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68.3-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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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DB33/ 768.3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3: Long-distance bus station & ferry termina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768.32009 I 前 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

2、目前分为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3部分。 本部分的4.2、4.3、5.1.1a)、5.1.1b)、5.1.1c)、5.2.1、5.2.3、5.2.4a)、5.2.4b)、5.2.4e)、5.3g)、5.4b)、5.5d)

3、、5.6、5.7a)、5.7b)、5.7f)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4.6表1中“应设”为强制性配置要求,“宜设”为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银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亿视电子系统工程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华信邮电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工大盈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刘蓝、徐力、钱小鸿、顾功尧、舒唯敏、刘锦海、陆云杰、徐全铭。 DB33/

4、 768.3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3部分: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长途汽车站与客运码头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其他汽车站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5、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汽车站 long-di

6、stance bus station 从事公路客、货运输业务和汽车作业的处所。汽车站分为客运站和货运站,本部分主要针对客运站。 3.2 客运码头ferry terminal 海边、江河边专供乘客上下的建筑物。 4 建设原则 4.1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DB33/ 768.32009 2 4.2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汽车站与码头和火车站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

7、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 4.4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防爆安检系统、实体防护装置和监控中心。 4.6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汽车站与客运码头的安全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和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1 旅客进站(港)大厅,旅客候车(船)区,站内通道 宜设 2 售票场所,财务室 应设 3 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出 应设 4 车站、码头内的站厅层、站台层, 宜设 5 检票出入

8、口,车站、码头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进出码头、车站的主要交通要道 宜设 6 发车(船)位,车辆、渡轮上下客处 宜设 7 车站、码头控制室,调度室,停泊场所 宜设 8 电梯轿厢,人行(含楼梯、自动扶梯)通道 宜设 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拐角、楼梯等监控死角 宜设 11 入侵探测器 财务室,重要物资储存场所,计算机中心,停泊场所等重要部位 宜设 12 售票场所,财务室,值班室 应设 14 入侵报警系统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宜设 15 出入口控制系统 汽车站、码头监控中心 宜设 16 防爆安检系统 X射线安全检查装置 候车(船)室出入口,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出 宜设 重要物资储存场所,计算

9、机中心 应设 17 电子巡查系统 旅客候车(船)区,车站、码头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宜设 18 财务室,计算机中心,售票室 应设 19 防盗安全门 值班室,驾乘休息室 宜设 20 重要办公场所窗、财务室保险箱存放处 应设 21 事故风井口、通风亭(口) 应设 22 站道两旁,轮渡停泊处等危险部位 应设 23 实体防护 围墙和栅栏 检票,出入口过道,站台、码头护边 应设 24 应急广播 客流密集处 应设 25 应急广播系统 无线对讲系统 中心控制室,值班室,各警卫点 宜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DB33/ 768.32009 3 摄像

10、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进站大厅、候车(船)室、售票大厅等人流密集地方根据监控区域需要选择大倍数球机、带云台枪机、吸顶式半球,应满足逆光、夜晚等环境要求。摄像机的安装数量与点位要保证没有监控死角; c) 安装于售票处和旅客接待处的摄像机,其监控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对来客的接待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旅客的面部特征和售票交易过程;售票处和旅馆接待处应

11、配置声音复核装置,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应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人员的对话内容; d) 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监控中心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 e)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f)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g)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

12、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h)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i)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

13、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 lx,但最低不低于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

14、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 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f)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3/ 768.32009 4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 TVL,主观评价

15、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 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30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 h设防; b) 重点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

16、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 dB(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 min。 5.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

17、间距应不小于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

18、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19、b)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 2 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 2 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DB33/ 768.32009 5 5.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

20、B 50394的相关要求; b)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 c)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d)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e)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f) 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且可进行局部放大。 5.3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96的相关要求,还应

21、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将出入目标的识别信息及载体授权为钥匙,并记录于系统中。应能设定目标的出入授权,即:何时、何出入目标、可出入何出入口、可出入的次数和通行的方向等权限; b)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 c) 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放销毁等措施。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在授权的情况下修改; d)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e)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

22、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f) 系统应具有应急开启功能; g) 系统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记录存储时间不少30 d。 5.4 防爆安检系统 防爆安检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车站、码头重要部位宜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能进行24 h连续探测; b) 各系统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 d。 5.5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有扩容余量; b) 系统应能准确记录预定区域、路线

23、巡查的详细结果和时间(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预定巡查信息时应能及时警示; c)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d) 在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 d。 5.6 实体防护装置 5.6.1 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金属框材料厚度应不小于2 mm,宽度应不小于40 mm。采用夹贴防暴膜玻璃的,夹贴防暴膜玻璃的总厚度应不小于16 mm。玻璃镶嵌入金属框的深度不小于玻璃的总厚度。金属框玻璃防暴门的锁具、门框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相关规定; DB33/ 768.32009 6 5.6.2 防盗栅栏

24、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 mm、壁厚不小于2 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 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 mm20 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 mm100 mm;用于厂(站)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 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 mm,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 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6.3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的相关规定。 5.7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887、GB 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

25、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

26、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 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 75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DB33/T 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GB 50348、GA 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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