 必 须 通 过 固 有 安 全 特 性 和 ( 或 ) 专 设 安 全 设 施 、 安 全 系 统 8 和 规 程 , 防 止 造 成 反 应 堆 堆 芯 损 伤 或 需 要 采 取 场 外 干 预 措 施 的 放 射性 释 放 , 并 能 使 核 动 力 厂 回 到 安 全 状 态 。( 4) 第 四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减 轻 第 三 层 次 纵 深 防 御 失 效 所 导 致的 事 故 后 果 。 通 过 控 制 事 故 进 展 和 减 轻 严 重 事 故 的 后 果 来 实 现 第

18、 四层 次 的 防 御 。 安 全 目 标 是 , 在 严 重 事 故 下 仅 需 要 在 区 域 和 时 间 上 采取 有 限 的 防 护 行 动 , 且 避 免 场 外 放 射 性 污 染 或 将 其 减 至 最 小 。 这 要求 可 能 导 致 早 期 放 射 性 释 放 或 者 大 量 放 射 性 释 放 的 事 件 序 列 被 实 际消 除 。( 5) 第 五 层 次 , 即 最 后 层 次 防 御 的 目 的 是 减 轻 可 能 由 事 故 工 况引 起 的 潜 在 放 射 性 释 放 造 成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 该 层 次 要 求 配 备 恰 当 的应 急 设 施 , 制

19、 定 用 于 场 内 、 场 外 应 急 响 应 的 应 急 计 划 和 应 急 程 序 。2.4.3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应 用 的 另 一 方 面 是 在 设 计 中 设 置 一 系 列 的实 体 屏 障 , 并 采 用 能 动 、 非 能 动 设 施 和 固 有 安 全 特 性 的 组 合 , 以 使实 体 屏 障 能 够 有 效 地 将 放 射 性 物 质 包 容 在 特 定 区 域 。 所 需 实 体 屏 障的 数 目 取 决 于 放 射 性 核 素 总 量 和 同 位 素 成 份 表 征 的 初 始 源 项 、 单 个屏 障 的 有 效 性 、 可 能 的 内 部 与 外 部

20、危 险 以 及 各 种 失 效 的 潜 在 后 果 。3 设 计 安 全 管 理3.1 设 计 安 全 管 理 职 责营 运 单 位 必 须 保 证 提 交 国 务 院 核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的 设 计 符 合 所 有适 用 的 安 全 要 求 。 所 有 从 事 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设 计 重 要 活 动 相 关 的 组织 , 包 括 设 计 单 位 , 都 有 责 任 保 证 将 安 全 事 务 放 在 最 优 先 的 位 置 。 9 3.2 质 量 保 证3.2.1 必 须 制 定 和 实 施 描 述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的 管 理 、 执 行 和 评 价的 总 体 安

21、 排 的 质 量 保 证 大 纲 。 该 大 纲 包 括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每 个 构 筑 物 、系 统 和 部 件 以 及 总 体 设 计 的 设 计 质 量 的 措 施 ,包 括 确 定 和 纠 正 设 计缺 陷 、 检 验 设 计 的 恰 当 性 和 控 制 设 计 变 更 的 措 施 。3.2.2 设 计 , 包 括 变 更 、 修 改 或 安 全 改 进 , 必 须 按 照 合 适 的 工程 规 范 和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并 必 须 体 现 适 用 的 要 求 和 设 计 基准 , 必 须 确 定 和 控 制 设 计 接 口 。3.2.3 设 计 (

