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J 113-92 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Design Specification of Roda for Forest Highway 1993-2-25发布 1993-7-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关于发布林区公路路线工程设计规范等三 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林计通字1993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江苏省、青海省、天津市农林厅局,上海市农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林业部各直属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450 号文下达的标准规范编制任务,
2、由林业部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主持编制的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LYJ113 92)、 林区公路路基设计规范(LYJ114 92)、 林区公路路面设计规范(LYJ131 92)现已完成,经审查,特批准为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上述规范的管理单位为主编单位。 该规范由林业部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组织出版发行。 中 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 主 要 符 号 A回旋线的参数(m) B未加宽前的路面宽度(m) 路基宽度(m) b圆曲线部分路面加宽值(m) bj修正后圆曲线起、终点处路面加宽值(m) b1汽车同后轴两组车轮最大距离(m) C错车道的渐宽段长度(m) C1尽端式回车道
3、第一级渐宽段长度(m) C2尽端式回车道第二级渐宽段长度(m) C3兼顾式回车道的渐宽段长度(m) E竖曲线顶点竖距(m) 相应于汽车最小转弯半径 R 的曲线加宽值(m) G路肩宽度:平原微丘 0.75m,山岭重丘 0.5m H限界净高:一般为 4.5m,重型车运原条可采用 5.0m h最大横净距(m) i纵披代数差的绝对值() 3K回车道尽端车挡长度,采用 2.0m K1车轮外缘距回车道边缘的距离,采用 0.2m L平曲线长(m) 竖曲线长(m) 规定的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m) 错车道的有效长度(m) L圆曲线长度(m) Ls曲线内侧行驶轨迹的长度(m) L1回车道有效长度(m) l回旋线上
4、某点到原点的曲线长(m) 回旋线长度(m) lj圆曲线起、终点至切点的距离(m) M1回车道总宽度(m) R圆曲线半径(m) 竖曲线半径(m) 汽车最小转弯半径(m) 需加宽路肩时的加宽值(m) Rs曲线内侧行驶勒迹的半径(m) r回旋线上某点的曲线半径(m) S视距(m) T竖曲线切线长(m) W路基宽度(包括曲线部分加宽) (m) W2回车道车挡宽度(m) W3错车道宽度(m) W4错车道加宽值(m) 公路转角(度) 路面加宽边缘线与未加宽路面边缘线的夹角(度) 回旋线角(度) 视距线所对的圆心角(度)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部标准林区公路工程技术
5、标准 (LYJ 10488)所规定的原则和主要技术指标编制。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林区内新建和改建的汽车运材公路和营林、防火公路以及凡采用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其它林区公路的路线设计。 第 1.0.3 条 林区公路的路线设计应根据森林经营、木材生产、综合利用及多种经营等的需要,以及该公路在路网中的性质、任务和使用期确定等级;了解其功能要求,调查地形、地质、水文、筑路材料等条件,通过综合分析,认真进行方案比选,确定路线走向和技术指标.设计中应妥善处理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营林与采伐,公路建设与其它各业的关系。 第 1.0.4 条 林区公路路线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森林法及有关土地管理、环
