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 件DBDB11/Z 5252008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验收规则 Firework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Olympic Games 2008-03-28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ICS 71.100.30 Y 88 DB11/Z 525200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与定义 . 1 4 产品分类分级 . 2 5 质量安全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4 7 验收规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瀑布”焰火验收细则 .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礼花弹验收细则 . 7 附录
2、 C(规范性附录)组合烟花验收细则 . 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喷花类烟花验收细则 . 1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花束类、烛光类烟花验收细则 . 1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抽样规则 . 1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缺陷类别 . 13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焰火产品供应商应向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 15 DB11/Z 5252008 II 前 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至第29届奥运会(包括残奥会)结束时废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
3、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本标准起草单位:奥运会开闭幕式运营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文义、于建平、邓少辉、刘琳、邹思诚、聂学辉、黎仲畦、黄明章、潘家斌 DB11/Z 5252008 1 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验收规则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芯片点火方式的焰火除外,下同)的术语、产品分类分级、安全质量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的出厂验收检验和质量监督抽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4、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T 15814.1 烟花爆竹药剂 成份定性测定 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T 20613 烟花爆竹 储存运输安全性能检验规则 NY/T 757 烟花用发射药
5、QB/T 1941.5 烟花爆竹药剂 吸湿率的测定 SN 0545-1996 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3 术语与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品编号 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为便于交流,采用的焰火产品统一编制的号码。 3.2 附件 焰火产品主体之外配合的附属物(不含固定架) ,包括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产品配套的尾翼(发射筒除外) 。 3.3 引燃时间 礼花弹类、组合烟花类、花束、烛光类是指从点燃引火线(或电火头)至引燃发射药的时间,喷花类、瀑布类产品是指从点燃引火线(或电火头)至引燃主体的时间。 3.4 点火间隔时间 烛光、组合烟花等产品相邻两次发射之间点火
6、的间隔时间。 3.5 燃放效果时间 DB11/Z 5252008 2 各类焰火产品出现设计效果的保持时间(组合烟花类指单发出现设计效果的保持时间) 。 3.6 花束类焰火 单发产品,每个产品一次喷发出多颗效果件的产品。 3.7 烛光类焰火 单发产品,每个产品一次发射出一个药柱(球)的产品。 4 产品分类分级 4.1 产品分类 烛光类、花束类,其他应符合 GB 10631 中分类的规定。 4.2 产品分级 烛光类、花束类为 A 级,其他产品应符合 GB 10631 中分级的规定。 5 质量安全要求 5.1 标志 标志分为外包装标志、产品标志、特殊效果件标志。 5.1.1 标志基本要求 5.1.1
7、.1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和易于辨认。 5.1.1.2 产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 5.1.2 运输包装标志 5.1.2.1 产品运输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规格、产品类别、产品级别、生产企业和燃放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箱含量、药量、体积、产品追溯编码和“焰火产品”、“防火防潮”、“轻拿轻放”、“不得倒置”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等字样。 5.1.2.2 包装箱的体积,用长宽高(mm 或毫米)。 5.1.2.3 一个包装箱内只有一个产品或一个产品分多个包装箱分装时, 包装箱的标志可代替产品标志。 5.1
