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1205-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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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5 2003 代替 DB21 T1205 200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5 2003 前 言 DB21/T1205 2003 是 DB21/T1205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5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市政给水管道的检验要求 ( 见 3.1.1) ; 增加了对消防水池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3.1) ; 增加了对消防水池取水口的检验要求(见 3.1.3.4); 增加了对消防 水箱防水套管

2、、柔性接头的检验要求 ( 见 3.1.4.6.3) ; 增加了对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6.4) ; 增加了对稳压泵设置、外观标识及吸水方式的检验要求 ( 见 3.1.8.1.1、 3.1.8.1.3、3.1.8.1.4) ; 增加了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设置及外观标识的检验要求 ( 见 3.1.8.2.1、3.1.8.2.3) ; 增加了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的检验要求 ( 见 3.2.1) ; 增加了对喷头类型的检验要求 ( 见 3.3.1.1) ; 增加了对通透性吊顶喷头设置、斜面型顶板喷头设 置、相邻场所喷头设置及防火分隔水幕喷头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3.1

3、.10、 3.3.1.11、 3.3.1.12、 3.3.1.14) ; 增加了对喷头与邻近障碍物距离及靠墙障碍物距离的检验要求 ( 见 3.3.1.17、3.3.1.18) ; 增加了对报警阀组压力表、排气装置、检测装置的检验要求(见 3.3.2.6.1、3.3.2.6.5、 3.3.2.6.8); 增加了对相关阀门的检验要求 ( 见 3.3.4.1、 3.3.4.2、 3.3.4.3、 3.3.4.4、 3.3.4.5)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显示水池、水 箱水位的检验要求 ( 见 3.4.3.2) ; 增加了对手动控制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4.5) ; 增加了对消防水泵自动启动、

4、备用泵启动、稳压泵启动、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启动的检验要求 ( 见 3.5.1.1、 3.5.1.4、 3.5.1.5、 3.5.1.6) ; 增加了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 ( 见 3.4.6) ; DB21/T1205 2003 取消了对消防水池补水时间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1.2) ; 取消了对管材与管件外观质量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1 b) ; 取消了对 管道穿过变形缝、管道穿过墙体或楼板及管道与套管间隙处理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2.1.7 a、 b、 c) ; 取消了对管道支、吊架质量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

5、8 a) ; 取消了对减压孔板、节流管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10) ; 取消了喷头与门窗、墙面距离,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部位喷头设置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2.8、 4.2.2.11) ; 取消了末端试水装置连接管及排水管直径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7.3) ;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版 1.4); 调整了对气压罐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1.7.2 b,本版 3.1.8.2.2 ) 调整了对管道连接连接方式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2.1.4 a、 b、 4.2.1.5,本版 3.2.4.) ; 调整了对系统联动功

6、能试验的检验要求 ( 2000 版 4.4.4,本版 3.5.4) ; 修改了检验判定规则 ( 2000 版 5.4,本版 4.4) 。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5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 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 马莉 、 姜代坚、 王振堂、 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 。 DB 21/T1205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7、 2 4 检验规则 30 DB21/T1205 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程 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等特殊功能建筑 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

8、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系统组件试验记录,系统管网试压、冲洗记录,隐 蔽工程验收记 录等); f) 系统调试报告; g)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

9、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检验申请; DB21/T1205 2003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及检验方法 3.1 系统供水设施 3.1.1 市政给水管网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进水管直径不应小于 100mm,且符合设计 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2 天然水源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供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量的技术措施,尚

10、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 消防水池 3.1.3.1 设置 要求:当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以及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 时,应设消防水池。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2 水池容量 要求:消防水池容量应确保系统持续喷水时间 内的用水量,即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池容积。 3.1.3.3 设置方式 要求: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 1000m时,应分设成 2 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 500m时,

11、应分成 2 个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 取水口 要求: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取水口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高层建筑消防水池的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 5m, DB21/T1205 2003 且不宜大于 100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3.5 合用水池 要求: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6 防冻措施 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12、,目测。 3.1.3.7 水池施工 3.1.3.7.1 溢流管、泄水管 要求:消防水池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 3.1.3.7.2 防水套管、柔性接头 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时应加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 检验方法( 3.1.3.7.13.1.3.7.2):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4 消防水箱(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3.1.4.1 设置 要求: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依靠重力供水的高位消防水箱。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并按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场所设置湿式系统、干式系统或预 作用系统