6、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设计中应不占或少占农田,不拆或少拆房屋;宜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对开采土、石、砂料的场地和废方应妥善处理,并应不破坏或少破坏有林地。 第 1.0.5 条 林区公路应尽可能通过资源中心,以扩大吸引量,减少修建里程,缩短平均运输距离。 第 1.0.6 条 林区公路的平、纵、横三面应进行综合设计,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并应避免采用极限指标,尤其是各项极限指标的重叠。 一级公路应选用组合较好的技术指标,在条件许可时,宜按本规范第七章线形设计的要求执行。 其它各级公路应注重工程的经济性,并应满足采伐、集材、运输各工艺的衔接和营林等功能的需要。 第 1.0.7 条 改
7、建的林区公路的路线设计,应符合利用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和本规范中规定的公路等级标准,合理、充分地利用原有工程.如必须废弃或降低指标迁就利用时,应进行技术指标的论证和方案的比选。 第1.0.8条 林区公路工程的分期分段修建应按森林经营和总体设计路网布置的要求确定该路的等级,并按此进行分段建设。 第 1.0.9 条 林区公路应避免穿过村镇,当必须穿过时,也不得采用极限的技术指标,并应有良好的视觉和足够的视距。 第二章 分级与等级的选用 第一节 分 级 第 2.1.1 条 林区公路根据其单向年运输能力、运材方式及地形类别进行分级.表 2.1.1 所列各级公路的通过能力,除满足所列的年运(材)量外,尚能
8、满足其它林业生产建设和般情况下的地方运量的要求。 林区公路分级及单向年运输能力(万吨) 表 2.1.I 运材方式 原 条 原木及其它各类林业公路 地形 等级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一 10.0 6.0 6.0 4.0 二 10.0 6.0 6.0 4.0 三 6.0 4.0 4.0 2.0 四 4.0 3.0 3.0 1.5 第 2.1.2 条 设计行车速度是设计公路各项几何要素的基本技术指标,并以此作为建立其相互关系的依据。各级公路的设计行车速度,规定如表 2.1.2。 设计行车速度(kmh) 表 2.1.2 地形 等级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一 50 30 二
9、40 25 三 25 20 四 20 15 第二节 公路等级的选用 第 2.2.1 条 确定林区公路等级的主要依据是年运输量或其他功能要求。 一级林区公路 适用于森工企业年运材量大于等于 10 万吨的干线;大片林区营林防火公路的干线;营林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公路交通量大的干线路段。 二级林区公路 适用于森工企业年运材量小于 10 万吨的干线;营林防火公路干线;营林局(场)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公路的干线。 三级林区公路 适用于各类支线。 四级林区公路 适用于各类岔线。 第 2.2.2 条 各级公路所能适应的年运材量是指达到林业企业设计年产量时,该公路所吸引(承担)的全年
10、的运材重量。木材重量每立方米可按 1吨计。 与其它企业和地方合办的林区内公路应综合考虑。当选用其它标准时,其各项技术指标应满足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第 2.2.3 条 为使公路的技术指标保持相对均衡、连续,同一条路线因年运量或地形类别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等级或设计行车速度时,其路段长度不宜过短。一、二级公路不宜小于 5km,其它不宜小于 3km。 在同一条干线上,若在相同的地形分区范围内因年运量不同而选用不同公路等级时,相邻设计路段等级差不应超过级。若公路等级相同而地形类别不同时,同一条线相邻设计路段的设计行车速度相差较大,应在衔接处前后的段路线范围内,结合地形与年运量的逐渐变化,使其技术指标亦
11、随之由高向低,或由低 向高逐渐过渡,避免出现突变。 第 2.2.4 条 交岔点或不同设计路段相互的衔接点,原则上应设置于年运量发生较大变化处,并能明显判断前方将改变行车速度和方向处。 第三章 选线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林区公路基本走向的选择,应根据林业局(场)总体设计中的路网布置或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路线总方向,控制点、等级、使用性质及其在路网中的作用,结合资源分布、集材作业、经营措施和地方交通的布局,以及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合理的路线方案。 第 3.1.2 条 路线设计在满足行车安全、顺适的前提下,应做到工程量小、造价低、运营费省、便于
