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部标准化研究所在审查主办单位上报的标准草案(报批稿)后,决定须退回主办单位返工修改时的原则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工业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和部指导性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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