13、时,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应采用 5L/s 流量的气压给水设备供给 10min 初期用水量。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2 储水量 要求: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高位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8m;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2m;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m。 DB21/T1205 2003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用钢卷尺测量并计算消防水箱储水量。 3.1.4.3 增压设施 要求: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 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4、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4 合用水箱 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并的高位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5 水箱出水管 要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连接的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设检修用阀门和止回阀,并应在报警阀前接入系统管道;轻、中危险级系统,管径不应小于 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系统不应小于 100m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4.6 防冻措施 要求:寒冷地区的消 防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7 水箱安装 3.1.4.7.1

15、 通道、距离 要求:消防水箱的安装位置及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 1m,钢板消防水箱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m。消防水箱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得小于 0.6m。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m,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0m。 3.1.4.7.2 溢流管、泄水管 要求:消 防水箱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溢流管、泄水管,并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 水系统直接相连。 3.1.4.7.3 防水套管、柔性接头 要求:管道穿过钢筋混凝土消防水箱时,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

16、动的管道尚应加设柔性接头。 DB21/T1205 2003 3.1.4.7.4 连接方式 要求:进水管和出水管的接头与钢板消防水箱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处应作防锈处理。 检验方法( 3.1.4.7.13.1.4.7.4):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5 系统流量、压力 要求:高压给水系统、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市政管网给水系统的流量、压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 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通过检测试验装置进行放水测试。 3.1.6 消防水泵房 3.1.6.1 设置 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5

17、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6.2 供水管数量 要求:设置 2 台以上报警阀组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6.3 备用动力 要求: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要求设置备用动力。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有困难时,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并应 在最末一级配电箱

18、处(消防水泵房)设置主、备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且配电箱应有明显 标志。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做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3.1.6.4 控制装置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有应急手动启动消防水泵的控制装置。其控制装置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控制装置应能向控 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消防 DB21/T1205 2003 水泵电源、故障及运行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3.1.6.5 通讯设备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消防专用电话,且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验方法:目测,与消防控制室及本单位消防队进行通话试验。 3.1.6.6

19、消防应急照明 要求: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检验方法:目测,用照度计测量其照度。 3.1.7 消防水泵 3.1.7.1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 水泵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7.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的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7.3 工作泵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

20、独立的供水泵,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4 备用泵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一运一备或二运一备的比例设置 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工作泵。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5 水泵吸水管 要求: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且不应采用没有可靠锁定装置的碟阀。 DB21/T1205 2003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6 吸水方式 要求: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当采用自灌式有困难时,应有其他迅速可靠的引水措施。若采用天然水源时,水泵的

21、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7 吸水管安装 要求 :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吸水管与水泵连接处变径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保持其管顶平直。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目测。 3.1.7.8 水泵出水管 要求: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 65mm 试水阀,消防水泵泵组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泄压阀。当出水管上安装闸阀时,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7.9 投入运行时间 要求: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

22、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60s 内投入正常运行; 以备用电源切换或备用泵切换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60s 内投入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做消防水泵启动功能试验时,观察并记录消防水泵动作情况。 3.1.8 稳压装置 3.1.8.1 稳压泵 3.1.8.1.1 设置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泵应按一主一备设置,且应并联接入消防水箱的自重出水管上。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8.1.2 检验报告 要求:稳压泵应是经相应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 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

23、合格证等。 DB21/T1205 2003 3.1.8.1.3 外观标识 要求:稳压泵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8.1.4 吸水方式 要求: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当采用自灌式有困难时,应有其他迅速可靠的引水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8.1.5 出水量 要求:稳压泵的出水量,应满足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正常工作的需要。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稳压泵铭牌上的技术参数 。 3.1.8.2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3.1.8.2.1 设置 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作为稳压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24、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8.2.2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8.2.3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 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8.2.4 安装 要求: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 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 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最小距离

25、不得小于 1.0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DB21/T1205 2003 3.1.9 消防水泵接合器 3.1.9.1 检验报告 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9.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9.3 设置数量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

