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662-2013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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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27.010 F10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 662 2013 代替 DB 33/ 662-201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output of synthetic ammonia 2013 - 07 - 09 发布 2013 - 07 - 09 实施 浙江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62 2013 I 前 言 本标准的 4.1、 4.2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 GB/T

2、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 662-2012,与之相比技术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发布年号发生了改变。 DB33/ 662-2012代替 DB33/ 662-2007合成氨 (中型 )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和 DB33/ 663-2007合成氨(小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与 DB33/ 662-2007、 DB33/ 663-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 我省全部中、小型合成氨生产企业 ; 增加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9 煤灰 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 GB 536 液体无水氨 、 GB/T 7561

3、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 、 GB/T 1573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 GB/T 13462 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 、 GB/T 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 GB/T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新建或扩建合成氨生产企 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 增加了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 耗限额 先进值; 增加了“节能管理措施” 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

4、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化肥工业协会、巨化集团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志欣、喻旭春、孟炎生、郑积林、孔令竑、周金根、张海宗、王明霞。 本标准代替 DB33/ 662-2012, DB33/ 662-2007、 DB33/ 663-2007均为首次发布 。 DB33/ 662 2013 1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各种型煤、水煤浆等)为原料,采用不同工艺技

5、术生产合成氨的现有、新建和扩建生产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油品、天然气、焦炉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的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2-2001.cpv ISO 11722:1999)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3-2003.ISO 1928:1995,NEQ) GB/T 219-2008 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T 219-1996.

6、eqv ISO 540:1995)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T 1573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9143-2008 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 技术条件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DG/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T 13462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T 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 (泵类、空气压缩机 )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

7、准。 3.1 合成氨产量 output of synthetic ammonia 在报告期 内,经氨合成塔合成并分离出来的折合为液体无水氨的合成氨产品总量 ,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和自用的合成氨量,其质量符合 GB 536规定。 3.2 合成氨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synthetic ammonia DB33/ 662 2013 2 在报告期 内,合成氨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量的总和。 3.3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

8、nit output of synthetic ammonia 在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4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 high-quality anthracite used as synthetic ammonia raw material 能达到 表 1各项指标的无烟煤 。 表 1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技术要求和测定方法 项目 技术要求 测定方法 粒度 / mm 25 GB/T 17608 灰分( Ad) / % 18 GB/T 212-2008 热稳定性( TS) / % 85 GB/T 1573 软化温度 / 1350 GB/T 219-2008

9、注: 本表未涉及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测定 方法应符合 GB/T 9143的规定。 GB 21344-2008 3.5 合成氨原料用非优质无烟块煤 non-high-quality anthracite used as synthetic ammonia raw material 达不到 3.4优质无烟块煤的各项指标的无烟块煤和其他煤 。 GB 21344-2008 3.6 合成氨原料用型煤 coal briquette used as synthetic ammonia raw material 用无烟粉煤加工成一定大小、一定形状的煤,即人造块煤,如 : 石 灰炭化煤球、腐植酸煤球、 煤棒等。 3

10、.7 水煤浆 用粉煤加一定配比的水、添加剂等制成的浆料。 4 能耗限额 要求 4.1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 耗限额值 应符合表 2要求。 DB33/ 662 2013 3 表 2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 能耗限额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限额 值 ( kgce/t) 液体无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8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1630 4.2 新建、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 耗限额准入值 应符合表 3要求。 表 3 新建、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准入 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 kgce/t) 液体无

11、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3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1600 4.3 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应符合表 4要求。 表 4 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 kgce/t) 液体无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0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1550 5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5.1 统计范围 5.1.1 合成氨综合能耗包含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能源量和损失量,不 包含建设和改造过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量)

12、。 5.1.2 合成氨输出能量是指合成氨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量。合成氨系统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中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利用(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的能源量均不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 5.1.3 合成氨生产回收利用的能量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再次计入,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合成氨造气炉的返焦和锅炉炉渣、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副产蒸汽等向 外系统输出时,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入原料煤和燃料煤中扣除,而应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 DB33/ 662 2013 4 5.1.4 合成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如:硫磺回收、

