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316-2004 上海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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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备案号: 1560B 2004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1 T316 2004 目次 前言 11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总则 l 5居住小区照明 2 6公共活动 区 照明 1 7商业中心 区照明 3 8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4 9建筑外观照明 4 10河流及桥梁照明 5 11其他照明 6 2城市 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 7 13城巾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8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11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 )光源的比较 l?

2、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CIE对建筑泛光照明照度的建议 18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 )设计应用指南 19 附 录 E(资料性附录 )参考文献 28 前言 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城市照明不仅仪是技术 和艺术的结合,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因此,迫切要求照明设计在解 决美化城市、提升照明品质、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要求。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 有章可循,特编制本标准,以期提高我国环境 (装饰 ) 照明的水平,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的附录 A、 D为规范性附录

3、; 本标准的附录 B、 c、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卜晦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 定 厂 居住 小区 照 明、 公共 活动 区照 明、 商业 中 心区 照明 、行 政办 公 (工业 )区照 明、建筑外观照明、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 标 准 适 川 于 城市 居住 小 区、 广场 ,步 行街 、建 筑物 、 构筑 物、 公园 、绿 地、 雕塑 、河 流 、 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

4、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 标 准 小 适 用 于上 述有 关 区域 以外 的城 市道 路、 高架 道 路和 汽车 隧道 等的 照明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巾的条 款通过 在本标准 的引用而 构成本标 准的条 款。凡是 注明日期 的应用 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 (不包 括勘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 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 据 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 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 的最新 版本。凡 是不注明 日期的 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CJJ 45 1991 城市道路照明 设汁标 准 JC 3050 1998 建筑用绝缘 电工套管

5、及配件 CIE 115 1995 机动车及步行者 交通照明 建议 GB 7000.1- 2002 灯具一般安 全要求与 试验 3 术 语 和 定 义 见附录 4 总则 4 1 城 市 环 境照 明的 照度水 平应 符合下 列规 定: (1)地面 水平照 度 (lx),最 低要 求为 2lx; (2)离地 面 1 5m处的 半柱 面照度 (lx),最低 要求 为 1 lx。 4 2 城 市 环 境 照明应 考虑 生态和 环保 的要求 ,消 除光污 染的 影响 。 4 2 1 城 市 环境 照明 设施应 控制 外溢光 杂 散光, 以免 形成 射入居 民居 室的障 害光 用于 建筑 泛 光 照 明

6、的 灯具 应将光 束全 部投射 在所 照明建 筑物 的立面 上, 严格控 制外 溢光。 4 2 2 城 区 照明 设施 的外溢 光 杂散光 应避 免对行 人和 汽车 驾驶员 形成 失能或 不舒 适眩光 。城 区 照 明 灯 具 的眩 光限制 可简 化为 L与 A的 关系, 如表 1中规 定。 4, 2 3 为了 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 25。在天文台 (站 ) 附近应从严控制 4, 2. 4 城市道路或河流两旁的照明应避免对船只的航行造成交通安全上的障碍。 4. 2. 5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配合环保及 城区园林的建设

7、。 4 .3 环境和装饰照明应按照照明质量、装饰效果、节能指标和环保要求,分别选择合适的光 源。有关光源的工作特性列于附录 B表 B 1中以供比较。 4.4 城市环境照明的灯具及灯杆等装置除了应在功能上满足照明要求外 ,其自身也应做到坚 固、安全,造型亦应与周围建筑和环境的风格相协调。 4. 5 城市环境照明应通过商店和娱乐设施的照明、灯光标志、绿化和建筑物的泛光照明以及 步行区的照明表示不同区域的特征。 4. 6 城市环境或装饰照明采用彩色灯光时,不应影响对行人外观的辨认,并且不能与航行、 交通等的标志信号灯混淆。 4 .7 在城市内功能混杂区域 (如居住区内亦有商业街,或商业区内夹杂有住房

8、或行政办公建 筑 )的照明,应按该区域的实际功能采用本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如 7“商业中心区照明”或 8 “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处理 6.1 公 共 活动区的照明要求 6 1 1 公 共活动区的照明要求如表 4所示。 6 2 公共活动区 的照明 应 创造亲切的气氛 。 6 3 光 源 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 Rs不应小于 65。 6 4 乔木和灌木的照明 6 4 1 乔木宜从 3m一 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和观赏区之间,但应注意灯的隐 蔽, 并 且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使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泡或 灯具。 6 4 2 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

