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00 A 90 备案号:16768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 2802005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park and scenery famous spot 2005-03-28 发布 2005-07-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 2802005 0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为保障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制定。标准中引用了相关的标准、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
2、位:北京市园林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延森、王鹏训、刘菡洁、徐佳、周庆生、尹俊杰、米山坡、孟庆红。 本标准2005年首次发布。 DB11/ 2802005 1 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园及风景名胜区。 注: 公园、风景名胜区在下列条款中简称园(区)。风景名胜区的区域范围为其管理机构对景区的有效控制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3、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 通用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 50298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CJJ 48 公园设计规范 DB11/T 213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4、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北京市公园条例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75号令)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游乐园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实施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DB11/ 2802005 2 3.1 安全工作责任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2 安全工作管理人 组织实施和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单位安全工作责任人负责的人员。 3.3 安全工作人员 依
5、法配备的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3.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依法设置的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3.5 突发事件 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突然发生的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火灾、爆炸、投毒、各类恐吓及由于人员骤然聚集引发的可能致人员伤亡的秩序混乱事件。 3.6 特种设备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3.7 公园 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动物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3.8 风景名胜
6、区 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注:此术语源自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4 职责 4.1 安全工作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a) 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实施演练; d)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e)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f) 负责各类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及管理工作; g)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h) 定期研究安
7、全生产问题; i)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j)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k)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DB11/ 2802005 3 4.2 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障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 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e)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设备、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
8、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g) 在员工中(包括驻园(区)各类人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 安全工作责任人委托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安全工作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i)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范围内的责任; j) 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加强协调沟通。针对存在问题,确定解决办法。安全工作应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列为考核计划完成指标; k) 定期适时与全体职工、驻园(区)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3 安
9、全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在安全工作责任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b) 对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 c) 日常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d) 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救护工作; e) 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4.4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a)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督促落实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b) 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c)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相关部门。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d)
10、 组织落实各项应急预案的演习; e) 组织实施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制; f) 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g) 组织实施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及游人的安全知识的宣传;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公园、风景名胜区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a)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b)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c) 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d) 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e) 安全工作
11、负责人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DB11/ 2802005 4 f) 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g)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h)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b)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c)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
