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 29320-2011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1692.5 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5 部分: 摩托车维修 业 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5: For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2010-12-20 发布 2011-02-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T 1692.5 201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条件 1 5 组织管理条件 1 6 安全 条件 2 7 环境保护条件 2 8 设施条件 2 9 设备条件 2 DB32/T 1692.5 2010 II 前 言 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 6个部分: 第 1部分:汽车整车维 修企业 第 2部分:汽车快修 业户 第 3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4部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 5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 6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 DB32/T 1692-20
3、10的第 5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 运输 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 运输 厅运输管理局 、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 、盐城市运输管理处 、 宿迁市运输管理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汪学君 、 田永生 、 范健 、 李云飞 、 闫枫逸 、 蔡健 、 吴勇 、 张玮 、 肖学南 、朱辉 。 DB32/T 1692.5 2010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5 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标准制订了摩托车维修业户的 人员、组织管理、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 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维修业户,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摩托车维修业户 行政许
4、可 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189-2000 摩托车维修 业 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 12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摩托车维修 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
5、air 有能力对摩托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或更换,使摩托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业户 。 4 人员条件 4.1 维修业户必须有专人负责 经营管理 、 质量检验、维修作业等 工作。 4.2 业户管理负责人 应熟悉 摩托 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并了解 摩托 车 维修及相关行业的 政策 法规及 技术规范 。 4.3 质量检验员 基本素质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 熟悉各类 摩托 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 掌握摩托 车 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 摩托 车 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
6、相关政策法规 和技术规范 。 4.4 直接从事维修作业的技术 人员应具有 初中(含初中)以上学历,熟悉摩托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标准 ,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岗位从业资格证 。 4.5 直接从事维修作业的技术 人员 不少于 2 人 ,持证上岗。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必须备有所承修摩托车的维修技术资料及有关技术标准。 5.2 应制定质量保证期制度、检 验 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其他相应制度。 6 安全 条件 DB32/T 1692.5 2010 1 6.1 业户 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
7、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措施、消防设施等 应 符合有关规定。 6.2 生产厂房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 相关 要求。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业户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 料 、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制度。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 “ 三废 ” (废油、废液、废 料 ) 、 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设施条件 业户应有与维修作业 相适应的 生产厂房 和停车场地。 8.1 生产厂房 8.1.1 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 20 。 8.1.2 生产厂房的选址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综合环境长效治理要求 。 8.1.3
8、生产厂房主营建筑物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应整洁、明亮、通风,排水、照明设施良好。 8.1.4 生产厂房 应 具有 维修作业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 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 8.2 停车场 8.2.1 停车场面积不少于 10 。 8.2.2 停车场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9 设备条件 业户 应配备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和承修车 型 相适应的维修设备和计量器具,维修设备和计量器具应保持完好,其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允许外协的设备,应 具有合法 有效 的 书面合同 书 。 9.1 维修设备 主要设备包括: 1)台钻; 2)砂轮机; 3) 空气压缩机; 4) 零件清洗设备; 5) 充电设备; 6) 焊接设备; 7) 举升作业平台; 8) 补胎专用工具; 9) 轮胎拆装设备或专用工具; 10) 压力机及各种拉压具; DB32/T 1692.5 2010 2 11) 钳工作业台及工具; 12) 维修专用工具及各种手工具; 13) 扭力扳手。 9.2 量具、仪表 主要量具、仪表包括: 1) 外 径千分尺; 2) 内径千分尺; 3) 游标卡尺; 4) 厚薄规; 5) 万用表; 6) 轮胎气压表; 7) 气缸压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