22、包 括 设 计 手 段 和 设 计 输 入 与 输 出 ) 的 恰 当 与 否 ,必 须 由 原 先 从 事 此 工 作 的 人 员 以 外 的 个 人 或 团 体 进 行 验 证 和 确 认 。在 设 计 和 建 造 过 程 中 应 尽 早 完 成 验 证 、 确 认 和 批 准 ,最 迟 不 晚 于 核 动力 厂 首 次 装 料 。3.3 全 寿 期 内 保 持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性3.3.1 营 运 单 位 对 安 全 负 全 面 责 任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一 套 正式 的 体 系 , 在 整 个 寿 期 内 始 终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23、 设 计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性 。3.3.2 为 便 于 安 全 分 析 报 告 、 设 计 手 册 和 其 他 设 计 文 件 等 详 细的 设 计 资 料 转 移 至 营 运 单 位 , 应 尽 早 设 立 全 面 负 责 设 计 过 程 的 部 门 ,并 制 定 管 理 流 程 , 在 营 运 单 位 的 管 理 体 系 内 负 责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安 全和 完 整 性 。3.3.3 核 动 力 厂 的 设 计 工 作 可 以 由 许 多 组 织 分 担 : 工 程 公 司 、反 应 堆 及 其 辅 助 系 统 供 应 商 、 主 要 设 备 供 应 商 、 电 气 系 统

24、 的 设 计 单位 以 及 对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的 其 它 系 统 的 供 应 商 等 。 营 运 单 位 必 须对 委 托 给 外 部 组 织 的 设 计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 10 3.3.4 全 面 负 责 设 计 过 程 的 部 门 必 须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设 计 满 足 安全 性 、 可 靠 性 和 质 量 方 面 的 验 收 准 则 。 这 些 准 则 符 合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和 标 准 规 范 。 必 须 建 立 并 明 确 工 作 范 围 和 职 责 , 以 保 证 :( 1) 设 计 符 合 其 目 标 , 并 满 足 防 护 和 安

25、全 最 优 化 的 要 求 , 使 辐射 风 险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2) 持 续 保 证 设 计 安 全 的 方 式 包 括 设 计 验 证 、 确 定 工 程 规 范 和标 准 及 要 求 、 采 用 经 验 证 的 工 程 实 践 、 提 供 建 造 经 验 反 馈 、 批 准 重要 工 程 文 件 、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和 保 持 安 全 文 化 ;( 3) 安 全 运 行 、 维 修 ( 包 括 合 适 的 试 验 周 期 ) 和 修 改 所 需 的 设计 资 料 应 该 是 可 用 的 , 设 计 资 料 应 适 当 考 虑 以

26、往 的 运 行 经 验 和 经 验证 的 研 究 成 果 , 并 由 营 运 单 位 维 护 在 最 新 状 态 ;( 4) 保 持 对 设 计 要 求 和 状 态 控 制 的 管 理 ;( 5) 建 立 和 控 制 责 任 设 计 者 和 参 与 设 计 工 作 的 供 应 商 之 间 必 要的 接 口 ;( 6) 营 运 单 位 需 维 护 必 要 的 工 程 专 业 资 料 和 科 技 资 料 ;( 7) 所 有 设 计 变 更 都 经 过 审 查 、 验 证 、 形 成 文 档 并 批 准 ;( 8) 维 护 充 分 的 文 件 , 以 便 今 后 开 展 核 动 力 厂 退 役 工

27、作 。4 主 要 技 术 要 求4.1 基 本 安 全 功 能4.1.1 必 须 保 证 在 核 动 力 厂 所 有 状 态 下 实 现 以 下 基 本 安 全 功能 : 11 ( 1) 控 制 反 应 性 ;( 2) 排 出 堆 芯 余 热 , 导 出 乏 燃 料 贮 存 设 施 所 贮 存 燃 料 的 热 量 ;( 3) 包 容 放 射 性 物 质 、 屏 蔽 辐 射 、 控 制 放 射 性 的 计 划 排 放 , 以及 限 制 事 故 的 放 射 性 释 放 。4.1.2 必 须 用 全 面 、 系 统 的 方 法 来 确 定 完 成 基 本 安 全 功 能 所 必需 的 安 全 重 要

