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1692.6-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6部分: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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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 29321-2011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 DB32/T 1692.6 2010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6 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6: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2010-12-20 发布 2011-02-20 实施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2

2、/T 1692.6 2010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人员条件 1 5 组织管理条件 2 6 安全 条件 2 7 环境保护条件 2 8 设施条件 2 9 设备条件 3 DB32/T 1692.6 2010 II 前 言 DB32/T 1692-2010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为 6个部分: 第 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 企业 第 2部分:汽车快修 业户 第 3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4部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第 5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 第 6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本标准编写格式符合 GB/T 1.1-2009标准化工

3、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部分为 DB32/T 1692-2010的第 6部分。 本部分由江苏省交通 运输 厅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 运输 厅运输管理局 、 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 南通市运输管理处 、 扬州市运输管理处 、 徐州市运输管理处 。 本部分主要 起草人:汪学君 、 田永生 、 范健 、 李云飞 、 闫枫逸 、 蔡健 、 黄阳 、 陈军 、 门涛 、张玮 、 周利兵。 DB32/T 1692.6 2010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6 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必须

4、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 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 行政许可 和管理的依据。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本部分 的引用而成为 本部分 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 本部分 , 然而,鼓励根据 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部分 。 GB/T 16739-2004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DB32/T 12

5、27 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 确立的以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的轮式工程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 堆高机、集装箱正面吊、高架车、汽车吊 等。 3.2 轮式 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6、 special purpose 使用相关检测仪器、检修机具和诊断设备等对 轮式专用机械车 主机、总成件及主要零配件进行诊断、维 护 和 修理 等经营活动 (不 包括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维修) ,使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和企业标准 规定的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企业。按规模分为一类 轮式 专用 机械 车 维修企业和二类 轮式 专用 机械 车 维修企业。 4 人员条件 4.1 应配备 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验 员、 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 及 维修( 机修、电器、钣金 、 涂漆等 )技术 人员 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 ,且 各岗位至少各有 1 人 经过有关培训, 取得道路运输

7、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 应 熟悉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 轮式 专用机械车维修 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4.3 技术负责人应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且 熟悉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业务, 掌握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4.4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DB32/T 1692.6 2010 2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规定的要求 ,各工种维修技术人员持证总人数一类不少于 12 人,二类不少于8 人 。 4.5 轮式专用机械车 工作机

8、构的维修人员还应经过相关部门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5 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有关 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维修作业流程, 并明示 DB32/T 1227要求的相关 内容 。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投诉受理、文件资料管理、材料 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 执行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标志牌悬挂制度、收费备案及公示制度、机动车维修记录制度、机动车维修合同制度、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制度、配件管理制度 、 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与竣工出厂合

9、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统计信息报送制度等管理制度,按照DB32/T 1227 的 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 5.1.5 应 运用 计算机 进行维修业务接待、收费结算、配件管理、生产调度等 管理 , 并按要求及时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所 承修机型 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2 应具有维修质量承诺、 外出修理及进出厂登记 、检验、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 人员技术培训 等制度。 5.2.3 应建立 轮式专用机械车 维修档案和 外出修理、进出厂登记 台帐。 轮式 专用机械 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维

10、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 5.2.4 应建立 轮式专用机械车 工作机构维修竣工测试的程序和制度。 6 安全 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工作机构特别是液压传动等部 件维修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应符合安

11、全、消防等各项要求。 7 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料、废蓄电池、机加铁屑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存放,有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且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的有关规定。 7.2 作业场地的照明、通风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20m2。 8.1.2 接 待 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机型、作业项目等,并应提供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DB32/T 1692.6 2010 3 8.2 生产

12、厂房 8.2.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 1表 3所列设备 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1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800m2。 8.2.2 企业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 使用权 的证明材料。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 ,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年。 8.3 停车场 8.3.1 企业应有与承修机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4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 300m2。 8.3.2 停 车场地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9 设备条件 9.1 要求企业配备与其所承修机型相适应的合格 量具、 机工具 、 手工具 、工作台及

13、拆装支架 。规定的计量器具 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 1表 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部分设备允许外协。 表 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钻床 2 空气压缩机 3 电焊 4 气体保护焊设备 5 气焊设备 6 充电机、起动电源 7 压力机 不小于 50t 8 车床、铣床、铇床、各种磨床(外圆、平面、内 孔),线切割机床 可 外协 表 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叉车 一类要求 2 换油设备 3 轮胎螺母拆装设备 4 吊装设备 10 吨(含)以上 5 轴承拉拔器 6 数字式万用表 7

14、气缸压力表 DB32/T 1692.6 2010 4 表 2 专用设备 (续)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8 燃油压力表 9 液压油压力表 10 零件专用清洗设备 11 无损伤探伤设备 12 型材切割设备 表 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1 排气分析仪 或不透光 烟度计 2 水力或电动测功机 可 外协 3 高压油泵试验台 可 外协 4 电器试验万能仪器、仪表 二类 可 外协 5 液压元件性能试验台 二类 可 外协 6 电脑解码仪 二类 可 外协 7 喷油嘴试验器 二类 可 外协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满足国家、地方、行业或企 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 应 具有合法 有效 的 书面合同 书 ,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 9.3 和 9.4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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