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55-2010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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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DB32/ 455-2010 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工作规范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的抽样、监督检验的过程、监督检验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要求。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也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2、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1992价费字 496 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product quali 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

3、、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inspecti on body 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inspection personnel 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repeat test 受检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检测样

4、品或者备份样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repeat inspection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后处理 post-pr ocessing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DB32/ 455-2010 2 4.1 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 4.1.1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授权和资质认

5、定,并在其范围和有效期内依法开展检验工作。 4.1.2 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过程质量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1.3 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应有损害其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行为。 4.1.4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检验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分包。 4.1.5 检验机构不得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及其产品信息和监督检验结果。 4.2 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 4.2.1 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熟练操作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 8.2 的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质量符合性作出正确判定。 4.2.2 检验人员应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检验

6、员证,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开展抽样、检验工作。 4.2.3 检验人员应当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 5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5.1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见表 1。 表 1 监督检查的分级分类 分 类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 分 级 监督抽查 定期监督检验 专项监督抽查 市场监督抽查 复查检验 省级 省级监督抽查 省级定期监督检验 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省级市场监督抽查 省级复查检验 市级 市级监督抽查 市级定期监督检验 市级专项监督抽查 市级市场监督抽查 市级复查检验 5.2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监督抽查所需

7、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定期监督检验所需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5.3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检查包括专项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经费解决。 5.4 复查检验 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实施,其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收费标准向受检单位收取。 6 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 6.1 监督检查的范围 6.1.1 监督检查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6.1.2 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产品。 6.2 监督

8、检查工作的组织 6.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制订、审批和协调,组织实施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6.2.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拟定、报批和组织实施。 6.3 监督检查计划编制 6.3.1 监督检查目录的确定 6.3.1.1 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结合全省的产业结构、产品分布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作为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 6.3.1.2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 DB3

9、2/ 455-2010 3 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会同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制定,是省、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未列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的产品不得开展定期监督检验。 6.3.2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1 编制原则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按照统一目录、省市两级实施的原则进行编制。 6.3.2.2 编制流程 6.3.2.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对江苏省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情况进行调查。 6.3.2.2.2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各市

10、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检验机构调查的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全省产业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年度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 6.3.2.2.3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状况和历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在与省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不重复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市级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报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6.3.3 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6.3.3.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政府要求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状况适时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或市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6.3.3.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地区产品质量

11、状况和地方特色产品监管的要求,需要开展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工作的,由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6.3.4 复查检验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完成整改后根据企业申请适时安排或在企业逾期未申请的情况下强制安排。 7 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 7.1 定期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制定、年度或季度下达的原则,于实施前半个月下达;不定期实施的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需要适时下达。 7.2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监督检查计划的,由检验机构在监督检查任务下达后 5 天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经批准后调整。 7.3 产品质量

12、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择优选用本省辖区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下达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召开任务布置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情况,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求,核实检验机构的资质,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下达监督检查任务,发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见附录 A、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录 B、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见附录 C、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见附录 D、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 E。 7.5 检验机构领取监督检查任务后,应召开任务布置会议,传达

13、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分析可能遇到或存在的问题,组织参与抽样和检验的人员学习所抽查产品的标准、检验方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8 监督检查的依据 8.1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8.2 监督检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规定程序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承诺。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8.3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从其规定。 8.4 产品不涉及相应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8.5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

14、督部门可根据产品特点和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督检验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9 监督检查抽样 DB32/ 455-2010 4 9.1 检验机构在实施抽样前应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抽样方案。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允许,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委托其他部门或检验机构执行抽样任务。 9.2 监督检查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9.3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检验员证,在抽样前告知受检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异议处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要求。承担定期监督检验任务时,抽样人员还应向受检单位告知收费标准。 9.4 实施监督检查时,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受

15、检单位,不得超计划、超范围抽样。 9.5 监督检查样品应当在市场、受检单位的成品库或者受检单位确认的其他场所的合格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应当是近期生产的产品。备份样品应与检验样品同时抽取。必要时可在抽样地点拍照证明抽样过程。 9.6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a)未列入监督检查计划的; b)受检单位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c)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是用于销售的; e)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 f)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g)产

16、品经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且未超过六个月的; h)已经进入查处阶段的实行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无证、停证产品; i) 无标生产的产品; j) 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处理”字样的; k) 市场监督抽查时不得抽取或购买无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或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样品; l)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检单位可以拒绝抽查: a)抽样人员少于 2 人的; b)抽样人员未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检验员证的; c)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d)受检单位或产品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