12、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d)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e)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f)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g)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h)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1.3 园(区)应经政府批准公布,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和开业检查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1.4 各单位应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暂行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风景名
13、胜区安全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并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5.2 设备、设施 5.2.1 设备、设施的配置 园(区)设备、设施的配置应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5.2.2 特种设备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5.2.3 配电室 5.2.3.1 配电室内不允许吸烟。非电工人员不允许随便进入配电室。 5.2.3.2 配电室应具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5.2.3.3 配电室内应保持整洁,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应保持配电室的灭火器完好有效,不允许将灭火器材挪作它用。 5.2.3.
14、4 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检修维护清扫,一般每年不应少于 2 次。一般情况下,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 1 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 1 次。保持正常完好清洁,防止因尘污、小动物等造成短路,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停电清扫检修时,不应使用汽油、煤油等有机清洗物擦洗。清扫的内容:清扫电器设备上的尘土;进行电缆遥测和接地遥测;各部连接点和接地处的紧固情况;检查油式变压器是否缺油。 5.2.3.5 电工在维修、安装电气设备、线路时,应按规程操作,不准违章操作,电器设备周围按规定铺设绝缘垫并树立警示牌。 5.2.3.6 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分开,值班室内不应有床。值班人员要坚
15、守岗位,认真负责,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5.2.3.7 安装或移动电气设备,应由电工按照 DL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要求进行接线和安装。任何部位的线路、闸箱、开关应符合安全规程,除电工外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接电源或接线增容。 DB11/ 2802005 5 5.2.3.8 电器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不允许任何人擅自拆卸、移动,需要移动、保养维修时应由电工办理。所有电器设备不应超负荷用电。 5.2.3.9 电缆、电线的布置应隐蔽,接头、触点不得外露,不得危及游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5.2.3.10 应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不应
16、违章用电,保证用电安全。 5.2.3.11 凡是游人可接触到的电力设备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有国家规定的安全标识及警示语; 在溶洞内安装照明灯具或其它电器设备时,所有电气线路应穿套管保护同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5.2.4 安全标志 5.2.4.1 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标志,安全色及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3安全色、GB 2894 安全标志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安全标志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户内标牌、海报等的张贴不允
17、许遮挡安全标志。 5.2.4.2 在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生长地区,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专人负责。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不允许标志。 在园(区)内施工,应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并提供安全防护措施。 5.2.4.3 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及 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的规定。 5.3 安全生产管理 5.3.1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工作管理人员的配置 5.3.1.1 按有关规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3.1.2 从业人员超过 300 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18、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百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3.2 安全生产教育 5.3.2.1 职工安全教育 应对职工进行各类安全教育,包括:员工岗前安全教育、换岗人员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全体员工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等。制定教育计划,对教育内容、教育时间,教育要求,教育经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教育结果进行检查与考核。教育内容、教育时间应符合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六条的要求。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应进行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受教育面要达
19、到 100%;有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季节、不同气象条件下预防事故的具体措施;园(区)与科队、科队与班组及职工个人交通安全责任书签订率应达到 100%,对每一位驾驶员在特殊时期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按照规定落实专职驾驶员业务、安全知识及交通法规的学习。 上岗人员应经岗前安全教育,掌握本岗位专业知识后方可上岗。上岗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应急处理方法。 每半年应至少组织 1 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5.3.2.2 游人的安全宣传 采取广播、板报、橱窗、牌示、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广大游人宣传各项安全注意事项。 5.3.3 营业安全管理 5.3.3.1 游客容量要求
20、 公园管理机构应按照 CJJ 48 中第 3.1.3 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照GB 50298 中第 3.5.1 条规定的容量接待游人。 5.3.3.2 劳动防护 DB11/ 2802005 6 5.3.3.2.1 应向员工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5.3.3.2.2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员工上岗前应按岗位要求检查工作服等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相应的设备安全防护、工具等佩戴和使用情况。 5.3.3.3 安全操作 应按照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
21、程执行。 5.3.3.4 动物园的安全管理 5.3.3.4.1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标准。 5.3.3.4.2 应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 5.3.3.4.3 应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5.3.3.5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安全管理 5.3.3.5.1 根据公安机关的属地管理原则,对园(区)内的租赁、承包、联营单位要纳入本园(区)安全管理范围。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应遵守本园(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5.3.3.5.2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使用的电器设备、燃气设备,应到园(区)安全管
