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82-200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非正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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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13126-2003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822003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 moped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报批稿) 2003-02-15 发布 2003-03-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DB11/ 182-2003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 1 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 . 2 6 其它 .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摩托车稳态加载(BM )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4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BP )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13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要求. . 14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标定要求 . 21 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测试数据记录要求 . 24 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排放测试报告格式 . 26 DB1

3、1/ 182-2003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在稳态加载工况下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用于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 DB11/ 1222000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标准、 美国EPA-AA-RSPD-IM-96-2(1996年)加速模拟工况(ASM)的技术内容,并且排放限值在标准实施后将定期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4、附录 D、附录 E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附录 F 和附录 G 为标准的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宪、肖亚平、王青、秦京华、林漫群、李颖林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DB11/ 182-2003 1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用摩托车和在用轻便摩托车,包括气体燃料车辆和两用燃料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

5、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047 车用压缩天然气 SY/T 7548 车用液化石油气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定义。 3.1 BM 工况 指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工况为稳定车速25km/h,BM40工况为稳定车速40km/h。 3.2 BP 工况 指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工况为稳定车速20km/h,BP30工况为稳定车速30km/

6、h。 3.3 在用摩托车/在用轻便摩托车 指上牌照以后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 3.4 整车整备质量 指车辆空载、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注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如果装有)的质量。 3.5 基准质量(Rm) 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75kg的质量。 3.6 气体污染物 指排气中一氧化碳(CO ) 、碳氢化合物( HC)和氮氧化物。其中碳氢化合物以正己烷当量表示( 浓度单位 10-6),氮氧化物仅指一氧化氮(NO )。 3.7 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 LPG)或天然气(NG )。 3.8 气体燃料车辆 指燃用液化石油气(LPG )或天然气(NG )的车辆。 3.9 两用燃料车辆

7、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 2001年 1月 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1 中的类限值。2001年 1月 1日及以删除的内容 : -1999DB11/ 182-2003 2 后领取牌照的摩托车执行表 1中的类限值。 表.1 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25/BM40)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限值 BM25/ BM4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6.0 5500 300 四冲程 6.0 1200 1500 类限值 BM25/ BM4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4.0 4000 240

8、 四冲程 4.0 800 1200 4.2 2001年 1月 1日以前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排放限值执行表 2中的类限值。2001年 1月 1日及以后领取牌照的轻便摩托车执行表2 中的类限值。 表 2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20/BP30)污染物排放限值 类限值 BP20/ BP3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6.5 6000 250 四冲程 6.5 2000 800 类限值 BP20/ BP30 冲程数 CO(%) HC(106) NO(106) 二冲程 4.5 4000 200 四冲程 4.5 1350 640 5 试验方法及结果判定 5.1 摩托车

9、试验采用 BM 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A。 5.2 轻便摩托车试验采用BP稳态加载工况,试验规程见附录B。 5.3 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 BM25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1 中BM25 的限值,则判定 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1中BM25限值,还需继续进行 BM40工况检测。 在 BM4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1中BM4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1中的BM4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5.4 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先进行 BP20工况检测,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2中 BP2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2中

10、BP20限值,还需继续进行 BP30工况检测。 在 BP30工况检测中,若各项污染物测试结果均低于表 2中BP30的限值,则判定为合格;若其中一项等于或高于表 2中的BP30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DB11/ 182-2003 3 6 其它 对于两用燃料车辆,要求使用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其检测结果均低于表 1或表 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为合格。 否 否 图 1 排放试验结果的判定流程 检测车辆 BM25 或 BP20 工况检测 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 1 中 BM25 限值或表 2 中 BP20 限值 合格 BM40 或 BP30 工况检测 全部污染物是否均低于表 1 中 BM40

11、限值或表 2 中 BP30 限值 不合格 合格 是是DB11/ 182-2003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摩托车稳态加载(BM)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A.1 试验准备 A.1.1 测试车辆 A.1.1.1 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 a) 制造厂名和车辆型号 b) 车辆号牌号码 c) 车辆登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 d) 累计行驶里程 e) 车辆类型 f) 整备质量 g) 底盘号 h)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 i) 气缸数、冲程数和发动机排量(升) j) 变速器形式 k)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 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 F。 A.1.1.2 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 A.

