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2294-2013 旅游露营地等级的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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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 A 00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 22942014 旅游露营地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The Tourism Division and evaluation of camping ground level 2014 -04 -09发布 2014 -06 -09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21/T 22942014 I 目 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旅游露营地.1 3.2 旅游露营者.1 3.3 营位.2 3.4 木屋.2 3.5 帐篷.2 3.6 环境.2 3.7 附属设施

2、.2 4 旅游露营地等级及标志.2 5 一般原则.2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3 7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条件.3 7.1 一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3 7.2 二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6 7.3 三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10 7.4 四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15 7.5 五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20 8 等级的评定.25 8.1 等级评定责任分工.25 8.2 等级申请.25 8.3 等级评定规程.26 8.4 等级复核及处理.26 8.5 等级标志和证书的管理.27 DB21/T 229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辽宁省旅游局提

3、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旅游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旅游局。 本标准起草人:吴兴坤、李雪鹏、赵英超、吕洪清、范勤勉、杜江、董传升、尤兵。 DB21/T 22942014 III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倡导健康、科学接近自然的体育休闲汽车露营旅游越来越受到普遍欢迎,为规范我省旅游露营地的建设需要,满足不断增长的旅游露营活动与市场需求,保证露营地符合使用功能,并达到环保、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旅游露营地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设定的目的,主要在于为旅游露营者提供享受轻松、安全、舒适的

4、露营环境与氛围,以提高旅游露营地活动的质量,推广科学、健康的旅游露营活动,进而推动旅游露营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DB21/T 22942014 1 旅游露营地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露营地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旅游休闲为主要目的的露营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

5、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4-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200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06,neq ISO7001:1990) 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2010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14308-2010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与定义。 3.1 旅游露营地 tourism camps 是指为旅游者在野外生活、活动提供设施和服务的活动场所。 3.2 旅游露营者

6、 tourism camper 是用自备的或露营地提供的设备,在野外生活、休闲活动的旅游者。 DB21/T 22942014 2 3.3 营位 camping site 是以每个独立单位为主体的区域。 3.4 木屋 wooden house 以木质或复合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的简易房屋。 3.5 帐篷 tent 是指用帆布或其他材料做的可拆装组合的折叠式住宿设施。 3.6 环境 environment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姿态,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7 附属设施

7、attached facilities 除主体设施以外,附属于主体设施,而为旅游露营者提供道路、标识以及安全等服务的设施。 4 旅游露营地等级及标志 4.1 旅游露营地等级以五角星为符号来表示,划分为五级,用五角星的数量来表示。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露营地的档次、服务等级越高。 4.2 旅游露营地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5 一般原则 5.1 旅游露营地根据其所在的地区、服务对象、管理方式等条件,合理确定旅游露营地建设规模和等级,满足旅游露营

8、者对露营地设施的各种需求。 5.2 旅游露营地的建设和营业场所、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5.4 建筑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管理维护方便,构思新颖,体现地区和自身特点,要为旅游露营者及设备的进出提供最大的方便。 5.5 建筑布局应因地制宜, 充分保护和利用自然地形和天然资源(如水面、森林等),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尽量减少人工造型,最有效地使用营地建设投资,做到旅游旺季和淡季、近期和远期使用功能的结合,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5.6 旅游露营地应提供露营者安全、卫生、环保的环境,

9、对使用中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事件时应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DB21/T 22942014 3 5.7 旅游露营地应充分考虑儿童、老人、残疾人都能享受到户外生活乐趣,宜为他们的活动提供专用设施和空间。 6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依据 6.1 等级的划分以旅游露营地的基础建设条件、营地空间规模、管理中心、生活措施、卫生设施、服务与娱乐设施、环境保护、其他附属设施及其相对应的服务等为依据。 6.2 等级的评定遵照本标准中7 等级划分与评定条件的规定。 7 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条件 7.1 一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 7.1.1 基础建设条件 7.1.1.1 营地区位地面 7.1.1.1.1 选择远离滑坡、巨浪、

10、洪水、高压线、有害动植物等易发灾害的安全场所; 7.1.1.1.2 选择宜配备汽车给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与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地域; 7.1.1.1.3 营位地面平整、排水良好,表土易于渗透积水; 7.1.1.1.4 帐篷搭设区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 7.1.1.1.5 应有确保能够停放足够车辆的场所。 7.1.1.2 营地环境 7.1.1.2.1 营区内不得有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危险; 7.1.1.2.2 营地整体必须干净; 7.1.1.2.3 周边生态环境较好。 7.1.2 营位空间规模 7.1.2.1 至少有15个营位(帐篷或者汽车营位),每个营位可容纳一车一帐或一帐一位,营地

