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B21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T1208 2003 代替 DB21 T1208 2000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2003 08 20发 布 2003 12 01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21/T1208 2003 前 言 DB21/T1208 2003 是 DB21/T1208 2000 的修订版,与 DB21/T1208 2000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钢质防火卷帘系统检验规程修订为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增加了对钢质防火卷帘材料厚度的检验要求 ( 见 3.1.1.3) ; 增加了对帘板无机纤维复合帘面夹板 及钢丝绳、防风钩的检验要
2、求 ( 见 3.1.1.4.1、3.1.1.4.2、 3.1.1.4.3) ; 增加了对导轨顶部形状、平行度、防烟装置、安装的检验要求 ( 见 3.1.1.5.1、 3.1.1.5.2、3.1.1.5.4、 3.1.1.5.5) ; 增加了对门楣防烟装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1.6.1) ; 增加了对座板与帘板连接的检验要求 ( 见 3.1.1.7.2) ;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的检验要求(见 3.1.1.8); 增加了对卷门机检验报告的检验要求 ( 见 3.1.2.1) ; 增加了对卷门机电 动启闭功能的检验要求 ( 见 3.1.2.3) ; 增加了对防火隔板设置的检验要求 (
3、 见 3.1.1.12) ; 增加了对防火卷帘控制器设置及火灾报警功能、手动控制功能、信号反馈功能、延时功能、逃生功能、手动急停优先、控制速放装置、防止正卷反卷、故障报警、消音复位、自检、备用电源、主备电源转换的检验要求 ( 见 3.1.3.3、 3.1.3.5.1、 3.1.3.5.3、 3.1.3.5.4、 3.1.3.5.5、3.1.3.5.6、 3.1.3.5.7、 3.1.3.5.8、 3.1.3.5.9、 3.1.3.5.10、 3.1.3.5.11、 3.1.3.5.12、 3.1.3.5.13、 3.1.3.5.14) ; 增加了对火灾探测器组设置的检验要求 ( 3.1.4.1
4、) ; 增加了对闭式喷水系统设置的检验要求 ( 见 3.1.5.1) ; 增加了对水幕系统设置及安装的检验要求 ( 见 3.1.6.1、 3.1.6.2) ; 增加了对消防控制设备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及基本功能、备用电源、消防配电线路的检验要求 ( 见 3.1.7.1、 3.1.7.2、 3.1.7.3.1、 3.1.7.3.2、 3.1.7.4、 3.1.7.5); 增加了对防火门系统产品检验报 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控制设备功能、控制 DB21/T1208 2003 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2.1、 3.2.2、 3.2.3.1、 3.2.3.2、 3.2.3.3、 3.
5、2.3.4、3.2.3.5、 3.2.3.6、 3.2.4.1、 3.2.4.2、 3.2.4.3.1、 3.2.4.3.2、 3.2.4.4、 3.2.5); 增加了对防火窗系统产品检验报告、外观标识、安装及消防控制设备功能、消防控制设备备用电源、系统控制功能的检验要求(见 3.3.1、 3.3.2、 3.3.3.1、 3.3.3.2、 3.3.3.3、 3.3.3.4、3.3.3.5、 3.3.4.1、 3.3.4.2、 3.3.4.3.1、 3.3.4.3.2、 3.3.4.4、 3.3.5); 取消了对电路绝缘电阻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4); 取消了检验项目类别( 2000
6、版 1.4); 调整了对钢质防火卷帘外观质量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1.3,本版 3.1.1.2); 调整了对手动控制按钮标识的检验要求( 2000 版 4.3.2,本版 3.1.3.5.15); 修改了检验规则( 2000 版第 5 章,本版第 4 章)。 本标准从 2003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 DB21/T1208 2000。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 消防技术检测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树林、马莉、张晓阳、于立新、宫云财。 本标准 2000 年 3 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 2003 年
7、8 月第一次修订。 DB 21/T1208 2003 目 次 前言 1 总则 1 2 一般规定 1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2 4 检验规则 16 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防火门、窗系统的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为公安消防部门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防火 卷帘与门、窗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要求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1.3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火药
8、、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储存场所设置的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的检验评定。 1.4 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2 一般规定 2.1 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对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向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 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检验申请; b) 系统设计图、平面设计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等; c) 系统竣工表; d)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f) 系统调试报告; g
9、) 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 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 系统尚未调试,不能联动。 b) 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 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 要求与检验方法 3.1 防火卷帘 3.1.1 防火卷帘 3.1.1.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1.2 外观标识 要求:防火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
