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08.020 A 10 备案号:21144-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DB11/T 494.112007 人才服务规范 第11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Talent Service Standard Part 11:Social Insurance and Housing Accumulation Fund 2007-08-13发布 2007-12-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494.112007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工作流程及要求.1 参考文献.8 DB11/T 494.112007 II 前 言 DB11/T 4
2、94人才服务规范分为11部分。 第1部分 通则 第2部分 人才招聘洽谈会 第3部分 人事档案管理 第4部分 人事代理 第5部分 人才培训 第6部分 人才派遣 第7部分 人才网站 第8部分 人才素质测评 第9部分 高级人才寻访 第10部分 人力资源咨询顾问 第11部分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本部分为DB11/T 494的第11部分。 本部分为推荐性标准。 本部分为第一次制定。 本部分由北京人事局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人才服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人才服务中心、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北京市科
3、学技术委员会人才交流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向东、张宇泉、鞠洪芬、王美贤、王玺、李桂香、朱志望、宁民志、张乐。 本部分于2007年8月13日首次发布。 DB11/T494.112007 1 人才服务规范 第11部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服务内容、工作流程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 工作流程及要求 2.1 单位社会保险 2.1.1 开户 2.1.1.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存档立户凭证 b)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c) 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d) 参加补充
4、医疗保险情况说明 e)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 f)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g) 已参保的人员需要提交社会保险转移证明及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手册)。 h) 未参保的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2.1.1.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1.1.3 与单位签订社会保险代办协议 2.1.1.4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作开户报表并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通知单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2.1.1.5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a) 将单位医疗开户报表及报盘信息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
5、理单位开户、人员增加; b) 打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 c) 将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增加报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增加。 2.1.1.6 通知单位,提交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办法或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补充医疗保险代理协议复印件上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1.7 通知单位领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 2.1.1.8 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为单位新参保员工开具领取医疗保险存折介绍信。 2.1.1.9 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凭领取医疗保险存折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至北京银行,为单位新参保员工领取医疗保险存折,并通知单位领取。 2.1.2 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增加 2.1.2.1 提交
6、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存档人员存档凭证; b)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c) 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需提交原参加保险单位开出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 d) 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个人信息报盘; DB11/T 494.112007 2 e) 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提供原医疗保险手册,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人员需提交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及个人信息报盘。 2.1.2.2 审核单位提交材料。 2.1.2.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a) 将单位医疗人员增加报表及报盘信息上报社会保
7、险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增加,打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 b) 将单位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员增加报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人员增加。 2.1.2.4 通知单位领取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手册。 2.1.2.5 按规定时间,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为单位新参保员工开具领取医疗保险存折介绍信。 2.1.2.6 在规定时间内,凭领取医疗保险存折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至北京银行,为单位新参保员工领取医疗保险存折,并通知单位领取。 2.1.3 单位社会保险人员减少 2.1.3.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8、; c) 若登记在职死亡、退休死亡、转外国籍等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1.3.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1.3.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作表格并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社会保险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单,通知单位经办人领取。 2.1.3.4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作社会保险清算报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清算。 2.1.3.5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清算完毕后通知单位。 2.1.4 信息变更 2.1.4.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及相关材料; c) 个人信息登记变更表及相关材料。 2.1.4.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9、。 2.1.4.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4.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 2.1.5 单位员工个人账户补填 2.1.5.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单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c) 单位员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和台账。 2.1.5.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1.5.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5.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 2.1.6 单位员工个人账户合并 2.1.6.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10、 单位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c) 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d) 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1.6.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DB11/T494.112007 3 2.1.6.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6.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 2.1.7 单位补缴 2.1.7.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允许补缴批文; c)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补缴的相关材料。 2.1.7.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1.7.3 将补缴所需材料及审批补缴表格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7.4 通
11、知单位交付补缴金额。 2.1.7.5 将款项上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并通知单位领取发票。 2.1.8 退休 2.1.8.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正常退休的需提交退休申请书和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c)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需提交退休申请书、退休审批表、详细病例资料和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d) 因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需提交退休申请书、退休审批表、劳动主管部门审核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和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2.1.8.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a) 若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手续,完成报表上报劳
12、动鉴定部门,初审后,通知病退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形成劳动鉴定结论; b) 打印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并将其与申办人员档案及相关材料一并上交劳动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c) 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后,为其办理存折及保险手册,并通知单位领取。 2.1.9 发放社会保险对账单 按照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领取上一年度代办人员社会保险对账单并通知单位领取。 2.1.10 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a) 通知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b) 审核提交材料; c)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关表格并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 d)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 2.1.11 单位停缴(
13、注销、中断、转出) 2.1.11.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 b) 停缴申请书; c)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d) 当月社会保险托收单复印件; e) 若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和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f) 若办理单位整体转出,需填写北京市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1.11.2 审核提交材料。 2.1.11.3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关表格并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1.11.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并收回社会保险代办协议和社会保险代办服务凭证。