26、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 10L/s15L/s 计算),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看设计资料,目测。 3.1.9.4 安装要求 3.1.9.4.1 安装位置 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安装在室外便于消防车接近的人行道或非机动车行驶地 段,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 15m40m。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宜为 1.1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 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消防水泵接合器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27、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9.4.2 固定标识 要求:地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与消火栓有明显区别的固定标识;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识的 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系 统名称的固定标识。 检验方法:目测。 3.1.9.4.3 井壁砌筑 DB21/T1205 2003 要求: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上的地方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壁宜采用 Mu7.5 级 砖、 M5.0 级水泥沙浆砌筑;在最高地下水位以下的地方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井时,其井 壁宜采用 Mu7.5 级砖、 M7.5 级水泥沙浆砌筑,且井壁内、外表面应采用 1: 2 水泥沙浆抹面,并应掺有

28、防水剂,其抹面的厚度不应小于 20mm,抹面的高度应高出最高地下水位 250mm。当管道穿过井壁时,管道与井壁的间隙宜采用粘土 填塞密实,并用 7.5 级水泥沙浆抹面。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2 系统管网 3.2.1 系统类型 要求:建筑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2 管材与管件 要求:管材与管件的材质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报警阀 后的管道(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的管道采用内壁不防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管材、管件的材质报告单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3.2.3 管道防腐

29、、防冻 要求:在具有腐蚀性的场所安装 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等进行防腐处理。在寒冷地区或场所安装管网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子、管件采取防冻措施。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2.4 管道连接方式 要求: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连接。法兰连接可采用焊接法兰或螺纹法兰。采用焊接法兰连接时,其焊接处必须重新镀锌或采取其它有效防锈蚀措施后再连接。 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5 管道与梁、柱、楼板距离 要求: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要求时,管道的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0、 2 的规定。 腐的管钢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置过滤器。 DB21/T1205 2003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钢卷尺测量。 表 2 管道中心线与梁、柱、楼板的最小距离 公称直径( 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200 距离( mm) 40 40 50 60 70 80 100 125 150 200 3.2.6 管道固定 3.2.6.1 支架或吊架之间距离 要求:管道应固定牢固,管道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 3 的规定。 表 3 管道与支架或吊架之间的距离 公称直径( mm)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31、150 200 250 300 距离( m) 3.5 4.0 4.5 5.0 6.0 6.0 6.5 7.0 8.0 9.5 11.0 12.0 3.2.6.2 支、吊架与喷头之间距离 要求: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其支架、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750mm。 3.2.6.3 配水支管吊架设置 要求:配水支管每一 直管段上不宜少于一个吊架;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上不宜少于一个吊架;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 1.8m时,可隔段设置吊架,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3.6m。 3.2.6.4 防晃支架设置 要求:当管子的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

32、50mm 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至少应设置一个防晃支架;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 1.5m1.8m。 检验方法( 3.2.6.13.2.6.4):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钢卷尺测量。 3.2.7 管道安装 3.2.7.1 配水管道 要求: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且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 3.2.7.2 配水支管控制喷头数 要求: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为:轻、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 8 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 8 只;严重

33、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 6 只。 DB21/T1205 2003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 4 的 规定。 表 4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 的标准喷头数 公称直径( mm) 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只)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25 1 1 32 3 3 40 5 4 50 10 8 65 18 12 80 48 32 100 64 3.2.7.3 短立管、连接管 要求:系统管网中的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25mm。 3.2.7.4 管道坡度、坡向 要求: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 检验方法(

34、3.2.7.13.2.7.4):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用坡度检测器检测,目测。 3.2.8 管道色标 要求:配水干管、配水管应涂红色或红色环圈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 3.2.9 管道试压与冲洗 3.2.9.1 水压试验 要求: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宜低于 5C。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 1.5 倍,并不应低于 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 1.0MPa 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 0.4MPa。 水压强度试验的测试点应设在系统管网的最低点。当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 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

35、于 0.05MPa。 DB21/T1205 2003 水压严密性试验压力为设计工作压力,稳压 24h 应无泄漏。水压严密性试验应在水压 强度试验和管网冲洗合格后进行。 3.2.9.2 气密性试验 要求:气压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宜采用空气或氮气。气压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0.28MPa,且稳压 24h,压力降不应大于 0.01MPa。 3.2.9.3 管网冲冼 要求: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流量。管网冲洗宜分区、分段进行。水平管网冲洗时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管。 管网冲洗 应连续进行,当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基本一致时为合格。 检验方法( 3.2

36、.9.13.2.9.3):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系统试压记录和系统管网冲洗记录。 3.3 系统组件 3.3.1 喷头 3.3.1.1 喷头类型 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用的喷头类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2 检验报告 要求:喷头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公称动作温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3.1.3 外观标识 要求:喷头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并无变形。喷头溅水盘或本体处,应有永久性标识,且标识清晰。 检验方