12、施工和养护。 第 3.1.3 条 选线时,应处理好路与桥的关系。大、中桥桥位要路桥综合考虑,原则上应服从路线的总方向,可作为路线走向的主要控制点;小桥涵位置应服从路线走向。 第 3.1.4 条 选线时,应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进行深入勘察,了解它们的性状及其对公路工程的影响。 路线经过不良地质地段,应采取避绕与处理措施。当必须穿过时,应选择合适的部位,缩短穿越长度,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 第 3.1.5 条 选线时,路线宜选在洪泛区外,当必须通过时,桥梁、路基应有足够的高度,路基边坡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 3.1.6 条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营林防火公路的选线,应结合各自特点和各类设施综合考虑
13、。 第 3.1.7 条 通过名胜、风景,古迹地区时,应注意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严禁损坏重要历史古迹,注意保护名木,古树和珍稀树种。 第二节 区域选线 第 3.2.1 条 平原、微丘区的选线 平原区选线应采用较高的技术指标。平面线形既不片面追求长直线,也不应轻易转弯。在接近林缘和进入林地时应考虑森林植物对公路水文地质的影响;在避让局部障碍物时应注重线形的舒顺。 微丘区选线应利用地形协调平、纵线形的组合.既不应过分迁就微小地形,造成不必要的曲折线形,也不应过分追求直线,造成不必要的起伏线形。 第 3.2.2 条 重丘区的选线 重丘区选线的技术要求: 1.应避免陡坡和连续的长陡坡、起伏短促的
14、锯齿形坡及阻碍视线的坡差过大的反向坡。干线宜与地形大致相适应,不要迁就微小地形;支、岔线则可有适当的转折和起伏,以节省工程费用。 2.在选择路线平、纵面位置的同时,应注意横向填挖的平衡。横坡较缓的地段,可采用半填半挖或填多于挖的路基;横坡较陡的地段,可采用全挖或挖多于填的路基。应重视纵向土、石方的调配,以减少废方和借方。 3.冲沟比较发育的地段,可采用绕避方案;对具有冲积现象的地段,可在沟口处跨越或低线穿越。 第 3.2.3 条 山岭区的选线 一、沿河线 沿河线,应结合森林经营、资源分布、地形、地质等条件,处理好河岸的选择、线位高低和跨河换岸地点三者间的关系: 1.河岸选择:路线应选择在森林资
15、源多、木材作业量大,便利集材和支岔线衔接,地形宽坦,有阶地可利用,水文及地质条件较好的一岸;在积雪和冰冻地区宜选在阳坡和迎风的一岸。 2.线位高低:在满足路基设计标高的前提下,为便于木材生产、提高线形质量、便利施工和养护等,线位宜低不宜高;但对陡崖、滑坍,碎落等地质不良地段,应结合公路等级和工程经济来选定。 3.跨河换岸地点:因资源分布或为避绕农田、不利地形和不良地质地段需跨河换岸时,应慎重选择桥位和引线。 4.对下列局部地段的要求: 临河陡崖地段,采用高线位方案时,应注意纵面高低过渡的均匀:当采用低线位方案时,应注意废方堵河、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的影响。如为木材流送河道,还应考虑大块废石堵
16、河以及冲刷或淤积对木材流送的影响问题。 鸡爪地形地段,采用直接穿越方案时,宜在下部设线,切忌直穿鸡爪中部造成高填深挖。 急流、跌水河段,如地形允许可选择适宜纵坡顺河降低线位,避免在陡峻的山腰设线,当河床比降超过允许的纵坡时,可充分利用地形展线以克服高差。 迂回河曲的突出山嘴,可采用深路堑,必要时亦可考虑短隧道或半山峒方案,但应注意废方弃置问题;对迂回河弯地段,应视河道情况,采取改河或压缩河滩填筑路基,但必须对临水一侧采取防护措施。 二、越岭线 越岭线应以纵断面为主导,选线时要处理好垭口选择、过岭标高和垭口两侧路线展线方案三者间的关系: 1.垭口选择:垭口是越岭线的主要控制点。垭口的确定应在符合
17、路线基本走向的情况下,综合地形、地质、气候等条件,从可能通过的垭口中,选择标高较低和两侧利于展线的垭口;对于垭口虽高,但山体薄窄的分水岭,采用深路堑或过岭隧道方案有可能成为更合适的越岭位置时,亦应予以比选。 2.过岭标高:过岭标高是越岭线布局的重要控制因素,不同的标高会出现不同的展线方案。除宽而厚的垭口宜以浅挖或不挖方式过岭外,一般常用深挖方式过岭;当挖深超过 20 米时,则应与隧道方案进行比较。 3.垭口两侧展线方案:首先应考虑自然展线,不得已时方采用回头展线。回头展线应利用山谷(主沟、侧沟) 、支脉(山嘴、山脊)和平缓山坡等有利地形,并应避免在一个山坡上布设较多和相距很近的回头曲线。 4.
