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2-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742005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emporia and supermarkets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2742005 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梁亚辉、郭建国、赵跃平、黄亚军。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DB11/ 2742005 1 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场、超市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商场、 超市; 建筑面积500m2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以下简称商场、超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3、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
4、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DB11/ 2742005 2 突发事件 经营中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
5、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6、)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在从业人员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安全工作责任
7、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B11/ 2742005 3 d)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 e) 法律、法
8、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4.5 业务经营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a) 落实安全工作管理人和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安全工作的要求; b) 确保经营范围内主要疏散通道和辅助疏散通道符合规定要求并保证畅通; c) 确保经营范围内安全标志的完整,其柜台、货架、悬挂宣传品不影响安全标志的使用。; d) 落实节假日、销售旺季期间的安全生产措施; e) 自查自纠生产安全隐患; f) 安全工作责任人授权的其它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商场、超市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9、,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工作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h)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商场、超市,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1.2 商场、超市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1.3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
10、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5.1.4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5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1.6 紧急疏散 商场、超市在发生突发事件时, 按突发事件等级应能安全、有序、迅速地将顾客和从业人员疏散并做到; a) 安全
11、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明显、准确、连续,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距离; b)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应急设备; c) 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设备和指挥救援系统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中文、英文双语广播,并具有按突发事件等级自动播放警示语言的功能, d) 安全工作责任人或安全工作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熟练使用应急指挥系统,掌握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e) 从业人员应熟练使用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f) 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应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DB11/ 2742005 4 5.1.7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
12、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应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d)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f)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h)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1.8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至少开展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5.2 设备、设施 商场、超市的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2.1 消防设施 5.2.1.1 单层
13、建筑面积超过 3000 m2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 500 m2的地下商场、超市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按建筑规范配置防烟排烟设备等。 5.2.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按建筑规范配置防烟排烟设备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超市应设消防控制室。 5.2.1.3 灭火器配置应按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执行。营业区域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营业区内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 20m。 5.2.1.4 其它消防器材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便于
14、取用。 5.2.2 特种设备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 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5.2.3 营业设施 5.2.3.1 柜台、货架布局合理,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营业区域内主要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 2.4m,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 1.5m。 5.2.3.2 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部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 0.5m,溅水盘周围 0.5m 内不应堆放货物。 5.2.3.3 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禁止: a) 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
15、室、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杂物; b)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 在安全出口两侧 1m 范围内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变相当作库房或办公用房; d) 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e) 在营业时间内安全门上锁。 5.2.3.4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配置购物车,购物车数量应每 100 m2疏散通道面积不超过10 辆,并及时清理闲置购物车。 5.2.3.5 建筑面积 3000 m2以上的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 3000 m2的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 1.5m 的无障碍疏散通道,并保证两无障碍疏散通道间距离
16、不大于 25m,无障碍疏散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5.2.3.6 商场、超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小于 0.5Lx,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 20min,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DB11/ 2742005 5 5.2.3.7 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应符合 DB11/T 243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规定,其它装饰灯具,其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4 或建筑总面积超过 9000 m2库房 5.2.4.1 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 100 m2,并保证: a) 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1.0 m; b) 垛与墙间距不小于 0.5m; c) 垛与梁间距不小于 0
17、.3m; d) 垛与柱间距不小于 0.3m; e) 垛与灯间距不小于 0.5m。 5.2.4.2 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2m。 5.2.4.3 库房内不应设置和使用: a) 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b) 移动式照明灯具; c) 电源开关装置。 5.2.4.4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放置在闷顶内。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库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小于 0.5m。 5.2.4.5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并与可燃物保持 0.2m 以上间距。 5.2.4.6 库房外应安装电源开关装
