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03.100.20 A10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DB21 DB21/T 1916 2011 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 2011-11-02 发布 2011-12-02 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编的结构与编写制定的。 本标准 由 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提出。 本标准归口单位为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 主要起草单位: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辽宁省人像摄影学会、 沈阳市人像摄影协会。 主要起草人: 赵庶、李丹莉、关君、邱学思、 吕韬、 扈宏举、 傅尧 、张延 。 DB21/T 1
2、人像摄影业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 人像摄影业服务的术语定义、分类、场地设施、从业人员、服务操作、卫生及产品等各项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摄影等涉及人像摄影的企业服务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SB/T 10438.1 摄影业服务规范 第 1部分:摄影服务规范 SB/T 10438.3 摄影业服务
3、规范 第 3部分:照片输出服务规范 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 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 术语和定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人像摄影 是指通过摄影的形式,在照片上用鲜明突出的形象描绘和表现被摄者相貌和神态的作品,它是被摄者自己的影像写真。 3.2 人像摄影业 指各类专门从事人像摄影并为被摄者提供人像写真作品的摄影组织和机构。包括 各类 专业拍摄地 、图片社、冲印店、摄影工作室(不含器材生产、经营厂家)等企业 。 3.3 证 照 摄影 是全民所需的一种照相品种, 用于各种证件。包括
4、 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 学生证、驾驶证、出国证等。 3.4 团体摄影 是指几十人至几百人的合影照片,包括家庭合影、单位合影、会议合影等。 3.5 儿童摄影 DB21/T 2 是指以儿童为本,通过各种摄影手段展现儿童(及婴幼儿)不同时期、不同年龄阶段独有的特点与形态的摄影服务。 3.6 婚纱摄影 是指为顾客提供不同风格的结婚纪念照的摄影服务。 3.7 艺术摄影 即指商业艺术人像摄影,以多样的风格主题、多种个性服装与造型展现被摄者的个性摄影,以满足顾客需求的摄影服务。例如:(新)古典主义人像、浪漫人像、另类人像和青春靓丽人像等。 3.8 礼仪庆典摄影 是指通过纪实摄影的 手段,以跟拍、抓拍方式完
5、整地记录礼仪庆典当天的精彩瞬间的摄影服务。 4 分类 4.1 按 拍摄内容 分类 可分为证照摄影、 团体摄影、 婚纱摄影、儿童摄影、艺术摄影、 礼仪庆典摄影 。 4.2 按摄影场所分类 可分为室内摄影和室外摄影。 5 场地及设施要求 5.1 场地要求: 5.1.1 应 有固定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室与摄影室、工作室要分开 。 5.1.2 在 营业室 的醒目位置 应悬挂下 列相关证照和服务 提示 : a) 营业执照; b) 服务投诉监督电话; c) 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 5.1.3 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字号牌匾 文字书写规范、醒目 。 5.1.4 店面装饰和橱
6、窗陈列美观大方,有 艺术 特色。 5.1.5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清洁卫生,并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1.6 营业 场所符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1.7 应设有独立的更衣及化妆区域。 5.1.8 营业 场所 应设有顾客等待休息处。 5.2 服务设施要求 5.2.1 应配备 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设备应符合 SB/T 10438.1 中 4.2.1 的要求。 5.2.2 配备的摄影室的光源设备可根据摄影师的艺术风格来选择配置。 5.2.3 应配备 有拍摄用服装服饰 、摄影道具 消毒处理的设备、设施。 5.2.4 营业场所 有合理的上下水设施,废水处理应
7、符合 国家和本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2.5 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6 从业人员要求 6.1 运营管理者 的基本 要求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服务的业务知识,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 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6.2 服务从业人员 的基本要求 DB21/T 3 6.2.1 遵 守职业道德 规范 ,遵纪守法; 6.2.2 从事国家规定职业的人员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6.2.3 仪容仪表端庄大方, 语言举止文明礼貌,简明清晰, 服务过程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6.2.4 表情应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6.2.5 上岗 人员 应持有县(区)级以上卫生部门签发的健康
