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 13588-2003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03-2003代替 DB31/203-1997 皮鞋产品标识 2003-05-12 发布 2003-10-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03-2003 I 前言 本标准自1997年发布以来,对规范皮鞋市场、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本标准在本次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市内、外各大商厦、皮鞋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对原标准作了部分修改,为了规范皮鞋的售后服务,这次修订中特将皮鞋质量三包规定纳入地方标准中,使皮鞋生产、销售企业和消费者有法可依。 本标准由上海皮革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出。
2、本标准由上海市轻工技术监督所、上海皮革有限公司、上海市皮革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修订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一六工厂、奥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第二皮鞋厂、上海蓝棠博步皮鞋公司、永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徐纪良、姚逸胜、罗妹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1/2031997DB31/203-2003 1 皮鞋产品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皮鞋产品标识的基本原则、标注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产品标识的形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的皮鞋的产品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3、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703 皮鞋工业术语 GB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总则 3 定义 GBT 2703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皮鞋 皮鞋是指用各种天然皮革、人造革、合成革及其它合成材料经缝制、注塑、胶粘、模压、硫化、缝粘结合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鞋类,包括旅游鞋、休闲鞋、时装鞋等。 3.2 贴膜革(移膜革) 将预制成的涂饰膜粘于革面的皮革。 3.3 头层革(全
4、粒面革) 粒面花纹保持完整,天然毛孔及纹理清晰可见的皮革。 3.4 二层革 皮革在生产过程中剖下的第二层,没有粒面花纹,而是通过不同整饰方法造出一个假粒面以模仿全粒面革的皮革。 3.5 绒面革(正绒面革) 在粒面磨出天鹅绒般细绒的皮革,绒毛细致并隐约可见毛孔。 DB31/203-2003 2 3.6 二层绒面革 在二层皮革面上磨绒的皮革。 3.7 职业皮鞋 职业皮鞋是指特殊需要、专业加工制成的皮鞋,例如:劳动保防鞋、运动鞋类、舞蹈鞋等。 3.8 保质期限 保质期限是指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并在正常穿着的条件下,产品质量保证的时限。 4 基本原则 4.1 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
5、俗易懂。 4.2 产品标识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3 产品标识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4.4 产品标识和使用说明书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 4.5 其他基本原则应符合 GB 5296.1 的要求。 5 标识的主要内容和标注要求 5.1 商标 5.2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皮鞋产品制造者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皮鞋产品应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和代理商或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3 产品名称 5.3.1 应标注皮鞋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标明主要面革材料,天然皮革还应明确标明头层革、二层革、贴膜
6、革、绒面革、二层绒面革等(镶嵌装饰材料除外)。如:牛皮二层革男鞋,猪皮绒面革女鞋。 5.3.2 面革材料分为单一面革材料和混用面革材料。 5.3.2.1 单一使用天然面革材料制鞋的产品名称,应标明所用天然面革材料,如:头层牛皮男鞋。 5.3.2.2 天然皮革与其它材料(如人造革、合成革)混用,或天然皮革之间混用制鞋的产品名称,用料多的面革应写在前面,并应标明不同天然皮混用或天然皮与其它材料混用,如:头层牛皮 /猪皮男鞋;头层牛皮 /人造革男鞋。 5.3.2.3 单一使用非天然皮革或不同非天然皮革混用制鞋的产品名称应标明材料,不得使用“皮”字。如:人造革男鞋。 5.4 产品的规格型号 产品的规格
7、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5.5 保质期限 5.5.1 应按附录 A 的规定标注皮鞋产品的保质期限。 5.5.2 保质期限自销售之日起计算。 DB31/203-2003 3 5.5.3 在规定保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按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5.6 企业执行产品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应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7 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标志 5.7.1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 5.7.2 产品经检验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应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 5.7.3 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皮鞋产品可
8、标注其标志。 5.8 其它 5.8.1 新产品试销、外销转内销或因质量处理的皮鞋产品应标注其相应的标识。 5.8.2 穿、用、贮存和保养的注意事项。 5.8.3 特殊品种皮鞋应附使用说明。 6 产品标识的形式和要求 6.1 标识的形式 标识的形式分为产品外包装标识或说明书、标签、标牌、销售标签(牌)和销售票据。 6.1.1 本标准 5.1、5.2、5.3、5.4、5.5、5.6、5.8.1 规定的标注内容应印刷在产品销售包装上,其它应标注内容可在说明书或标签、标牌上标注。皮鞋鞋身上应标明产品规格型号和商标。 6.1.2 销售单位的销售标签(牌)应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及产地、规格型号、价格等。标
9、注的产品(商品)名称及产地、规格型号应符合 5.2、5.3、5.4 规定。 6.1.3 销售单位销售皮鞋时所开票据上的产品(商品)名称应符合 5.3 规定。 6.2 产品标识的要求 6.2.1 标识的内容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6.2.2 标识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同时使用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并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销售包装和销售标签上产品名称的字号不得小于 3号字,其它标识所用汉字不得小于 6 号字。 附录 A DB31/203-2003 4 (规范性附录) 皮鞋质量“三包”规定 A.1 保质期限 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 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
10、: 以出售皮鞋的发票日期起计算。 A.2 “三包”内容 A.2.1 包退: a)凡在第一个月内出现断底、断跟、断面、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 b)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 C)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可酌情按原售价每日0.5%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 d)凡未经穿过新鞋不成双、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 A.2.2 包换: a)凡在第一周内胶粘皮鞋发生开胶(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深度 0.5cm以上者)、皮鞋面子严重掉浆、泛硝、夹里严重脱色之一者; b)凡属“包修”的质量问题,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 A.2.3
11、包修: a)包修内容: (1)断底;(2)断跟;(3)断面;(4)断帮脚;(5)帮底断线;(6)钉脚不平;(7)小跟面脱落;(8)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深度0.5cm以下者:(9)第一周外胶粘皮鞋发生开胶。 b)凡在第一个月出现“包修”范围所列质量问题(除小跟面脱落)之一者除修复外并酌情补偿原鞋售价 15%-20%。 A.3 “三包”实施 A.3.1 凡明示等外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如:雨天穿着、水洗、碰酸、碱、油、触硬物等)人为致损者均不属“三包”范围。 A.3.2 职业皮鞋的三包规定由企业自行规定。 A.3.3 “三包”凭证为购货凭证和发票, “三包”实施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A.3.4 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皮鞋穿着保养知识、消费者指南,并明示特殊皮品种的穿着要求。 DB31/20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