28、 物 项 , 以 及 在 核 动 力 厂 所 有 状 态 下 用 于 实 现 或 影 响 基本 安 全 功 能 的 固 有 特 性 。4.1.3 必 须 提 供 对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进 行 监 测 的 手 段 , 以 保 证 实 现所 要 求 的 安 全 功 能 。4.2 辐 射 防 护4.2.1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工 作 人 员 和 公 众 在 整 个 寿 期 内 受 到 的 辐 射剂 量 , 在 运 行 状 态 下 不 超 过 剂 量 限 值 , 在 事 故 工 况 下 不 超 过 可 接 受限 值 , 并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4.2.2 设 计 必 须 实

29、 际 消 除 可 能 导 致 高 辐 射 剂 量 或 大 量 放 射 性 释放 的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 并 必 须 保 证 发 生 可 能 性 较 高 的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没有 或 仅 有 微 小 的 潜 在 放 射 性 后 果 。4.2.3 基 于 辐 射 防 护 目 的 , 必 须 制 定 与 核 动 力 厂 各 类 状 态 相 对应 且 符 合 监 管 要 求 的 可 接 受 限 值 。4.3 设 计 管 理4.3.1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及 其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具 有 合 适 的 性能 , 以 保 证 其 能 可 靠 地 执 行 安 全 功

30、能 ; 在 设 计 寿 期 内 核 动 力 厂 能 够在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范 围 内 安 全 运 行 , 并 能 够 安 全 退 役 ; 对 环 境 的 影 12 响 最 小 。4.3.2 设 计 必 须 保 证 满 足 营 运 单 位 的 安 全 要 求 , 满 足 国 务 院 核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并 适 当 考 虑 营 运 单 位 人 员 的能 力 与 局 限 性 以 及 可 能 影 响 人 员 行 为 的 各 种 因 素 。 必 须 提 供 充 分 的设 计 资 料 ,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运 行 和 维 修

31、, 并 允 许 以 后 能 对 核 动力 厂 进 行 修 改 。 同 时 推 荐 可 纳 入 核 动 力 厂 管 理 规 程 和 运 行 规 程 的 实践 ( 即 运 行 限 值 和 条 件 ) 。4.3.3 设 计 必 须 适 当 考 虑 其 他 核 动 力 厂 在 设 计 、 建 造 和 运 行 中获 得 的 相 关 经 验 , 以 及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4.3.4 设 计 必 须 适 当 考 虑 确 定 论 安 全 分 析 和 概 率 论 安 全 分 析 的结 果 , 保 证 已 经 适 当 考 虑 了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事 故 后 果 的 缓 解 。4.3.5 设 计

32、 必 须 保 证 采 用 合 适 的 设 计 措 施 以 及 运 行 和 退 役 实践 , 使 产 生 和 排 放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活 度 和 体 积 达 到 实 际 可 行 的 最 低 水平 。 4.4 纵 深 防 御 的 应 用4.4.1 设 计 必 须 体 现 纵 深 防 御 。 纵 深 防 御 的 各 层 次 之 间 必 须 尽实 际 可 能 地 相 互 独 立 , 避 免 一 个 层 次 防 御 的 失 效 降 低 其 他 层 次 的 有效 性 。4.4.2 设 计 必 须 应 用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 提 供 多 层 次 防 御 , 预 防 可能 对 人 与 环 境

33、产 生 有 害 影 响 的 事 故 后 果 , 并 保 证 在 防 护 失 效 时 , 采取 适 当 措 施 保 护 人 与 环 境 , 减 轻 事 故 后 果 。4.4.3 设 计 必 须 适 当 考 虑 这 样 的 事 实 : 当 缺 少 某 一 层 次 防 御 时 , 13 多 层 次 防 御 的 存 在 并 不 能 作 为 继 续 运 行 的 基 础 。 纵 深 防 御 的 各 层 次必 须 总 是 可 用 的 , 对 任 何 特 定 运 行 模 式 下 的 放 松 都 必 须 进 行 论 证 。4.4.4 设 计 :( 1) 必 须 设 置 多 道 实 体 屏 障 , 阻 止 放 射