13、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消耗的能量应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 5.1.5 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等多用户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的能耗应按附录 A 规定合理分摊。 5.1.6 库损等消耗的能量应按月分摊 。 5.2 计算方法 5.2.1 合成氨综合能耗按式( 1)计算: mj jjni ii kEkEE 11. (1) 式中: E 合成 氨 综合能耗,单位为吨标准煤( tce); n 输入的能源种类数量; iE 合成 氨 生产过程中输入的第 i种能源实物量, 单位为吨( t)、千瓦时( kW h)或立方米( m3); ik 输入的第 i种能源的折标煤系数,单位为 吨 标 准 煤每千瓦

14、时( tce/ kW h)、吨 标 准 煤每 吨( tce/t)或吨 标 准 煤每 立方米( tce/m3); m 输出的能源种类数量; jE 合成 氨 生产过 程中输出的第 j种能源实物量, 单位为吨( t)、千瓦时( kW h)或立方米( m3); jk 输出的第 j种能源的折标煤系数,单位为 吨 标煤每千瓦 时( tce/ kW h)、吨 标 准 煤每 吨( tce/t)或吨 标 准 煤每 立方米( tce/ m3)。 5.2.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按式( 2)计算: MEe . (2) 式中: e 合成 氨 单位产品 综合能耗 , 单位为 吨标准煤每吨( tce/t); E 合成

15、氨 综合 能耗, 单位为 吨标准煤( tce); M 合成 氨 产量,单位为 吨( t), 计算方法 见 本标准 附录 A。 5.2.3 各种能源(煤、电、蒸汽)的热值应按 GB/T 2589 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煤的发热量按 GB/T 213 规定进行测量,无实测条件的, 按照 GB/T 2589 折算标准煤 ,参见本标准附录 B。 5.2.4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见 本标准 附录 A。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对节能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 6.1.2 制定行之

16、有效的节能制度和措施,强化 责任制,建立健全节能责任考核体系。 DB33/ 662 2013 5 6.1.3 制定能源消耗管理和考核办法,有效地组织能源统计和考核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定期考核和公布,并做好能源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归档工作。 6.2 节能技术管理 6.2.1 经济运行 6.2.1.1 企业应使生产通用设备达到经济运行的状况,对电动机的经济运行管理应符合 GB/T 12497规定;对风机、泵类和空气压缩机的经济运行管理应符合 GB/T 13466 规定;对电力变压器的经济运行管理应符合 GB/T 13462 规定。 6.2.1.2

17、企业应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提高设备的负荷率 ,使其长周期运行;应使生产转动设备合理匹配,经济运行;应使静止设备处于高效率低能耗运行状态;应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对各种热能科学使用,梯级利用;对余热和余压,加强回收和利用,对各种带热(冷)设备和管网应加强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6.2.2 节能技术 6.2.2.1 开发利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6.2.2.2 推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6.2.2.3 推广热电联产,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 6.2.2.4 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 6.2.2.5 推广高效率的气化、净化、合成技术。 6

18、.2.2.6 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和设备。 6.2.3 监督与考核 建立能耗测 试、能耗统计、能源平衡和能耗考核结果的文件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DB33/ 662 2013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 A.1 合成氨产量 计算范围和方法 A.1.1 计算范围 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折算,以液体无水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 100的纯品。 合成氨产量包括: 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 销售的商品液氨量; 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 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

19、品以含氨折 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 冰机自用氨量(损失); 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的氨水含氨量; 碳化清洗塔及回收塔出来的氨水含氨量。 A.1.2 计算方法 A.1.2.1 仪表计量 A.1.2.1.1 当采用仪表计量方法统计合成氨产量时,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 A.1.2.1.2 仪表计量计算合成氨产量按式( A.1)进行: 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吨 ) 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

20、吨) 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吨) . (A.1) 注: 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吨)。 A.1.2.1.3 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A.1.2.2 以 最终含氮产品 计算合成氨产量 A.1.2.2.1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A.1.2.2.2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按式(A.2 )进行: 合成氨产量(吨) = (合格固体化肥折氮 100% + 不合格固体化肥折氮 100%) 1.26654(吨