17、知书不一致的。 9.8 在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的方法和数量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方法标准、相关产品标准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规定执行,或者由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9.9 市场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在经销企业购买,样品数量应满足检验的合理需要,不得超范围或超量购买。 9.10 在食品生产企业抽样时,抽样人员应按所抽查产品生产成本价购样。企业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 9.11 样品一经抽取,应按规定进行封样,并贴上加盖检验机构专用印章的封条,必要时采取其它防拆封措施。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和抽样人员的共同签名,

18、并注明抽样日期。根据样品特点及需要,可对封存样品拍照留证。 9.12 抽样人员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填写规范的要求填写抽样单,见附录 F。抽样单应真实、完整反映抽样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应配套使用,编号一致,不得混用。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受检单位有效印章。抽样单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晰、易辨认,不得擅自更改,需要更改的应经受检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产品在现场检验的,应在抽样单中注明。 9.13 抽样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检验机构留存,第二联装订在检验报告的末页随检验报告上报任务下达部门,第三联受检单位留存。如

19、果样品在市场抽取,抽样单第四联作为生产企业样品确认使用。 9.14 若所抽查样品执行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现场核查该标准的有效性,并将企业盖章确认的有效企业标准文本带回。如企业无法现场提供企业标准,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的备注栏中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机构提供所抽查样品的企业标准。 9.15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抽样的,抽样人员应与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配合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受检单位仍然坚持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见附录 G,DB32/ 455-2010 5 如实描述企

20、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并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其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9.16 因企业停产、转产、倒闭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 抽样人员应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见附录 H,并加盖企业有效印章。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由抽样人员在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 9.17 抽样结束后, 抽样人员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付受检单位填写,受检单位填写后,直接寄送给任务下达部门。 9.18 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检验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不得要求企业寄送样品。对

21、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状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 9.19 特殊情况下, 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抽取的备份样品可以封存在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妥善保管。在规定时间内,受检单位未经检验机构书面通知不得擅自处置封存样品。 9.20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使用特快专递及时将抽样单第四联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样品确认通知书见附录 I,寄送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确认所抽查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者供货。生产企业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抽样单位确认所抽样品的真伪。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认可。检验机构应妥善留存寄送凭证备查。样品经

22、确认不是产品上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或供货的,检验机构应中止检验,并及时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10 监督检验过程 10.1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等符合检验要求。 10.2 检验机构应根据样品特点制定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数据的测量不确定度,确保同种样品的检验按统一要求进行。若需在现场检验的应事先制订现场检验规程,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实施。 10.3 检验机构应区分检测样品、备份样品并加贴相应标识,其领取要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并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流转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10.4 检验机构不得允许受检单位人员擅自进入检验现场,确需现场目击的,应得到

23、任务下达部门同意。 10.5 监督检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的 10 日前向任务下达的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对有保质期要求的样品,检 验机构应及时检验,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10.6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可追溯,不得涂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限同 11.5。 10.7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并于 2 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报告。 10.8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和受检单位寄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如果样品在市场抽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第三

24、联需同时寄送生产企业。在向受检单位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前,检验机构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将检验结果告知受检单位。 10.9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在临界值时,应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值。检验机构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检验结果。 10.10 检验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复检检验或复查检验。 10.11 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带有区域性、普遍性、潜在的以及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信息时,应立即报告任务下达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置。 11 监督检验报告 11.1 检验机构在检验完成后应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报告编制规

25、范的要求见附录 J,及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11.2 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上报任务下达部门,一份寄送受检单位。 11.3 在市场上抽样且样品经生产企业确认的,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除应按 11.2 条的规定办理外,还须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生产企业。 11.4 检验机构在向任务下达部门报送监督检验结果的同时,应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 DB32/ 455-2010 6 11.5 留存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至少保存 3 年。 12 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 12.1 受检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接到或应当

26、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12.2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受检单位异议书面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于 10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企业,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 K,对需要复检检验的则同时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特殊情况下可变更复检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3 复检检验应按原检验方案在原检验样品或者备份样品上进行。 如果存在异议的项目所代表的样品性状可以在原检验样品上复现的,复检检验应在原检验样品上进行,否则

27、应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相关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4 复检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检验结果及时上报下达复检检验任务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并抄送受检单位。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见附录 L。 12.5 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承担;复检检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12.6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为最终检验报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监督检查样品管理 13.1 样品管理制度 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的确认、流转、保存及处理的样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