12、1.1.2.1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 A.1.1.2.2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A.1.1.2.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对水冷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A.1.1.2.4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 A.1.1.2.5 测试前应中断车辆上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 A.1.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两轮摩托车应采用专用装置将非驱动轮(前轮)固定。 A.1.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

13、A.1.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车用LPG、NG。 A.1.3 设备准备与设置 A.1.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 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 HC、CO、NO、CO 2 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 A.1.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 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 HC 残留量的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D3.2.1中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可以开始使用: 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 HC15 10 6、CO0.02%,NO25 10 6; 取样系统内的 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

14、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 7 10 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BM 工况排放检测。 A.1.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30s。 DB11/ 182-2003 5 A.1.3.4 取样探头应插入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接管。但排气接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A.1.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A.1.3.6 试验时应采用冷却风机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A.1.3.7 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

15、正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 A.2 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 A.2.1 一般要求 A.2.1.1 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4min内记录1次上述值。 A.2.1.2 在试验期间,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 CO与CO 2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测试,废气排放测量值无效。 A.2.1.3 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车辆后,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 A.2.1.4 整个 BM 工况(包括 BM25 和 BM40 两个工况

16、)的最长测试时间为 290s,单一 BM25 或 BM40 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为 145s。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长测试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 A.2.1.5 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 A.2.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M工况试验: 1) CO+CO2之和满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 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 3)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 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 。 A.2.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从试验车辆加速到规定车速,直至完成该工况减速到 1k

17、m/h,应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未经 DCF修正的)测试结果。 A.2.2 BM25 工况测试 A.2.2.1 BM25 工况的负荷设定 BM25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25 km/h,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BM25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1。 表A.1 车辆基准质量(R),kg 当量惯量(I) ,kg 车速为2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车速为25km/h 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R105 100 105R115 110 115R125 120 125

18、R135 130 135R150 140 150R165 150 0.09 0.18 165R185 170 0.11 0.21 DB11/ 182-2003 6 185R205 190 205R225 210 225R245 230 245R270 260 270R300 280 300R330 310 330R360 340 360R395 380 395R435 410 435R 450 0.14 0.26 A.2.2.2 BM25 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25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车速超过

19、12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向试验车辆平稳地施加负荷。 试验车辆在 25km/h5km/h 车速下稳定 20s。如果车速连续 2s 或累计 5s 超出此车速范围,应从恢复点重新开始稳定 20s的计时。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5s内滚筒的速度在25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2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在 25s的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满足上述条件(稳定时间超过 10s,但少于

20、25s) ,则随后进行的 90s的平均排放取值时间应从满足上述条件的时间点计起。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少为25s(t=25 s),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 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 0.05kW 或 2%, 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 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的持续时间超过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

21、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 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连续 10s 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 1中相应的限值;并且,第 10s时的车速与第 1s时的相比,车速降低不超过 0.8km/h,则该工况的测试可以提前结束,该试验车辆通过 BM25试验工况。否则,试验应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90s。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

22、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 的平均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表 1 中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车辆 BM25 工况测试不通过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试验无效,则应转入进行 BM40工况试验。 未通过 BM25工况检测的车辆应继续进行BM40 试验工况。 A.2.3 BM40 工况测试 A.2.3.1 BM40 工况的负荷设定 BM40 也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40km/h, 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 2%。 DB11/ 18

23、2-2003 7 BM40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2。 表A.2 车辆基准质量(R),kg 当量惯量(I) ,kg 车速为 3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车速为40km/h时 测功机吸收功率,kW R105 100 105R 115 110 115R 125 120 125R 135 130 135R 150 140 150R 165 150 0.20 0.48 165R 185 170 185R 205 190 205R 225 210 225R 245 230 245R 270 260 270R 300 280 0.25 0.60 300R 330 310 330R 360 340

24、360R 395 380 395R 435 410 435R 450 0.30 0.70 A.2.3.2 BM40 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4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 BM25工况测试完成,底盘测功机就应将负荷改为BM40工况的设定负荷。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5s内滚筒的速度在40km/h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1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

25、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可持续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10s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 或 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 的持续时间超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

26、r/min-5000r/min 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至少 1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1 中相应的限值,则该试验车辆通过 BM40试验工况测试。 DB11/ 182-2003 8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 的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试验车辆没有通过 BM40 试验工况的判定;否则,认定