14、DB11/T 494.112007 4 2.1.12 缴费基数核定 a) 每年3月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b) 每年4月核定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缴费基数。 2.2 个人社会保险 2.2.1 个人正常缴费 2.2.1.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 b) 身份证复印件; c) 参加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需提交原参保单位开具的转移单或转移证明; d) 参加过医疗保险的个人需提交原医疗保险手册; e) 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需提交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f) 个人需提交事先在北京银行办理的借记卡或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2.2.1.2 审核个
15、人提交的材料。 2.2.1.3 个人确定交费标准。 2.2.1.4 通过银行划账收缴保险费。 2.2.1.5 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个人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2.2.2 信息变更 2.2.2.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 b) 个人信息登记变更及相应材料; c) 若变更个人定点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保险手册原件。 2.2.2.2 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 2.2.2.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2.2.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个人。 2.2.3 个人账户补填 2.2.3.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 b) 身份证复印件; c)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6、及复印件和台账。 2.2.3.2 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 a)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b)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个人。 2.2.4 个人账户合并 2.2.4.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 b) 身份证复印件; c) 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 d) 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2.4.2 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 2.2.4.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表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2.2.4.4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个人。 2.2.5 个人停缴(转移、清算) 2.2.5.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个人缴费凭证、医疗保险手册; DB11
17、/T494.112007 5 b) 登记在职死亡、转外国籍或失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5.2 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 2.2.5.3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作表格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社会保险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单并通知个人领取。 2.2.5.4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制作社会保险清算报表,并上报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清算。 2.2.5.5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并清算完毕后通知个人。 2.2.5.6 清算款到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后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 2.2.6 个人退休 个人退休相关手续参照2.1.8。 2.2.7 发放社会保险对账单 发放社会保险对账单手续参照2.1.9。 2.2.8
18、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手续参照2.1.10。 2.2.9 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应按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核定社会保险(养老、失业)缴费基数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2.3 单位住房公积金 2.3.1 开户 2.3.1.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存档服务凭证; b)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c) 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d) 个人增加情况表。 2.3.1.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3.1.3 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代办协议,发放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2.3.1.4 将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报表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3.1.5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
19、毕后通知单位。 2.3.2 单位人员变更 2.3.2.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b) 人员增加或减少情况表。 2.3.2.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3.2.3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3.3 住房公积金转入 2.3.3.1 通知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2.3.3.2 核对人员缴费信息,开具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3.3.3 通知单位领取证明。 2.3.4 住房公积金转出 2.3.4.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b)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c) 转入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开户证
20、明。 2.3.4.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3.4.3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关表格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3.4.4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 DB11/T 494.112007 6 2.3.5 住房公积金支取 2.3.5.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b) 住房公积金支取相关证明材料; c) 支取人开户银行账号。 2.3.5.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3.5.3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住房公积金支取表格,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3.5.4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后通知单位。 2.3.6 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2.3.6.1 按住房
21、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领取上一年度代办人员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2.3.6.2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时间内通知单位领取。 2.3.7 住房公积金封存 2.3.7.1 提交如下材料: a) 单位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b) 人员减少情况表 c) 单位申请书 d)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2.3.7.2 审核单位提交的材料。 2.3.7.3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关表格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3.7.4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完毕后通知单位,单位注销或整体转出时需收回住房公积金代办协议和住房公积金代办服务凭证。 2.3.8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应按
2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未核定基数的仍按上年度基数缴费。 2.4 个人住房公积金 2.4.1 个人缴费 2.4.1.1 通知个人提交存档卡。 2.4.1.2 填写住房公积金人员情况登记表。 2.4.1.3 个人确定缴费标准并收取费用。 2.4.1.4 发放公积金缴存卡并记录个人缴费,于当月汇总后上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4.2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手续参照2.3.3。 2.4.3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出 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参照2.3.4。 2.4.4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 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参照2.3.5。 2.4.5 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发
23、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手续参照2.3.6。 2.4.6 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 2.4.6.1 提交如下材料: a) 个人存档卡、公积金缴存卡; b) 身份证或退休证书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转外国籍证明及复印件。 2.4.6.2 审核个人提交的材料。 2.4.6.3 提供个人开户银行账号。 DB11/T494.112007 7 2.4.6.4 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相关表格并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2.4.7 缴费基数核定 每年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未核定基数的仍按上年度基数缴费。 DB11/T 494.112007 8 参考文献 1.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
24、6日 国务院令第375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 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根据国务院令350号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3.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05年12月14日 国务院国发200538号 4.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00726号 5.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7年1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6.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5年6月6日北
25、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7.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04年12月28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8.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3年12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9.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1999年9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10. 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 11. 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 2003年1月14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京劳社保发20038号 12.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