18、越岭路线的纵坡应力求均匀。平均纵坡及坡长限制均应按规定设置,并不宜设置反坡。 三、山脊线 1.控制垭口的选择:分水岭方向顺直、起伏不大时,每个垭口均可暂定为控制点;地形复杂、起伏较大且较频繁,各垭口高低悬殊时,应以低垭口作为控制点,而突出的高垭口可以舍去;在有支脉横隔时,对相距不远、并排的几个垭口,只选择其中个与前后联系条件较好的垭口作为控制垭口。 2.侧坡的选择:应根据分水岭两侧的森林资源分布和公路吸引范围情况结合地形、地质、气候等因素考虑。如两侧吸引资源相差不多,且分水岭宽阔、起伏不大时,路线宜设在分水岭顶部;否则若分水岭狭窄、起伏较大时应选择坡面整齐,横坡较缓,地质、水文情况良好,积雪、
19、冰冻和支脉分布较少的一侧;当两侧吸引资源相差悬殊时,应首先考虑森林资源多、吸引范围广的一侧。 3.控制垭口间的平均纵坡:两控制垭口间应力求距离短捷、纵坡平缓。若控制垭口间平均纵坡超过规定,则应视具体地形、地质条件,采用深挖、旱桥、隧道等工程措施来提高低垭口或降低高垭口的标高,也可利用侧坡、山脊有利地形展线。 第 3.2.4 条 多年冻土及边缘地区的选线 1.冻胀性土壤的多年冻土区的路线一般采用保护多年冻土的原则。应以填方通过,切忌低填浅挖、半填半挖或不填不挖。在条件受限制时,应缩短其段落长度,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保护多年冻土。 2.路线宜选在乎缓、干燥、向阳和积雪轻微的山坡。 3.路线应选
20、在路基基底土质良好的地段。 4.对沿大河走向的路线,宜选择在河流融区内不受洪水影响的阶地上;应避免沿融区附近的多年冻土边缘定线,争取以最短的距离通过边缘地带. 5.在冻土沼泽或埋藏冰地段,路线宜从上方较窄、较薄处通过;在冰丘、冰椎,涎流冰或热溶滑坍地段,路线宜在下方定距离之外绕行,并适当考虑防护措施。 第三节 地质选线 第 3.3.1 条 对于四级公路,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容许短时间阻车的临时性措施以穿越方案通过不良地质地段。 第 3.3.2 条 对于大、中型滑坡或崩塌性滑坡,新建公路应采取绕避方案;改建公路要从政治、经济以及施工、运营、养护等方面对绕避或局部移线与整治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对
21、于小型滑坡,可不必绕避。但应注意调整路线平面位置,争取工程量小、施工方便、经济合理的方案.采用穿越方案时,应遵守顶部挖,舌部填,中部不挖不填的原则。 第 3.3.3 条 泥石流地段选线应视泥石流的规模大小、处治难易及其对公路的危害程度,结合路线等级和使用性质,分清主次,避重就轻;并根据路线跨越泥石流的不同区段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选线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路线应从山口最狭、岸坡稳定的流通段或冲积扇顶部(靠近流通段)通过; 2.在任何区段应避免采用过高的挖方边坡; 3.冲积扇下缘距河岸尚有足够布设路线的余地时,路线亦可从下缘通过,但应视泥石流发育情况采取必要的拦截措施; 4.设置桥涵构造物时,宜
22、采用单孔,并应考虑其堵塞、淤积及清淤条件等。 第 3.3.4 条 岩堆地段选线应以不破坏或尽量少破坏山体的天然稳定状态为原则。 对大,中型崩塌若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尽量降低线位,使其靠近平缓岩堆(堆积层)底部、河漫滩、台地通过。对于 小型崩塌或碎落地段,路线宜选在堆积区以外通过,如有困难时,路线与陡坡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设置防护设施的需要。 第 3.3.5 条 当泥沼或软土底部的纵向或横向坡度较大时,应采取绕避方案;如受条件限制必须通过时,应将路线选择在泥沼、软土范围最窄,泥炭、淤泥层浅,且底部横坡平缓,地势较高及取土条件较好的地带以填方通过。对封闭或半封闭的低洼泥沼,路线宜避开中央部位而选
23、择在软硬差别不大的边缘地带通过;在广阔的软土地区,路线宜远离河流、湖塘或人工渠道。 第四章 公路平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4.1.1 条 林区公路的平面线形由直线、平曲线组合而成。级公路的平曲线由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组成;其它各级公路的平曲线由圆曲线和超高、加宽缓和段组成。 第二节 直 线 第 4.2.1 条 当采用直线线形时,长直线尽头特别是在下坡方向的尽头不得设置小半径曲线。若受地形限制不得已采用小半径曲线时,必须在其前端容易识别的地方插入大于极限最小半径2倍的过渡性曲线,该曲线的纵坡应平缓一些。 第 4.2.2 条 两曲线间的最小直线长度应符合表 4.2.2 的规定。当工程条件特殊困难时,