22、理部门备案,待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5.3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在签订租赁、承包、联营等协议的同时应与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同时附所属人员名单备案。 5.3.3.5.4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园(区)内的各项规定,不得私自留宿客人,特殊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违反园(区)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应由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承担责任。 5.3.3.5.5 租赁、承包、联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否则,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处罚。 5.3.3.6 馆藏文物安全管理 展出文物、文物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
23、虫、防灾、防震等设备和措施。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 5.3.3.7 滑冰场安全管理 5.3.3.7.1 园(区)凡公开售票对公众开放的冰场,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设专人负责安保工作,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放。 5.3.3.7.2 负责救护和维持冰面秩序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滑冰人数的 4,不足千人时,不得少于 2人。 5.3.3.7.3 自然水域的冰场在开放时冰层厚度不得小于 15cm。为保证人流畅通每个冰场不少于 2 个以上出入口(设坡道),并要有专人疏导。 5.3.3.7.4 冰场开放时,每场容纳人数要严格控制,平均每人活动面积不得少于 9m2。 5.3.3
24、.8 绿化施工安全管理 5.3.3.8.1 进行绿化打药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游览区内打药,应避开游人高峰,并设立牌示提醒游客注意。员工在打药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领取农药;工作结束后应将空瓶及剩余农药及时带回, 剩余农药退回药库, 空瓶交专人妥善处理并及时清洗药机和药箱。 禁用药物符合 DB11/T 213中第 5.1.6.4.3 列项 a、b 的规定。 5.3.3.8.2 进行绿化修剪及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程序进行,在对树木修剪、移栽或支撑时,应设安全防护绳和牌示进行隔栏,设施工安全员并有专人疏导游客,在进行浇水作业,绿化用水井盖打开时,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
25、标志应符合 GB/T 2893.1 和 GB 2894 的要求 。 5.3.3.9 山石桥梁的安全管理 DB11/ 2802005 7 5.3.3.9.1 园(区)管理部门在地形险要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应设通行复线。 5.3.3.9.2 园(区)内可以通行汽车的桥梁应设立安全通过标准警示标志,不能通过汽车的桥梁除设立不能通过的警示标志外还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 5.3.3.9.3 应加强对山石的安全检查,使山石保持本身的牢固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他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应牢固,设立不允许攀登的牌示,确保安全。 5.3.3.9.4
26、在各种游人集中且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不允许游泳牌示及拉设警示线带或安装安全防护性护栏。 5.3.3.9.5 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的水口,防止洪水伤及人民生命财产。 5.3.3.9.6 在风景名胜区险峰峭壁以及泥石流易发地区应设牌警示,应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T 2893、GB 2894 及 GB 16179 的要求。 5.3.3.10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5.3.3.10.1 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承担第一责任,审批单位承担监管(管理)责任。 5.3.3.10.2 大型活动前,举办活
27、动的主办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准进行。文物保护单位还应报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5.3.3.10.3 活动场所及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安全要求。 5.3.3.10.4 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要设置明显的标志标识,安全标志应符合 GB/T 2893、 GB 2894及 GB16179,保证畅通。 5.3.3.10.5 必要时在场所入口处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立安全疏导缓冲区和单行线。 5.3.3.10.6 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应急广播应采用双语。 5.3.3.10.7 安全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应与举办活动的要求相适
28、应。 5.3.4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5.3.4.1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5.3.4.1.1 应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大型游乐设施、缆车、索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停止运行。 5.3.4.1.2 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依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5.3.4.1.3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国家和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5.3.4.2 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 5.3.4.2.1 有游乐设施的园(区)应建立健
29、全安全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维修人员应按照游乐园管理规定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5.3.4.2.2 应设置游乐引导标志。在每项游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做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5.3.4.2.3 游乐设施的使用应符合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5.3.4.2.4 不应使用未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 5.3.4.2.5 应对游艺机械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并做好各项安全记录。 5.3.4.3 游船的安全管理 5.3.4.
30、3.1 各种游船应建立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检查制度,运行记录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DB11/ 2802005 8 5.3.4.3.2 机动游船应每日进行运行前的安全检查,检查一般包括:发动机的运转状况,电瓶和电动机工作状况,油、水充填状况,船体宏观状况,座椅和安全防护设施状况,紧急救护设备、消防器材状况,传动部分与制动部分状况,喇叭、转向及通讯联络状况等。 5.3.4.3.3 机动游船应认真、详细填写每日运营日志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5.3.4.3.4 凡参加运营服务船只,应在船体打印编号、乘员定额等标志,在码头悬挂游人须知;并加强对游客乘船的安全宣传工作,严
31、格按定员数量乘坐,不准超乘。 5.3.4.3.5 严格遵守行驶制度,专人事先了解天气预报,按照允许的风力级别开展游船活动。 5.3.4.3.6 设置专用巡逻救护船只,随时巡逻,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抢救措施。 5.3.4.3.7 严格执行防火制度,机动船只应备有灭火器材,保证使用效能。 5.3.4.4 公园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5.3.4.4.1 在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应经交通、质检等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允许挪用、涂改、伪造。 5.3.4.4.2 专用机动车(包括电瓶车)驾驶员,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持相应的驾驶证上岗。 5.3.4.4
32、.3 各种车辆在交通、质检等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检查,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行驶作业。 5.3.4.4.4 各种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器、后视镜等应保持齐全有效。 5.3.4.4.5 特种车辆专车专用,作业范围不应超出其指定范围、不得违章载人、载物。 5.3.4.4.6 园内行驶的车辆不允许鸣笛、超车,在行驶中应避让游人。 5.3.4.5 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 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及安全工作人员应根据安全工作制度所规定的时间, 对设备、 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a) 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要求; b) 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是否达