11、最大容量60人; 7.1.2.2 旅游露营区内划分为自驾车营区(占地面积为60),以及帐篷营区(每个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帐篷间距不易小于2m); 7.1.2.3 每个营位有独立的供水、供电; 7.1.2.4 综合设置野炊区。 7.1.3 管理中心 7.1.3.1 管理中心应设于全营区最佳视野处,并位于便于露营者办理入营手续及方便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 DB21/T 22942014 4 7.1.3.2 管理中心的规模应根据露营地建设规模而确定; 7.1.3.3 管理中心接待处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等必要的服务项目; 7.1.3.4 管理中心宜设有商店,可提供露营类用品、生活用品及各种食

12、物。 7.1.4 生活设施 7.1.4.1 生活用水 7.1.4.1.1 营区内必须提供每人每日至少30升的饮用水(烹饪及洗涤),用于饮用、烹饪、洗涤食物或餐具;卫浴用水供给充足;每一供水处之设施必须完好; 7.1.4.1.2 在营区内设置取水龙头其排水孔并有拦污设施; 7.1.4.1.3 露营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用水定额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规定。 7.1.4.2 盥洗设施 7.1.4.2.1 公共盥洗间男女分设,有面盆、梳妆镜,面盆数量不少于1个;能早、晚阶段性供应冷热水;配有电源插座; 7.1.4.2.2

13、 公共淋浴间男女分设,淋浴喷头各自不少于1个,早、晚阶段性供应冷热水;淋浴间应采取间隔式,地面便于清洁。 7.1.4.3 洗涤设施 7.1.4.3.1 营区内须提供一个附有冷热水的洗衣槽与清洗台; 7.1.4.3.2 应在每7个营位处设洗碗池一个,并同时配置烧烤器具冲洗龙头; 7.1.4.4 生活设施 7.1.4.4.1 免费提供熨斗、烫衣板、吹风机给露营者; 7.1.4.4.2 营区内应有一个瓦斯或电器炉具,必须集中在一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 7.1.4.5 其他 7.1.4.5.1 在适当地点设一个电源插座,电压应标示清楚; 7.1.4.5.2 营区内照明设置合理; 7.1.4.5

14、.3 营区内应能接收手机信号。 7.1.5 卫生设施 7.1.5.1 根据营地规模建1个以上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要远离营地区,最小距离10,最远不超过75-100; 7.1.5.2 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7.1.5.3 卫生设施设计应合理的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 DB21/T 22942014 5 7.1.5.4 卫生间设置合理,每20位男性或每15位女性至少要有一间厕所; 7.1.5.5 水龙头数量配置合理; 7.1.5.6 营地中于方便的地方至少要有一个垃圾桶; 7.1.5.7 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严重传染性疾病时,有义务通报有关部门; 7.1.5.8 有关食

15、品的品质、储藏方式、及销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1.6 服务、娱乐设施 7.1.6.1 服务设施 设有商店及租借用品服务,办理出租、返还帐篷、煤油炉、手提灯等租借用品时,必须有专人指导租借用品的使用方法。 7.1.6.2 娱乐设施 7.1.6.2.1 儿童游乐区设置合理,并保证安全; 7.1.6.2.2 露营地内应提供一定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 7.1.7 环境保护 7.1.7.1 露营地应控制和降低各种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 7.1.7.2 露营地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营地所在地域、城镇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必须符合国

16、家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7.1.7.3 露营地应设垃圾收集中转站,保持清洁; 7.1.7.4 根据露营营地所处地域来确定污水处理方式; 7.1.7.5 尽可能地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露营地提供能源; 7.1.7.6 对旅游露营者进行必要的环保理念教育,对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内容予以一定的宣传。 7.1.8 其他附属设施 7.1.8.1 内部道路、停车场、出入口 7.1.8.1.1 露营地各功能区应有道路连接; 7.1.8.1.2 行车道路根据营地标准要求宜进行铺装; 7.1.8.1.3 营地内道路宽度合理; 7.1.8.1.4 应提供内部职工、露营者等待入营