9、明宜用冷白色光源,不宜使用 彩色光源 6 5 花卉的照明 6 5 1 花卉照明的光线宜自上而下。 6 5 2 花卉照明需用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a应大于 80。 6 6 雕塑、小品、造景灯光和发光雕塑 6 6 1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泛光灯或反射型灯泡,其位置可在现场试验后决定, 并应避免产生眩光或直接看见光源。 6 6 2 深色、有光泽表面的雕塑和小品不宜采用直接照明的方式,可用照亮背景反衬轮廓的 照明方式。 6 6 3 在无雕塑,小品的场合可用造景灯光或发光雕塑作为一个景点,但应 注意谆设备在白 天和夜间的观看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6 4 其他区域内如有雕塑、小

10、品等,可参照本条处理。 6 7 水体的照明 6 7, 1 静止的水面在布置泛光灯时,不要让水面反映出灯和光源的像而导致眩光。如果水面 较大,可以用集中的光束掠过水面小 型 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 6 7 2 动的水如喷泉、水帘、瀑布等的照明可按下列原则设置: 1)灯具可安装在喷泉的底部或水柱落下处,使水成为光的导体; 2)水帘或水幕可以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 播 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 作为声光演出; 7 商业中心区照明 7 1 购物中心和商业区内广场的照明要求如下; (1)整 个购物中心 (包括步行街 )及广场地面的干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 20lx,均匀度 (Emin/Eav)为

11、0 1 0 3。 (2)地面以上 1 5m处的半柱面照度应大于 16lx,均匀度 (Emin/Eav) 0 2 (3)用加强照明突显特定的目标,如雕塑、喷泉、绿化、入口等,其亮度至少应该为背景 亮度的 10倍左右 。 7 2 灯具必须选择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的产品。 7 3 商业中心区内应选择 高光效、长寿命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 Rd应大于 80,色温宜用 3000K 5500K。 7 4 商业中心区内照明设备的总体外观包括所有照明装置的尺度,材料、颜色和式样,在一 个区内应该协调。 7.5 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招牌 (不包括霓虾灯 )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 5的规定。 表 5 广告

12、、招牌的量大允许亮度 在其他区域中设置此类广告、招牌,其允许亮度应酌情降低,行政办公 (工业 )区或公共 活动区应按表中所列 最 大允许亮度值乘以 0 4,居住小区应按表中所列最大允许亮度值乘以 O 1 7 6 购物中心区内的休息和园林化环境应按 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要求处理。 8 行政办公 (工业 )区照明 8 1 行政办公区内的环境照明应将室外的照明水平维持至 23时后再降至保证行人安全和安保 的晕低要求。 8 2 在公共照明降低照度后,办公楼及工业厂房周围仍应保证下列照明水平: 房屋底层立面上的平均垂直照度 4 lx 周围道路上的平均水平照度 2lx 8 3 行政办公 (工业 )区内的个

13、别房屋和绿地需进行装饰性照明时,应按“ 9建筑外观照明” 和“ 6公共活动区照明”的有关条文处理。 9 建筑外观 照明 9.1 建筑外观照的要求 9 1. 1 建筑物 (包括构筑物 )外观照明的规划、设计应有重点,单体设计应有整体观念,光 的强弱和光色应与周围环境及教照物在环境中的地位相协调,不得为突出个别建筑物而破坏整 体,并应掌握泛光照明的规模、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之间的尺度关系。 9, 1 2 建筑外观照明的灯光投射方向和采用的灯具应防止产生眩光,尽量减少外溢光杂敢 光。所有灯具和附属设备应妥善隐蔽并防止破坏,同时既应考虑它的照明效果,也要注意白昼 的观瞻。 9 1 3 注

14、意节约能源,应采用效率 较高的光源和灯具。 9。 1。 4 医院、居民楼等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立面泛光照明, 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主 体部分不提倡采用立面泛光照明。上述各类建筑如需作为地区的标志或美化环境,可在其顶部 采用泛光照明或其他不影响居住者休息的照明方法,并应符合表 3的要求 9 2 建筑泛光照明灯具的设置和瞄准点 9 2 1 应根据土要观察方向和建筑物的布置确定泛光灯的位置和瞄准方向,如图 1所示。 图 1 泛光灯的投射方向 9 2 2 对于有阳台和凹廊的建筑物,泛光灯与房屋应有一定距离, 以免产生过深的影子。 9.2 .3 泛光灯的安装必须隐蔽并置于一般不易接触到的地方 9.2