8、.3 产品标志 5.1.3.1 产品标志 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编号、产品规格、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警示语、燃放说明、药量、生产企业和燃放单位名称、地址及电话、生产日期、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和“专业人员燃放”等字样。 5.1.3.2 药量 应标识为“药量:g(克)”,不得标识为“g(克)”。组合烟花应标识出总药量的数值(g 或克),并同时标识出发数。 5.1.3.3 生产日期 标注的生产日期应真实,当采用“见 XX 部位”的方式时,应明确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物的 XX 部位。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日期,如 XXXX 年 XX 月 XX 日。年代号一般应标注 4 位数字。 5.1.3.4
9、保质期 应标注为:“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之前燃放”。 5.1.3.5 燃放说明 应包括:燃放场所、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5.1.3.6 警示语 根据产品有可能出现的危险,应有安全警示语。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应清晰。 DB11/Z 5252008 3 5.1.4 效果件标志 升空部件外径25mm 或含药量20g 的单个内筒部件等应有效果件标志。 内筒部件标志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含爆炸药部件危险请报告公安部门”、“含爆炸药部件不得扔进垃圾”等字样。 5.2 包装 5.2.1 产品应有内包装。含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微烟烟火药的烟花产品内包装应采用塑料袋整体封闭套
10、装;组合烟花类产品和小礼花类产品应用锡箔纸封顶;其它烟花产品内包装材料应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等,应封闭包装。内包装产品应排列整齐、不松动,产品不得倒置。 5.2.2 外包装应采用合适的纸箱包装,并封装牢固,每件净重不超过 30kg。 5.2.3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5.3 外观 5.3.1 产品外型应美观、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 5.3.2 产品整洁,表面无浮药、无漏药、无霉变、无污染。 5.3.3 筒标纸粘贴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无露白现象。 5.3.4 筒体、附件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 5.4 引火线与电点火头 5.4.1 引火线应符合 GB
11、19595 的要求。电点火头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的质量要求,应使用第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电点火头。 5.4.2 点火方式以及各效果部件的连接方式应与设计相符,可采用电点火、引火线点火。 5.4.3 引线点火方式的产品 总点火部位应有明显标识并应有保护套,总点火引火线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 100g 的重物,保持1min 不脱落,总引火线及各效果部件的连接引火线应无霉变,无破损,无空引,无藕节。 5.4.4 电火头点火方式的产品 电火头应完整,有防潮层,不得有缺损,应有防护装置,着火率应为 100。 5.5 主体结构与尺寸 5.5.1 焰火产品主体及效果部件结构应与设计相符。
12、5.5.2 升空类效果部件不得使用金属壳体、金属附着物和塑料制品。 5.5.3 各种效果部件的发射筒长度、内径、壁厚以及效果部件长度、外径偏差应与设计相符。 5.5.4 设计装发射药的应装有发射药。 5.5.5 焰火产品生产企业不得在 A 级组合烟花、礼花弹类产品中预先安装电点火头,预先安装电点头接驳器。其他安装电点火头的产品应有防短路的措施。 5.6 附件结构与尺寸 附件结构与尺寸应与设计相符,附件应安装牢固,应能吊起 100g 重物并保持 1min 不脱落,在燃放过程中附件不应散开、脱落。 5.7 平稳性(现场安装产品除外) 应符合 GB 10631 的规定。 5.8 药种 5.8.1 烟
13、火药成份应与设计相符。 5.8.2 烟火药、引火线均不得使用氯酸盐。 5.8.3 禁止使用砷化合物、汞化合物、没食子酸、苦味酸、镁粉(含镁合金粉、改良镁粉除外)、磷。 5.8.4 喷花类、旋转类、吐珠类产品禁止使用铅化合物和六氯代苯。 5.8.5 发射药应符合 NY/T 757 的要求,应使用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发射药。 5.9 药量 5.9.1 药量不包括引火线和填充物质量,标识的药量应与设计一致。 5.9.2 B 级、C 级烟花药量应符合 GB 10631 的要求。 DB11/Z 5252008 4 5.10 燃放性能 5.11 产品的燃放效果、效果组成的几何图形、效果颜
