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12623-2002 上海市地方标 准DB31/283-200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2002-10-28 发布 2003-01-01 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283-2002 I 前言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
2、本标准执行。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 耿毓修 严涧 DB31/283-2002 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
3、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 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 50m。 3.4 立
4、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 0.4m,且 不得大于0.9m; b) 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 c)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 0.2m; d)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 ,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 3.4 条的规定(除第 3.4a 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b) 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 c) 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 ,厚度不得大于0.3m。 3
5、.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 DB31/283-2002 2 b) 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 4.5m。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 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b)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c) 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d) 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
6、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 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 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 b) 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 0.2m, 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
7、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b) 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 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 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 层(10m) 3m 3 层(10m ) 8 层(24m ) 6m 8 层(24m ) 20 层(60m ) 8m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
8、向间距应符合表 2 和表 3 的规定。 表 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 次要公路 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DB31/283-2002 3 表 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 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 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
9、还应实行监理。 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 GB50009 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 0.55kN/M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 GBJ17 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 GB50057 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 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
10、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 交通信号设施;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人行道隔离栏; f) 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 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 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第7.1条(除7.1e 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 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
11、施5m范围内; c)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 、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 高架道路落地匝 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DB31/283-2002 4 e) 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 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跨越道路设置的; b) 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 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
12、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 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 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 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 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 影响绿化生长的; c) 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 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
13、定执行。 DB31/283-2002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序号 名 称 范 围 1 外滩地区 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 2 人民广场地区 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3 铁路上海站地区 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4 徐家汇地区 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 5 豫园地区 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 6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 东昌路以北, 浦东南路以西, 黄浦江以东,
14、 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 7 虹桥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8 浦东国际机场 规划红线范围内 9 南浦大桥、杨浦大桥 包括引桥、桥体 重 要 地 区 10 苏州河地区 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 1 南京(东、西)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 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 3 淮海(东、中、西)路 人民路新华路 4 西藏(中、北)路 北京东路淮海东路 5 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东江湾路 6 衡山路 桃江路肇家浜路 7 华山路 愚园路常熟路 8 新华路 淮海西路延安西路 9 虹桥路 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 10 机场路 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 11
15、漕溪路、沪闵路 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 12 肇家浜路、徐家汇路 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 13 天目(东、中、西)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14 长寿路 长寿路桥武宁路 15 武宁路 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 16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 17 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 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 18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 道路规划红线两侧 50m 范围内 19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 道路规划红线两侧 50m 范围内 20 浦东南路 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 21 张扬路 浦东南路东方路 22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 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23 世纪大道 全线 重 要
16、 道 路 24 迎宾大道 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 注 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 注 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DB31/283-2002 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本标准都是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和管理依据,
17、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 3.13.2 为确保人行道的人流通畅和行人安全,对设置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作了必要的限制。 3.3 主要商业街指市级商业街(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等)和区级商业街(具体范围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 3.43.8 本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广告设施对人流通畅的影响,保障行人安全;防止广告设施突出人行道对车辆产生碰撞;维护市容景观。 4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广告设施 4.1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沿路新建建筑物必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但是原有建筑仍有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针对以上不同情形,对广告设施的外挑距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4.24.
18、3 本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市容景观。其中 4.2a 的目的是限制大幅广告,对于某些平行于无窗的山墙的广告设施,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4.4a 本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屋顶上广告设施设置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保障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 4.4bc 屋顶广告设施, 尤其是高层建筑屋顶广告设施对市容景观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会产生很大影响,为了尽量减少屋顶广告设施产生的负面影响,按照建筑物层数(高度)的不同类型规定了相应的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包含牌面和底部构架的高度。 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指立柱高度10m 的广告设施。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体积庞大,对周围的市
19、容环境的影响较大,而内环线以内地区建筑密集、道路狭窄,加上人流、车流拥挤,因而规定在内环线以内地区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置大都沿道路两侧设置,按照道路的不同类别,对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DB31/283-2002 7 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 牢固安全是广告设施设置的重要原则,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了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对广告设施的维护和安全事故应负的责任。 6.2 对广告设施结构设计、 安装施工的资质以及其操作要求作了规定, 并要求对施工实行监理,以确保广告设施的安
20、全质量。 6.76.8 对依附于建筑物的广告设施,应同时考虑广告设施和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本规定对两者的牢固、安全均提出了要求。 7 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 本章的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范围是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本章采用列举法加以具体规定,并在 7.17.4 中设立了兜底条款。在执行中,对于在规定禁止范围之内,而未列举的其他情形,也应按照规定予以禁止。 7.1 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是维护城市交通秩序、 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 必须加以严格保护。本条规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设施,并列举了多种情形。 7.2 本条的目的是防止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运行或使其功能受到侵害。在执行中,应着重体现规定的目的,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设置的具体范围。 此外,广告设施的灯光、色彩对交通信号设施等产生的干扰影响也应加以防止。 DB31/283-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