37、法:目测。 3.3.1.4 喷头安装 3.3.1.4.1 安装要求 要求: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 层。 DB21/T1205 2003 3.3.1.4.2 过滤器设置 要求:当喷头的公称直径小于 10mm 时,应在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安装过滤器。 3.3.1.4.3 特殊场所安装 要求:在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的场所安装喷头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在有碰撞危险场所安装喷头时,应加设喷头防护罩。 检验方法( 3.3.1.4.13.3.1.4.3):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3.1.5 净空高度 要求:采用闭式喷头场所的室内最大净空高度,

38、不应大于表 5 的规定。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表 5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设置场所 采用闭式喷头场所的 最大净空高度 (m)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8 仓库 9 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仓库 12 注: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3.3.1.6 保护面积和间距 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大于表 6 的规定,且不宜小于 2.4m,尚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9、DB21/T1205 2003 表 6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 管的间距 喷水强度 (L/min.m) 正方形布 置的边长 (m) 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 (m) 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 (m) 喷头与端墙 的最大距离 (m) 4 4.4 4.5 20.0 2.2 6 3.6 4.0 12.5 1.8 8 3.4 3.6 11.5 1.7 1220 3.0 3.6 9.0 1.5 注: 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货架内喷头的间距不应小于 2m,并不应大于 3m。 3.3.1.7 喷头与顶板距离 3.3.1.7.1

40、 标准喷头 要求:直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75mm,且不应大于 150mm(吊顶型喷头、吊顶下安装的喷头除外),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3.3.1.7.2 快速响应喷头 要求: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 7 的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 表 7 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喷头安装方式 直立型 下垂型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不应小于 不应大于 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 ( mm) 100 150 150 360 3.3.1.7.3 货架内喷头 要求:货架内喷头宜与顶板下喷头交错布置,其溅水盘与上方层板的距离,应符合本条4.3.1.7

41、.1 款规定,与其下方货品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150mm。 货架内喷头上方的货架层板,应为封闭层板。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 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且符合设计要求。 DB21/T1205 2003 检验方法( 3.3.1.7.13.3.1.7.3):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3.1.8 通道上方喷头的设置 要求: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内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为:标准喷头不应小于

42、0.45m,其它喷头不应小于 0.9m,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3.1.9 闷顶、夹层内喷头设置 要求:净空高度大于 800mm 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 目测。 3.3.1.10 通透性吊顶喷头设置 要求:装设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应设在顶板下,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11 斜面型顶板喷头设置 要求: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12 相邻场所喷头设置 要

43、求: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或连通开口的外侧,应设喷头,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1.13 边墙型喷头的设置 3.3.1.13.1 周围环境 要求:边墙型喷头的两侧 1m及正前方 2m 范围内,顶板或吊顶下不应有阻挡喷水的障碍物。 3.3.1.13.2 保护跨度与间距 要求: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8 的规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DB21/T1205 2003 表 8 边墙型标准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轻危险级 中危险级 I 级 配水支管上喷头的最大间距 3.6 3.0

44、单排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3.6 3.0 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 7.2 6.0 注: 1 两排相对喷头应交错布置; 2 室内跨度大于两排相对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时,应在两排相对喷头中间增设一排喷头。 3.3.1.13.3 距顶板、背墙的距离 要求:直立式边墙型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且不宜大于 150mm;与背墙距离不应小于 50mm,并不应大于 100mm。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50mm,且不应大于 300mm,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3.3.1.13.13.3.1.13.3):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 量。 3.3.1.14 防

45、火分隔水幕喷头设置 要求: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 6 米。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3 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 2 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3.1.15 喷头与梁、通风管道距离 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宜符合表 9 的规定,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DB21/T1205 2003 表 9 喷头与梁、通风 管道的距离 喷头溅水盘与梁或通风管道的底面的 最大垂直距离 b( m) 喷头与梁、通风 管道的水平距离 a( m) 标准喷头 其他喷头 0 0 a 0.3 0.06 0.04 0.3 a 0.6 0.14 0.14 0.6 a 0.9 0.24 0.25 0.9 a 1.2 0.35 0.38 1.2 a 1.5 0.45 0.55 1.5 a 1.8 0.45 0.55 a 1.8 3.3.1.16 喷头与隔墙距离 要求: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 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 2 倍,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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