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vehicles 1999-07-01发布 2000-01-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DB11/T152-1999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类和 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排气污染物一氧化碳、 碳氢化 合物和氮氧化物的
2、排放限值。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亚平、刘尔国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vehicl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 kg的 M类和 N类汽车装备的汽油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T 14762-93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3、 GB/T 15089-94 机动车辆分类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排气污染物 排气污染物指汽油机排气管排出的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 (假定碳氢比为 1:1.85)和氮氧化物 (NO X )。后者以二氧化氮(NO 2 )当量表示。 3.2 比排放量 比排放量指发动机每千瓦小时所排放出的污染物质量,以 g/kW?h 表示。 3.3 汽油机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汽油机是指采用点燃式原理工作的发动机(如:使用燃料为汽油、液化石油气、天 然气或其它代用燃料的发动机)。 3.4 最大总质量 最大总质量指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4、。 3.5 M类、N类汽车 M类、N类汽车指 GB/T 15089中规定的相应车辆。 4.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 表 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g/kW?h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实 施 阶 段 实 施 日 期 CO HC + NOx 第 1阶段 2000年 1月 1 日 34.0 14.0 第 2阶段 2004年 1月 1 日 20.4 8.4 5.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 GB/T 14762 的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检查试验 从批量生产的汽油机中抽取一台,进行本标准第 5节规定的试验。发动机一次试验测得的比排放量不 超过表 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则认为
5、合格。 如果从批量产品中抽取的一台汽油机不能达到表 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制造厂可以要求从该批产品中 抽取若干台汽油机进行测定。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机的台数 n(包括原来抽检的一台)。除原来抽检 的那台汽油机以外,其余样机均应进行一次第 5条规定的试验。 根据抽检的 n 台样机测得的每种污染物的平均比排放量,求出算术平均值( X )和标准偏差(S),如果满足下 列条件则认为该批汽油机的检查结果合格。 式中:L 表 1中规定的每种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k 根据 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见表 2; Xi n台样机中任何一台单独取得的测试结果。 表 2 统计因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7.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