24、可采用表4.2.2 中规定的特殊值。 直线长度最小值表 表4.2.2 设计车速(km/h) 50 40 30 25 20 15 最小直线长度(m) 同向 曲线间 一、 二级线 125 100 75 60 三级线 50 40 特殊值 100 75 50 35 反向 曲线间 一般值 100 80 60 50 40 30 特殊值 30(40) 25(30) 25(30) 20(30)注:括号内为运原条时的最小直线长度 第三节 平曲线 第 4.3.1 条 各级公路的转角5时可不设平曲线。 第 4.3.2 条 林区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的规定如表 4.3.2。 一般情况下,以采用大于或接近于表 4.3.2所
25、列的推荐最小半径进行设计为宜。 圆曲线最小半径值(m) 表 4.3.2 设计车速(kmh) 50 40 30 25 20 15 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 500 300 180 120 80 40 推荐最小半径 150 100 65 40(60) 30(50) 20(40) 极限最小半径 100 60 30(40) 20(40) 15(40) 12(30) 注:括号内为运原条时的最小半径。 由于地形受限制或其它特殊情况不得已时,方可采用表 4.3.2 中所列的极限最小半径值。 第 4.3.3 条 当采用曲线线形(即相邻圆曲线迳相衔接)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 1.两曲线均不设超高和加宽时。 2.同
26、向曲线中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值大于表 4.3.3 规定时。 3.同向曲线中大半径与小半径之比:一、二级公路小于 2.0,三级公路小于 2.5 时。 4.设计行车速度在 20kmh 以下的同向曲线。 复曲线中的小半径曲线的临界半径 表 4.3.3 设计车速(kmh) 50 40 30 25 20 15 临界曲线半径(m) 350 230 130 90 60 30 第 4.3.4 条 选用圆曲线半径时,在与地形等条件相适应的前提下应采用大半径曲线,但最大半径不宜超过 2500m。 第 4.3.5 条 一级公路的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其它各级公路可采用超高、加宽缓和段代替。 回旋线的基本公式为: rl=
27、A2 (4.3.5) 式中 r回旋线上某点的曲线半径(m) ; l回旋线上某点到原点的曲线长(m) ; A回旋线的参数。 回旋线的长度:平原、微丘区不小于 40m,山岭、重丘区不小于 25m;特殊困难情况下,平原,微丘区不小于 25m;山岭、重丘区不小于 15m。 第四节 曲线超高 第 4.4.1 条 圆曲线半径小于表 4.3.2 不设超高的最小半径规定值时,应在曲线上设置超高,规定如表 4.4.1。 圆曲线半径与超高值 表 4.4.1 设计车速 (km/h) 50 40 30 25 20 15 2 500 325 300 210 180 120 超高(%) 半径(m) 3 325 220 2
28、10 140 120 80 120 55 80 40 40 30 4 220 165 140 100 80 60 55 40 40 30 30 20 5 165 130 100 80 60 45 40 30 30 20 20 15 6 130 100 80 60 45 30 30 20 20 15 15 12 圆曲线部份的最大超高值为6,最小超高值应是直线部份的路拱坡度值。 第 4.4.2 条 位于曲线上的错车道和路肩,应与行车道设置相同的超高,若受条件限制或增加工程量较大时,也可以设置程度不同的超高,但必须处理好排水问题。 第 4.4.3 条 当圆曲线中心位于山坡外方时,陡山坡路段的路面可不
29、设超高;易于积雪冰冻或多雨地区的傍山险路,不分直线、平曲线,均宜将路面向山坡内方做成 13的单向横坡;但对曲线圆心位于山坡内方的路段,应按正常情况设置超高。 第 4.4.4 条 当路线通过城镇,作为街道使用的公路,按规定设置超高有困难,且城区对车速有所限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量减小超高坡度值或不设超高。 第 4.4.5 条 超高的过渡方式,应根据地形状况、车道数,超高坡度值大小,从有利于路面排水,路面同地面或构造物的协调,以及便于测设和施工等因素进行选择。按其超高旋转轴在公路横断面组成中的位置,林区公路的新建工程宜采用边轴旋转;改建工程宜采用中轴旋转。 边轴旋转 中轴旋转 图 4.4.5 超高