15、. 4 泛光灯的定位与其配光特性 (光束宽度、光束形状、光强 )是彼此相关的,应协调两 者的关系,做出最佳选择。 9 .3 要求的照度 建筑泛光照明的照度建议见附录 C表 C 1。此建议照度适用于一般情况,如果要求特殊效果 或检验设计效果,可按附录 D 9 3条提出的方法进行设计或检验 9 4 应注意的问题 9 4. 1 玻璃幕墙建筑宜用内光外透或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 4 .2 用有光泽的材料或深 色漫反射材料作饰面的建筑宜用光带勾边等方式处理。 9 .4. 3 对于彩色光的使用必须慎审考虑,建议通过现场试验,以检验其效果 9 4 4 宜设分级开关,使节口和平时、营业时和营业后可以分别控制

16、 9 4 5 对于主体部分不进行外观照明的高层建筑,如果作为一个地区的定向标志,其顶部宜 重点处理 10 河流及桥梁照明 10 1 河堤上的照明 10 1 .1 当河堤上有人行道时,其照明应满足表 6的规定。 10 1 2 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应能防止人为的破坏,并应具有相应的防护等级。有季节性水位变 化的河流,河堤上的照明设备必须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 10 1 3 当河流的两岸均为休闲绿地时,应按“ 6公共活动区照明”处理。 10 .2 桥梁照明 10 .2 .1 桥面上的交通照明要求与和它相联的道路相同。 10 .2 .2 小型桥梁的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照亮。 10 2

17、3 对于大型桥梁,例如桁构桥、拱桥、悬索桥或斜拉桥,可以用泛光照明渲染其 -卜部结 构。要求的照度可参照附录 c。 11 其他照明 11 .1 交通广场的照明 交通广场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为 10 lx,最小半柱面照度为 8 lx,主要出入口的地面水平照 度不应小于 20 lx,半柱面照度不应小于 16 lx,并且必须有明显的导向标志和照明 11 .2 人行道的照明 11 2.1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见表 6。 表 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 (lx) 11 2.2 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11 .2 3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 65。 11 .2 4 人行道上的照

18、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环境 相 协调。 11 3 人行道交叉口照明 人行道交叉口的照明要求见表 7。 表 7 人行遭交叉口的照明要求 (lx) 11 .4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照明 11. 4. 1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的照明要求见表 8。 表 8 人行天桥和自行车天桥上的照明要求 11.4 2 天桥的外观照明可参照“ 9建筑外观照明”处理 11 4 3 天桥上基本的安全照明不应使用彩色光源。天桥的结构可以用彩 色的光源来装饰,但 在人行的部分应遮蔽起来,并应避免与交通信号灯混淆。 11 .5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明 11 .5 1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

19、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见表 9。 表 9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明要求 (lx) 11 5. 2 必须使用显色性较好的光源,其一股显色指数 Ra不应小于 65。 12.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 1 2. 1 照明设备除应满足安 全 、照明和机械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外,其体积尚需配合安装位置处 的空间人小和使用的环境,其 造型亦应与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 12. 2 照明设备的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安全要求包括设备的防触电保护、外壳防护性能和耐热性能等方面。 12. 2. 1 环境照明,”不得使用防触电保护足 0类的产品,只能使用 I类、 II类和类灯具 (1)投光灯具、庭院内使用的灯具和道

20、路灯具应采用有金属外壳接地连续性的 I类灯具或 有塑料外壳的类灯从: (2)金属的控制柜外壳庇是有接地连续性的 I类防触电保护电气产品: (3)安装在喷水池和水池内的水下灯具应使用防触电等级为类的 灯具,其外部和内部的 线路电压应不超过 12v。 1 2. 2 .2 安装在不同地方和位置上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外壳防护等级,即使是同一个设 备,亦应如此 12. 3 照明设备的温度和耐热要求 1 2 .3. 1 正常或异常工作小的设备都不能使设备外壳造成过热而导致人员伤害或成为环境中 的小安全因素。 环境温度为 25C时,频繁手丁操作或可直接接触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 70C,非金 属表面或部