10、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1.3 材料厚度 要求:防火卷帘主要零 部件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钢质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材料厚度宜符合表 2 规定。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技术资料。 表 2 钢质防火卷帘主要零部件材料厚度 零部件名称 材料厚度 (mm) 帘板 1.22.0 座板 3.0 导轨 掩埋型 1.52.5;外露型 3.0 门楣 1.02.0 箱体 0.81.0 3.1.1.4 帘板(面) 3.1.1.4.1 帘板嵌入量 要求: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应符合表 3 规定。 检验方法:用钢板尺测量。 表 3 帘板嵌入导轨深度 洞口宽度 B(m
11、m) 每端嵌入量最小长度 (mm) B 3000 45 3000 B 5000 50 5000 B 9000 60 注:洞口宽度 B 超过上述表规定后, B 每增加 1000mm 时,每端最小嵌入深度应 增加 10mm。 3.1.1.4.2 夹板、钢丝绳 要求:无机复合帘面应沿帘布经向设置夹板,夹板间距应为 300mm500mm;沿帘布纬向每隔一定间距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绳)。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目测。 3.1.1.4.5 防风钩 要求:无机复合帘面两端应设防风钩。 检 验方法:目测。 3.1.1.5 导轨 3.1.1.5.1 顶部形状 要求:导轨的顶部应成圆弧形,其长度宜超过洞口至少
12、75m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5.2 平行度 要求:单帘面卷帘的两根导轨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双帘面卷帘不同帘面的导轨也应互相平行,其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 5mm。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测量点为距导轨顶部 200mm 处,导轨长度的 1/2 处及距导轨底部 200mm 处三点,取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 3.1.1.5.3 垂直度 要求:垂直卷卷帘的导轨安装后相对于基础面的垂直度误差不应大于 1.5mm/m,全 长不应大于 20mm。 检验方法:采用吊线的方法,用钢板尺测量。从导轨上部的正面和侧面分别吊下线坠, 然后用钢板尺测量导轨上部和下部垂线与导
13、轨的距离,其上、下差值即为导轨的垂直度误差。 3.1.1.5.4 防烟装置 要求:防火防烟 卷帘的导轨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 80%。 检验方法:目测,用塞尺测量。当卷帘关闭后,用 0.1mm 的塞尺测量帘板或帘面与防烟装置之间的缝隙。若塞尺不能穿透防烟装置,即表明帘板或帘面表面与防烟装置紧密贴合。 3.1.1.5.5 安装 要求:导轨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 600mm10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1.1.6 门楣 3.1.1.6.1 防烟装置 要求: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应设置
14、防烟装置,防烟装置 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卷帘表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 80%。 检验方法:目测,用塞尺测量(同 3.1.1.5.4)。 3.1.1.6.2 安装 要求:门楣现场安装应牢固,预埋钢件间距应为 600mm10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1.1.7 座板 3.1.1.7.1 与地面接触 要求: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不得倾斜。 检验方法:将卷帘下降至底位,目测。 3.1.1.7.2 与帘板连接 要求:座板的刚度应大于卷帘帘面的刚度。 座板与帘面之间的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 3.1.1.8 运行平稳性能 要求
15、: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 50mm。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1.9 启、闭运行噪音 要求: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 75dB。 检验方法:在卷帘运行过程中,用声级计在距卷帘门 1m、距地面 1.5m 处,水平测试三点,取其平均值。 3.1.1.10 启、闭运行速度 要求:垂直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 速度应为 2m/min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 9.5m/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 7.5m/min,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
16、应为 2m/min7.5m/min。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秒表测量并计算。 3.1.1.11 箱体 要求:防火卷帘的箱体宜采用钢板制做。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保护好卷轴及卷帘的传动装置。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检验方法:目测。 3.1.1.12 防火隔板 要求:防火卷帘在梁下或棚下 安装时,其洞口上端至梁或顶棚之间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隔板。防火隔板应采用阻燃材料制做,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或大于 3h.,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目测。 3.1.2 卷门机 3.1.2.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
17、卷帘用卷门机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2.2 手动操作装置 要求:卷门机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手动操作装置应灵活、 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 置控制防火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拉动手动操作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运行情况。 3.1.2.3 电动启闭功能 要求:卷门机应具有电动启闭功能。 检验方法:由防火卷帘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 3.1.2.4 自重下降功能 要求:卷