17、办理手续时及客用车的停车场; 7.1.8.1.5 自驾车停车位的标准面积2530。露营车停车位的标准面积40;露营车停放营区应该占总营区面积的10; 7.1.8.1.6 营位停车处地面要做一定的铺装; DB21/T 22942014 6 7.1.8.1.7 露营车营位处要预留出上、下水接口; 7.1.8.1.8 根据营地规模及总体布局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位置要有利于车辆的出入及安全; 7.1.8.1.9 露营地出入口的位置及其大小应满足露营者车辆出入的方便及安全。 7.1.8.2 标志牌、围墙、护栏 7.1.8.2.1 入口处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营地内各功能区及建筑物都要有标志牌、警示牌等内

18、部道路两侧要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 7.1.8.2.2 露营地在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和警示牌,护栏设施必须是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结构; 7.1.8.2.3 有营地守则,陈示于各公共区域,不少于2处; 7.1.8.2.4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营地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活动介绍牌等)设置合理; 7.1.8.2.5 营地和外界应设置围墙。 7.1.8.3 安全保障 7.1.8.3.1 露营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7.1.8.3.2 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

19、1.8.3.3 灭火器应放置于明显易取之处,沿路摆放在醒目的地方; 7.1.8.3.4 露营地设置必要的防盗围墙; 7.1.8.3.5 近水营地须备有足量的救生设备; 7.1.8.3.6 营地可提供必要的医药及设备; 7.1.8.3.7 露营地应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和安全手册; 7.1.8.3.8 露营地应有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以及夜间安全保障措施; 7.1.8.3.9 有一定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7.2 二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 7.2.1 基础建设条件 7.2.1.1 营地区位地面 7.2.1.1.1 选择远离滑坡、巨浪、洪水、高压线、有害动植物等易发灾害的安全场所; 7.2.1.1.2

20、选择宜配备汽车给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与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地域; 7.2.1.1.3 营位地面平整、排水良好,表土易于渗透积水; 7.2.1.1.4 帐篷搭设区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 7.2.1.1.5 应有确保能够停放足够车辆的场所。 7.2.1.2 营地环境 7.2.1.2.1 营区内不得有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危险; DB21/T 22942014 7 7.2.1.2.2 所有的设施及装修,充分考虑实用性; 7.2.1.2.3 营区内需有一定的树木或灌木丛; 7.2.1.2.4 营地整体必须干净; 7.2.1.2.5 周边生态环境较好。 7.2.2 营位空间规模 7.2.2.1

21、至少有30个营位(帐篷或者汽车营位),每个营位可容纳一车一帐或一帐一位,营地最大容量100人; 7.2.2.2 旅游露营区内划分为自驾车营区(占地面积为60),以及帐篷营区(每个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20,帐篷间距不易小于2); 7.2.2.3 每个营位有独立的供水、供电、独立插座; 7.2.2.4 每个营位配备污水排放口; 7.2.2.5 35个营位之间设置野炊区。 7.2.3 管理中心 7.2.3.1 管理中心应设于全营区最佳视野处,并位于便于露营者办理入营手续及方便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 7.2.3.2 管理中心的规模应根据露营地建设规模而确定; 7.2.3.3 管理中心有统一装饰和统一标

22、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 GB/T10001.2规定要求;管理中心应由接待处,办公室,医疗室等必要设施构成; 7.2.3.4 管理中心接待处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等必要的服务项目; 7.2.3.5 管理中心应提供露营者生活、休闲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如帐篷、烧烤器等)、体育文化用品(如篮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等); 7.2.4 生活设施 7.2.4.1 生活用水 7.2.4.1.1 营区内必须提供每人每日至少30升的饮用水(烹饪及洗涤),用于饮用、烹饪、洗涤食物或餐具;卫浴用水供给充足;每一供水处之设施必须完好; 7.2.4.1.2 在营区内设置取水龙头其排水孔并有拦污

23、设施; 7.2.4.1.3 露营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用水定额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规定。 7.2.4.2 盥洗设施 7.2.4.2.1 公共盥洗间男女分设,有面盆、梳妆镜,面盆数量不少于2个;能早、晚阶段性供应冷热水;配有电源插座; 7.2.4.2.2 公共淋浴间男女分设,淋浴喷头各自不少于2个,早、晚阶段性供应冷热水;淋浴间应采DB21/T 22942014 8 取间隔式,地面便于清洁。 7.2.4.3 洗涤设施 7.2.4.3.1 营区内须提供一个附有冷热水,用不锈钢或陶瓷制的洗衣槽,洗衣槽最好与所附的台面