21、件的温度应 85,手握的金属表面或部件的温度应 60C,非金属 表面或部件的 温度应 75。 12. 3 2 灯具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露天工作的一体化灯具内,电器腔中的电器配件 (镇流器。触发器,电容器等 )的耐 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求,镇流器上的 t,应 130,不能使用无 t,标志的产品 触发器和电容器亦应选用 tc-85C或以上的产品。 (2)露天工作的非一体化灯具电器箱内的电器配件的耐热等级必须符合相应工作环境的要 求。 (3)地埋灯内的电器配件,应根据灯具外壳的材料、体积和 安装环境的不同选用合适的耐 热等级产品,推荐的数据如下:镇流器的

22、tw是 150,触发器和电容器的 tc是 105,并建议使 用防爆的电容器。 12. 3. 3 使用朔料外壳的灯具,其外壳应能承受灯具在异常工作条件下产生的过热,例如:因 灯座短路造成的镇流器过热所产:生的热量等。同时应能承受户外环境对材质性能的破坏、影响 或降低原定的外壳防扩等级。 12 4 照明设备对眼睛的防护 1 2 4 .1 除了重大节庆日的动态灯光表演外,不允许用任何光源做成的高亮度探照灯的光束照 向人群或有人活动的场所 12. 4 .1 激光严禁照射到人眼。作为景观装饰照明时,一定要预置激光光束的瞄准范围,控制 光束处在规定的空间,不会落到人眼所处的范围内。 12 5 灯具的光度要

23、求 1 2. 5 .1 应说明灯具内可使用的光源和光源的安装位置 (如有多个位置可供选择的话 )。 1 2. 5. 2 用于泛光照明和加强照明的灯具应提供完整的光度数据,供使用者在照明设计时选用 和计算。 12. 5. 3 应选用光衰减缓慢的材质和光源组成的灯具或其他发光器材。 12. 6 照明设备的机械性能要求 机械性能要求包括该产品使用过程中应该具有的基本的和必须的功能和能力,例如:设备 外壳的防侵犯的能力,灯具的瞄准、调焦和固定,安装和维护,防水防尘性能的耐久性,表面 处理的寿命等。 1 2 6 1 投光灯具、道路灯具、街路灯具,可移式庭园灯具的易碎部件和其它部件 (提供防触 电保护或防

24、尘防水的密封罩 )分别能承受 0 5Nm和 0 7Nm的冲击能量。 12.6. 2 灯具内的光源有多个田定位置时,应在安装灯座的位置上有明显的标志。 1 2 6. 3 若灯具内的光源位置是可调节的,应在外壳上有明显的说明,调节后应有锁紧装置。 1 2 .6 .4 投光灯具应在两个互相乖直的轴线方向上有可调整的机构,便于瞄准,井能在瞄准完 毕后锁紧,锁紧的方式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12 6 5 防尘防水用的密封圈应该选用耐热、不易老化和富有足够压缩量的材料,做成合适的 形状 12 6 6 灯具外壳上不得有毛刺、飞边等锋利的快口。 12 6 7 灯具、安装灯具的支架或灯柱表面和控制设备的外壳材料

25、与表面处理应该能够满足使 用场所的环境 要求,达到相应的寿命,例如,灯具外壳应有 10年以上的寿命 13 械市环境 (装饰 )照明设备的供配电 13 1 供配电系统 13 1 1 室外环境照明一般为三级负荷,人员较多的交通广场、小区中的安全、警卫及出入口 照明应为二级负荷。在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建设方的要求确定。 13 1 2 灯的供电电压为 o 4 O 23kV。供电电源点的布局,应根据负荷分布和容量来确定配 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单相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0 3km,但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 (电压损失 )。 13 1 3 当景观照明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变压器的接线方式应选用 Y0-11

26、13 1 4 灯的电源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亦不宜低于 90。 13, 1 5 为减少供配电系统中的线路电压损失与电能损耗,应采取下列措施: (1)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并应有限制和防止 3次谐波的措施,控制中性线电流不超过相线 电流; (2)灯具应配有无功补偿电容,以提高功率因数: (3)降低系统阻抗。 13 1 6 为减少冲击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 列措施: (1)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 (负荷群 )时,室外照明设专用变压器供电; (2)照明负荷采用专线供电。 13 .1 7 室外环境照明配电回路应设保护装置。并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发生预期最小单相短路 时