14、色、发射偏斜角应与设计一致。 5.11.1 产品的点火方式应与设计相符;产品燃放时各个效果部件点火的先后顺序应与设计相符。 5.11.2 各类烟花产品不应出现炸筒、散筒。 5.11.3 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火险、膛炸、冲底,不能被炸碎烧尽的部件不应有坚硬锐利部分,不应有较大质量的残物落下,附件不应过早或过晚脱落。 5.11.4 瀑布类、礼花弹、组合烟花、喷花类、花束类和烛光类产品应分别符合附录 A、附录 B、附录C、附录 D、附录 E 的要求,其它各类焰火应符合 GB 10631 的要求。 5.11.5 设计为“微烟”的产品应是微烟效果,燃放产生的可吸入颗粒、烟尘等应明显少于常规烟火药。
15、 5.12 安全性能要求 5.12.1 烟火药热安定性 烟火药放在 752的烘箱中 48h,不得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点燃烟火药应保持原设计效果。 5.12.2 烟火药吸湿率 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微烟烟火药吸湿率应4.0,其它烟火药吸湿率应2.0。 5.12.3 焰火产品跌落试验 成箱焰火产品从 12m 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不得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标志检验 标志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2 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3 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采用目测法进行。 6.4 引火线与电点火头检验 6.4.1 采用目测法进行。 6.4.2 引火线
16、安装牢固性检验 应能吊起规定重物,保持 1min 不脱落。 6.5 结构与尺寸检验 6.5.1 应采用解剖、目测法进行。 6.5.2 各种尺寸采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精度的器具进行测试。 6.6 附件检验 6.6.1 平稳性检验 应采用 30的斜面板进行测试。 6.6.2 牢固性检验 附件能吊起规定重物,保持 1min 不脱落。 6.7 药种检验 药物定性检验采用 SN 0545-1996 中附录 A、 GB/T 15814.1 标准方法或相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检测。 6.8 药量检验 药量采用相应的符合计量要求且符合精度的天平进行称量。 6.9 燃放性能检验 6.9.1 各种时间采用相应的
17、符合计量精度的秒表、 电子计时仪直接进行测量或测量录像回放中的时间。 DB11/Z 5252008 5 6.9.2 发射高度检验:采用标杆、测高仪及其他仪器设备测定,允许测量误差:30m 时2m,30m50m 时4m,50m100m 时8m,100m200m 时15m,200m 时25m。 6.9.3 发射偏斜角检验:将固定直径的圆圈,水平摆放在距样品喷火口 2m 高处,圆心发射点在同一垂线上,圆圈与发射点构成允许偏斜角度,观察燃放轨道是否穿过铁丝圈,允许测量误差土 2。 6.9.4 燃放效果检验:采用目测法,并结合回放录像检验。 6.10 微烟效果检测 微烟效果采用目测比较法进行。 6.11
18、 产品药物热安定性 单个产品药量在 100g 以下的,将产品放置在 752的烘箱中 48h,观察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取出产品进行燃放,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单个产品药量在 100g 以上的,称取 50g(雷药 10g)烟火药放置在 752的烘箱中 48h,观察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冒烟现象,然后取出 2g 烟火药进行点燃,观察是否保持原设计效果。 6.12 跌落试验 抽取 3 箱产品,将 3 箱产品分别从 12m 高处自由落在平整的水泥地面上,观察产品是否发生燃烧、爆炸和箱体漏药现象。 6.13 烟火药吸湿率 吸湿率按 QB/T 1941.5 中测试方法进行。 7 验收规则 7.1
19、抽样规则 抽样方法、组批应符合附录F的规定。 7.2 检验规则 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产品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抽查检验。热安定性、吸湿率检验针对焰火产品中不同烟火药(不包括发射药、引火线)分别进行检验。 7.2.1 出厂检验 生产企业应按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格后,报验。 注:无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应委托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2.2 抽查检验 省级以上烟花爆竹检验机构对生产企业报验的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产品,每箱产品粘贴第 29 届奥运会专用焰火检验合格的标签及产品追溯码。 7.3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
20、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4 不合格批的处理 质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不可修复缺陷(见附录 G)的不合格批,应进行销毁处理。 8 技术资料 焰火产品供应商应向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提供产品及效果部件结构图、烟火药成份、燃放效果技术资料(见附录 H)。 DB11/Z 5252008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瀑布”焰火验收细则 A.1 产品标志 包装箱应标识出单个药量的数值(g) ,并同时标识出箱内含量。 A.2 电点火头 A.2.1 点火部位应具备多个同时电点火的方式。 A.2.2 每个效果宜采用电点火或快速引线连接方式。 A.3 尺寸 效果筒体长度偏差应3,筒体外径偏差应10。