34、 性 物 质 向 环 境 释 放 ;( 2) 必 须 采 用 保 守 的 设 计 和 高 质 量 的 建 造 , 以 保 证 核 动 力 厂 的故 障 和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减 至 最 少 , 保 证 尽 实 际 可 能 地 预 防 事 故 , 保 证核 动 力 厂 不 存 在 陡 边 效 应 ;( 3) 必 须 利 用 固 有 特 性 和 工 程 设 施 控 制 核 动 力 厂 的 行 为 , 尽 可能 减 少 或 排 除 那 些 需 要 启 动 安 全 系 统 的 故 障 和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 4) 必 须 对 核 动 力 厂 提 供 附 加 控 制 , 这 些 附 加

35、控 制 采 用 安 全 系统 的 自 动 触 发 , 以 能 够 高 置 信 度 地 控 制 那 些 超 出 控 制 系 统 能 力 的 故障 和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 并 使 得 早 期 阶 段 对 操 纵 员 动 作 的 需 求 减 至 最 少 ;( 5) 必 须 提 供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以 及 规 程 , 以 控 制 超 出 安 全系 统 能 力 的 故 障 和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的 进 程 , 并 尽 实 际 可 能 地 限 制 其 后果 ; ( 6) 必 须 提 供 多 种 手 段 来 保 证 实 现 每 项 基 本 安 全 功 能 , 从 而 保证

36、各 道 屏 障 的 有 效 性 , 并 减 轻 任 何 故 障 和 偏 离 正 常 运 行 的 后 果 。4.4.5 为 了 贯 彻 纵 深 防 御 概 念 , 设 计 必 须 尽 实 际 可 能 地 防 止 :( 1) 出 现 影 响 实 体 屏 障 完 整 性 的 情 况 ;( 2) 一 道 或 多 道 屏 障 失 效 ;( 3) 一 道 屏 障 因 另 一 道 屏 障 的 失 效 而 失 效 ;( 4) 运 行 和 维 修 差 错 产 生 有 害 后 果 的 可 能 性 。4.4.6 在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寿 期 内 , 设 计 必 须 尽 实 际 可 能 地 使 第 一 14 层

37、 次 防 御 至 多 第 二 层 次 防 御 能 够 阻 止 可 能 发 生 的 所 有 故 障 或 偏 离 正常 运 行 升 级 为 事 故 工 况 。4.4.7 用 于 设 计 扩 展 工 况 的 安 全 设 施 ( 如 用 于 减 轻 燃 料 熔 化 事故 后 果 的 设 施 ) 应 尽 实 际 可 能 地 与 安 全 系 统 独 立 。4.5 实 物 保 护4.5.1 必 须 设 置 实 物 保 护 措 施 , 即 核 安 保 措 施 , 包 括 实 物 保 护系 统 和 相 关 管 理 措 施 , 以 防 止 、 侦 查 和 应 对 涉 及 核 材 料 和 核 动 力 厂相 关 设

38、施 的 偷 窃 、 蓄 意 破 坏 、 未 经 授 权 的 接 触 , 非 法 转 让 或 其 他 恶意 行 为 , 以 及 防 范 恐 怖 分 子 获 取 材 料 、 破 坏 核 动 力 厂 等 。4.5.2 应 根 据 保 护 目 标 的 重 要 程 度 和 潜 在 风 险 确 定 核 动 力 厂 实物 保 护 的 等 级 , 并 按 照 确 定 的 等 级 进 行 实 物 保 护 系 统 设 计 。 应 合 理布 置 核 动 力 厂 的 控 制 区 、 保 护 区 和 要 害 区 , 实 现 分 区 保 护 , 并 为 各区 配 备 相 应 的 设 施 和 设 备 。4.5.3 实 物