27、低压断路器的的灵敏度 13.1 8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在进线电源处应装置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 4极开关。 13 .1 .9 选择配电回路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时,应避开光源的启动电流,特别是分支回路, 上下级线路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整定值应注意配合,以保证动作的准确。 1 3 .1 .10 照明分 支线路宜采用单相供电。远距离的分布负荷可采用三相四线供电,此时,线 路始端相线应装置单极开关,每个灯只接线箱 (盒 )中,应设保护熔断器。 13.2 负荷计算 1 3.2. 1 室外环境照明用电的设备安装功率为: (1) 白炽灯、卤钨灯 (220V)指灯泡的额定功率; (2)低压卤钨灯、霓虹灯除灯泡功率外

28、,还应计入变压器的功率损耗: (3)气体放电灯还应计入镇流器的功串损耗。 13 .2 .2 室外环境照明三相负荷不平衡时,总负荷应以最大相负荷的 3倍计算 13 .2. 3 室外 环境照明负荷应以最大使用功率的控制方式进行计算,且带用系数取 1。 13 .2. 4 供电回路中无功补偿装置 (电容 )前端的线路负荷按自然功率冈数计算 13. 3 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13 .3. 1 室外环境照明供电网络的设汁,应符合景观照明规划的要求,并留有余地。尽量采用 铜芯电力电缆线路供电。 13 .3. 2 照明分支线路的中性线 (N线 )截面不应小于最大相负荷的相线截面,三相四线配电 选川电缆时应选用四

29、芯等截面电缆; 13 .3 3 保护线 (PE线 )的材质应与相线相同,截面选择应符合表 10的 要求。 表 10 保护线的最小截面 1 3. 3. 4 室外电缆在人行道下较易翻修的地方或道路边缘可采用直埋;在地下管网较多的地 段、可能有高温液体溢出等场所或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待开发地方不宜采用直埋;在有化学腐蚀 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埋。 13 3 5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硬地、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敷设。在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 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较多的情况下,可穿管敷设,管子应用厚壁钢管 . 1 3. 3 6 通过河流、水库 (湖泊 )的电缆,没有条件利用 桥架、堤坝敷设时,可采取

30、水下敷设 13 3 7 室外环境照明采用绝缘导线时可穿管或线槽 (有盖的封闭式 )明敷或暗敷。直敷布线 必须采用扩套绝缘线,且仅适用于距地面 2 7m以上的正常环境 采用塑料管时必须为阻燃型产品,易受机械损伤、高温影响或室外露天场所不应采用塑料 管。当必须采用塑料管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符合 JG T 3050 1998规定的重型套管,且埋地深度 不小于 O 5m。 1 3 3 .8 不同电压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或线槽内。用金属管 (线梢 )时,同一回路的所有相 线、 N线应穿于同一管 (线槽 )内。 13 .3. 9 供电线路应通过接线盒与灯具连接 13 4 照明控制与设备的选择 13 .4 .

31、1 室外环境照明在设计时应确定灯光控制策略与控制方式。 常用控制策略有: (1) 昼光控制: (2)时间表控制; (3)人工控制。 常用的控制方式有: (1)静态控制一一开关控制; (2)动态控制一一调光控制。 13 4 2 室外环境照明可采用人工控制。当采用人工控制时,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控制室或值班 室内。在室外照明设备或线路检修 时,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的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13 4 .3 室外环境照明可采用自动控制,根据控制范围及控制要求可采用厂列几种技术; (1) 以时钟、光电池或人员占有信息装置作为传感锚,通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对供电回 路进行开关控制; (2)传感器的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

32、过控制线路传递信息,利用可缩程控制器 (PLC)对 供电回路进行控制开关; (3)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无线电传感器遥控供电回路: (4)传感器信息或使用者的输入,通过总线系统传输,对照明 供电回路进行控制: (5)当需要调光控制时,上述四种情况都可利用,通过调光控制器对灯进行控制。 13 4 4 由设计人员直接提供控制系统的要求,它必须能够存储各种操作指令,并能重复操作 各种指令。控制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满足所有照明设施一起满负荷工作: (2)可用停止工作或降低功率等两种控制状态来获得不同照度水平: (3)用增加或减少亮度来控制照度水平的变化; (4)能瞬时“开”或“关”; (