24、一样大;须提供一个洗衣机及晾晒的地方;提供一个附有冷热水的清洗台; 7.2.4.3.2 应在每6个停车营位处设洗碗池一个,并同时配置烧烤器具冲洗龙头; 7.2.4.3.3 公共洗衣间应设置公共洗衣台,营区内有专门的晾晒区域。 7.2.4.4 生活设施 7.2.4.4.1 免费提供熨斗、烫衣板、吹风机给露营者; 7.2.4.4.2 营区内应有一个瓦斯或电器炉具,必须集中在一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 7.2.4.5 其他 7.2.4.5.1 在适当地点设一个电源插座,电压应标示清楚; 7.2.4.5.2 营区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线路采取地埋式;各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外照明; 7.2

25、.4.5.3 营区内有方便露营者使用的公共电话; 7.2.4.5.4 营区内应能接收手机信号。 7.2.5 卫生设施 7.2.5.1 根据营地规模建2个以上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要远离营地区,最小距离10,最远不超过75-100; 7.2.5.2 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7.2.5.3 卫生设施设计应合理的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 7.2.5.4 卫生间可蹲式和坐式兼备,马桶数量根据营地容纳总人数的20:1的比例分配。每20位男性或每15位女性至少要有一间厕所; 7.2.5.5 公共卫生间厕位应采用冲水式或免冲洗式; 7.2.5.6 水龙头数量按20-40人/个配备; 7.2.5.

26、7 营地中于方便的地方,每15个营位至少要有一个垃圾桶; 7.2.5.8 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严重传染性疾病时,有义务通报有关部门; 7.2.5.9 有关食品的品质、储藏方式、及销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2.6 服务、娱乐设施 7.2.6.1 服务设施 设有商店及租借用品服务,办理出租、返还帐篷、煤油炉、手提灯等租借用品时,必须有专人指导租借用品的使用方法。 7.2.6.2 娱乐设施 7.2.6.2.1 儿童游乐区必须设置在营业或管理中心能直接看见的地方,营区内应有特定区域作为儿童游戏及运动之用; DB21/T 22942014 9 7.2.6.2.2 露营地内应设置和提供供露

27、营者进行体育文化活动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如篮球、网球、排球、游泳、轮滑、攀岩、健身路径等。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并符合游戏机和娱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的规定。 7.2.7 环境保护 7.2.7.1 露营地应控制和降低各种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 7.2.7.2 露营地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营地所在地域、城镇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 7.2.7.3 露营地应设垃圾收集中转站,生活垃圾处

28、理应做到分类收集、无公害化处理;营区内必须使用贴有垃圾分类标签的带盖垃圾桶,并保持清洁,垃圾数量按每人每天4升计算; 7.2.7.4 根据露营营地所处地域来确定污水处理方式,但必须保证营地的污水及垃圾能得到有力处置。不得破坏营地的环境卫生; 7.2.7.5 尽可能地利用自然能源(太阳能、风能、水能、沼气等)为露营地提供能源; 7.2.7.6 对旅游露营者进行必要的环保理念教育,对自然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内容予以一定的宣传。 7.2.8 其他附属设施 7.2.8.1 内部道路、停车场、出入口 7.2.8.1.1 露营地各功能区应有道路连接; 7.2.8.1.2 行车道路根据营地标准要求宜进行铺装

29、,路面可以采用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碎石等; 7.2.8.1.3 人行道可铺设色彩和周围环境相协调的砖石作装饰,并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铺设盲人通道; 7.2.8.1.4 营地内道路宽度标准:双行道3以上,单行道2;人行道1以上; 7.2.8.1.5 应提供内部职工、露营者等待入营办理手续时及客用车的停车场; 7.2.8.1.6 自驾车停车位的标准面积2530。露营车停车位的标准面积40。露营车停放营区应该占总营区面积的10; 7.2.8.1.7 营位停车处地面要做一定的铺装; 7.2.8.1.8 露营车营位处要预留出上、下水接口; 7.2.8.1.9 根据营地规模

30、及总体布局设置出入口;出入口位置要有利于车辆的出入及安全; 7.2.8.1.10 露营地出入口的位置及其大小应满足露营者车辆出入的方便及安全。 7.2.8.2 标志牌、围墙、护栏 7.2.8.2.1 入口处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营地内各功能区及建筑物都要有标志牌、警示牌等内部道路两侧要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 7.2.8.2.2 营地入口处应设置带照明的营地标志牌,并应在各功能区、建筑物、内部道路两侧的明显DB21/T 22942014 10 位置处设置向导牌、警示牌等。各类标识要符合标志用公共信号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GB/T10001.1); 7.2.8.2.3 露营地在容易发生跌落、