18、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的功能。 检验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自重下降情况。 3.1.2.5 操作臂力 要求:启动防火卷帘自重下降 时,其臂力不得大于 70N。 检验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用弹簧管测力计测量其操作臂力。 3.1.2.6 自动限位装置 要求:卷门机应设有自动限位装置,当防火卷帘启、闭至上、下限位时,能自动停止,其重复定位误差应小于 20mm。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卷帘至上限位和下限位时,是否自动停止,用直尺测量重复定位高度。 3.1.2.7 安装 要求:卷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并留有检修空间。其导线应穿管保护,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19、目测。 3.1.3 防火卷帘控制器 3.1.3.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1.3.2 外观标识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 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3.3 设置 要求: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宜选用分体式控制器,其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在每樘防火卷帘的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 ,宜选用单体式控制器,其单体
20、式控制器宜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一侧,另一侧安装手动控制装置,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3.4 安装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装置应安装牢固可靠,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目测,手试,用钢卷尺测量。 3.1.3.5 基本功能 3.1.3.5.1 火灾报警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 3.1.3.5.2 自动控制功能 要求: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
21、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 5s300s(内部可调)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第一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到第二次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先后接收到两个与其相关的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一次自动关闭至全闭。 3.1.3.5.3 手动控制功能 要求: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手动控制装置上的操作按钮,防火卷帘应能执行上升、下降、停止动作。 3.1.3.5.4 信号反馈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将防火卷帘所处位置的状态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 3.1.3.5.5 延时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
22、控制器应具有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 5s300s 之间可调。 3.1.3.5.6 逃生功能 要求:当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上的任意一个按钮,防火卷帘应能自动上升至中位,延时 5s300s(内部可调)后继续关闭至全 闭。 3.1.3.5.7 手动急停优先 要求:在防火卷帘自动关闭过程中,通过手动控制装置应能够优先插入急停操作,防火卷帘急停延时( 5s300s)后,应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关闭至全闭。如急停时防火卷帘处于中位以下位置,应首先自动控制防火卷帘升至中位后延时。 3.1.3.5.8 控制速放装置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控制速放控制装置,产生足够的推(拉)力和行程,开
23、启卷门机制动机构使卷帘能依靠自重下降,并可控制卷帘在某一预设位置停留。 在卷门机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控制下,由控制器供电电源启动 速放控制装置,实现防火卷帘自重下降,并可在中位使防火卷帘停止并延时(延时时间应在5s300s 之间可调),延时结束后再次启动速放控制装置,在防火卷帘到达下限位时停止速放装置。 3.1.3.5.9 防止正卷、反卷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设有电源相序保护装置,当电源缺相或相序有误时,能保护防火卷帘不发生正卷、反卷。 3.1.3.5.10 故障报警功能 要求:当防火卷帘控制器发生主电源掉电,或卷门机电源缺相、错相,或控制器与速放控制装置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24、,或火灾探测器组故障,或备用电源故障,或防火卷帘正卷或反 卷等故障时,应在 100s 内发出与防火卷帘动作指示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并向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发送故障信号。 3.1.3.5.11 消音复位功能 要求:单体式控制器应安装门锁,并在其内部设有复位按钮;分体式控制器应在其手动控制装置内部设有复位按钮。控制器应有消音功能,但当防火卷帘控制信号或火警及故障未消除时,光指示信号不能复位。 3.1.3.5.12 自检功能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对音响部件及其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检查。控制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动作。 3.1.3.5.13 备用电源 要求:防火卷帘
25、控制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宜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3.1.3.5.14 主、备电源转换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备电源转换应不使控制器发生误动作。 3.1.3.5.15 手动控制装置 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装置应有表示操作方向的标志;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操作的措施,如果采用锁,钥匙应通用;如配有消防应急按钮,应有防止非专门人员对其进行误操作的措施。 手动操作手动控制装置上的上升、下降、停止 按钮,防火卷帘动作正常。 检验方法: a) 使一防火分隔处的火灾探测器组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与其相关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及
