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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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DB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090526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替 DB 31/199 1997发布 DB 31/1992009 目 次 前 言. II 1 适 用范围 . 1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 1 3 术 语与定义 . 3 4 污 水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 物监测要求 . 9 6 实 施要求 . 12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钴的测定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14 附 录

2、 B (规 范性附录 ) 水质 总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 附 录 C (规 范性附录 )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 19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溶解性总固体的测定 称量法 . 23 附 录 E (规 范性附录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25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 27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0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 33 附 录 I (规 范性附录) 水质 1 ,2

3、-二氯乙烷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6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乙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39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42 附 录 L (规 范性附录 ) 水质 丁基黄原酸的测定 铜试剂亚铜分光光度法. 45 附 录 M (规范性附录 ) 水质 总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 . 47 DB 31/1992009 II 前 言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 DB 31/199 1997 进行

4、修订。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 94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 17 项, 第二类污染物 77 项。本 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及标准的监督实施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 DB 31/199 1997 的主要修订 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调整了标准分级,删去了第二类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 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执行同一标准; 取消了 2 个污染物项 目,合并了 3 个污染物项 目为 1 个项 目,增设了 18 个污染物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

5、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DB 31/199 标准 于 1997 年 11 月首次发 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附录 A、B 、 C、 D、E、F 、G 、H 、I 、J、 K、L、M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31/199 1997。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9 年 4 月 27 日批准 。 本标准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 31/1992009 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 适

6、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 1.2、 1.3、 1.4 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1.2 城镇污水处理厂、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4 除 1.2、1.3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或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7、排放水污染物, 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执行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 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执行 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 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 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 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

8、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 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 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 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 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 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 DB 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 DB 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向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

9、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5 除 1.2、1.3、 1.4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执行本标准。 1.6 除 1.2、 1.3、 1.4 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类污染物和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 年版)的有毒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 DB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

10、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 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1992 纺织染 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 烧碱、 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997 水质 采 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 采 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 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 璃电极法 DB 31/1992009 2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

11、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 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铅、锌、镉的测定 原子 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 滴定法 GB/T 7479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 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 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 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 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的测定 稀释

12、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 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 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972 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 )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 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 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 酸银滴

13、定法 GB/T 11897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 苯二胺滴定法 GB/T 11898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 N-二乙基-1 ,4- 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 法 GB/T 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 倍数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 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 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 法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14、 气相色谱 法 GB/T 13193 水质 总有机碳( 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 水质 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 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8 水质 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 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267 水质 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 急 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 相色谱法 GB/T 14375 水质 甲基肼的测定 对 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6 水质 偏二甲基肼的测定 氨基亚铁 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 143

15、77 水质 三乙胺的测定 溴 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 水质 二乙稀三胺的测定 水杨醛分 光光度法 GB/T 14552 水和土壤质量 有机磷 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气相 色谱法 GB/T 14673 水质 钒的测定 石墨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 水质 二硫化碳的测定 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6 水质 钡的测定 石墨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DB 31/1992009 3 GB/T 15507 水质 肼的测定 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

16、B/T 15959 水质 可吸 附有机卤素 (AOX ) 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488 水质 石油 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 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 水质 挥发 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 水质 1, 2-二氯苯、 1, 4-二氯苯、 1,2 ,4- 三氯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9 水质 硼的 测定 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59 水质 铍的 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T 71 水质 总有 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

17、化-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2 水质 邻苯 二甲酸二甲( 二丁、二辛) 酯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T 73 水质 丙烯 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 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84 水质 无机 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 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总 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 氨氮 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 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 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1 水质 汞的 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试行) HJ/T 399 水质

18、化学 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 51 城市污水水 质检验方法标准EJ/T 1075 水中总 放 射性浓度的测定 厚源法 EJ/T 900 水中总 放 射性测定 蒸发法 DB 31/T232 污水中硼的 测定 胭脂红酸分光光度法 DB 31/T233 污水中丙烯 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3 术语与定 义 3.1 特殊保护水域 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3.2 终端污水处理设施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3.3 排污单位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4 所有排