21、A.4 药量 瀑布焰火品单个效果部件的药量应与设计相符,主要效果药药量偏差应符合如下要求: 药量设计值100g,允许偏差为(11+(M-100)0.05)g; 药量设计值10g,100g,允许偏差为(2 +(M-10)0.1)g; 药量设计值10g,允许偏差为(M0.2); M:药量设计值(g)。 A.5 燃放效果 瀑布焰火部件烧成率应99.5(断火、未燃烧完、瞎火、效果不全的部件均计为未烧成部件) 。 DB11/Z 5252008 7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礼花弹验收细则 B.1 标志 B.1.1 外包装标志 “开天雷”产品应有“雷弹” 、 “危险”的字样。 B.1.2 产品标志 每个
22、礼花弹产品必须有产品标志。“开天雷”产品还应有“雷弹”、“危险”的字样。 B.2 外观 B.2.1 弹形端正,外表光滑、清洁、不变形,纸张粘合牢固,不得分层起泡 B.2.2 提环牢固,安装在弹体正上方。 B.2.3 发射药盒密封不漏药,不变形,不开裂,应与弹体结合牢固。 B.2.4 安装在弹体外的效果零部件应牢固、合理,不妨碍弹体发射。 B.3 每个礼花弹应有单独点火头,不得用快引串联。 B.4 每个礼花弹应有防潮包装。 B.5 礼花弹弹径、引火线长度 B.5.1 礼花弹弹径、弹径误差应符合表 B1的规定。 B.5.2 弹体内应装填紧密(雷弹除外) 。 B.5.3 礼花弹引火线长度和长度误差应
23、符合表B1的规定(电点火、芯片点火的除外) 。 B.5.4 导火索必须牢固地安装在弹壳上,不许有缝隙,5号以上的产品应用2根(含2根)以上延时导火索。 表 B1 礼花弹要求 单位为 mm 型 号 项 目 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 8 号 10 号 12 号 弹 径 72 97 122 147 172 196 246 296 弹径允许误差 +1 -2 +1 -2 +1 -2 +1 -3 +1 -3 +1 -4 +1 -4 +1 -4 引 线 长 度 650 750 1000 1100 1200 1400 1500 1600 引线允许误差 20 20 20 20 20 20 20 2
24、0 B.6 发射药药量和弹体(含发射药)质量 礼花弹类产品发射药药量应与设计相符,发射药药量和弹体(含发射药)质量偏差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弹体(含发射药)质量或发射药质量设计值1000g,允许偏差为( 56+(M-100)0.03)g; 弹体(含发射药)质量或发射药质量设计值100g,1000g,允许偏差为(11+(M-100)0.05)g; 弹体(含发射药)质量或发射药质量设计值10g,100g,允许偏差为(2+(M-10)0.1)g; 弹体(含发射药)质量或发射药质量设计值10g,允许偏差为(M0.2); M:弹体(含发射药)质量或发射药质量设计值(g) 。 DB11/Z 5252008
25、8 B.7 爆炸高度和熄灭高度 礼花弹的爆炸高度和熄灭高度应符合表 B2 规定,并应500m。 表 B2 礼花弹爆炸和熄灭高度 规格 项目 3号 4号 5号 6号 7号 8号 10号 12号 最低爆炸高度/m, 80 90 110 130 170 200 240 300 最低熄灭高度/m, 50 50 50 50 50 50 50 50 B.8 燃放性能 B.8.1 礼花弹在燃放时不得出现瞎火、哑弹。 B.8.2 单个效果件外径40mm的着火率应为100;单个效果件外径30mm40mm的着火率应99;单个效果件外径30mm的着火率应98,亮珠着火率应95。 B.8.3 漂浮型礼花弹弹体在空中爆
26、发后,漂浮物打开率、坠物和坠附药物应打开分离率应为100。 B.8.4 爆炸覆盖直径不得超过爆炸高度。 DB11/Z 5252008 9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组合烟花验收细则 C.1 标志 C.1.1 产品标志 C.1.1.1 含单个效果件外径45mm雷弹的产品应有“雷弹组合” 、 “危险”的字样。 C.1.1.2 应标识出单发药量(发射型)中最大数值(g)和总药量的数值(g) ,并同时标识出发数。 C.1.2 效果件标志 含单个效果件外径 45mm 雷弹的产品应有“雷弹组合” 、 “危险”的字样。 C.2 结构与尺寸 C.2.1 每个组合烟花应有单独点火头,不得用快引串联。 C.2.
27、2 小礼花型组合的结构与尺寸 C.2.2.1 发射筒体长度为100mm的偏差应2。筒体长度为100m的偏差应3。 C.2.2.2 同一规格的外筒内径允许偏差为2。 C.2.2.3 单个筒体壁厚: 单筒内径 40mm 68mm,筒体壁厚应4.0mm; 单筒内径 20mm 40mm,筒体壁厚应3.0mm; 单筒内径20mm,筒体壁厚应2.0mm。 C.2.2.4 内筒型效果部件筒体长度偏差应3,筒体外径偏差应10。 C.2.3 喷花组合型的结构与尺寸 C.2.3.1 发射筒体长度100mm的偏差应2,筒体长度100mm的偏差应3。 C.2.3.2 外径偏差应10。 C.2.4 混合型组合的结构与尺
28、寸 按组合烟花每一发归属的类别。 C.3 药量 单发药量(发射型)中最大的数值(g)和总药量的数值(g)应与设计相符,同一产品中的同一效果单发发射药药量偏差、效果药偏差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药量设计值100g,允许偏差为(11+(M-100)0.05)g; 药量设计值10g,100g,允许偏差为(2 +(M-10)0.1)g; 药量设计值10g,允许偏差为(M0.2); M:药量设计值(g)。 C.4 燃放性能 C.4.1 发射爆炸高度、熄灭高度 发射高度应与设计相符。最低熄灭高度不得小于30米。 C.4.2 发射偏斜角 小礼花型组合的发射偏斜角应与设计相符;无设计要求的发射偏斜角应10。 C.