33、5)具有较强的抗电磁干扰的特性。 13 5 接地、安全与防雷 1 3 5 1 室外照明配电系统宜采用局部 TT制,每根灯杆 (灯具 )处单独接地。 13 5 2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份,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与接地装置相连 (接 PE线 ) (1)室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邮分的金属围栏等。 (2)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等。 13 5 3 安装于建筑物顶端或高空外墙上,以及空旷的广场等有可能遭受雷击的景观照明装 置, 应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 不在邻近的防雷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时,应采取相应 的防直击 雷的措施。 1 3.5.4 380V 220V系统中,所有

34、景观照明配电箱应加装电涌保护器 (SPD)。 13 .5 .5 装置于街道、庭园、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人员易触及的照明装置,其供电回路应装 设漏电保护装置。当照明装置设于不易检修、散热条件差等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时,其配电 回路应装设防止电气火灾的漏电保护装置。 1 3 5.6 地下电缆应按表 11的要求,与其他用途的电缆及管道保持相应的垂直和水平间距。 表 11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之间平行和交叉的量小净 距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 城市环境 (装饰 )照明规范的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只适用于本标准。 A.1 光污染 (LIGHT POLLUTION):这是由外溢光杂散光的不利影

35、响造成的不良照明环境,狭 义地讲,即为障害光的消极影响。 A.2 外溢光杂散光 (SPILL LIGHT SPRAY LIGHT): 照明装置发出的光中落在目标区域或边界 以外的部分。 A.3 障害光 (OBTRUSIVE LIGHT):外溢光杂散光的数量或方向足以引起人们烦躁、不舒适、 注意力不集中或降低对于一些重要信息 (如交通信号 )的感知能力,甚至对于动、植物亦会产 生不良的影响时,即称之为障害光。 A 4 泛光照明 (FLOOD LIGHTING):使用投光灯照明一片较大的面积,例如大的工作场地、建 筑物的主立面或运动场等,使被照面上的照度高于其周围的表面。 A.5 夜空亮 度 (S

36、KY GLOW):晚间从地面上观察星体时的背景亮度。在天文学中亮度是以“星 等”来表示的,但在照明中仍以 cd m作为夜空亮度的单位在天然条件下夜空亮度约为 2x10 cd m2 。城市中由于各种人工照明的外滥光杂散光和地面反射光,使夜空亮度大大超出 这个数字 A 6 半柱面照度 (SEMI CYLINDRICAL ILLUMINANCE):空间一点上假想的半个圆柱体表面的平 均照度,可用下式或者数学上等效的公式计算: (A 1) 式中: Esc一一此点上的半柱面照度, lx; 一一所有有关灯具对该半圆柱体表面贡献的总和: I (C, )一一灯具射向计算点方向的光强, cd; sc一一包括光强

37、矢量的垂直面和与半圆柱体的竖平面垂直的平面之间的夹角,如图 A 1所示; 一一垂直光度角,度, 一一入射光线与通过此点的水平面法线间的角度,度; H-一灯具的安装高度, m; MF一光源光通维护系数和灯具维护系数的乘积。 本标准中如未加说明,均指离地面 1 5m处的半柱面照 度。 注:采用半柱面照度是为了与 CIE的建议相一致,但鉴于半柱面照度在我国的使用尚不普及,且计算和测 量也比较复杂,故暂时可代之以等值的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 A 7 水平照度和垂直照度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ILLUMINANCE):照度为投射到包括此 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 (lm)与该面元面

38、积 (m2)之商。如果这个参考平面为水平面时,即为水 平照度 (Eh),单位为 lx。本标准中末加说明时,均指地面 (路面 )的水平照度如果这个 参 考平面为垂直面时,即为垂直照度 (Ev),单位为 lx。本标准中未加说明时,均指面向观察方 向 1 5m高度处的垂直照度。 A 8 平均和维持照明值 (AVERAGE and MAINTENANCE LIGHTING VALUE):平均照明值是一个照 明设备在预先设定的点上得到的若干计算值或测量值的均值。维持照明值是扣除下列假设的衰 减后用于计算的值: (1)在计划换灯时间内光源的流明衰减: (2)灯具在清洁周期末由于污染的衰减。 本标准中所给的

