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35.240 L 72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DB11/Z 3702006网上审批业务流程描述规范 Service flow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2006-07-25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Z 3702006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业务事项模型 . 1 4.1 业务事项模型结构 . 1 4.2 概要信息 . 2 4.3 业务流程规范环节 . 2 5 业务流程描述 . 3 5.1 业务流
2、程图 . 3 5.2 业务流程说明 . 5 参考文献 . 7 DB11/Z 3702006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归口。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起草单位: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联想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得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主要起草人:李素芳、张秀杰、卿伟杰、李文慧、王书军、余向东、单强、李晓蕴、杨波涛、罗姣妍、刘雪涛、卢霞。 DB11/Z 3702006 III 引 言 为完善电子政务的标准体系
3、,促进北京市电子政务标准体系的应用和推广,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统一规划并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和发展,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在今后陆续修订。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新的法律法规的发布施行,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在今后陆续修订。 DB11/T 3702006 1 网上审批业务流程描述规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描述了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网上审批的业务流程。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的网上审批业务流程的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
4、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相关文件以确认是否可以使用其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DB11/T 3692006 网上审批业务编码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1/T 369200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业务事项模型 servic e model 大项、小项和子项的静态结构模型。 3.2 概要信息 general d escription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公示的业务事
5、项的法律依据、程序、实施机关、条件等方面的信息。 3.3 业务流程规范环节 normative s tep of service flow 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实施程序对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的网上审批业务流程进行规范的环节类型。 3.4 表单 form 申请材料中的结构化材料,如申请表。 3.5 附件 attachment 申请材料中的非结构化材料,如照片。 4 业务事项模型 4.1 业务事项模型结构 业务事项模型结构如图1所示,行政机关可根据本部分整理、规范和优化业务事项和业务流程。DB11/Z 3702006 2 图1 业务事项模型结构 4.2 概要信息 概
6、要信息的基本内容如表 1 所示: 表1 概要信息的基本内容 概要信息 说明 法定实施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地址编码 按 DB11/T 369-2006 的规定。 业务事项编码 按 DB11/T 369-2006 的规定。 业务事项名称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业务事项名称。 业务事项类型 按 DB11/T 369-2006 的规定。 办理依据 该业务事项设立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收费依据 该业务事项收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数量限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该业务事项的数量限制。 对象及范围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该业务事项的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期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该业务事项
7、的办理期限。 申请材料 参照行政机关公示的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 注 1:办理依据、收费依据、业务范围、许可、审批或服务数量、服务对象、期限的含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3 业务流程规范环节 网上审批中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的通用的业务流程规范环节如表 2 所示: 表2 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业务流程的规范环节 序号 环节类型 说明 1 申请及受理 a) 若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b) 若受理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则不存在后续环节,业务流程结束。 2 审查 该类环节在业务流程
8、中可出现一次或多次。 3 听证 4 招标 5 拍卖 6 检验 7 检测 8 检疫 9 鉴定 10 实地勘察 11 专家评审 a) 该类环节所需的时间依法不计算在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b) 该类环节在业务流程中可出现或不出现。 12 决定 受理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的决定。 13 送达(告知) 受理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送达(告知)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等操作。 概要信息 表单 1 表单 n 附件 1 附件 n 业务事项模型 申请 材料 业务流程规范环节 DB11/T 3702006 3 5 业务流程描述 5.1 业务流程图 在业务流程中,受理
9、行政机关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触发业务流程,申请人通过查询办理情况和提交反馈参与业务流程。受理行政机关以通知文书的形式将业务办理情况及其它相关信息传递给申请人,引导其参与业务流程,并实现对流程的管理和控制。 业务流程如图2所示: DB11/Z 3702006 4 图2 业务流程图DB11/T 3702006 5 5.2 业务流程说明 5.2.1 业务流程信息分类 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传递的信息根据不同的流向分为两类: a) 申请和反馈: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补齐或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信息; b) 通知: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向申请人发送的信息。 5.2.2 申请和反馈 5.2.2.1 申报请求 申请
10、人通过提交“申报请求”将申请材料发送到受理行政机关。 5.2.2.2 补齐补正反馈 在收到“补齐补正通知”之后,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申请材料,通过提交“补齐补正反馈”将其发送到受理行政机关。 5.2.2.3 审查暂停反馈 在收到“审查暂停通知”之后,申请人补正或补充申请材料,通过提交“审查暂停反馈”将其发送到受理行政机关。 5.2.3 通知 5.2.3.1 通知的分类 通知分为两类: a) 不需要申请人提交反馈的通知,以下简称“无反馈通知”; b) 需要申请人提交反馈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反馈通知”。 5.2.3.2 无反馈通知 5.2.3.2.1 受理通知 若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
11、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补正或者补充提交了全部的申请材料,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告知审查过程的开始。 5.2.3.2.2 不受理通知 若申请的业务事项依法不属于受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行政审批,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不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5.2.3.2.3 办结通知 经过审查等环节,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办结通知”,告知决定。 5.2.3.2.4 告知通知 在收到“申报请求”之后,受理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发送“告知通知”,告知与业务事项和办理过程相关的信息。 5.2.3.2.5 超时申办通知 “审查暂停通知”要求申请人
12、在一定的时限内完成处理并提交反馈。若超过规定的时限未收到反馈,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超时申办通知”,告知因等待反馈超时,停止审查的决定。 5.2.3.2.6 影响时限环节和不影响时限环节办理情况通知 进入审查环节之后,受理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发送“影响时限环节的办理情况通知”和“不影响时限环节的办理情况通知”,告知业务办理情况或其它相关信息。 5.2.3.2.7 无效申报通知 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不真实,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无效申报通知”,告知拒绝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5.2.3.2.8 延期通知 若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经相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延期通知”,告知延长期
13、限及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2.3.3 有反馈通知 DB11/Z 3702006 6 5.2.3.3.1 补齐补正通知 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补齐补正通知”,告知需要补正或补充的申请材料。 5.2.3.3.2 审查暂停通知 进入审查环节之后,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送“审查暂停通知”,告知需要补充或补正的申请材料。 DB11/T 3702006 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 国发200412 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 京政发200423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 4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全程办事代理工作制度(试行) (2004-10-2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7 京政发200018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