8、证,并 统一着装, 干净整洁并 佩戴服务标志。 6.3 门市接待人员 的基本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与摄影技艺基本知识,能引导顾客选择适合的拍摄风格和价 格。 6.4 摄影服务人员的基本要求: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摄影师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6.5 后期制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应具备数码影像处理的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顾客的需求设计和输出符合要求的影像产品。 7 服务操作要求 7.1 人像摄影服务 基础 工作流程 门市接待 形象造型 拍摄 看样 后期制作 取件 顾客意见分析改进 7.2 门市接待阶段 7.2.1 门市接待人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摄影服
9、务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样式、表现风格和质量, 详细 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 7.2.2 应向 顾客 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对 顾客 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 答复。 7.2.3 应当尊重 顾客 对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的自愿选择权。 7.2.4 为 顾客 提供符合自身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 相片 生产周期和价格。 7.2.5 按 顾客 的要求, 确认合同消费的具体项目内容 。 7.2.6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 签订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服务单据 内容包括单位或姓名、服务 的内容、规格尺寸、数量、价
10、格,以及看样片和交付相片的日期、经手人等,必要时还应注明消费者对服务所提出的特殊要求。服务单据 至少 为一式 二份 ,一 份 存根,一 份 作为消费者取件的凭证。 7.2.7 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7.3 形象造型 造型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单据约定内容范围内,按照顾客的要求,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饰、搭配合适的化妆、造型及道具。 7.3.1 在为顾客 服务 过程中 ,应 明确讲解是否有消费项目 ; 7.3.2 应根据顾客选择的服装及顾客脸型等实际情况进行造型 ; 7.4 拍摄 7.4.1 拍摄前服务 人员应按照服务单据与 顾客 核对 拍摄的服务项目 要求, 确 认无误后
11、进行拍摄 。 7.4.2 拍摄过程中 首先要了解顾客的喜好和气质, 引导并处理好被摄者的姿势、表情,调动启发被摄者的情绪, 从自己的角度选用自己最擅长的表达方式和技巧进行拍摄。 及时捕捉生动的拍摄瞬间,为 顾客 拍摄出真实生动、形神兼备的影像画面。 7.4.3 证件摄影应按照不同证件的需求和规定,设定尺寸、背景的颜色。要正面拍摄,保证被摄人的原貌,影像真实,欣赏与实用并存。 7.4.4 团体摄影中要求画面光线一致、队形整齐,对于大型团体摄影需使用特殊的摄影工具,以保证摄影效果。 DB21/T 4 7.4.5 被摄者为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时,视觉神经系统还没发育完全,强光会对眼疫系统的发育造成不
12、良影响,拍摄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强闪光灯,可使用冷光源无闪灯。 7.4.6 礼仪庆典摄影应遵循顾客喜好为首要要求 ,并根据实际现场状况 ,记录庆典活动的过程 ;并辅以细节上的拍摄完成服务过程 ;同时强调纪实性与艺术性 ; 7.5 选样 片 选片 接待人员 应事先核对票据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在选 样 片 过程中,应协助顾客选片,办理顾客确认手续;征询顾客 有无 补充 服务要求(如 版权 加选、 做 放 大画 特殊设计 等),展示样片、样本和样品,说明收费标准,开具票据,收取应收款。确因 服务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建议重新为其提供服务,并约定重新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日期等事项。 7.6