30、的过渡方式 1.边轴旋转:先将外侧路面绕路中线旋转,待达到与内侧路面构成单向横坡后,整个断面再绕未加宽前的内侧路面边缘旋转,直至超高横坡值,这种方式可使行车部分内侧边缘保持原来位置。 2.中轴旋转:先将外侧路面绕路中线旋转,待达到与内侧路面构成单向横坡后,整个断面一同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超高横坡值,这种方式能控制公路中心标高不变。 3.凡超高横坡值等于或小于路拱横坡时,公路的中心标高和路面内侧边缘的位置均保持不变,采用由双坡断面过渡到单坡断面。 第 4.4.6 条 超高的过渡应在超高、加宽缓和段或回旋线全长范围(复曲线可在较大半径的曲线及其两端的超高加宽缓和段) 内进行。一级公路由于线形设计的需
31、要采用较长的回旋线时,会出现超高渐变率过小,致使路面滞水而影响行车安全,故当超高渐变率小于 0.3时,超高的过渡可只设在与圆曲线相邻端算起的回旋线上某一区段内。 第五节 曲线加宽 第 4.5.1 条 林区公路曲线部分的路面根据圆曲线半径、运材车型、运材方式及地形条件等情况应设置相应的加宽。 各种情况下不同半径的加宽值规定如表 4.5.1。 第 4.5.2 条 圆曲线部分的路面加宽应设置在曲线的内侧。三、四级公路在工程特殊困难地段,并圆曲线半径不小于最小推荐半径时,可将加宽值的一半设在曲线外侧。 第 4.5.3 条 各级公路路面加宽后,路基也应作相同的加宽;如加宽路基工程较大时,则路面加宽后的路
32、肩宽度亦不得小于 0.5m。 第 4.5.4 条 各级公路圆曲线加宽的过渡,采用在相应的超高、加宽缓和段或回旋线全长范围内按其长度成比例增加的方法。 图 4.5.4 加宽过渡的方法 bxKb 式中 b圆曲线部分路程面加宽值(m)。 即加宽缓和段上任一点的加宽值(bx)与该点到加宽缓和段起点的距离(Lx)同加宽缓和段全长(L)的比率(KLx/L)成正比,如图 4.5.4 所示。 第六节 缓和段 第 4.6.1 条 各级公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两端,应设置超高缓和段。 超高缓和段长度规定如表 4.6.1 超高缓和段长度(m) 表 4.6.1 超高横坡() 边轴旋转 中轴旋转 6 4 2 6 4 2
33、双车道 平原、微丘 40 25 15 25 20 15 山岭、重丘 20 15 10 15 10 10 单车道 平原、微丘 20 15 10 15 15 10 山岭、重丘 10 10 5 10 10 5 一级公路的回旋转长度按第4.3.5条规定执行。 第 4.6.2 条 各级公路在设置加宽的圆曲线两端,应设置加宽缓和段。当曲线设置超高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等;不设超高时,加宽缓和段长度应为 1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 5m。 第 4.6.3 条 超高、加宽缓和段应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终点的直线段(按回旋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段的一部分插入曲线,插入曲线的不得大
34、于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半,但曲线外的缓和长度,双车道不得小于 10m,单车道不得小于 5m。 复曲线的加宽缓和长度可以从衔接处插入半径较大的圆曲线内;其超高缓和长度可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根据两超高横坡之差按第 4.6.1 条的规定设置。 圆曲线半径与加宽值(m) 表4.5.1 运 材 方 式 车 道 数 地 形 条 件 控制车型 圆曲线半径 (m) 12 15 20 25 30 35 40 50 60 70 80 100 120 150 200250300原 条 运 输 双 车 道 平原微丘 重型(重车十轻车) 2.1 1.8 l.6 1.3 1.0 0.9 0.70.50.4平原微丘 山
35、岭重丘 中型(重车+轻车) 2.52.0 1.7 1.4 1.3 1.0 0.9 0.7 0.50.40.4单 车 道 平原微丘 重型(重车) 2.62.32.01.6 1.3 l.l 1.0 0.8 0.7 0.6 0.40.40.2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中型(重车) 2.01.71.41.2 1.0 0.8 0.7 0.6 0.5 0.4 0.30.20.2中 型 原 木 运 输 双 车 道 平原微丘 半挂重车十全挂重车 0.9 0.8 0.7 0.5 0.4 0.4 0.4山岭重丘 全挂重车十全挂轻车 1.51.21.00.90.80.6 0.5 0.5 0.4 0.4 单 车 道 平原微