29、4.3 着火率 C.4.3.1 组合烟花点火率应为100。 C.4.3.2 小礼花型组合烟花单个效果件外径40mm的着火率应为100;单个效果件外径30mm40mm的着火率应99;单个效果件(包括亮珠)30mm的着火率应98。 C.4.3.3 组合烟花燃放时不能中途断火。 DB11/Z 5252008 10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喷花类烟花验收细则 D.1 结构与尺寸 效果部件筒体长度偏差应3,筒体外径偏差应10。 D.2 药量 药量偏差要求: 药量设计值1000g,允许偏差为(56+(M -100)0.03)g; 药量设计值100g,1000g,允许偏差为(11+ (M-100)0.0
30、5)g; 药量设计值10g,100g,允许偏差为(2 +(M-10)0.1)g; 药量设计值10g,允许偏差为(M0.2); M:质量设计值(g)。 D.3 燃放效果 D.3.1 喷花喷火高度、色彩等效果应与设计影像资料一致。 D.3.2 喷花类烟花的烧成率应99(断火、未燃烧完、瞎火、效果不全的烟花均计为未烧成) 。 DB11/Z 5252008 11 附 录 E (规范性附录) 花束类、烛光类烟花验收细则 E.1 产品标志 应标识出单发药量(发射型)中最大的数值(g)和总药量的数值(g) 。 E.2 结构与尺寸 E.2.1 发射筒体长度为100mm的偏差应2。筒体长度为100m的偏差应3。
31、 E.2.2 同一规格的外筒内径允许偏差为2。 E.2.3 单个筒体壁厚: 单筒内径68mm,筒体壁厚应5.0mm; 单筒内径 40mm68mm,筒体壁厚应4.0mm; 单筒内径 20mm68mm,筒体壁厚应3.0mm; 单筒内径20mm,筒体壁厚应2.0mm。 E.3 药量 发射药、效果药药量应与设计相符,同一产品中的同一效果单发发射药药量偏差、效果药偏差均应符合如下要求: 质量设计值100g,1000g,允许偏差为(11+ (M-100)0.05)g; 质量设计值10g,100g,允许偏差为(2 +(M-10)0.1)g; 质量设计值10g,允许偏差为(M0.2); M:质量设计值(g)。
32、 E.4 燃放性能 E.4.1 发射(爆炸)高度 花束类、烛光类焰火产品的发射高度应与设计相符。 E.4.2 发射偏斜角 发射偏斜角应与设计相符;无设计要求的发射偏斜角应10。 E.4.3 着火率 点火率应100。 DB11/Z 5252008 1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抽样规则 F.1 确定样本量 F.1.1 基本样本量 焰火产品应根据类别、批量确定基本样本量见表 F1 表F1 焰火产品基本样本量 批量范围 N 100 100500 5011000 1001 样本量 n 10 10+N2% 20+N1% 30+N0.2% 注:瀑布类产品以单个部件为基本单位 F.1.2 确定抽样数量
33、抽样数量是基本样本量的 2 倍+3 箱。 F.2 样本量与拒判数 样本量与拒判数应符合表 F2 的要求。 表 F2 样本量与拒判数 缺陷类别 a b1 b2 c1 c2 样本范围 N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Ac Re 10 0 1 0 1 1 2 1 2 101500 0 1 1 2 2 3 3 4 50100 1 2 2 3 3 4 5 6 1001 0 1 2 3 3 4 5 6 7 8 DB11/Z 5252008 13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缺陷类别 表 G 缺陷类别 序号 检验项目 缺 陷 名 称 缺陷类别 无外包装标志,无产品标志,无内筒部件标志 a
34、2 1 标志 标志不齐,标志内容不清晰、遮盖、损坏 c1 产品无内包装。含笛音剂、粉状黑火药、微烟烟火药的焰火产品内包装未采用塑料袋整体封闭套装,组合烟花类产品和花束类产品必须用锡箔纸封顶,烛光类产品采用塑料盖,其它焰火产品内包装材料未采用防潮性好的塑料、纸张。 内包装产品排列不整齐、松动,产品倒置。 a2 外包装未采用合适的纸箱包装,并封装不牢固,净重超过 30kg。 2 包装 包装箱强度和防潮性不足。 c1 产品外型不完整,明显变形、损坏。 筒体、附件粘合不牢固、开裂、散筒。 b1 筒标纸粘贴吻合不平整,遮盖、露头露脚、包头包脚、露白等。 3 外观 产品不整洁,表面有浮药、漏药、霉变、污染