39、照度值,除注明为平均照明值外,均指维持照 明值。 A 9 光源光通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0P LIGHT SOURCE LUMEN OUTPUT):光源的初 始输出流明与点燃一段时间后输出流明的比值,白炽灯的初始输出流明是指刚开始点燃时的光 通量,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的初始输出流叫是指老练 lOOh后的光通量此数据应由光源生 产厂商提供。 A.10 灯具维护系数 (LUMINAiRE DIRT MAINTENANCE FACTOR):灯具因污染而衰减的系数,按 灯具的 IP等级和环境条件、点燃时间而不同,它等于灯 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作业面上的平均照 度与新灯具在同

40、等条件下得到的平均照度之比值,见表 A 1。 A 11 安全和安保 (SAFETY and SECURITY):安全是指人行走时的安全问题,不致因障碍物或 地面的起伏而引起绊跌、失足等伤害。而安保系指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 A.12 加强照明 (ACCENT LIGHTING):利用方向性照明提高局部地方的照明强度,籍以形成由 亮度变化和阴影组成的构图,并呈强烈的对比,形成动人的效果。 A 13 光束角 (光束宽度 )DRAM ANGI。 u(BEAM SPREAD):投光灯的光束角或光束宽度的定 义是在发光强度为轴向峰值强度 (I max)的 10或 50边界线之间的角度 (图 A 2),

41、一般用 表示。对于旋转刘称的投光灯,在所有通过主光轴平面内的光束角均相等。对刘于矩形投光灯, 由相应的两个对称面上的数值决定。 50光强边界线的规定是用于设计泛光照明时的光束角, 而 10光强边界线是用于估算灯具数量时的光束角在设计时一 般将光束宽小于 20的叫 做窄光束投光灯。在 20至 40之间的为中等光束,大于 40的为宽光束投光灯。 A 14 均匀度 (UNIFORMITY):表示一给定平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均匀性的比值,它有两种表示 方法: a)给定平面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和平均值之比, Lmin Lav或 Emin Eav; b)给定平面 上亮度或照度的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 Lmin

42、Lmax或 Emin Emax。前者称总均匀度 U。,涉及视觉 适应和路面上的显示,后者称为纵向均匀度 Ul,涉及视觉舒适感。 A 15 上射光输出比 IEPWARD LIGMT OUTPUT RA?iO):灯具在安装使用时于光中心水平面以上 发 射的光通量与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A 16 立体感 (MODELLING):用光造成光和影的图案,籍以显示物体三维形体及表而质地的能 力。本标准中以 Ev Esc作为立体感指数来表征立体感的强弱。 Ev Esc一般应在 0 8至 1, 3之间 为宜如果使用 Esc有困难时,亦可用 Ev Eh来检验,可以接受的 Ev Eh为:在上要观看方向应 不小于

43、 0 25。 A 1 7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AREA):特指被道路、围墙、绿化或自然分界线所田合,有独 立的出入口,并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区。 人 18 公共活动区 (LEISURE AREA):满足休闲、游憩、纪念和集会等功能的公共绿地、公园 和广场 A.19 商业中心区 (COMMERCIAL AREA):特指以百货商场、专卖店、金融、服务及娱乐为主的 商业聚集区。 A.20 行政办公区 (AOMINSTRATIVE AREA):以机关、团体的办公建筑为主的行政事业聚集区 A, 21 工业区 (1NDUSTRIAL PARK): 以工矿企业的产品研

44、发、生产、仓储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A.22 造景灯光 (SCENERY CREATING LIGIITING):用来构筑或表现景观的灯光,利用灯光造景 可构成一个区域的中心景点。 A 23 发光雕塑 (LUMINOUS SCULPTURE):用自身发光或透光的材料做成的造型,可构成一个 吸引点。 A, 24 尺度 (SCALE):在建筑设汁中以人体身高作为衡量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大小、规模的标准, 亦指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各构件间大小相比的合理性在建筑泛光照明设计小是指泛光照明的 规模以及泛光照明的对象与周围环境及观赏范围相比的合理性。 A 25 防触电保护等级:为防上带电体因漏电引起触电而提供 的避免使用者遭受电击的保护措 施的分类方法。 A.26 0类灯具:仅依靠基本绝缘作为防触电保护的灯具。即灯具易触及的导电部件 (如有的 话 )没有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导线,因此,万一基本绝缘失效,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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