36、丘 半挂重车 2.6 2.11.61.31.00.90.80.6 0.5 0.5 0.4 0.3 0.3 0.2 0.2山岭重丘 半挂重车 1.3 1.00.80.60.50.40.40.3 0.3 0.2 0.2 0.2 图 4.6.4 超高加宽缓和段内侧边缘转折的消除 第 4.6.4 条 因设置超高、加宽缓和段而在圆曲线起。终点内侧边缘处产生明显的转折;设计人工构造物时应将此转折予以消除.可采用加宽缓和段的路面加宽后的边缘线与圆曲线上路面加宽后的边缘圆弧相切的方法,如图 4.6.4 所示. 其近似计算公式为: -L+ )(22bBRL + /(R-B) ljR bjLtg 式中 l j圆曲
37、线起,终点至切点的距离(m) ; bj修正后圆曲线起,终点处路面加宽值(m) ; R圆曲线半径(m) ; L规定的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m) ; B未加宽前的路面宽度(m) ; b曲线部分路面加宽值(m) ; 路面加宽边缘线与未加宽路面边缘线的夹角(度) 。 第七节 平曲线长度 第 4.7.1 条 一级公路的平曲线长度应能设置回旋线和一段圆曲线;二、三,四级公路的平曲线长度应保证设置圆曲线和超高、加宽缓和段。圆曲线的长度以大于表 4.7.1 中所列数值为宜。 平曲线中的圆曲线长度(m) 表4.7.1 地形 等级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一 40 25 二 35 20 三、四 15 10 第八节
38、 视 距 第 4.8.1 条 一级林区公路应保证有大于表 4.8.1 中规定的会车视距;二、三、四级林区公路应保证有大于表中的停车视距。在工程条件特殊困难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的路段,必须采取分道行驶或设置警告或禁令标志等措施,以保证安全。 停车视距和会车视距(m) 表 4.8.1 分 类 路面 状况 设计车速(kmh) 50 40 30 25 20 15 停车 视距 潮湿 65 45 30 25 20 15 冰滑 100 70 60 45 30 20 会车 视距 潮湿 125 85 60 50 35 30 冰滑 160 110 90 70 50 40 第 4.8.2 条 在公路视距的视域内,应排除
39、影响视线的所有障碍物。如果视域内有稀疏的成行树木、单棵树木或灌木,对视线的妨碍不大,并可以很好引导行车或能够构成行车空间时,则可予以保留。 第 4.8.3 条 平曲线内侧设护栏或其它人工构造物等而不能保证视距时,可采取加宽路肩或引导行车及限速措施;如系挖方边坡妨碍视线,则应视工程大小按所需横净距绘制包络线即视距曲线开挖视距台(如图 4.8.3 所示)或采取措施。 图 4.8.3 开挖视距台的横断面 第 4.8.4 条 平曲线内最大横净距按表 4.8.4 所列公式计算。 最大横净距计算公式 表 4.8.4 不设回旋线LS见图 4.8.4-1(1) hR S 2cos1y180S/R S LS见图
40、 4.8.4-1(2) hR S2sin212cos1)(SLS +LSSR180设回旋线LS hR S 2cos1ySRS180LSL(见图4.8.4-2) hR S+ 2cos1sin)( 2 arctg )( SLS21LS(见图4.8.4-3) hR S + 22cos1sin22sin2SLS+arc tgSR61+2161SR表中 h最大横净距(m) ; S视距(m) ; L平曲线长(m) ; L圆曲线长度(m) ; 回旋线长度(m) ; RS曲线内侧行驶轨迹的半径(m) ;其值为未加宽前路面内缘的半径加上 1.5m。 LS曲线内侧行驶轨迹的长度(m) ; 公路转角(度) ; 视距
41、线所对的圆心角(度) ; 回旋线角(度) 。 图 4.8.41不设回旋线时横净距计算图 图 4.8.42设回旋线时横净距计算图 图 4.8.43设回旋线时横净距计算图 第九节 回头曲线 第 4.9.1 条 设计中应利用有利地形自然展线,避免回头曲线。当自然展线受条件限制,或因资源分布和采伐工艺的需要时,方可采用回头曲线;应避免在同一山坡布设多层路线。 第 4.9.2 条 中型车运原木时,回头曲线的最小半径、最大纵坡和主曲线加宽值规定如表 4.9.2,其它规定同般平曲线。 当主曲线半径一级公路小于 30m,二级公路小于 20m、三、四级公路小于 15m 时,其最大纵坡和曲线加宽均应采用表 4.9
42、.2的规定。 回头曲线主曲线最小半径、最大纵坡和加宽值 表4.9.2 公路等级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三、四级 最小半径(m) 20(15) 15 12 最大纵坡() 4 4 5 曲线加宽(m) 2.5 1.5 2.0 注:括号内为特殊困难时的一级公路允许采用值。 运输原条时回头曲线的技术指标可按一般平曲线情况处理。 第 4.9.3 条 在相邻两回头曲线之间应争取有较长的距离。由一个回头曲线的终点至下一个回头曲线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特殊困难时或支、岔线不宜小于 80m。 第 4.9.4 条 回头曲线前后的线形要有连续性,两头以布设过渡性曲线为宜,并应设置限速标志和采取保证通视良好的