21、) (合格氨水折氨 100% + 不合格氨水折氨 100%) 1.04167(吨) 自用氨量(吨)商品液氨量(吨) 氨DB33/ 662 2013 7 罐期末库存(吨)氨罐期初库存 (吨 ) (A.2) 式中: 1.26654 = 1 (0.82245 96%); 1.04167 = 1 96%; 0.82245 为氨理论含 氮量; 96%为固体化肥和氨水的氨利用率。 氨水折氨量计算时应包含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 A.1.2.2.3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 自用氨量按 式 ( A.3)、( A.4)、( A.5)计算 : a) 铜洗法

22、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吨) 0.4 (A.3) b) 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吨) 0.5 (A.4) c) 脱硫工艺自用氨(吨) 合成氨产量(吨) 1 (A.5) 注: 合成氨生产企业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统计自用氨量,不得漏计和重复统计。 A.2 合成氨单项能耗 合成氨 单项能耗, 如 : 原料煤耗、燃料煤耗、电耗等 , 指合成氨 生产 实 际投入使用或消耗的单项能源消耗 量 ,简称“单耗” 。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 得 从单耗中扣 除 ; 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 入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 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耗中扣除。 A.2.1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的统计范围

23、与折算标准 合成氨耗入炉原料煤指投入造气炉的实物煤(焦)量,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焦)和煤矸石的量。 标准原料煤折算方法按 实测“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折算”。 注: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是指 单位数量的可燃物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 , 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 。各批次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213规定进行测定。标准煤的低位发热值为 29271千焦 /千克。 A.2.1.1 合成氨单位产品耗入炉原料煤 单位 合成氨 耗入炉原料 煤 ( 千克 标准煤 /吨) = 吨合成氨产量 千克标准煤煤总量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 (A.6) A.2.1.2 合成氨耗入炉标

24、准原料煤总量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总量 (吨标准煤 ) = 1000 )/(29271/ 千克千焦 千克千焦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克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 (A.7) A.2.1.3 消耗分摊 DB33/ 662 2013 8 A.2.1.3.1 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氨与粗醇( 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 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计算公式如下: 合成氨耗 全煤 (焦 )总量 = 合成氨产量产量折粗甲醇 合成氨产量醇氨耗全煤总量 %10006.1 (A.8) A.2.1.3.2 自 合成氨 系统输出 的 原料 气 用作其他 产品 的原料时 ,应 按用量折煤(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

25、消耗总量中扣除 。 A.2.2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的统计范围与 折算标准 合成氨耗燃料煤指用来生 产 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 、 辅助 和 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料煤 总量 , 包括为 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 、 辅助 和 附属生产系统 的外购蒸汽总量。 合成氨蒸汽消耗包括: 原料预处理及加工、 造气、 变换、脱碳、 净化、压缩、氨合成 等 各工序生产和开停 车 过程用汽 除 氧水 的制备用汽 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 用汽 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 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 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 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A.2.2.1

26、 合成氨单位产品耗燃料煤 合成氨 单位产品 耗 标准 燃料煤 (千克标准煤 /吨 ) = 吨合成氨产量 千克折标准煤合成氨耗外购蒸汽总量千克标准煤总量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折 (A.9) A.2.2.2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吨标准煤) = 合成氨 耗 燃料煤 折标准煤量 (吨标准煤) + 外购蒸汽量折标 准 煤 量 ( 吨 标 准 煤 ) (A.10) A.2.2.2.1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合成氨 耗 标准 燃料煤 总量 (吨标准煤) = 1000 )/(29271/ 千克千焦 千克千焦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克量各批入锅炉燃料煤实物 (A.11) A.2.2.2.2

27、 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总量 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总量( 千克标准煤 ) = 千克千焦 千克千焦千克 /27129 /D H (A.12) DB33/ 662 2013 9 注: D(千克)为蒸汽总量, H(千焦 /千克)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可根据焓值折标准煤,不考虑锅炉效率;也可以按附录 B(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出口系数)折算。 A.2.2.3 有关燃料煤消耗扣减 的 规定 A.2.2.3.1 锅炉掺烧的原料煤返炭、炉渣等均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拣回的返炭也不从消耗中扣除,投入锅炉时也不计入消耗。 A.2.2.3.2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 用于合成氨生产时不计 入 消耗量,放空或输出的