27、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 A.2.4 如果由于检测员操作不当导致试验中止,则试验应该重新进行。 A.2.5 再次试验规程 首先,使底盘测功机滚筒完全处于静止,发动机在怠速工况运行 10s;然后,开始进行A2.2 或A2.3规定的 BM工况试验。 图 A1 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M)排放试验规程图 DB11/ 182-2003 9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BP)工况排放试验规程 B.1 试验准备 B.1.1 测试车辆 B.1.1.1 测试前应记录的与试验车辆及与试验负荷设定有关的各项参数: k) 制造厂名和车辆型号 l) 车辆号牌号码 m) 车辆登

28、记日期(指初次登记日期) n) 累计行驶里程 o) 车辆类型 p) 整备质量 q) 底盘号 r) 燃料种类及供油方式 s) 气缸数、冲程数和发动机排量(升) t) 变速器形式 l) 排气管类型及数量 其他需输入的参数见附录 F。 B.1.1.2 车辆测试前的检查和准备 B.1.1.2.1 车辆机械状况应良好,车上仪表工作正常,无影响安全或引起测试偏差的机械故障。 B.1.1.2.2 车辆排气系统不得有任何泄漏。 B.1.1.2.3 车辆的发动机、变速箱和冷却系统(对水冷系统)等应无明显的液体渗漏。 B.1.1.2.4 轮胎压力应在正常范围,轮胎干燥清洁。 B.1.1.2.5 测试前应中断车辆上

29、可能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功能。 B.1.1.2.6 驾驶车辆至驱动轮正直位于滚筒上,确保车辆横向稳定和驱动轮胎干燥, 使车辆限位良好。对两轮轻便摩托车应采用专用装置将非驱动轮(前轮)固定。 B1.1.2.7 对所有车辆都应该使用发动机转速计,在试验过程中对发动机转速进行测量。 B.1.2 燃料 应使用市售车用无铅汽油或车用LPG、CNG。 B.1.3 设备准备与设置 B.1.3.1 分析仪器应在通电后 30 min 内达到稳定,在 5 min 内未经调整,零位及 HC、CO、NO、CO 2 的量距读数应稳定在准确度要求范围内。 B.1.3.2 在每次开始测试前 2 min 内,分析仪器应自动完成

30、零点校正、环境空气测定和 HC 残留量的检查,检查方法按本标准附录 D3.2.1中规定。 如果满足以下两条件,则分析仪可以开始使用: 1)通过取样探头抽取的背景空气中,下述气体的浓度满足 HC15 10 6、CO0.02%,NO25 10 6; 2)取样系统内的HC残存浓度(指背景空气读数-环境空气读数)不超过7 10 6。 否则,分析仪应锁止,不得进行BP工况排放检测。 B.1.3.3 取样系统应在两次试验间至少连续清扫30s。 B.1.3.4 取样探头应插入排气管 400 mm,并固定于排气管上。如果深度不能保证,应加排气接管。但排气接管尺寸对排气背压的影响不得超过0.25 kPa。 DB

31、11/ 182-2003 10 B.1.3.5 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采用 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 B.1.3.6 试验时应采用冷却风机来降低发动机的温度,但不得冷却催化器。 B.1.3.7 底盘测功机预热:在每次开机时底盘测功机应自动进行预热,并且在预热完成以前不应进入正式检测程序;底盘测功机如果停用 30min以上,应在下次使用前再次预热,根据制造商的建议,这一时间间隔可以延长。 B.2 底盘测功机上的试验 B.2.1 一般要求 B.2.1.1 在测试循环中应连续记录试验场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或者在试验循环开始前4min内记录1次上述值。 B.2.1.2 在试验期间

32、,若分析仪检测到样气中 CO与CO 2浓度之和小于 6 %,或发动机在任何时间熄火,应终止测试,废气排放测量值无效。 B.2.1.3 在测试过程中,车辆不允许制动。车辆后,工况起始计时应重新置零(t=0) 。 B.2.1.4 整个 BP 工况(包括 BP20 和 BP30 两个工况)的最长测试时间为 290s,单一 BP20 或 BP30 工况测试循环的最长时间为 145s。一旦达到规定的最长测试时间,应中止测试。然后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 B.2.1.5 进行测试前,车辆应预热至正常工作状态。 B.2.1.6 测试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后,便可以开始 BP工况试验: 1) CO+CO2之和满