18、置,保管人员离开库房时拉闸断电。 5.2.4.7 库房不应存放化学危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储存量不应超过 2 日的平均销量,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5.2.5 餐饮设施 5.2.5.1 附设动用明火或使用电加热设备进行食品加工(以下简称食品加工)的专有部位,应单独设置。 5.2.5.2 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附设食品加工的专有部位应设独立防火分区。 5.2.6 配电设施 5.2.6.1 商场、超市应配置适应其经营的配电设施。 5.2.6.2 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
19、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5.2.6.3 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 5.3 安全标志 5.3.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5.3.2 消防标志及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 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规定。 5.3.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安全门的顶部或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 20m。
20、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5.3.4 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户内广告、海报等的张贴不应遮挡安全标志。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 5.3.5 各独立营业区域要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落地式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4 安全生产教育 5.4.1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及培训内容 DB11/ 2742005 6 5.4.1.1 安全工作责任人、安全工作管理人每年接受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8 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
21、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单位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少于 4 学时。每半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5.4.1.2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d)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e)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f)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g)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h) 本单位、本部门、本岗
22、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i)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k)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5.4.2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应上岗,应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5.5 安全生产管理 5.5.1 根据本单位经营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5.2 营业安全管理 5.5.2.1 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本着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举办单位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3、,保证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在人员相对聚集时,举办单位应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5.5.2.2 定期组织节假日前和销售旺季开始前的安全检查。 5.5.2.3 商场、超市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工作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应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5.5.3 消防安全管理 5.5.3.1 消防控制室人员应持证上岗, 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 24 小时值班,
24、每班不少于 2 人, 并有值班工作记录。 5.5.3.2 在营业期间应安排专人每 2 小时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妥善处置安全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源、热源,检查电源。需值班的,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5.5.3.3 食品加工区域使用电炸锅、 电烤箱等电器设备和燃气灶具上方及周围 1.5m 范围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品。 5.5.3.4 燃气管道、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装置、燃气灶具及阀门等每天进行检查。烤箱、燃气灶具等部位应配置灭火毯,燃气、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
25、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高层建筑内和地下营业区域内进行食品加工的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DB11/ 2742005 7 5.5.3.5 食品加工专有部位的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的清理工作应实行重点管理,抽油烟机、集烟罩、排油烟管道应及时清理,每季度不少于 1 次,集烟罩、烟道入口处m 范围内每天清洗 1 次,做到清洁无油以不粘手为准。 5.5.3.6 营业期间禁止动用明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工需要动用明火时,应将施工区和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安全。 5.5.3.7 柜台、货架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库存物品码放不应
26、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使用。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5.5.3.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应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 1 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不应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按技术规范的要求, 定期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5.5.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5.4.1 在用的设备、设施不应超负荷运转,应定期维护、保养,做好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5.5.4.2
27、 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各类设备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5.4.3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种设备要求是: a)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b)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c) 特种
28、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 15日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5.5.4.4 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应擅自拆卸移动,需要移动、维修时应由电工办理。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清扫,保持正常完好清洁,防止因尘污、小动物等造成短路,停电清扫检修时,不应使用汽油、煤油等有机清洗物擦洗。 5.5.4.5 按规定对配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5.5.4.6 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
29、品,保持配电室的灭火器材完好有效。配电室和电工值班室应分开设置, 电工值班室内不应有床。 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人,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5.5.4.7 设备、设施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工作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检查内容: a) 安全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b)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是否达到标准规定,安全知识是否达到上岗要求; c) 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 d) 设备检验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 e) 按规定进行的自检自查记录。 5.6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5.6.1 根据国务院、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30、单位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 a) 指导思想; b) 单位情况简介; DB11/ 2742005 8 c) 组织领导; d) 机构设置及标识; e) 处置基本原则; f) 预案等级; g) 处置程序; h) 处置工作要求。 5.6.2 商场、超市应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电视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防爆围栏、防爆毯、防毒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识、应急照明系统、现场信息反馈的通讯设备及对讲系统、强光手电、电喇叭、消防器材及值班车辆等。 5.6.3 安全工作责任人及各级领导和从业人员应掌握预案内容并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5.6.4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每半年进行 1 次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