28、蒸汽也不从消耗中扣除。输出蒸汽热量应计入输出能源。 A.2.2.3.3 蒸汽为多产品使用时,应按各用户的蒸汽热量(蒸汽量 乘以 平均焓值)分摊消耗量。 A.2.2.3.4 蒸汽来自合成氨热电联产系统时 ,应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系统燃料煤消耗。 A.2.2.3.5 合成氨联产甲醇 单位产品合成氨耗燃料煤与单位产品粗甲醇( 100%)耗燃料煤按 1:1.06比例 分摊公共燃料煤消耗。 A.2.3 单位合成氨耗电 量 单位合成氨耗电 量 (千瓦时 /吨) = 吨合成氨产量 千瓦时合成氨耗电总量 (A.13) A.2.3.1 合成氨耗电总量 合成氨耗电总量指 用于 合成 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

29、电量及界区内损失 的电 量 。 以电表计量为准 , 计量单位为千瓦 时 。 注: 电折标准煤系数 = 0.1229(千克标煤 /千瓦时 ) A.2.3.1.1 合成氨耗电总量 统计范围 A.2.3.1.1.1 合成氨生产系统耗电是指从原料开始至液氨进氨库止所消耗的全部电量,包括: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预处理 原料煤破碎(制煤粉、制水煤浆)、型煤(制煤球、煤棒)等 、造气、净化、压缩、氨合成、冰机 包括氨合成冷冻分离用电和制液氨用电(如为尿素等耗氨产品和商品液氨增开的冰机用电) 、氨库以及辅助锅炉各工序用电;上述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空调、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

30、烘烤电机等用电;计划中 修、小修和事故停修的作业用电 (如起重、电焊 ) 以及因检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消耗的电量。 A.2.3.1.1.2 合成氨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包括:合成氨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除氧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的制备、提取、运输所消耗的实际电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三废处理的耗电量(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自备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送水,冷却循环水泵等用电);机、电、仪修和金加工等工序耗电以及车间照明、通风、降温、车间办公室耗电,按其实际承担合成氨生产系统的维修和 加工的工时合理分摊用电量。 A.2.

31、3.1.1.3 合成氨耗电总量不包括联产产品耗电量(联醇的粗甲醇耗电等)、扩建和技措工程作业用电量。合成氨以外的产品消耗的耗能工质和蒸汽,应合理分摊其用电量。对于集中 (数月或全年 )扣除的(或计入)的用电量,不能在当月集中扣除(或计入),应该按月均摊,并在当月累计数中调整,并以文字说明。 A.2.3.1.2 合成氨联产企业耗电分摊规定 A.2.3.1.2.1 合成 氨联 产甲 醇企业 ,按 单位合成氨耗电 与 单位粗 甲醇 (100%)耗 电 比 按 1:0.8分摊公共电耗量。 计算公式如下: DB33/ 662 2013 10 合成氨耗电 总量 = 合成氨产量产量折粗甲醇 合成氨产量氨醇耗

32、电总量 %1008.0 (A.14) A.2.3.1.2.2 合成氨热 电联 产 企业: a) 热电系统全部用合成氨余热、余压发电时,其发电量称为全余热发电量。合成氨的耗电量不扣减全余热发电量,其发电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并用文字说明。 b) 热电系统全部或部分利用外购燃料煤发电时,热电系统独立核算,合成氨的耗电量也不扣减自发电量,用于热电联产的合成氨余热、余压的热量,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 A.3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耗总量与报告期内合成氨产量之比 。计算公式如下: 合成氨 单 位 产 品 综 合 能 耗 ( 千 克 标 准 煤 / 吨) = 吨报告期内合成

33、氨总产量 千克标准煤耗总量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 (A.15) DB33/ 662 2013 11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耗能 工质能源等价值 B.1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见表 B.1。 表 B.1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拆标准煤系数 原煤 20 908 kJ/kg(5 000kcal/kg) 0.714 3 kgce/kg 洗精煤 26 344 kJ/kg(6 300kcal/kg) 0.900 0 kgce/kg 其他 洗煤 洗中煤 8 363 kJ/kg (2 000kcal/kg) 0.285 7

