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55.200 J 83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T 14652011 钉箱机 2011 - 11 - 15 发布 2011 - 11 - 30 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3/ T 14652011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胜利纸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姜淑华、王晓倩、刘玉英、李广利。 DB13/ T 14652011 1 钉箱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钉箱机的型号及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2、 本标准适用于纸板包装箱用钉箱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26.12008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T 9439 灰铸铁件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6769 金属切削机床 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QB/T 1588.1 轻工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QB/T 1588.2 轻工机械 切削加工件通用技术条件
3、3 型号及基本参数 3.1 型号 DXJ 托臂长度() 钉箱机 3.2 基本参数见表 1 表1 基本参数 项目 单位 参数 连续装钉速度 次/ min 240 扁丝规格 16#20# 托臂长度 mm 9001800 钉箱厚度 mm 215 注: 托臂长度亦可根据客户需要而定 4 技术要求 DB13/ T 14652011 2 4.1 钉箱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基本要求 4.2.1 钉箱机的铸铁件应符合 GB/T 9439 的规定。 4.2.2 钉箱机的焊接件应符合 QB/T 1588.1 的规定。 4.2.3 钉箱机的切削加工件应符合 QB/T
4、 1588.2 的规定。 4.2.4 产品的标准件、外购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3 整机技术要求 4.3.1 各运动部件的动作应平稳、可靠、无异常冲击及异常声响。 4.3.1.1 相关传动齿轮应处于同一平面内,各紧固件应无松动。外露的传动部分及有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部位及工作区域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4.3.2 电气部分要求 4.3.2.1 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可靠;电气系统布线应整齐,各种标注应齐全、正确、排列有序,接头牢固。 4.3.2.2 缘绝电阻应符合 GB 5226.12008 中 18.3 的规定。 4.3.2.3 耐压试验应符合 GB 5226.12008 中 18.4 的规定
5、 。 4.3.2.4 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保护连接电路上,其连接应牢固,防止意外松脱。 4.3.3 整机空载噪声(声压级)应不超过 88 dB(A) 4.4 外观质量 4.4.1 涂漆层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明显的粘附物、流痕、起泡缺陷。 4.4.2 表面处理的零件应色泽均匀,不得有起泡、起层、斑点、锈蚀。 4.4.3 焊接件焊缝应平整。 4.4.4 外露加工表面应无锈蚀、磕碰和明显划痕。 4.5 装钉质量 4.5.1 所用纸板应符合 GB/T 6544 的要求。 4.5.2 不许漏钉。 4.5.3 装钉后钉背应平直,并紧贴住装钉纸板。 4.5.4 装钉后钉脚平整、牢固、其端部不得
6、翘起。 4.5.5 装钉合格率应不低于 95。 4.6 可靠性 钉箱机应进行不少于 100 小时的可靠性试验,试验期间应运行良好无故障。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场地和样机安装应满足各项指标测定要求。 5.2 噪声试验 DB13/ T 14652011 3 测定方法按 GB/T 16769 的规定。可在空运转试验过程中进行。 5.3 外观质量 目测检查钉箱机的外观质量。 5.4 空运转试验 整机总装合格后,方可进行不少于 30 min 的连续空运转试验。检查各运动部件的动作是否平稳、可靠、无异常冲击及异常声响。 5.5 负荷运转试验及装钉质量试验 整机空运转试验合格后,用符合 GB/T 65
7、44 要求的五层瓦楞纸板(厚度 4 mm8 mm),在单钉条件下,进行 10 min 连续钉箱试验,记录其中 30 s 钉箱时的装钉次数,并检验这一段时间的装钉质量,符合 4.5.1 4.5.3 条为合格,计算装钉速度及装钉合格率。 5.6 按负荷试验条件进行可靠性试验,每小时测定一次装钉质量。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6.1.2 出厂检验的项目应包括: a) 外观质量; b) 电气安全; c) 空运转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应一年进行一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
8、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定型的鉴定; b) 正式生产中,如结构、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式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检验的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时,每批产品抽一台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全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每台产品的各种标牌应齐全、 清晰并应在明显部位固定牢靠, 产品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a) 制造厂厂名、厂址;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型号; d) 产品出厂日期; e) 产品主要参数; DB13/ T 14652011 4 f)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g) 出厂编号。 7.2 钉箱机包装应符合 GB/T 13384 的规定,允许采取裸装。 7.3 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书;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7.4 产品运输应有防止机体变形措施和防雨措施。 7.5 产品应贮存在防雨、通风的仓库内,贮存期超过一年应重新涂防锈油脂。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