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27.010 F 10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6642007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integrate alternating current consumption for electrolytic aluminum 2007-10-23发布 2008-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6642007 I 前 言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少峰、肖以华、金海峰、李炜明、袁晓东、王雅敏。 DB33/ 6642007 1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指标限额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铝电解企业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的计算与考核。 2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电解铝 是指用氧化铝冰晶石融盐电解法生产出经铸造的最终铝产品。 3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限额指标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限额指标见表1。 表 1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限额指标 名 称 单 位 限 额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 kWh/t 14200 4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及计算方法 4.1 计算方法 电解铝综
3、合交流电耗指以单位产量表示的综合交流电消耗量,即报告期内用于电解铝生产的综合交流电消耗量除以报告期内产出的电解铝交库量。 计算公式如下: eAl DAl= MAl 式中: DAl-报告期内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e Al- 报告期内用于电解铝生产活动中消耗的交流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M Al-报告期内电解铝产量,包括商品电解铝产量与自用量,单位为吨(t)。 4.2 计算说明 4.2.1 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DAl包括三部分: a) 电解铝生产全部用电量,含电解工序用交流电量; b) 电解工序、铸造工序的动力及照明用电量:如电解的通风排烟和烟气净化设施、氧化铝输送设DB33/ 6642007 2 施,铸造的混合炉(保持炉)、熔炼炉、扒渣机、堆垛机、天车等设备用电; c) 分摊的辅助、附属部门用电:如为电解服务的供电车间、动力车间(空压风、水等)、机修车间、 电维车间、计算机室、化验室等及分摊的线路损失。 4.2.2 母项报告期交库电解铝总量指电解铝商品产量与自用量之和。 注1:该指标的子、母项计算口径应该保持一致,如果待入库的周转铝量波动较大时,对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将有较大影响,应尽量避免。 注2:外部供电应平稳、正常。如果外部供电波动较大,特别是限负荷供电,对电解铝综合交流电耗影响很大。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