26、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并查看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收到防火卷帘动作信号。 b) 使一疏散通道处的火灾探测器组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及防火卷帘动作情况,用秒表测试防火卷帘延时时间,并查看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收到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 c) 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发出使防火卷帘半降、全降的控制信号,观察并记录防火卷帘控制器 声、光报警情况和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并查看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动作信号反馈情况。 d) 在防火卷帘下降过程中或处于中位以下时,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手动控制装置)的任一按钮,观察防火卷帘是否急停延时(在中位以下时,升至中位后延时),调节并
27、记录二步降中位延时时间范围。 e) 在防火卷帘处于关闭状态下,使防火卷帘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或手动控制装置)上的任一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开启、延时和关闭情况,用秒表测量其延时时间。 f) 断掉电动卷门机电源,观察并 记录由防火卷帘控制器主电源控制速放装置动作 情况。 g) 断开火灾探测器,或对调卷门机电源的任意两相,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故障报警情况 . h) 检查并记录防火卷帘控制器防止正卷和反卷功能。 i) 检查复位按钮设置情况。在控制信号、火警信号、故障信号存在时,操作复位按钮,观察并记录防火卷帘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j) 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自检机构,观察
28、并记录其声、光报警情况和指示灯所处状态。 k) 使防火卷帘控制器由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观察并记录主、备电源转换情况。 3.1.4 火灾探测器组 3.1.4.1 设置 要求: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横向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竖向分隔防火分区(中庭)的防火卷帘应在其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组一般由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成。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4.2 安装 要求:火灾探测器组的安装位置、两种探测器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探测器组探测器数量应根据防火卷帘宽度和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半径确定,且符合设计要
29、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 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5 闭式喷水系统 3.1.5.1 设置 要求:高层建筑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5.2 安装 要求: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喷头之间距离应为 2.00m2.50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 0.50m。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6 水幕系统 3.1.6.1 设置 要求:防火卷帘水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1.6.2 安装 要求:水幕系统的管道及喷头、报警阀等组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水幕喷头距卷帘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用钢卷尺测量。 3.1.7 消防控制设备 3.1.7.1 检验报告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并取得质量认 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等。 3.1.7.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
31、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1.7.3 基本功能 4.1.7.3.1 控制功能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能以自动、手动方式控制防火卷帘的半降、全降。 3.1.7.3.2 显示功能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防火卷帘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检验方法( 3.1.7.3.13.1.7.3.2):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1.7.4 备用电源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应设有直流备用电源,主、备电源应能自动转换,且有工作状 态指示。 检验方法:目测,将主电源转换到备用电源上,观察消防控制设备工作情况。 3.1.7.5
32、消防配电线路 要求:防火卷帘系统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经 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 30 mm;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 涂防火涂料保护。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记录,目测。 3.1.8 系统控制功能 3.1.8.1 自动启动 3.1.8.1.1 防火分隔 要求:用作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一次下降至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
33、其动作信号。 3.1.8.1.2 疏散通道 要求:用于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探测器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距地面 1.8m处定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中位信号;当火灾探测器组的感温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中位下降至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关闭信号。或当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距地面 1.8m处时停止,延时( 5s300s之间可调)后由中位降至下限位全闭。 检验方法: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延时控制的,且记录延时时间。 3.