19、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一切排污单位。 3.5 其他排污单位 指某一特定污染物项目最高排放限值适用范围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DB 31/1992009 4 4 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分类 4.1.1 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 17 项,第二类 77 项。 4.1.2 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 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和排污单位总排口同时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1.3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总排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2 标准分级 4.2.1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1.1 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 A 级标准、B 级 标准(见表

20、 1)。 4.2.1.2 排入特殊保护水域、 GB 3838 中 III 类环境功能水域与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 A级标准。 4.2.1.3 排入 GB 3838 中 IV、 V 类环境功能水域和 GB 3097 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 B 级标准。 4.2.1.4 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 B 级标准。 4.2.1.5 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 设施的城镇 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根据该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分别执行 4.2.1.2 和 4.2.1.3 的规定。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 (除特殊注明

21、外 )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A 级标准 B级标 准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1 总汞 ( 以 Hg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005 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 排口和总排口 2 烷基汞 ( 以 Hg 计)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3 总镉 ( 以 Cd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01 0.1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4 总铬 ( 以 Cr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15 1.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5 六价铬 ( 以Cr+6计) 所有排污单位 0.05 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6

22、总砷 ( 以 As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05 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7 总铅 ( 以 Pb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1 1.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8 总镍 ( 以 Ni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1 1.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9 总铍 ( 以 Be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005 0.0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0 总银 ( 以 Ag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1 总钒 ( 以 Va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2.0 2.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DB 31/19920

23、09 5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A 级标准 B级标 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2 总硒 ( 以 Se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3 总钴 ( 以 Co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1.0 1.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4 总锡 ( 以 Sn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5.0 5.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5 总 放射性 (Bq/L) 所有排污单位 1 1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6 总 放射性 (Bq/L) 所有排污单位 10 10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17 苯并(a) 芘 所有

24、排污单位 0.00003 0.00003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和总排口 4.2.2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2.1 根据受纳水 域的环境功 能,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见表 2)。 4.2.2.2 排入特殊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特殊保护水域标准。 4.2.2.3 排入 GB 3838 中的 III 类环境功能水域(特殊保护水域除外)和 GB 3097 中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4 排入 GB 3838 中 IV、 V 类环境功能水域和 GB 3097 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 执行二级标准。 4.2.2

25、.5 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表 3 所列有毒污染物项目执行二级标准。 4.2.2.6 排入未设终 端污水处理 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依据 4.2.2.2 、4.2.2.3 和 4.2.2.4 确定。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 ( 除特殊注明外 )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肉类加工工业 6 8.5 68.5 68.5 总排口 1 pH 值 (无量纲 ) 其他排污单位 9 69 69 总排口 2 色度 ( 稀释倍

26、数 ) 所有排污单位 40 50 50 总排口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氮 30 50 60 磷肥工业(磷铵、重过磷酸钙和硝酸磷肥) 30 40 50 肉类加工工业 40 50 60 3 悬浮物 (SS) 其他排污单位 50 60 70 总排口 DB 31/1992009 6 表 2 (续)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4 溶解性固体总量 (TDS) 所有排污单位 2000 总排口 啤酒工业 15 18 2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其他排污单位 15 20 30 总排口 啤酒工业 60 70 80 6 化学需氧量(C

27、ODCr) 其他排污单位 60 80 100 总排口 7 总有机碳 (TOC) 所有排污单位 18 20 30 总排口 8 氨氮 (NH3N) 所有排污单位 8 10 15 总排口 9 总氮 (TN ,以 N 计) 所有排污单位 20 25 35 总排口 10 总磷 (TP ,以 P 计)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1.0 总排口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氮 2 3 5 11 石油类 其他排污单位 3 5 10 总排口 12 动植物油 所有排污单位 5 10 15 总排口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氮 0.05 0.08 0.1 13 挥发酚 其他排污单位 0.2 0.3 0.5 总排口 合成氨

28、工业 大型尿素硝氮 0.2 0.3 0.5 14 硫化物 ( 以 S 计) 其他排污单位 0.5 0.8 1.0 总排口 15 氟化物 ( 以F计) 所有排污单位 8 10 10 总排口 16 总铜 ( 以 Cu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2 0.5 1.0 总排口 17 总锌 ( 以 Zn 计) 所有排污单位 1.0 2.0 4.0 总排口 18 总锰 ( 以 Mn 计 ) 所有排污单位 1.0 2.0 2.0 总排口 19 可溶性钡 ( 以 Ba 计) 所有排污单位 15 15 20 总排口 20 甲醛 所有排污单位 0.5 1.0 2.0 总排口 21 甲醇 所有排污单位 3.0 5.0

