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768.4-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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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ICS 13.310 A90 备案号: DB33/T 768.420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4: Place of wholesale & retail commerce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42009 前 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1

2、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9部分:旅馆业; 第10部分:学校; 第11部分:医院; 第12部分:住宅小区; 第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DB33/ 768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天工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浙江万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技

3、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杭州市下城保安服务公司、上海蓝堡公共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樊小刚、鲍景萍、徐长青、吴树森、戴惠民、占无咎、鲍久平、夏伟刚。 DB33/T 768.42009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4部分: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

4、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5、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place of wholesale & retail commerce 超市、购物中心、百货店、商品交易市场、贵重商品店(柜)、24 小时营业商店等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 3.2 商品交易市场 commodity exchange market 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3.3 贵重商品店(柜) valuable

6、 merchandise store 专业经营或兼营金银珠宝饰品、高档钟表、高档工艺品、收藏品、古董文物的零售商店,以及设置在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贵重商品的柜台或商店。 3.4 24小时营业商店 24-hour store 提供零售应急日常生活用品和便捷服务的昼夜营业的商店。 3.5 DB33/T 768.42009 2 收银区(收银柜台) cash area (checkout) 商店(场)内实行统一收费的服务区域。 3.6 存包处 checkroom 商店(场)内提供人工存包或自助存包服务的区域。 4 建设原则 4.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

7、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纳入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4.3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生产登记批准或认证合格。 4.4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4.5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防护等级分类 营业面积在5 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为类防护等级场所,营业面积在1 000平方米5 000平方米之间的为类防护等级场所

8、,营业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下的为类防护等级场所。 4.6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监控中心、电话通讯系统。 4.7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其防护等级的划分按表1中的要求配置,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的贵重商品店(柜)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表2中的要求配置。 表1 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配置要求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商店(场)内外广场 宜设 宜设 宜设 3 举办商品促销活动的固定户外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4 运

9、钞车交接款处、押运款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 5 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6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与外界相通的人行及车行出入口 宜设 宜设 宜设 7 机动车停车场(库)内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宜设 8 商店(场)内主要通道 宜设 宜设 宜设 9 商店(场)内非与外界相通的楼层出入口(楼梯口) 宜设 宜设 宜设 10 电梯轿厢内、自动扶梯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11 电梯厅 宜设 宜设 宜设 12 顾客物品寄存箱区域 应设 应设 宜设 13 固定设置的纠纷接待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14 收银区(收银柜台) 应设 应设 应设 15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10、 应设 应设 宜设 16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17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1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计算机信息中心 应设 应设 宜设 DB33/T 768.42009 3 表1 (续) 配置要求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20 纠纷接待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21 声音复核装置 收银区(收银柜台) 宜设 宜设 宜设 22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宜设 23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宜设 宜设 宜设 24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11、宜设 宜设 宜设 25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楼梯口 宜设 宜设 宜设 26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27 现金暂存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28 入侵探测器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宜设 29 纠纷接待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30 收银区、财务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31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32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33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宜设 宜设 宜设 34 商店(场)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宜设 宜设 宜设 35 商店(场)内与出入口相连的通道 宜设 宜设 宜设 36 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宜设 宜设 宜设

12、37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38 现金暂存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39 声光告警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 40 防盗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41 入侵报警系统 终端图形显示装置 有人值守的监控中心 宜设 宜设 宜设 42 电子巡查系统 商店(场)的通道、楼梯口、自动扶梯口、电梯厅 宜设 宜设 宜设 43 现金暂存处、现金交接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44 财务室、防盗保险柜存放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45 防盗安全门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应设 应设 宜设 46 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 47 防盗安全门或金属防护门 商店(场)出入口 宜设

13、宜设 宜设 48 防盗保险柜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应设 49 财务室、有人守护的现金暂存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50 实体防护装置 钢栅栏窗 不在建筑主体设防区域内的仓库 宜设 宜设 宜设 51 来电显示 应设 应设 宜设 52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记录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宜设 宜设 宜设 DB33/T 768.42009 4 表2 贵重商品店(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配置要求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1 顾客出入口外区域 宜设 宜设 宜设 2 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3 收银柜台 应设 应设 应设 4 营业柜台 应设 应设 应设 5 现金暂存处 应设 应设