34、1.8.2 远程启动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相应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指令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控制防火卷帘的半降、全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防火卷帘动作状态信号。 检验方法:目测并手动试验,观察防火卷帘及防火卷帘控制器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2 防火门系统 3.2.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门及其配件(闭门器、锁具、玻璃、充填材料等)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耐火极限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3.2.2 外观标识 要
35、求:防火门门框、门扇表面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3 安装要求 3.2.3.1 开启方式 要求: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其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不宜安装锁和插销。 检验方法:目测。 3.2.3.2 闭门器 要求: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闭门器。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3.2.3.3 自动关闭 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 。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3.4 顺序关闭 要求:常开的双扇及多扇防火门必须能按顺序关闭。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2.3.5 扇
36、与框间缝隙 要求:钢质防火门在闭门状态下,门扇与门框之间的两侧缝隙不得大于 4mm,上侧 缝隙不得大于 3mm,双扇门中间缝隙不得大于 4mm。木质防火门在闭门状态下,门扇对口缝、扇与框间立缝应为 1.5mm2.5mm;工业厂房双扇大门对口缝应为 2mm5mm;框与扇间上缝应为 1.0mm1.5mm;门扇与地面间缝应为:外门 4mm5mm,内门 6mm8mm, 卫生间门 10mm12mm,厂房大门 10mm20mm。 3.2.3.6 框与墙体连接 要求:门框与墙体应紧急贴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宜大于 6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2.4 消防控制设备 3.2.4.1 检验报告
37、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取得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及出厂合格证等。 3.2.4.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 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2.4.3 基本功能 3.2.4.3.1 控制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常开的防火门自动关闭。 3.2.4.3.2 信号反馈功能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受
38、防火门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检验方法( 3.2.4.3.13.2.4.3.2):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2.4.4 备用电源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的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程 3.1.7.4 条要求。 检验方法:同 3.1.7.4 条。 3.2.5 防火门控制功能 3.2.5.1 联动控制功能 要求:常开的防火门,其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方法: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常开的防火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防火门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2.5.2 远程控制功
39、能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门关闭装置,防火门应能关闭,并将其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门关闭装置,观察防火门动 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3.3 防火窗系统 3.3.1 检验报告 要求:防火窗及其配件(防火玻璃等)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 3.3.2 外观标识 要求:防火窗外观应无明显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3.3 安装要求 3.3.3.1 启动灵活 要求:活动式钢质防
40、火窗应启动灵活,不应有阻滞、倒翘、回弹等缺陷。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试验。 3.3.3.2 自动关闭 要求:活动式钢质防火窗上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目测。 3.3.3.3 框、扇搭接量 要求:钢质防火窗的框、扇搭接量:一级品 5mm,二级品 4mm。 检验方法:用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3.3.3.4 框与扇间缝隙 要求:钢质防火窗在闭合状态下,窗框与窗扇之间的缝隙应为:一级品 2.5mm,二级品 3.0mm。 检验方法:用塞尺测量。 3.3.3.5 框与墙体连接 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要求:钢质防火窗窗框与墙体应紧密贴
41、合,其预埋钢件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检验方法:目测,查看施工记录。 3.3.4 消防控制设备 3.3.4.1 检验报告 要 求:消防控制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 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有质量认证要求的尚应取得 质量认证证书,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查阅设计资料,查看检验报告、质量认证证书及出厂合格证等。 3.3.4.2 外观标识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外观应无缺陷。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检验方法:目测。 3.3.4.3 基本功能 3.3.4.3.1 控制功能 要求:消防控制
42、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活动式 钢质防火窗自动关闭。 3.3.4.3.2 信号反馈功能 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活动式钢质防火窗的反馈信号并显示其动作状态。 检验方法( 3.3.4.3.13.3.4.3.2):在做系统控制功能试验时,观察消防控制设备能否实现上述功能。 3.3.4.4 备用电源 要求:消防控制设备的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程 3.1.7.4 条要求。 检验方法:同 3.1.7.4 条。 3.3.5 防火窗控制功能 3.3.5.1 联动控制功能 要求:常开的活动式防火窗,其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窗应能自动关闭,并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方法:
43、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一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 3.3.5.2 远程控制功能 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窗关闭装置,防火窗应能关闭,并将其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设备。 检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窗关闭装置,观察防火窗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4 检验规则 4.1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工程防火卷帘与门、窗系统的竣工验收检验。 4.2 抽样比列、数量。 4.2.1 防火卷 帘、防火门、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不足 5 樘的(含 5 樘)全检;大于 5 樘 的按 20抽检,但不少于 5 樘。 4.2.2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不足 5 台的(含 5 台)全检;大于 5 台的按 20抽检,但不少于 5 台。 4.2.3 系统控制功能试验应进行 12 次。 4.2.4 其他项目按本规程规定进行检验。 4.3 抽样方法 按上述规定抽样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楼层随机抽样。 4.4 评定规则 按本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系统控制功能应正常;所检项目中如有不合格项,允 许施工单位现场或限期修复或更换,并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 。复检项目如有抽样比例要求,应进行加倍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