28、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13.2 样品的确认 检验机构在样品进入实验室时,应对样品封样状态进行检查,检查封样状态是否完好、样品是否与抽样单记录相符。需要时,可拍照证明样品接收时的状态。样品发生损坏或样品与抽样单记录不符合的应当拒绝接收。 13.3 样品的保存 13.3.1 检验机构应保证样品(包括备份样品)在运输、检验及贮存过程中符合检验要求。 13.3.2 对备份样品及具有可复现性状的余样,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存至任务下达部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为止。在此期间内,样品已达到保质期或有效期的以保存至保质期或有效期为终止。 13.4 样品的处理 13.4.1 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机

29、构应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告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消耗以外的样品,并做好退样记录。因检验造成样品破坏、样品超过保质期等无法退还的,检验机构应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样品。 13.4.2 受检单位同意不退还样品的,检验机构在其书面确认后,按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对样品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3 通过购买途径取得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a) 对单件价格 1 千元以上或批量总价 1 万元以上的样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拍卖或其它方式处理,所得收入上

30、交财政; b)上述范围以外的样品,由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样品处理制度自行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13.4.4 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样品,自告知之日起两个月后由检验机构按照样品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3.4.5 封存在企业的备份样品,检验机构在检验结果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应通知企业解封,逾期不通知企业的,企业可自行解封。 14 监督检查检验结果上报 14.1 检验结果上报要求 检验任务结束,检验机构应及时向任务下达部门上报检验结果与工作总结,不得隐匿、瞒报、虚报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批次数和检验结果。上报材料应接受任务下达部门的审核。 DB32/ 455-2

31、010 7 14.2 检验结果上报内容 14.2.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见附录 M。上报材料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与检验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依次为检验机构任务上报文件、任务完成情况上报清单、检验工作总结。 14.2.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汇总软件导出的数据库汇总表。汇总表的内容应与抽样单、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一致。 14.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电子版与纸质文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工作总结纸质文本应以检验机构公文形式书面上报,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 a) 检验时间; b) 产品概况; c) 检验概况,内容应包括: 1

32、)总批次数、合格批次数、不合格批次数、抽样检验合格率; 2)抽查结果总体评价,一些涉及质量安全、消费者较为关注的项目,要单独评价; d) 质量分析,应分检验项目写,要有具体数据。每项分析应包括: 1)存在的主要问题; 2)出现该问题的产品批次数,在不合格总数中所占比例; 3)不合格原因; 4)对人身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e) 整改建议,指导企业整改和提高; f) 消费指南,指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 g) 较好、较差企业名单及认定依据。 14.2.4 检验报告。合格产品报告与不合格产品报告分开装袋,文件袋外贴有报告清单。 14.2.5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结果通知单。 14.2.6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3、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清单(如有),见附录 N。 14.2.7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如有),见附录 H。 14.2.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拒检认定表(如有),见附录 G。 14.2.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用核算表(如有)。费用核算应按照实际抽检批次与检验项目核算,核算费用应按照有关收费文件执行。 14.2.10 食品监督抽查或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的购样清单(如有)。市场监督抽查或食品抽查任务的购样费用由检验机构自行报销。检验任务结束后,任务下达部门按实拨付。 15 工作质量考核 15.1 受检单位回访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组织对受检单位的实

34、地走访或电话回访。 15.2 检验报告质量抽查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进行抽查。监督检验报告质量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全部抽查,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按检验报告总数的一定比例抽查。抽查结果分为严重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合格,由检验报告评审专家确定。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一般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检验报告质量被判为严重不合格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同类产品的监督检验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存在 3 类及以上产品的检验报告质量严重不合格、或整改后的检验报告质量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的,暂停该检验机构承担所有产品监督检验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资格。 1

35、5.3 留样再测和实验室间比对 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产品按完成监督检查批次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变更检验机构留样再测,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则须变更检验机构全数留样再测。留样再测检验结果差异较大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工作,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数据准确性较差的检验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查找原因并整改。 15.4 检验能力验证 任务下达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检验机构开展检验能力验证。 15.5 检验结果按要求上报 DB32/ 455-2010 8 任务下达部门对计划完成率以及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考核。 15.6 检验结果的异议处理 任务下达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异