33、到标准规定,安全知识是否达到上岗要求; c) 持证上岗人员的上岗证; d) 设备检验合格证,维护保养记录; e) 按规定进行的自检自查记录。 5.3.4.6 其他方面的安全管理 5.3.4.6.1 园(区)应依法保护文物、古树名木、名胜古迹等自然遗产、文化遗产以及有关文化资源、自然资源不受破坏。 5.3.4.6.2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按照相关规范安装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5.3.4.6.3 园(区)内的游船、缆车、索道、码头等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未经有关部门的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不得运营。各类交通游览设施及游乐项目应公示安全须知。各类设
34、备、设施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5.3.4.6.4 风景名胜区内的道路应符合规定标准,及时维修,并结合风景名胜区特点,配合有关部门按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置禁行、限速、警示等交通标志,保障交通安全。 5.3.4.6.5 不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园(区),不应在园(区)内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焚烧树叶、杂物,燃放烟花爆竹等。 园(区)应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储存地点应选择干燥、通风、荫凉处,做到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5.3.5 消防安全管理 5.3.5.1 基本要求 DB11/ 2802005 9 园(区)应根据本单位经营活动的特点,加强消防
35、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管理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经营。 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5.3.5.2 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 5.3.5.2.1 园(区)内的商业网点,特别是有明火作业的服务网点,应与主要游览区分开,按划定位置设立,以减少火险隐患,确保安全。 5.3.5.2.2 有明火作业的餐厅、小吃部等,明火作业处应远离古建筑、古树。 5.3.5.2.3 商业网点的包装箱和包装纸等易燃物应每天清理,暂存地点应有专人看管,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3.5.2.4 园(区)内的
36、各种电器设备线路应保持完好状态,经常检查并检修,避免出现电器设备和线路老化等现象。 5.3.5.2.5 园(区)应加强对餐厅及食堂的库房、液化气瓶储存间的安全检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及时清理烟道。 5.3.5.3 锅炉房消防安全管理 5.3.5.3.1 锅 炉房内应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及事故照明,不应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5.3.5.3.2 燃气锅炉房应加装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3.5.3.3 工作人员下班需要停火时,应关闭燃气总闸、切断电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3.5.4 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5.3.5.4.1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管理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
37、品。不允许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不应将燃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存放或使用。 5.3.5.4.2 不允许将古建筑用于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不允许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 5.3.5.4.3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进行宗教活动时应在配有消防设施、设备的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5.3.5.4.4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应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安装、管理和检修。 5.3.5.4.5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38、并符合北京市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 5.3.5.4.6 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直接管理和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5.3.5.5 林区消防安全管理 有林区的园(区)应制定相应的林区防火管理办法。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禁烟禁火标志,并设专人管理。 5.3.5.6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 园(区)内应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严格贯彻有关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
39、演习,并按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灭火皮条、灭火弹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登记造册,专人管理,每年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 灭火器配置应按 GBJ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营业区域应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配置相应灭火级别的灭火器。建筑物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间距不大于 20m。 园(区)购置维修消防器材时其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5.3.6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 DB11/ 2802005 10 园(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第六十一条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园(区)的消防检查应遵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
40、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5.4 治安保卫 园(区)应设置治安保卫专职机构并建立专职治安保卫巡逻队伍,建立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在重点时期和重点部位应加强巡逻力量,及时疏导游人,并做好处置突发治安事件的准备。 5.5 应急救援预案 5.5.1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系统组织(包括指挥系统和机动救援队伍)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5.5.2 突发事件发生时,园(区)职工任何人一经发现应立即报告园(区)的值班室或保卫科,并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及程度;当时在园(
41、区)的最高领导为处置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启动本园(区)的应急预案,立即调动机动队伍,携带相应的工具、器材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立即处置;同时园(区)安保部门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组织第二批处置力量到现场。园(区)的领导在指挥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通报处置情况。 5.5.3 应急预案中应结合园(区)情况,对重点时期(黄金周、主要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及重点部位(展室、展馆、桥梁、狭窄路段等)制定最大游人量预警线(如一个展室在确保安全下能容纳的最大游人量)。接近或达到预警线游人量或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园(区)要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 1 次演练。特殊情况下增加演练次数。有关责任人和职工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