31、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和警示牌,护栏设施必须是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结构; 7.2.8.2.4 有营地守则,陈示于各公共区域,不少于4处; 7.2.8.2.5 各种引导标识(包括营地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活动介绍牌等)设置合理; 7.2.8.2.6 营地和外界应设置围墙。 7.2.8.3 安全保障 7.2.8.3.1 露营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执行; 7.2.8.3.2 非旅居车(自驾车)和旅居车营位区、帐篷区除按防火要求设置室外消火栓外还应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水桶、沙箱等)。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32、J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2.8.3.3 灭火器应放置于明显易取之处,沿路摆放在醒目的地方; 7.2.8.3.4 露营地除设置必要的防盗围墙外,应在营区进出口、管理中心、停车区等区域适当位置设置电子监控系统; 7.2.8.3.5 近水营地须备有足量的救生设备;急救方法应标示于明显易见之处; 7.2.8.3.6 营地可提供必要的医药及设备; 7.2.8.3.7 露营地应配备必须的应急设备和安全手册; 7.2.8.3.8 露营地应有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以及夜间安全保障措施; 7.2.8.3.9 有一定的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7.3 三星级旅游露营地建设规划标准 7.3.1 基础建设条件 7.3.

33、1.1 营地区位地面 7.3.1.1.1 选择远离滑坡、巨浪、洪水、高压线、有害动植物等易发灾害的安全场所; 7.3.1.1.2 选择宜配备汽车给排水、电源、通讯、道路等与生活相关的基础设施的地域; 7.3.1.1.3 营位地面平整、排水良好,表土易于渗透积水; 7.3.1.1.4 帐篷搭设区地面应高于周围地面30; 7.3.1.1.5 应有确保能够停放足够车辆的场所; 7.3.1.2 营地环境 7.3.1.2.1 营区内不得有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危险; 7.3.1.2.2 营区内不得有影响营地环境整体和谐的自然或人为因素; 7.3.1.2.3 所有的设施及装修,充分考虑实用性与便利性;

34、DB21/T 22942014 11 7.3.1.2.4 营区内需有一定的树木或灌木丛,提供较好的树荫及绿化环境; 7.3.1.2.5 建筑物及其设计及色彩应与自然景观搭配融洽; 7.3.1.2.6 营地整体必须干净、舒适,有绿树、河流,日照充沛; 7.3.1.2.7 周边生态环境较好,有可供露营者游览欣赏的自然景观或名胜古迹等观光资源,数量不少于2个。 7.3.2营位空间规模 7.3.2.1 至少有40个营位(帐篷、木屋或者汽车营位),每个营位可容纳一车一帐或一帐一位,营地最大容量180人; 7.3.2.2 旅游露营区内划分为自驾车营区(占地面积为 6070),木屋营位(占地面积为7090)

35、,以及帐篷营区(每个帐篷营位最小占地面积 30,帐篷间距不易小于2); 7.3.2.3 每个营位有独立的供水、供电、独立插座; 7.3.2.4 每个营位配备污水排放口,并且互相连通至污水处理装置; 7.3.2.5 23个营位之间设置野炊区。 7.3.3 管理中心 7.3.3.1 管理中心应设于全营区最佳视野处,并位于便于露营者办理入营手续及方便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 7.3.3.2 管理中心的规模应根据露营地建设规模而确定,其建筑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内部布置合理; 7.3.3.3 管理中心有统一装饰和统一标志;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和 GB/T10001.2规定要求;管

36、理中心应由接待处,办公室,医疗室,休息室,值班室等必要设施构成; 7.3.3.4 管理中心接待处应为露营者提供入住、结账、网络预定、信息咨询、对周边旅游胜地的观光介绍、信息咨询等必要的服务项目; 7.3.3.5 管理中心应提供露营者生活、休闲使用的必须生活用品(如帐篷、烧烤器等)、体育文化用品(如篮球、排球、网球、羽毛球等); 7.3.3.6 管理中心应设置餐厅,营业时间不少于6小时,可提供早餐、快餐、软饮等服务; 7.3.4 生活设施 7.3.4.1 生活用水 7.3.4.1.1营区内必须提供每人每日至少30升的饮用水(烹饪及洗涤),用于饮用、烹饪、洗涤食物或餐具;卫浴用水供给充足;每一供水