36、议处理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相关检验机构撤销检验报告和变更检验结果的情况。 15.7 考核结果的处理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布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作为选择检验机构或增删监督检查任务的依据。考核结果较差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暂停其承担各级监督检验任务的资格,整改合格后恢复其资格。 考核中发现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检验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16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 16.1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

37、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6.2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分工 16.2.1 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需要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报告移送至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6.2.2 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的市级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的后处理工作;做好不合格后处理材料的审查、移交、后处理交办意见的提出和后处理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16.2.3 县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承担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办

38、的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后处理结果。 16.3 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工作程序 16.3.1 召开产品质量通报会和质量分析会、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质量通报会,通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分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于抽查中出现的倾向性、行业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查合格率较低的产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适时召开相应的产品质量分析会。需要时,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 16.3.2 督促整改 16.3.2.1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检

39、查不合格的受检单位,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以外,均应督促受检单位及时整改。 16.3.2.2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要求: a) 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和经营;对有瑕疵的产品,应当明示销售; b) 向本单位全体员工通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 c) 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d) 对在制品、库存产品进行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得继续出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严重不合格产品; e) 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

40、设备、进货检查验收等方面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f)积极参加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g) 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上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表 ,见附录 O,一式两份寄送至当地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复查; h)接受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复查检验。 16.3.3 复查 16.3.3.1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整改表后, 应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安排检验机构对完成整改工作的受检单位进行复查检验。复查检验工作原则上由受检单位所属市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DB32/

41、455-2010 9 安排,辖区内检验机构不具备复查产品检验能力的,应当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 16.3.3.2 受检单位应当自接到检验机构发出的监督检查不合格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实行强制复查。受检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或因以销定产、季节性停产等原因短期内不能生产的,可向实施后处理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延期复查申请,延期复查申请书见附录 P。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并向受检单位发出延期复查告知书见附录 Q。 16.3.3.3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企业支付。

42、 16.4 后处理情况的汇总上报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情况汇总后,报上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情况上报表见附录 R。 16.5 回访 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并实施监督检查结果后处理回访制度。在生产企业产品复查合格 3个月后进行回访,跟踪检查后处理效果,了解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征求企业对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处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6.5 其他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公告、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行政处罚、召回及其他相关措施依法实施。 DB32/ 455-2010 10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A

4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产品名称 经办人 受委托单位 填发日期 签发单位 有效日期 签发人 抽查企业数 存 根 编号 领任务人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委托书 编号: (承检机构名称) : 兹委托你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任务下达部门) 审核的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负责 (产品类别) 产品质量 (检验类别) 过程中的( 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 ) 工作,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局并通知企业。 附件:监督检查依据及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任务下达部门专用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DB32/ 455-2010 11 附录

44、B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B.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和反面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正面) 编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部署,现对你单位依法进行 省级 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专项监督抽查;市场监督抽查;复查检验)。请你单位认真阅读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并予以积极配合。 受检产品: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检企业留存;第二联由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寄送负责检查后处

45、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三联由下达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 DB32/ 455-2010 12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企业须知 (背面)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事先不通知企业,样品由抽样单位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 、有效身份证件(检验员证)在市场上或者生产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试制品、处理品或仅用于出口的产品不属抽样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检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在受检企业、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

46、样品完好寄送到指定单位。拒检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寄送样品的企业以此次检查不合格处理。 4、检查用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查工作结束后,样品由承检单位按有关规定退还受检企业;样品在市场上抽取的,生产企业应无偿向被抽取样品的单位补给。 5、受检企业、生产企业对执行此次检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检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E-mail 等联系方式。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查询 或 网站。 通讯地址:(任务下达部门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任务下达部门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任务下达部门联系电话) 传

47、 真:(任务下达部门传真) 电子信箱:(任务下达部门电子信箱) 任务下达部门(盖章)DB32/ 455-2010 13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C.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形式如下。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任务编号 任务类别 抽查批次号 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受检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国有 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所属地 市 县(市、区) 集体 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股份合作 私营 邮政编码 内资联营 其他企业 法人代表 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港澳台港澳台独资经营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机构代码 企业规模 大 中 小 外资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 未通过 生产单位 质量体系认证 证书编号 经济类型个体个体户 个人合伙 监管类别 生产许可证 CCC 其它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 商标 抽样数量 其中备样量 备样封存地点 抽样基数/批量 / 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 抽样日期 产品等级 抽样地点 封样状态 受检产品信息 是否为出口产品 是 否 产品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是 否 所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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