29、 8.0 总排口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所有排污单位 3.0 5.0 10.0 总排口 23 彩色显影剂 所有排污单位 1.0 1.0 2.0 总排口 24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所有排污单位 3.0 3.0 3.0 总排口 2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 (以 Cl 计) 所有排污单位 1.0 1.0 5.0 总排口 26 三氯甲烷 所有排污单位 0.3 0.3 0.6 总排口 27 四氯化碳 所有排污单位 0.03 0.03 0.06 总排口 28 三氯乙烯 所有排污单位 0.3 0.3 0.6 总排口 29 四氯乙烯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2 总排口 30 1

30、,2二氯乙烷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02 0.05 总排口 31 苯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2 总排口 32 甲苯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2 总排口 33 乙苯 所有排污单位 0.4 0.4 0.6 总排口 34 二甲苯总量a所有排污单位 0.6 0.6 0.8 总排口 DB 31/1992009 7 表 2 (续)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35 异丙苯 所有排污单位 0.4 0.4 0.6 总排口 36 苯乙烯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2 总排口 37 邻二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

31、4 0.4 0.6 总排口 38 对二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4 0.4 0.6 总排口 39 三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2 0.2 0.4 总排口 40 苯胺类 所有排污单位 0.5 1.0 2.0 总排口 41 苯酚 所有排污单位 0.3 0.3 0.4 总排口 42 间甲酚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2 总排口 43 2,4二氯酚 所有排污单位 0.3 0.5 0.5 总排口 44 2,4,6三氯酚 所有排污单位 0.6 0.6 0.8 总排口 45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所有排污单位 0.2 0.2 0.4 总排口 46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所有排污单位 0.3 0.3 0.6 总排

32、口 47 乙腈 所有排污单位 2.0 3.0 3.0 总排口 48 水合肼 所有排污单位 0.1 0.2 0.2 总排口 49 吡啶 所有排污单位 0.5 1.0 2.0 总排口 50 二硫化碳 所有排污单位 1.0 4.0 8.0 总排口 51 丁基黄原酸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0.02 0.05 总排口 52 硼 所有排污单位 5.0 5.0 5.0 总排口 53 总氰化物 ( 以 CN计)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3 总排口 54 乐果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5 总排口 55 对硫磷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总排口 56 甲基对硫磷 所有排

33、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2 总排口 57 马拉硫磷 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 总排口 58 11 种有机磷农药总量b所有排污单位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3.5 总排口 5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以五氯酚计 ) 所有排污单位 0.05 0.05 0.08 总排口 60 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2 0.2 0.4 总排口 61 对硝基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1.0 总排口 62 2,4二硝基氯苯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1.0 总排口 63 丙烯腈 所有排污单位 2.0 2.0 5.0 总排口 64 丙烯醛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1.0 总排口 65

34、 元素磷 ( 黄磷工业,以P4计) 所有排污单位 0.1 0.1 0.1 总排口 66 硝基苯类 ( 以硝基苯计 ) 所有排污单位 1.0 2.0 3.0 总排口 67 总余氯 ( 活性氯 ) 所有排污单位 0.5 0.5 0.5 总排口 68 总大肠菌群 (MPN/L) (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水) 所有排污单位 500 1000 1000 总排口 DB 31/1992009 8 表 2 (续)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 69 鱼类急性毒性 (96hLC50) 所有排污单位 96 小时100%废水 (原液)未达半数致死效

35、应 总排口 70 氯化物 皂素工业 200 250 300 总排口 71 肼 航天推进剂 0.05 0.08 0.10 总排口 72 二氧化氯 纺织染整工业 0.3 0.4 0.5 总排口 73 氯乙烯 聚氯乙烯工业 0.5 1.0 2.0 总排口 74 一甲基肼 航天推进剂 0.10 0.15 0.20 总排口 75 偏二甲基肼 航天推进剂 0.3 0.4 0.5 总排口 76 三乙胺 航天推进剂 5.0 8.0 10.0 总排口 77 二乙烯三胺 航天推进剂 5.0 8.0 10.0 总排口 a 二甲苯总量是指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种物质测定结果的总和。 b 11 种有机磷农药指:

36、敌敌畏、 二嗪磷 (二嗪农)、异稻瘟净、杀螟松 ( 杀螟硫磷)、水胺硫磷、稻丰散、杀扑磷、乙硫磷、速灭磷、甲拌磷和溴硫磷。 表3 有毒污染物目录 序号 有毒污染物项目 序号 有毒污染物项目 1 总氰化物 ( 以CN计) 8 氯苯 2 乐果 9 对硝基氯苯 3 对硫磷 10 2,4二硝基氯苯 4 甲基对硫磷 11 丙烯腈 5 马拉硫磷 12 丙烯醛 6 11 种有机磷农药总量 13 元素磷 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 以五氯酚计) 14 硝基苯类 注:表中所列有毒污染物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剧毒化

37、学品目录(2002 年版)中所列的物质。 4.3 标准限值 4.3.1 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 1 和表 2 中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 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4.3.2 除 pH 值、鱼类急性毒性以外的所有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均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3.3 pH 值的标准限值为一个允许范围,无日均值,任意一次 pH 值超出该允许范围即为超标。 4.3.4 鱼类急性毒性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毒性即为超标。 4.3.5 污染物项目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时,该标准限值为小于该项目规定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 4.4 总量控制要求 4.4.1 排入地表水 域的污水除 实行本标准

38、所规定的标准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DB 31/1992009 9 4.4.2 郊区和郊县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该受纳水域的水质状况,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实施。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排污口设置 5.1.1 排污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排污口,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 5.1.2 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 HJ/T 91、 HJ/T 92 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 工业企业已 达到排放标 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

39、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5.1.4 若一个排污 单位的排污 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水除外),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5.2 其他规定 5.2.1 禁止将污水排入地下。 5.2.2 禁止将未达标污水稀释排放。 5.3 监测 5.3.1 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和建 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方案设计与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2 污染源监督 性监测、抽 查性监测、企业自我监测、流域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

40、境保护监测的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3 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4 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符合 GB 12998、HJ/T 91 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5 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符合 GB 12999、HJ/T 91 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6 污水流量的测量应符合 HJ/T 91 和 HJ/T 92 的有关 规定。 5.3.7 总大肠菌群应与总余氯同时采样监测,达到本标准要求。 5.3.8 苯酚、间 -甲酚 、 2, 4二氯酚、 2, 4、 6三氯酚应与挥发酚同时采样监测,达到

41、本标准要求。 5.3.9 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 方法标准。 5.3.10 若污染物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定方法, 则表 4 中第一 个测定方法为该污染物项目的仲裁测定方法。 表4 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冷原子荧光法 HJ/T 341 1 总汞 原子荧光光度法 CJ/T51 2 烷基汞 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 3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6 4 总铬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CJ/T 51 5 六价铬 二苯碳酰二阱分光光度法 GB/

42、T 7467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6 总砷 原子荧光光度法 CJ/T 51 7 总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8 总镍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DB 31/1992009 10 表 4 (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9 总铍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59 10 总银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07 11 总钒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4673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 12 总硒 原子荧光光度法 CJ/T 51 13 总钴 无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43、法 附录A 1)14 总锡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附录B 1)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198 15 苯并(a) 芘 气相色谱 -质谱法 附录 C 1)16 总 放射性 厚源法 EJ/T 1075 17 总 放射性 蒸发法 EJ/T 900 18 pH 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 19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 11903 20 悬浮物(SS) 重量法 GB/T 11901 21 溶解性固体总量(TDS) 称量法 附录D 1)22 五日生化需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88 重铬酸盐法 GB/T 11914 分光光度法 附录E 1)化学需氧量的在线测定 重铬酸钾-分光光度法 附录F 1) 2)氯气校正法 (适用于Cl-浓度小于 20000mg/L的高氯废水) HJ/T 70 23 化学需氧量(CODCr)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3 24 总有机碳 (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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