14、宜设 6 摄像机 贵重商品库房 应设 应设 应设 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控制、记录与显示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8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9 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10 入侵探测器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应设 应设 宜设 11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和出入口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12 贵重商品库房、存放防盗保险柜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13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14 声光告警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宜设 宜设 15 收银柜台 应设 应设 应设 16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17 营业柜台 应设 应设 应设 18 紧

15、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19 入侵报警系统 防盗报警控制器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20 财务室、现金暂存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21 防盗安全门、金属防护门 监控中心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 22 贵重商品库房、防盗保险柜 贵重商品存放处 应设 应设 应设 23 防暴展柜 金银珠宝展柜 应设 应设 应设 24 实体防护装置 钢栅栏窗 财务室与外界相通的窗户 应设 应设 应设 25 来电显示 公开对外服务、咨询的电话 应设 应设 宜设 26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记录 宜设 宜设 宜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

16、选型、选址与安装除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DB33/T 768.42009 5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c) 收银区(收银柜台)、贵重商品柜台安装的摄像机,通过显示屏应能清楚地显示顾客的面部特征及收费操作的全过程;纠纷接待处、收银区(收银柜台)宜配置声音复核装置,声音复核装置应与该

17、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人员的对话内容; d)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应能清楚地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e)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f)

18、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g)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5 lx,但最低不低于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

19、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30 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符合DB33/T 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

20、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5.1.3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5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30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AVC或者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像像素不低于4 CIF(704576),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25帧/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15 d。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 基本要

21、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宜安装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周界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24 h设防; b) 重点部位应设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室内入侵报警装置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DB33/T 768.42009 6 c) 声光告警器应安装在醒目处,当入侵探测器被触发时,声光告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室内报警声压应不小于80 dB(A),室外报警声压应不小于100 dB (A),报警持续时间应不小于5 min。 5.2.2 入侵探

22、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不小于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相关规定;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

23、定; d) 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5.2.3 紧急报警(

24、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个独立的贵重商品营业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相邻柜台之间无间隔的,在保证操作方便的情况下可共用1个紧急报警装置; b)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室内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c)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同一区域有2个(含)以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2个(含)以上防区,相邻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设置在同一个防区。每个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

25、数不应超过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为一个独立防区。 5.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GB 50348、GB 5039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报警系统应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和联网功能; b) 入侵报警系统宜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贵重商品店、24 h营业商店的紧急报警、入侵报警信号应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中心联网; d) 入侵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

26、口; e)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 s;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 50394的相关要求; DB33/T 768.42009 7 f)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 d。 5.3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 d。 5.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符合GA/T 644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应不

27、少于7 d。 b)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 m。 5.5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887、GB 50348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室)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

28、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4 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 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5.6 实体防护装置 5.6.1 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 10409的规定。防盗保险柜

29、安装应牢固可靠。防盗保险柜安放时,开启面应靠墙。 5.6.2 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 17565的规定。 5.6.3 贵重商品店顾客进出的店门应向店内开闭,自动关闭装置应可靠。 5.6.4 贵重商品店收银柜台不宜正对出入口设置。 5.6.5 防暴展柜的玻璃应采用防暴玻璃。防暴玻璃可选择夹贴防暴膜玻璃或在玻璃表面粘贴防暴膜,展柜玻璃与玻璃接缝处内外侧或结合面应采用胶粘密封,展柜开口面板处应安装锁具。 5.6.6 钢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20 mm、壁厚不小于2 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16 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 mm20 mm的钢板)组合制作。 5.6.7 用于窗的防护时,栅栏应安装在窗内侧。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 mm100 mm。 5.6.8 钢栅栏的设置不应违反消防的有关规定。 6 工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应执行GA/T 75的相关要求。 7 系统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DB33/T 334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 系统验收 DB33/T 768.42009 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GB 50348、GA 308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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