33、足规定的稀释限定值; 2) 分析系统未检测到存在低流量的现象; 3) 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 4) 底盘测功机滚筒未转动(车速1km/h) 。 B.2.1.7 自滚筒速度超过 1km/h 起,控制系统就应开始记录每一秒钟的试验数据。从试验车辆加速到规定车速, 直至完成该工况并减速到 1km/h, 应记录并存储全试验过程中每一秒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未经 DCF修正的)测试结果。 B.2.2 BP20 工况测试 B.2.2.1 BP20 工况的负荷设定 BP20 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轻便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轻便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轻便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20

34、 km/h,试验负荷不得超过设定值的2%。 BP20 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1。 B.2.2.2 BP20 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2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车速超过 12km/h,底盘测功机应开始向试验车辆平稳地施加负荷。 试验车辆在 20km/h5km/h 车速下稳定 20s。如果车速连续 2s 或累计 5s 超出此车速范围,应从恢复点重新开始稳定 20s的计时。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测量取值: 连续5s内滚筒的速度在20km/h1.5k

35、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2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在 25s的稳定时间内,车辆提前满足上述条件(稳定时间超过 10s,但少于 25s) ,则随后进行的 90s的平均排放取值时间应从满足上述条件的时间点计起。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少为25s(t=25 s),最长可持续 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 10s 内各污DB11/ 182-2003 11 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

36、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 0.05kW 或 2%, 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 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 5s,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的持续时间超过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 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连续 1

37、0s 的平均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 2中 相应的限值;并且,第 10s时的车速与第 1s时的相比,车速降低不超过 0.8km/h,则该工况的测试可以提前结束,该试验车辆通过 BP20试验工况。否则,试验应继续进行直至完成 90s。 在 90s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 的平均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表 2 中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车辆 BP20 工况测试不通过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出现连续两次试验无效,则应转入进行 BP30工况试验。 未通过 BP20工况检测的车辆应

38、继续进行BP30 试验工况。 B.2.3 BP30 工况测试 B.2.3.1 BP30 工况的负荷设定 BP30 也为稳态运行工况:在底盘测功机上根据轻便摩托车的基准质量,模拟轻便摩托车运行中的负荷,被检测轻便摩托车在此负荷下匀速运行,行驶速度为 30km/h, 试验负荷不能超过设定值的 2%。 BP30工况的负荷设定见表 A2。 B.2.3.2 BP30 工况试验 车辆逐渐加速至30km/h, 检测控制系统应显示试验车辆的实际车速及允许的车速范围、试验时间、发动机转速和其它与试验工况有关的信息。一旦 BP20工况测试完成,底盘测功机就应将负荷改为BP30工况的设定负荷。 满足以下条件后,检测

39、控制系统开始计时(t=0),即开始10s移动平均的排放浓度的测量取值: 连续5s内滚筒的速度在30km/h 1.5km/h; 发动机转速(仅指手动变速器)在规定的范围; 负荷和稀释程度都在规定值以内。 如果在 15s内车辆的稳定状况还不能达到上述排放测量开始的条件,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平均排放浓度的取值时间最长可持续90s(t=90 s)。连续移动测量10s内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并按附录 C规定进行修正后取平均值,作为排放测试结果。在此期间如果底盘测功机传感器检测到测功机的瞬时加载超出规定负荷的0.05kW 或 2%,并且连续超负荷的时间大于 2s,或者累计超差的时间超过5s,

40、则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如果试验车速与目标车速相差超过1.5km/h 的持续时间超过 5s,也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试验时,对手动变速车辆应选用合适的档位(一般为二档或三档、四档),使得车辆达到测试速度时发动机转速在 3000r/min-5000r/min 之间。如果两个档位都能满足发动机转速要求,则选用发动机转速较低的档位用于试验。对无级变速车辆应尽量平缓加减油门,使发动机转速保持恒定。 在规定的取值时间内,若三项污染物(HC、CO、NO)的至少 1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低于表2 中相应的限值,则该试验车辆通过 BP30试验工况测试。 在 90s