39、保 护 系 统 必 须 考 虑 出 入 口 控 制 、 探 测 、 报 警 、 集 中控 制 、 照 明 、 通 讯 、 供 电 和 巡 更 等 方 面 , 并 设 置 多 重 实 体 屏 障 。4.5.4 核 动 力 厂 应 配 备 武 警 或 守 卫 , 制 定 实 物 保 护 相 关 管 理 程序 , 使 得 管 理 措 施 与 技 防 措 施 有 机 结 合 , 以 保 证 实 物 保 护 系 统 的 完整 、 可 靠 与 有 效 。4.5.5 应 对 实 物 保 护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有 效 性 评 估 。4.5.6 必 须 以 统 筹 兼 顾 的 方 式

40、设 计 和 实 施 核 动 力 厂 的 核 安 全 措施 、 核 安 保 措 施 及 国 家 核 材 料 衡 算 和 控 制 体 系 , 以 免 其 相 互 制 约 。 15 4.6 经 验 证 的 工 程 实 践4.6.1 必 须 鉴 别 和 评 价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设 计 准 则 的规 范 和 标 准 , 以 确 定 其 适 用 性 、 恰 当 性 和 充 分 性 , 并 根 据 需 要 进 行补 充 或 修 改 , 以 保 证 设 计 质 量 与 所 需 的 安 全 功 能 相 适 应 。4.6.2 核 动 力 厂 的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必 须 是

41、此 前 在 相 当 使 用 条 件 下验 证 过 的 , 否 则 该 物 项 必 须 具 有 高 质 量 且 其 技 术 经 过 鉴 定 或 试 验 。4.6.3 当 引 入 未 经 验 证 的 设 计 或 设 施 , 或 存 在 偏 离 已 有 工 程 实践 的 情 况 时 , 必 须 借 助 适 当 的 支 持 性 研 究 计 划 、 特 定 验 收 准 则 的 性能 试 验 , 或 通 过 其 他 相 关 应 用 中 获 得 的 运 行 经 验 的 检 验 , 来 证 明 其安 全 性 是 合 适 的 。 新 的 设 计 、 设 施 或 实 践 必 须 在 投 入 使 用 前 经 过 充

42、分 的 试 验 , 并 在 使 用 中 进 行 监 测 , 以 验 证 达 到 了 预 期 效 果 。4.7 安 全 评 价4.7.1 必 须 在 核 动 力 厂 的 整 个 设 计 过 程 中 进 行 全 面 的 确 定 论 安全 评 价 和 概 率 论 安 全 评 价 , 以 保 证 在 核 动 力 厂 寿 期 内 的 各 个 阶 段 满足 全 部 设 计 安 全 要 求 , 并 确 认 在 竣 工 、 运 行 和 修 改 时 交 付 的 设 计 满足 制 造 和 建 造 的 要 求 。4.7.2 设 计 过 程 中 必 须 尽 早 开 展 安 全 评 价 。 随 着 设 计 和 确 认

43、性分 析 活 动 之 间 的 不 断 迭 代 , 安 全 评 价 的 范 围 和 详 细 程 度 随 着 设 计 计划 的 进 展 不 断 地 扩 大 和 提 高 。4.7.3 必 须 将 安 全 评 价 形 成 文 件 以 便 于 独 立 评 估 。4.8 便 于 建 造 的 要 求4.8.1 核 动 力 厂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的 设 计 必 须 使 其 能 够 按 照 确 定 的流 程 进 行 制 造 、 建 造 、 装 配 和 安 装 , 以 保 证 满 足 设 计 规 范 和 所 要 求 16 的 安 全 水 平 。4.8.2 核 动 力 厂 的 建 造 和 运 行 , 必 须

44、适 当 考 虑 从 其 他 类 似 核 动力 厂 及 其 相 关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建 造 中 获 得 的 相 关 经 验 。 如 果 采用 其 他 相 关 工 业 的 良 好 实 践 , 则 必 须 表 明 其 适 用 于 核 动 力 厂 。4.9 放 射 性 废 物 管 理 和 退 役4.9.1 在 设 计 阶 段 , 必 须 专 门 考 虑 便 于 核 动 力 厂 放 射 性 废 物 管理 以 及 核 动 力 厂 退 役 和 拆 除 的 特 性 。4.9.2 在 设 计 中 必 须 适 当 考 虑 :( 1) 材 料 的 选 取 , 以 使 放 射 性 废 物 量 尽