43、技术措施。 第 4.9.5 条 行驶重型运材车时,可将设计车速降低一级,并按车辆技术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回头曲线的各技术指标。 第五章 公路纵断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5.1.1 条 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 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应采用路肩外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宽前路肩外缘标高。 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宜采用行车道中线标高。 第 5.1.2 条 沿河及受水浸的路段,路基设计标高应高出表 5.1.2 中所规定的洪水频率的计算水位0.5m 以上。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表 5.1.2 公路等级 一、二、三级 四 级 设计洪水频率 125 按具体情况决定 设计洪
44、水位应包括浪高及各类原因造成的壅水高度,如断面、比降变化;人工构造物影响;水库水位升高及淤积壅升;冰塞;弯道等。 桥头引道的路基设计标高,应按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考虑;小桥涵附近的路基设计标高只考虑桥(涵)前壅水水位(不计浪高)。 第 5.1.3 条 过水路面或漫水桥(涵)的设计标高容许低于设汁洪水位,但不得超过能通行汽车的最大容许漫水深度,其数值可参照表 5.1.3 之规定。 最大容许漫水深度 表5.1.3 水流速度(ms) 能通行汽车的最大容许漫水深度(m) 2.0 0.20.3 第二节 纵 坡 第 5.2.1 条 各级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表 5.2.1 的规定。 各级公路最大纵坡() 表
45、5.2.1 运材方式 原条 原木 地形 等级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平原、微丘 山岭、重丘 一 4 5 5 7 二 5 7 6 8 三 7 8 8 9(10) 四 7 8 8 13 注:1.括号内为特殊困难时的纵坡值。 2.在冰冻地区无防滑措施时,原条运输的各级公路,最大纵坡不得超过4:原木运输的公路不得超过5。 第 5.2.2 条 位于海拔 3000m 以上的公路,最大纵坡值应按表 5.2.2 的规定予以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如小于 4时,可采用 4。 高原纵坡折减值() 表5.2.2 海拔高度(m) 30003500 35004000 40004500 45005000 5000 以上 纵
46、坡折减 1.0 1.5 2.0 2.5 3.0 在单向运材,基本无其它逆向货运的公路上,重车下坡段可不考虑高海拔纵坡折减。 第 5.2.3 条 为了合理运用最大纵坡、坡长和缓和坡段的规定,以保证车辆安全顺利行驶,任一连续3000m 路段内的平均纵坡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二、三级线升(降)坡路段相对高差小于 500m 时,平均纵坡以接近 5.5为宜; 2.一、二、三级线升(降)坡路段相对高差大于 500m 时,平均纵坡以接近 5为宜; 3.四级线的平均纵坡可接近 6。 第 5.2.4 条 各级公路的长路堑路段,以及其它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均应采用不小于 0.3的纵坡。 当必须设计小于 0.3的纵坡时,边沟应作纵向排水设计。 第 5.2.5 条 在村镇、集市或人口稠密的居民区路段,可根据具体情况将纵坡适当放缓,平原、微丘区不宜大于 3;山岭、重丘区不宜大于 5。 第 5.2.6 条 平曲线上的最大纵坡应按表 5.2.6的规定予以折减。 平曲线上纵坡折减() 表5.2.6 等级 半径(m)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12 4.5 4.5 15 3.0 3.0 20 2.5 2.0 2.0 25 2.0 1.5 1.5 30 2.0 1.5 1.0 1.0 40 1.5 1.0 0.5 0.5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