13、后期制作 7.6.1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服务单据约定进行 修调 设计及 加工制作。对 选样 片 确认的照片进行版面 及特殊产品 设计, 对照片人物在不失真的情况下进行修整 、 调色 ,并将照片 输出、装裱和做册等。加工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产品应符合规格尺寸(参见附录 B);影像清晰,色彩还原适合画面表现需要;剪裁方正,装裱工整平服,无污渍; 付与顾客产品应与样片或 样本水平 一致 。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 7.6.2 对于后期制作(照片输出和相册 及其他产品 制作)委托给外部组织的摄影服务组织,应实施“谁销售谁负责”,以确保不合格品时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 7.6.3 妥善保管 顾
14、客 底片、相片 及 数码文件。顾客未选中的相片及次品、废品要采取删除、粉碎等方法销毁。 拍摄及制作过程的底片、数码文件及相片应有完整的传递处理时间,责任人等记录。 7.6.4 未经顾客允许不得擅自使用顾客肖像用于店面宣传,如使用顾客肖像图片应主动与顾客签署肖像使用合同书,并依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条款在合同书中约定使用内容、使用范围、使用限制、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 7.7 取件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和服务内容的 一致性。提交产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却因商品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致歉,并重新制作。服务产品(如底片、数字图像文件等)遗失,应按约赔偿。 7.8 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 摄影服务组织应在
15、服务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注意收集顾客意见,并加以分析,不断改进,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8 卫生要求 8.1 场所卫生要求 应符合国家颁布最新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 8.2 用品卫生要求 8.2.1 摄影服装(包括婚纱、礼服、儿童服装等供被摄者更换的服装)要求: a) 不得检出大肠菌群。 b) 应定期清洗消毒,周期视使用频率而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8.2.2 化 妆品 卫生要求 使用化妆品 应 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 8.2.3 摄影道具卫生要求 a) 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菌。 b) 应定期清洗消毒,周期视使用频率而定,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8.3 检验方法
16、 本章的检测检验方法应按 GB/T 18204的规定执行。 9 产品要求 DB21/T 5 9.1 摄影产品 的输出介质及介质品质均应符合服务约定,不得更改。 9.2 尺寸及要求 9.2.1 普通 摄影产品 应符合规格尺寸( 见表 1), 表 1 公制规格 常规照片名称 公制规格 常规照片名称 2.5 cm 3.5cm 1英寸 3.5cm 4.9cm 2英寸 5cm 7.2cm 3英寸 7.2cm 9.9cm 4英寸 8.5cm 12.5cm 5英寸 10cm 15cm 6英寸 12.6cm 17.5cm 7英寸 15cm 20cm 8英寸 19.2cm 24.4cm 10英寸 23.5cm
17、28.5cm 12英寸 26cm 35cm 14英寸 27.6cm 38.5cm 16英寸 32cm 45cm 18英寸 35cm 50cm 20英寸 50cm 60cm 24英寸 55cm 75cm 30英寸 70cm 90cm 36英寸 90cm 120cm 48英寸 120cm 150cm 60英寸 - - 注: 1、照片尺寸符合国家规定负偏差。 2、特定尺寸的证件照不在此例。 3、特殊规格尺寸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议定。 4、艺术摄影中特殊比例构图的照片长度应符合上述标准。 5、数码创作照片规格可参照执行。 9.2.2 证照产品应符合的尺寸及要求 如下: 9.2.3 普通证件照应 被摄者
18、为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时,视觉神经系统还没发育完全,强光会对眼疫系统的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拍摄过程中尽量避免使用强闪光灯,可使用冷光源无闪灯。 a) 正面拍摄, 表情自然, 被摄者 视线要投向相机镜头方向 。 产品尺寸 、要求 及数量按顾客要求提供 ; b) 居民身份照尺寸及要求应符合 GA 461-2004( 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 ) 中 具体 规定; c) 机动车驾驶证件照尺寸及要求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的规定; d) 普通公民护照证件照 尺寸及要求应符合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中的规定 。 9.2.4 团体合影照 要求 a) 团体群像在画面布局合理充实。 b) 前后排无遮挡 主摄人物形象 现象 。 c) 最前一排被摄者与最后一排被摄者都清晰,不存在前排头大、后排 头小 的透视变形。 d) 不存在闭眼情况。 9.3 数码影像资料不得小于服务约定的文件量。 9.4 摄影产 品应 裁切方正,装裱公正平服,无污渍; 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展示的样片、样本水平。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