45、实 际 可 能 地 少 , 并 便 于去 污 ;( 2) 必 要 的 可 达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3) 管 理 ( 例 如 分 离 或 分 拣 、 表 征 、 分 类 、 预 处 理 、 处 理 和 整备 ) 和 贮 存 核 动 力 厂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所 需 的 设 施 ,以 及 管 理 核 动 力 厂 在 退 役 时 所 产 生 的 放 射 性 废 物 的 措 施 。5 核 动 力 厂 总 体 设 计5.1 总 的 设 计 基 准5.1.1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分 类5.1.1.1 必 须 确 定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并 主 要 按

46、 发 生 频 率 将 核 动 力 厂状 态 分 成 有 限 的 几 类 。5.1.1.2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通 常 包 括 :( 1) 正 常 运 行 ; 17 ( 2) 预 计 运 行 事 件 , 即 在 核 动 力 厂 运 行 寿 期 内 预 计 会 发 生 的 事件 ; ( 3) 设 计 基 准 事 故 ;( 4) 设 计 扩 展 工 况 , 包 括 堆 芯 熔 化 事 故 。5.1.1.3 必 须 为 每 类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确 定 准 则 , 使 得 发 生 频 率 高的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必 须 没 有 或 仅 有 微 小 的 放 射 性 后 果 , 而 可 能

47、 导 致 严重 后 果 的 核 动 力 厂 状 态 的 发 生 频 率 必 须 很 低 。5.1.2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的 设 计 基 准5.1.2.1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的 设 计 基 准 , 必 须 针 对 有 关 的 运 行 状 态 、事 故 工 况 以 及 由 内 部 和 外 部 危 险 导 致 的 工 况 , 详 细 说 明 其 必 需 的 能力 、 可 靠 性 和 功 能 , 以 在 核 动 力 厂 整 个 寿 期 内 满 足 特 定 的 验 收 准 则 。5.1.2.2 必 须 系 统 地 论 证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设 计 基 准 的 合 理 性 , 并形 成

48、文 件 。 这 些 文 件 必 须 能 为 营 运 单 位 安 全 运 行 核 动 力 厂 提 供 必 要的 信 息 。5.1.3 设 计 限 值针 对 运 行 状 态 和 事 故 工 况 , 必 须 为 安 全 重 要 物 项 规 定 一 套 相 应的 设 计 限 值 。 设 计 限 值 必 须 符 合 核 安 全 法 规 和 相 关 的 监 管 要 求 。5.1.4 假 设 始 发 事 件5.1.4.1 必 须 使 用 系 统 化 的 方 法 确 定 一 套 全 面 的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以 在 设 计 中 考 虑 所 有 可 预 见 的 具 有 严 重 后 果 的 事 件 和 发

49、 生 频 率 高 的事 件 。5.1.4.2 必 须 在 工 程 判 断 、 确 定 论 和 概 率 论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基 础 18 上 确 定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 必 须 论 证 确 定 论 安 全 分 析 和 概 率 论 安 全 分 析的 应 用 范 围 , 以 表 明 已 考 虑 所 有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5.1.4.3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必 须 包 括 在 各 种 功 率 及 停 堆 状 态 下 , 所有 可 预 见 的 核 动 力 厂 构 筑 物 、 系 统 和 部 件 失 效 、 人 员 差 错 , 以 及 内部 和 外 部 危 险 可 能 引 起 的 失 效 。5.1.4.4 必 须 对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进 行 分 析 , 以 确 定 为 执 行 所 要 求的 安 全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预 防 和 缓 解 措 施 。5.1.4.5 核 动 力 厂 对 任 何 假 设 始 发 事 件 的 预 期 响 应 , 必 须 是 下列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情 况 ( 按 优 先 顺 序 ) :( 1) 依 靠 核 动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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