37、处之设施必须完好; 7.3.4.1.2 在营区内四周每20个营位,应设置取水龙头其排水孔并有拦污设施; 7.3.4.1.3 露营地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用水定额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规定。 7.3.4.2 盥洗设施 DB21/T 22942014 12 7.3.4.2.1 公共盥洗间男女分设,有面盆、梳妆镜,面盆数量不少于3个;有专门的浴足区域;能12小时供应冷热水;配有电源插座; 7.3.4.2.2 公共淋浴间男女分设,淋浴喷头各自不少于3个,12小时供应冷热水;淋浴间应采取间隔式,地面便于清洁,墙面满铺瓷砖;有

38、男女分设的更衣间,有梳妆镜。 7.3.4.3 洗涤设施 7.3.4.3.1 至少每60人须提供一个附有冷热水,用不锈钢或陶瓷制的洗衣槽,洗衣槽最好与所附的台面一样大。每60人提供一个洗衣机及晾晒的地方。每60人须提供一个附有冷热水的清洗台; 7.3.4.3.2 应设置公共洗衣间,洗衣间可设置投币式洗衣机与烘干器、熨衣台等。手洗衣物用的洗衣槽可设在淋浴间内或与盥洗间共用; 7.3.4.3.3 应在每3个停车营位处设洗碗池一个,并同时配置烧烤器具冲洗龙头; 7.3.4.3.4 公共洗衣间应设置公共洗衣台,不少于10个水龙头,不少于1台洗衣机,免费提供烫斗及烫衣板;营区内有专门的晾晒区域。 7.3.

39、4.4 生活设施 7.3.4.4.1 免费提供熨斗、烫衣板、吹风机给露营者; 7.3.4.4.2 每20个营位应有一个瓦斯或电器炉具,必须集中在一特定房屋或有屋顶遮蔽的区域内。 7.3.4.5 其他 7.3.4.5.1 在适当地点每60人应设一个电源插座(附小台面及镜子),电压应标示清楚,每一插座须间隔75公分; 7.3.4.5.2 营区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线路采取地埋式;各建筑物应设置室内、外照明;内部道路应沿线设置路灯; 7.3.4.5.3 营区内有广播设置和方便露营者使用的公共电话; 7.3.4.5.4 营区内应能接收手机信号。 7.3.5 卫生设施 7.3.5.1 根据营地

40、规模建3个以上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要远离营地区,最小距离10,最远不超过75-100; 7.3.5.2 卫生设施的建设外观和色彩应与环境相协调,卫生设施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 7.3.5.2 卫生设施设计应合理的布置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 7.3.5.3 卫生间必须是冲水式的,蹲式和坐式兼备,马桶数量根据营地容纳总人数的20:1的比例分配。每20位男性或每15位女性至少要有一间厕所; 7.3.5.4 公共卫生间厕位应采用冲水式或免冲洗式,并应设置残疾人、老年人专用卫生厕位及配备儿童专用设施; 7.3.5.5 水龙头数量按20-30人/个配备同时要按10%的比例配备60cm高的儿童专用池;

41、 7.3.5.6 营地中于方便的地方,每15个营位至少要有一个垃圾桶,垃圾桶必须加盖并放置于隐蔽处,DB21/T 22942014 13 垃圾桶应经常清理; 7.3.5.7 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严重传染性疾病时,有义务通报有关部门; 7.3.5.8 有关食品的品质、储藏方式、及销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3.6 服务、娱乐设施 7.3.6.1 服务设施 7.3.6.1.1 设有商店及租借用品服务,办理出租、返还帐篷、煤油炉、手提灯等租借用品时,必须有专人指导租借用品的使用方法; 7.3.6.1.2 设有快餐厅的经营,须有营业许可证及健康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7.3.6.2 娱乐设施

42、 7.3.6.2.1 儿童游乐区必须设置在营业或管理中心能直接看见的地方。场内需配备滑梯、跷跷板、转马等娱乐设施,并要求地面做铺装以保证生命安全;营区内应有特定区域作为儿童游戏及运动之用;应设置有12种游戏器材; 7.3.6.2.2 应设置综合广场,以提供露营家庭进行羽毛球等各种球类运动; 7.3.6.2.3 露营地内应设置和提供供露营者进行体育文化活动的体育文化娱乐设施:如篮球、网球、排球、游泳、轮滑、攀岩、健身路径等。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并符合游戏机和娱乐设施安全标准(GB8408)、健身器材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9272)、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GB17498)的规定。 7.3.7 环境保护 7.3.7.1 露营地应控制和降低各种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要求; 7.3.7.2 露营地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营地所在地域、城镇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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