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

上传人:刘芸 文档编号:115642 上传时间:2019-07-07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59.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DB11 2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7-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79200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business venues for internet connecting service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2792005 0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文化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

2、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燕、黄亚军、李振生、文俊、柳国忠、薛端、张国平、张红艳。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DB11/ 2792005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3、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B 11/ 065 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DB 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4、例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DB11/ 2792005 2 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5、。 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

6、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

7、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3 安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DB11/ 2792005 3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

8、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e)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营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

9、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上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应从事经营活动。 5.1.2 营业场所不应设置在: a) 高层建筑内四层及以上; b) 高层建筑内地下二层及以下; c) 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

10、、图书馆建筑内; d) 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 5.1.3 营业场所应证、照齐全,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确保原建筑结构审批条件,保持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5.1.4 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1.5 机构及人员要求 5.1.5.1 应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

11、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1.5.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5.1.6 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责任人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责任制。 5.1.7 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每月至少组织召开 1 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安全工作检查并有记录。 5.2 设备、设施 DB11/ 2792005 4 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2.1 内部装修设计及使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2.2 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 G

12、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出口数目根据核定人数确定,但最少不能少于 2 个。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1.40m 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在经营时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应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 5.2.3 应设置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 0.5Lx,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5.2.4 灭火器配置应按 GBJ 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3、执行。营业场所应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 20m。灭火器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5.2.5 按 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备、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的,应按规定设置、配置。 5.2.6 应设置报警电话。 5.2.7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实施,应符合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及 DB11/ 065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完毕后,依法进行检测。 5.2.8 营业场所使用的属强制认证的产品应通过“3

14、C”认证,并有“3C”标志。 5.2.9 计算机应当安装身份认证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5.2.10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2.11 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应符合 DB11/T 243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的规定,其它装饰灯具的安装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3 安全标志 5.3.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2893安全色、GB 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5.3.2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消防安

15、全标志及 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的规定。 5.3.3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同时在疏散通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设有包间的,应在包间内显著位置设疏散示意图。 5.3.4 观众厅内应悬挂禁止吸烟的标志。 5.3.5 玻璃门、玻璃墙应有“小心玻璃”或其它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5.3.6 安全标志应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5.4 安全生产教育 5.4.1 安全工作责任人、

16、安全工作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应少于 4 学时。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b)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d)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DB11/ 2792005 5 e)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f)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5.4.2 每半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员工上岗前应

17、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5.4.3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4.4 应对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5.5 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5.5.1 营

18、业安全管理 5.5.1.1 在营业时,应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营业。 5.5.1.2 各工种应严格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5.5.1.3 应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场内巡查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5.2 消防安全管理 5.5.2.1 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消防管理, 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建立、 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经营。 5.5.2.2 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和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5.2.3 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在非营业期间施

19、工需要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作业单位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作业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和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5.5.2.4 营业期间应安排专人每 2 小时至少进行 1 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不应擅自停止实施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5.5.2.5 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源,检查电源。需值班的,应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应擅自脱离岗位。 5.5.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5.3.1 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电

20、信终端设备、电器设备及有关设施应定期维护,做好维护记录,保证其正常工作。 5.5.3.2 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维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便于取用。 5.5.3.3 任何物品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消防设施。 5.5.3.4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其要求是: a) 特种设备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及注册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方可投入使用; DB11/ 2

21、792005 6 b) 在用的特种设备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 c)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 1 次自行检查,电梯维护单位应至少每 15日进行 1 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5.5.3.5 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5.5.3.6 设置的广告、牌匾,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牢固。

22、 5.5.3.7 建立健全并统一保管各类设备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更新。 5.6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5.6.1 根据国务院、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包括: a) 指导思想; b) 单位情况简介; c) 组织领导; d) 机构设置及标识; e) 处置基本原则; f) 预案等级; g) 处置程序; h) 处置工作要求。 5.6.2 安全工作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应掌握应急预案内容并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5.6.3 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应每半年进行 1 次演练。 5.7 紧急疏散 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突发事件等级应能安全、有序、迅速地将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并做到: a)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明显,疏散通道畅通,疏散通道宽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距离; b)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设备; c) 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指挥救援系统、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汉语、英语双语广播及按突发事件等级自动播放功能; d) 安全工作责任人或安全工作管理人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等级熟练使用应急指挥系统,掌握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e) 从业人员应熟练使用应急设备,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