41、的取值过程中,只有当至少 25 次有效的 10s 移动平均的排放测量结果都表明,有一项或多项污染物的连续 10s 的测量结果等于或超过相应的限值时,才可以作出该试验车辆没有通过 BP30 试验工况的判定;否则,认定此次试验无效,应按照再次试验规程重新开始试验。 B.2.4 如果由于检测员操作不当导致试验中止,则试验应该重新进行。 DB11/ 182-2003 12 B.2.5 再次试验规程 首先,使底盘测功机滚筒完全处于静止,发动机在怠速工况运行 10s;然后,开始进行B2.2 或B2.3规定的 BP工况试验。 图 B.1 轻便摩托车稳态加载工况(BP)排放试验规程图 DB11/ 182-20

42、03 1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排放测量结果是根据实际试验中连续10s内测得的排气管中污染物浓度,考虑稀释修正和湿度修正后得到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HC 平均值 =(HC i*DCFi)/10 CO 平均值 =(CO i*DCFi)/10 NO 平均值 =(NO i*DCFi*Kh)/10 式中:HC i、CO i、NO i第i秒车辆实际检测浓度; DCFi-稀释修正系数; Kh湿度修正系数。 C.1 稀释修正系数 BM 和 BP 排放测试的 CO、HC、NO 测量值必须乘以稀释修正系数(DCF)予以修正,DCF 的计算公式为: DCF=CO2修 /CO2测

43、 式中:DCF-稀释修正系数,若DCF计算值小于1.0,则取DCF=1.0;若DCF 计算值大于 3.0,则取DCF=3.0; CO2测 -排放试验的实际测量值。 CO2修 -根据不同燃料选取的理论计算结果,公式如下: 1) 汽油: CO2修 =X/(4.644+1.88X)*100 2) 甲醇或乙醇: CO2修 =X/(4.73+1.88X)*100 3) 压缩天然气(CNG) : CO2修 =X/(6.64+1.88X)*100 4) 液化石油气(LPG) : CO2修 =X/(5.39+1.88X)*100 其中,X 值计算公式为: X=CO2测 /(CO 2测 +CO测 ) C.2 湿

44、度修正系数 Kh NO测量值应乘以相对湿度修正系数 Kh予以修正,Kh的计算方法如下: Kh=1/1-0.0329*(H-10.71) 式中:H = 用每公斤空气中含水量来表示的绝对湿度,g/kg; 计算式为: H=6.211RaPd/(PB-RaPd*10-2) 式中:R a=环境空气相对湿度,% Pd=饱和蒸气压,kPa。 如果温度高于 30 ,应用 30饱和蒸气压代替。 PB=大气压力,kPa。 DB11/ 182-2003 14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测试设备要求 BM和BP稳态加载工况测试设备主要由底盘测功机、取样系统、五气分析仪、发动机转速计和自动控制系统组成。 D.1 底盘

45、测功机 底盘测功机主要由滚筒、功率吸收单元、惯性模拟装置等组成,用来模拟车辆行驶的道路阻力。测功机应有永久性固定标牌,包括以下内容:测功机制造厂名、系统供应商名、生产日期、型号、序列号、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滚筒直径、滚筒宽度、基本惯性质量和用电要求。 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 , 应能测试最大轴重为 250kg 的车辆 , 最大试验车速不低于 60km/h。 D.1.1 功率吸收装置 D.1.1.1 吸收功率范围 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 , 功率吸收装置的吸收功率范围应能够适合测试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400kg的车辆完成BM25、BM40

46、 和BP20、BP30试验,在测试车速大于或等于 22.5km/h时,能够稳定吸收至少 2.0kW 的功率连续 5min 以上, 并能够连续进行至少 10 次试验,两次测试之间间隔3min。 D.1.1.2 功率吸收装置的特性和准确度 应使用电力功率吸收单元,在 20 km/h、25 km/h、30 km/h和40 km/h的测试车速下,吸收功率应以 0.02kW 为单位可调。旋转时吸收功率(PAU 吸收功率+内部摩擦损失功率)的准确度应达到 0.05kW或设定功率的2%以内(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 当环境温度在 2 - 43之间时, 经预热后的测功机的功率误差应不超过0.1kW。在此环境温度范围的任意稳定温度下,底盘测功机的准确度在试验开始后的 15s 内应达到0.1kW;在 30s 内应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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