34、 kgce/kg 煤泥 8 363 kJ/kg 12 545 kJ/kg (2 000 kcal/kg 3 000 kcal/kg) 0 285 7 kgce/kg 0 428 6 kgce /kg 焦炭 28 435 kJ/kg(6 800kcal/kg) 0 971 4 kgce/kg 原油 41 816 kJ/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燃料油 41 816 kJ/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汽油 43 070 kJ/kg (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煤油 43

35、070 kJ/kg (10 300 kcal/kg) 1.471 4 kgce/kg 柴油 42 652 kJ/kg (10200 kcal/kg) 1.457 1 kgce/kg 煤焦油 33 453 kJ/kg (8000 kcal/kg) 1.142 9 kgce/kg 渣油 41 816 kJ/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液化石油气 50179 kJ/kg (12 000 kcal/kg) 1.714 3 kgce/kg 炼厂千气 46 055 kJ/kg (1l 000 kcal/kg) 1.571 4 kgce/kg 油田天然气 38 9

36、31 kJ/m3 (9 310 kcal/m3) 1.330 0 kgce/m3 气田天然气 35 544 kJ/m3 (8 500 kcal/m3) 1.214 3 kgce/m3 煤矿瓦斯气 14 636 kJ/m3 16 726 kJ/m3 (3 500 kcal/m3 4000 kcal/m3) 0.500 0 kgce/m3 0.571 4 kgce/m3 焦炉煤气 16 726 kJ/m3 17 981 kJ/m3 (4 000 kcal/m3 4 300 kcal/m3) 0.571 4 kgce/m3 0.614 3 kgce/m3 高炉煤气 3 763 kJ/m3 0 128

37、 6 kgce/m3 其 他 煤 气 a发生炉煤气 5 227 kJ/m3 (1 250 kcal/m3) 0 178 6 kgce/m3 b)灵油催化裂解煤气 19235 kJ/m3 (4 600 kcal/m3) 0.657 1 kgce/m3 c)重油热裂解煤气 35 544 kJ/m3 (8 500 kcal/m3) 1.214 3 kgce/m3 d)焦炭制气 16 308 kJ/m3 (3 900 kcal/m3) 0 557 1 kgce/m3 e)压力气化煤气 15 054 kJ/m3 (3 600 kcal/m3) 0 514 3 kgce/m3 DB33/ 662 2013

38、 12 表 B.1 (续 )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拆标准煤系数 其 他 煤 气 f)水煤气 10 454 kJ/m3 (2 500 kcal/m3) 0 357 1 kgce/m3 粗苯 41 816 kcal/kg (10 000 kcal/kg) 1.428 6 kgce/kg 热力 (当量值 ) - 0.03412 kgce/MJ 电力 (当量值 ) 3 600KJ/( kW )860kcal/ (kW h) 0 122 9 kgce/ (kW h) 电力 (等价值 ) 按当年火电发电标准煤耗计算 蒸汽 (低压 ) 3 763MJ t(900Mceal/t) 0.128 6 kgc

39、e/kg B.2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见表 B.2。 表 B.2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值 品 种 单位耗能工质耗能量 折标准煤系数 新水 2.51 MJ/t(600 kcal/t) 0.085 7 kgce/t 软水 14.23 MJ/t(3 400 kcal/t) 0.485 7 kgce/t 除氧水 28.45 MJ/t(6 800 kcal/t) 0.971 4 kgce/t 压缩空气 1.17 MJ/m3(280 kcal/m3) 0.040 0 kgce/m3 鼓风 O.88 MJ/m3 (210 kcal m3) 0.030 0 kgce/m3 氧气 11.72 MJ/m3 (2 800 kcal/m3) 0.400 0 kgce/m3 氮气做副产品时 11.72 MJ/m3 (2 800 kcal/m3) 0.400 0 kgce/m3 氮气 (做主产品时 ) 19.66 MJ/m3 (4 700 kcal/m3) 0.671 4 kgce/m3 二氧化碳气 6 28 MJ/m3(1 500 kcal/m3) 0.214 3 kgce/m3 乙炔 243 67 MJ/m3 8.314 3 kgce/m3 电石 60.92 MJ/kg 2.078 6 kgce/kg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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