35、。 c2 点火方式以及各效果部件的连接方式应与设计不符。 电火头点火方式的产品未使用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电火头,电火头不完整,缺防潮层,有缺损,有瞎火。 组合烟花缺备用引火线。 a2 总点火部位缺少电点火或引线点火方式。 a2 引火线霉变、破损、空引、藕节。 b1 总点火部位标识不明显或无保护套。 c1 4 引火线与电点火头 安装不牢固。 c1 焰火产品主体及效果部件结构、尺寸与设计不符。 升空类效果部件使用金属壳体和金属附着物。 设计有发射药而未装发射药。 烟花生产企业在焰火产品中预先安装电火头。 导火索安装不牢固、有缝隙,5号 以上的礼花弹只有 1根导火索 a1 升空类效
36、果部件的发射筒长度偏差、内径偏差、壁厚以及升空类效果部件长度偏差、外径偏差与设计不符。 b1 5 主体结构与尺寸 非升空类效果部件的长度偏差、外径偏差与设计不符。 c2 6 附件结构 与尺寸 附件结构与尺寸与设计不符,附件安装不牢固,在燃放过程中附件散开、脱落。 a1 固定架强度不足,在燃放时形成的炸筒、低炸等各种情况下,固定架有造成二次伤害的可能。 a1 7 固定架 固定架安装、拆卸不方便 c2 DB11/Z 5252008 14 序号 检验项目 缺 陷 名 称 缺陷类别 8 平稳性 主体平稳性不合格 a2 使用禁用药物 a1 烟火药成份与设计不符 a1 9 药种 发射药未使用第 29 届奥
37、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指定的发射药 a1 药量与设计、产品标识不符 a1 发射药药量、礼花弹质量超差 b1 10 药量 效果药药量超差 c2 产品的燃放效果应与产品名称不符或与设计一致。 产品的点火方式与设计不符,引燃时间与设计不符。 燃放效果组成的几何图形与设计不符。 效果颜色与设计不符。 产品燃放时各个效果部件点火的先后顺序与设计不符。每个效果部件有多种燃放效果的,各种燃放效果顺序与设计不符。 各类焰火产品有炸筒、散筒现象。 各类升空产品出现低炸、火险、膛炸、冲底,不 能被炸碎烧尽的部件有坚硬锐利部分,有较大质量的残物落下,附件过早或过晚脱落,形成大量的固体残渣。 设计为“微烟”的产品不是微烟
38、效果。 第 29 届奥运会有特殊要求的焰火产品不能满足燃放中的特殊需求。 礼花弹在燃放时出现瞎火、哑弹,爆炸覆盖直径大于爆炸高度,熄灭高度低于规定值。 组合烟花断火。 a1 礼花弹、组合烟花、喷花类产品着火率、烧成率、发射高度不符合本验收规则的要求;其它各类烟花烧成率不符合 GB 10631 的要求。 礼花弹、组合烟花、喷花类产品发射偏斜角与企业提供的影视资料不符。 b1 11 燃放性能 燃放效果组成的几何图形不清楚显著,有明显的歪斜、缺块、缺边角等现象。 效果颜色纯度不高。 c2 12 安全性能 产品热安定性、产品跌落试验、烟火药吸湿率不符合要求 a1 DB11/Z 5252008 15 附
39、 录 H (规范性附录) 焰火产品供应商应向第 29 届奥运会开闭幕式工作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H.1 产品及效果部件结构图 结构图要规范、完整,应标明各主要部位尺寸,并应标明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产品编号、规格型号、产品类别、产品级别、总药量、供应商名称及地址、固定架结构及装配图、材质(仅限有固定架的产品),还应包括外径25mm 或含药量20g 部件的个数、尺寸、单个部件药量。 礼花弹与发射筒配套供应的,应有发射筒的必要说明(包括:材质、内径、壁厚、高度、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礼花弹发射筒检验报告)。 H.2 烟火药成份 各种效果药物的成份。 H.3 燃放效果 燃放效果包括以下内容: a) 提供焰火产品燃放效果影像资料。 b) 点火方式; c) 引燃时间; d) 燃放效果时间; e) 发射高度(仅限有发射的产品) 、发射偏斜角(仅限有发射的产品) ; f) 燃放效果组成的几何图形、效果颜色、效果顺序; g) 微烟效果(仅限微烟类产品) ; h) 其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